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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礦井放炮管理制度(寨崖底煤業)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07-29 09:31 來源:煤礦安全網 礦井 制度 寨崖 煤業

        為了加強煤礦井下放炮管理,防止炸藥、雷管丟失,杜絕炮煙熏人、放炮崩人、引起瓦斯、煤塵事故,嚴格規范放炮員操作,明確涉及放炮的有關人員的職責,保障礦井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規定》及《柳林縣煤礦通風瓦斯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放炮管理的規定,特制定以下放炮管理的有關規定及制度

        1、雷管、炸藥的領取、運送

        1)入井前由跟班隊長或帶班長填制雷管、炸藥專用領單,填清需要的數量、地點、日期、班次。

        2)放炮員持雷管、炸藥專用領單及放炮合格證到炸藥庫領取當班需要的雷管、炸藥。使用后專用領單必須交回炸藥庫并登記。

        3)雷管、炸藥必須由放炮員親自運送,雷管、炸藥應分別裝在不同的容器內。嚴禁將爆破材料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破材料后,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4)放炮員必須把送到工作地點的雷管、炸藥分別存在專用的炸藥箱內并加鎖。藥箱必須避開機械、電器設備的地點存放,嚴禁亂扔、亂放。

        2、裝藥前的準備工作

        1)由放炮員負責根據工作面炮眼數量做好引藥,做引藥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①做引藥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放炮工作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藥箱上裝配引藥,引藥數量以當時需要數量為限。

        ②做引藥時,必須防止雷管受震動或沖擊,以及防止折斷雷管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③雷管只許由藥卷的頂部裝入,不得用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調節將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

        ④雷管插入藥卷后,應用腳線將藥卷纏住,以便把雷管固定在藥卷內,同時必須把雷管腳線末端扭結短路。

        ⑤從成束的雷管中抽取單個雷管時,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應將成束的雷管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雷管取出。

        2)由帶班長負責準備好足夠的粘土炮泥,并運送到工作地點待用,炮泥質量必須符合要求,不得過硬或過軟。

        3)由帶班長負責在裝藥前對爆破地點20m內巷道四周灑水防塵。

        4)由帶班長和放炮員負責對殘孔(孔深大于0.3m)報廢炮眼用粘土炮泥充填嚴實。

        5)由瓦斯檢查員和放炮員分別檢查裝藥地點附近20m內瓦斯濃度,并相互詢問檢查結果,瓦斯檢查員必須做好記錄,低于0.8﹪方可裝藥。

        3、裝藥、聯線工作

        1)裝藥和腳線的聯接工作只能由放炮員操作,操作時必須先清點炮眼數量,有計劃的分別裝填一部分炮眼,工作面裝藥時除裝藥人員外,允許1人在工作面從事遞送炮泥等與放炮員有關的工作,其余人員必須撤到警戒線外,管理人員科監督裝藥聯線。

        2)裝藥時,用木質或竹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不得沖撞或搗實,炮眼內的每個藥卷必須彼此密接。裝好后,必須把雷管腳線同導電體相接觸。裝藥時,變質、空松、未滿或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炸藥不的使用。

        3)半煤巖巷、煤巷所有炮眼必須裝填底泥,底泥長度不得小于0.05米。

        4)裝藥必須采用正向裝填結構,即底泥→炸藥→引藥→水炮泥→封泥。每一個炮眼只能使用一條引藥(1個雷管),孔口剩余炮眼必須用粘土炮泥封滿封實。嚴禁用煤粉等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5)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長度,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①采掘工作面炮眼深度小于0.6m時,不得裝藥放炮。

        ②工作面炮眼深度為0.6--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一半。

        ③炮眼深度為1.0—2.5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m。

        ④炮眼深度超過2.5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1.0m。

        6)裝藥后,由放炮員聯接腳線,同時清理消耗的炸藥、雷管數量,核實無誤后由放炮員、瓦斯檢查員、帶班長在領單上簽字。腳線聯接完后,由瓦斯檢查員再次檢查放炮地點20m范圍內瓦斯濃度,低于0.8﹪時方可通知放炮員聯接腳線和母線,同時出示瓦斯檢查結果并作好記錄,聯線應采用串聯聯接。放炮員在聯接腳線和母線前必須檢查工作面腳線有無錯聯、漏聯等情況,防止瞎炮產生。

        4、撤人設崗、放炮工作

        1)工作面放炮準備工作做好后,由帶班長負責安排專人撤出警戒范圍內所有人員到警戒線外,并指派專人在警戒線掛牌設人站崗,所有可能進入放炮地點的道路均應設置警戒,站崗點設置 “正在放炮,嚴禁入內”警示牌。

        2)腳線與母線聯接好,開始撤出人員,瓦斯檢查員在撤出的同時沿途檢查瓦斯,放炮員沿途檢查母線完好情況,并鳴哨示警,沿途撤出人員順序為:其他人員—帶班長—瓦斯檢查員—放炮員。

        3)帶班長、瓦斯檢查員、放炮員到達放炮地點后,帶班長必須檢查崗哨設置情況,在崗哨設置齊全,清點人員完全撤出無誤后,將放炮許可證在放炮地點親自交給放炮員。此時瓦斯檢查員出示瓦斯檢查結果,在瓦斯濃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局扇運轉正常情況下,放炮員方可打開放炮母線箱,取出母線插入放炮器接線柱扭緊,充電15—20秒鐘后發出警哨,間隔5秒即可通電放炮。通電放炮后無論是否聽到放炮聲響都必須立即取出放炮器把手,摘下母線扭結短路,將母線頭放回放炮箱內并加鎖。嚴禁二次或多次充電起爆。放炮器的把手,鑰匙必須由放炮員隨身攜帶,不得轉交別人。

