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爆破工必須通過培訓考試合格,方能持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
二.領.退雷管炸藥的規定
第2條 必須按規定,持符合要求的手續到炸藥庫領、退雷管、炸藥。在同一工作面不準使用不同型號的雷管。
第3條 運送途中“七不準”:
1.不準將雷管炸藥混裝(或混拿);雷管與炸藥應分別用非金屬器盛裝。
2.不準隨身攜帶雷管.炸藥去乘坐乘人器或坐礦車。
3.不準在上下班人流高峰時運送雷管、炸藥。
4.不準將雷管、炸藥放在刮板輸送機、皮帶機上傳送。
5.不準將雷管交非放炮人員代運、代拿。
6.運送雷管、炸藥人員不準與旁人打鬧、嬉戲。
7.不準在途中逗留。
第4條 運到工作地點附近,應將雷管炸藥放在無垮塌.碰撞.擠壓以及無電纜、金屬物(防雜散電流)的安全、通風、干燥處,并分別入箱上鎖,專人看守。
第5條 當班未用完的以及失效的雷管、炸藥,應全部退交庫房,不準隨身攜帶回家、更不準私自借用或隱藏在庫房以外的任何地方;失效的雷管炸藥嚴禁私自處理。
三.裝配引藥
第6條 裝配引藥必須在離工作面30米以外、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通風干燥、避開電器設備、導電體和放炮地點的安全地點進行。
第7條 裝配引藥的數量以當班用完為準,不得多做。
第8條?先檢查炸藥,如含水量超過0.5%或硬化成塊,手捏不散的,不能用。用細木棍在符合要求的炸藥一端扎一小孔,然后將雷管輕輕全部送入孔中,不準用雷管代替木棍扎孔,不準斜插或裸露部分在藥卷外,不準在藥卷中腰部扎眼,不準將雷管捆在藥卷外面,裝好后將雷管腳線輕輕纏繞在藥卷外,并將腳線端頭短路扭結。
第9條 從成捆的雷管中抽取單個雷管時,應先將腳線打散、理順,然后手持雷管體依次輕輕抽出,嚴禁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嚴禁手拉管體硬拽腳線,防止折斷雷管腳線和損壞其絕緣層。
四.裝藥
第10條 不準邊打眼邊裝藥,待工作面人員全部撤退后才能裝藥。
第11條 先用挖耳掏盡或用掃眼器吹出炮眼中的煤(巖)粉,待檢查瓦斯后,再用木棍將炸藥輕輕推入炮眼,不準不掏粉末,嚴禁用金屬物硬頂.搗實。使用掃眼器吹出炮眼中的煤(巖)粉時,人員應避開被吹炮眼。
第12條 炮眼內藥卷與藥卷之間必須緊密接觸。
第13條 裝藥時,要將雷管腳線懸空而扭接短路,嚴禁腳線觸及電纜或金屬物體。
第14條?炸藥裝好后,再裝水炮泥,最后封粘土炮泥,嚴禁用煤粉、浮渣、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代替粘土炮泥,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放炮。封炮泥的長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不得裝藥放炮。
2.炮眼深度在0.6~1.0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在1米以上,封泥長度不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過2.5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1米。
5.深孔爆破時,封泥長度不小于孔深的1/3。
6.工作面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由面時,在煤層中的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5米,在巖層中 ?的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3米,淺眼裝藥爆破大巖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于0.3米。
7.嚴禁放糊炮。
五.放炮
第15條 放炮前要把放炮地點的設備、支護材料、電纜等搬開或作妥善的遮掩,使之不被破壞。再次檢查瓦斯符合要求后,瓦檢員將發爆器(處于非工作狀態)的鑰匙帶在身上,不準交給他人。
第16條 班組長安排專人在能進入放炮地點的所有通路上布置好警戒點,設置警戒標識,警戒人員必須忠于職守,未接到放炮結束的通知,不得擅離警戒點或打瞌睡。
第17條 臨時鋪設帶絕緣的放炮母線應遠離電纜和金屬導電物。不準使用固定母線,嚴禁用電纜、鋼軌、刮板輸送機或大地作回路。特殊情況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使用固定母線。
第18條 將放炮母線端頭扭結短路后,分別連上需要放炮的各炮眼的雷管腳線,接頭必須懸空,再由爆破工逐個檢查一次聯通情況,保證接觸良好、導通,爆破工要最后離開放炮地點。
第19條 一切就緒后,由班(組)長清點人數,待全部人員搬離至安全距離,經班(組)長、瓦檢員、爆破工三方確認清點無誤后(直線100米以外,曲線80米以外),由班(組)長向爆破工和警戒人員發出明顯的放炮信號。爆破工將母線聯在發爆器樁頭上,發動發爆器,檢查導通情況,再等待10秒鐘后,并分3次提醒現場人員“放炮啦!”,才用鑰匙旋轉發爆器放炮。嚴禁不清點人數放炮;嚴禁邊撤人邊連接母線在發爆器上;嚴禁不用鑰匙,以其他物件撥弄發爆器(除操作放炮外,不準將鑰匙留在發爆器匙孔中);嚴禁用發爆器以外的任何電源放炮。
第20條 當班裝的炮眼,應當班放完。如放不完,應由班(組)長和爆破工向下一班的班(組)長和爆破工現場逐一交代。
第21條 操作發爆器后,炮不響,可再發動發爆器,如再不響,爆破工應將鑰匙取下,從發爆器樁頭解下放炮母線,將其短路聯接,再等15min后,才能沿母線查找原因。
第22條 放炮后,爆破工和班(組)長會同瓦檢員進入放炮作業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瞎炮.殘爆等情況,如有危險,必須立即處理(如及時恢復放炮崩倒的支柱等)。
第23條 工作面放炮后15min以上,待炮煙吹散、隱患排除后,才能由布置警戒的班(組)長下達撤回通知,作業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工作。
六.瞎炮和殘爆的處理
第24條 處理瞎炮和殘爆必須在班(組)長直接指導下進行,并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爆破工必須同下一班的班(組)長.爆破工在現場交接清楚。
第25條 由于連接線不良的瞎炮,可以重新連線放炮。
第26條 在距瞎炮至少0.3米處另打同瞎炮眼(殘爆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放炮。
第27條 嚴禁用工具挖.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藥,或從引藥中拉出電雷管;嚴禁將炮眼殘底(無論有無殘余炸藥)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縮空氣吹這些炮眼。
第28條 處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從炸落的煤矸中收集未爆的雷管。
第29條 在瞎炮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段從事與處理瞎炮無關的作業。
七.放炮“五不準”
第30條 掘進工作面的支護不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不準放炮。
第31條 放炮地點附近20米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及以上時,不準裝藥,不準放炮。
第32條 在放炮地點20米以內,有未清除的煤、矸、礦車或其他物體阻塞巷道斷面的三分之一時,不準裝藥、不準放炮。
第33條?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涌出、煤巖松散、透水、透老空等現象時,凡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必須立即報告班(組)長,逐級上報,及時處理,未處理前停止作業,不準裝藥,不準放炮。
第34條 無發爆器不準放炮,發爆器無鑰匙不準放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