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印發警示通報,做好礦山企業安全工作
2月23日上午8時20分,內蒙古錫林郭勒盟西烏旗銀漫礦業公司人員運送車輛往井下運送工人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針對內蒙古“2·23”礦難事故,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李薦國第一時間作出重要批示,全市上下要認真汲取別人的事故教訓,進一步筑牢安全生產責任網,堅決防止安全事故發生,確保全市處處平安、四季平安、長治久安。當日,市安委辦迅速印發通知要求,切實做好當前全市安全生產特別是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一、進一步增強做好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感、緊迫感。各級各部門應嚴格按照省、市安委辦關于春節后企業復工復產的相關文件要求,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強化措施,扎實做好節后安全生產工作特別是復工復產工作,為全年安全生產奠定基礎,為全國“兩會”勝利召開營造良好安全環境。
二、全面落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當前正值全市礦山企業春節后復工復產之際,各礦山企業務必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配齊安全管理機構,制定全面可行的復工復產方案,組織好全方位全過程的安全檢查,做好生產過程中各環節和設施設備的風險辨識及隱患排查,抓好隱患整改,落實好防控措施,確保員工崗位培訓到位、作業地點安全可靠、設施設備運行正常。
三、全面排查、有效防范化解礦山企業重大安全風險。要重點加強對礦山企業斜(豎)井提升、尾礦庫、防治水、有害氣體防治(瓦斯防治)、大面積采空區、爆破(爆破器材儲存與運輸)、露天礦高陡邊坡與運輸等易造成群死群傷的關鍵部位和環節的風險管控,堅決做到隱患治理和風險管控不到位,不得組織生產作業。
四、嚴格礦山企業復工復產程序。全市煤礦(石墨礦)未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復同意復工復產,公安部門不得審批火工產品;非煤礦山(石墨礦除外)未經縣市區安監局批復同意復工復產,公安部門不得審批火工產品。縣(市區)、鄉兩級政府要落實好未經復工復產礦山的盯守防控措施,嚴禁礦山擅自復工復產而引發安全事故。
五、全面加強礦山安全監管執法。各縣市區安監局及有關部門要立即組織專業力量開展安全大檢查和“強執法防事故”行動,尤其要對全市井工礦山企業的斜(豎)井提升設備設施(人車)的維修保養、檢驗檢測、操作人員、運行記錄、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等情況開展全方位地毯式專項執法,對違法違規行為一律從嚴查處,確保礦山員工出入井安全,實現礦山企業持續安全穩定。(婁底應急管理宣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