        4)、井下放炮必須嚴格執行”三人連鎖放炮”。”三人連鎖放炮”是井下放炮過程中放炮員、帶班長、瓦斯檢查員之間相互責任制約,是防止放炮事故的有效手段,其執行程序為:

        ①放炮前放炮員持放炮警戒牌,帶班長持放炮命令牌,瓦斯檢查員持放炮牌。

        ②放炮員在放炮工作就緒以后(包括一炮三檢),將警戒牌交給帶班長,并在”一炮三檢”記錄本上簽字。

        ③帶班長接到警戒牌后,按要求派人警戒,下達放炮命令,并檢查頂板與支架情況,然后將放炮命令牌交給瓦斯員,并在“一炮三檢”記錄本上簽字。

        ④瓦斯檢查員接到放炮命令牌后,認真檢查放炮地點的瓦斯、防塵情況,完全合格后,將放炮牌交給放炮員,并在”一炮三檢”記錄本上簽字。

        ⑤放炮員接到瓦斯檢查員的放炮牌,發出放炮口哨,等5秒鐘,方可進行放炮操作。

        ⑥放炮后,三牌各歸其主。

        5、炮后檢查,瞎炮處理,恢復作業工作

        1)通電放炮后無論是否聽到放炮聲響,都必須等足《作業規程》或措施規定的時間后,由放炮員通知帶班長、瓦斯檢查員進入爆破現場檢查。進入順序為:瓦斯檢查員--放炮員—帶班長。瓦斯檢查員負責檢查通風、瓦斯、爆燃情況,并作好記錄;放炮員負責檢查瞎炮、殘跑、爆燃情況;帶班長負責檢查頂板支護等情況。

        2)瞎炮處理。處理瞎炮(包括殘爆)必須在帶班長直接指導下進行,并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當班班長、瓦斯檢查員、放炮員和下一班班長、放炮員、瓦斯檢查員必須現場交接清楚,同時崗哨不得撤除。

        處理瞎炮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①由于連線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聯線放炮。

        ②在距瞎炮至少0.3m處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放炮,打新炮眼時由原打瞎炮眼人員操作。

        ③嚴禁用炮眼中取出的引藥和雷管;嚴禁將炮眼殘底繼續加深;嚴禁用

        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瞎炮眼。

        ④處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員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炸的雷管并交回炸藥庫。

        ⑤在瞎炮未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同處理瞎炮無關的工作。

        3)只有在工作面炮煙吹散,無任何安全隱患后,帶班長、放炮員、瓦斯檢查員三人一同返回放炮地點,由帶班長在管藥專用領單實耗欄填清消耗數量并簽字后,放炮員才能將恢復工作許可證交給帶班長。帶班長接恢復工作證后,親自派專人撤回警戒設崗人員,然后方可進入工作面恢復作業。設崗人員未得到帶班長撤崗命令時,嚴禁私自撤崗或離崗。

        6、其他規定

        1)帶班長是放炮的組織者和第一責任人,負責安排作業規程等放炮的有關規定,組織檢查放炮過程的實施情況。

        2)所有放炮作業地點均必須有安全措施、撤人路線和其它無關要求。

        3)放炮母線由放炮員按下列要求進行鋪設:

        ①放炮母線應采用銅芯絕緣線,嚴禁使用裸線或鋁芯線,不得有明接頭;

        ②雷管腳線和連接線、母線必須相互扭緊并懸掛,不得同軌道、金屬管、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

        ③多頭巷道掘進時,放炮母線隨用隨掛,以免發生誤接放炮母線,嚴禁使用固定的放炮母線;

        ④只準采用絕緣母線單回路放炮,嚴禁用軌道、金屬管、水火大地等當做回路;

        ⑤放炮前,放炮母線必須扭結成短路;

        ⑥放炮母線末端距工作面距離:半煤巖巷不得大于5m,全巖巷不得大于30m。

        4)由瓦斯檢查員保證風筒出口距工作面的距離:半煤巖巷不得大于5m,全巖巷不得大于10m。

        5)雷管、炸藥領退、運送雷管,做引藥,檢查及導通線路,腳線與母線聯接,放炮起爆等工作必須由放炮員親自進行。

        6)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裝藥放炮:

        ①裝藥前和緊接放炮前未進行檢查瓦斯;

        ②在放炮地點有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體阻塞巷道斷面三分之一以上;

        ③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忽高忽低,煤巖松散,有圖誰征兆;

        ④當班無帶班長;

        ⑤粘土封泥質量不符合要求,過硬或過軟;

        ⑥工作面放炮地點附近20m內的巷道未灑水防塵。

        有上述情況之一者,必須報告調度指揮中心,未作出妥善處理前,放炮員有權拒絕裝藥放炮。

        8)當班瓦斯檢查員必須認真填寫好“一炮三檢”記錄。

        9)嚴禁放炮員用放炮器兩接線柱短路充電檢查放炮器性能,嚴禁放糊炮。

        10)裝藥的炮眼必須當班放炮完畢。在特殊情況下,如果當班留有未放完的已裝藥的炮眼,當班放炮員必須同下班放炮員在現場交接班。

        11)每班雷管、炸藥消耗量由帶班長負責核實簽字,剩余的雷管、炸藥要在當班全部交炸藥庫。嚴禁個人私存。

        12)接觸爆破材料的人員,不得穿化纖衣服。

        13)放炮距離(掩護地點到工作面的最短距離)規定:

        ①巖巷:直線段200m,拐彎巷150m;

        ②半煤巖巷:直線段100m,拐彎巷75m,并在新鮮風流中放炮。

        14)其它按《煤礦安全規程》及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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