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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煤礦安監局關于江西鳴山礦業有限責任公司“7·11” 較大瓦斯爆炸事故處理結果的通報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9-02-16 09:23 來源:煤礦安全網

      贛煤安字〔2014〕136號

      各產煤設區市、省直管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監察分局,省煤炭集團公司:

      2014年7月11日 19時30分,江西鳴山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鳴山礦業)-600m水平45621風巷4#小斜坡掘進工作面上部采空區發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350.9萬元。

      依照《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贛東北監察分局會同景德鎮市監察局、景德鎮市公安局、景德鎮市總工會等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并邀請景德鎮市人民檢察院參加,依法對事故進行了調查。事故調查報告經省安委會審查同意,并報國務院安委辦審定備案后,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2014年11月11日局長辦公會對事故處理意見進行了研究,事故已批復結案。現將事故處理結果通報如下:

      一、事故性質

      經調查,該起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二、事故直接原因

      礦井在45621風巷4號斜坡上山違規采煤、違章放炮導通上部4563回采工作面已封閉的采空區,引發采空區瓦斯爆炸。

      三、事故間接原因

      1.違章指揮。

      礦井違規組織采用巷道式采煤方法開采安全煤柱,違章指揮放炮作業。

      2.礦井技術管理不到位。

      礦井對測量工作不重視,測量人員偏少,技術素質較差,責任心不強,在錨網等金屬材料支護的環境下用羅盤測量,造成測量誤差大,留設的安全煤柱尺寸不足。

      《45621風巷補充安全技術措施》針對性不強,流于形式,且未組織施工單位作業人員學習。隨意改變采掘方案。未編制工作面作業規程

      3.礦井安全管理不到位。

      放炮管理不到位:事故當班,瓦斯檢查員和安全員都不在工作面現場,未執行“三人聯鎖”的放炮制度;放炮未使用水炮泥;未在指定地點放炮;放炮員資格證過期。

      礦井瓦斯管理制度執行不到位:45621工作面放炮未實行“一炮三檢”瓦斯檢查制度;未有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制度;工作面未安裝甲烷傳感器監控瓦斯情況。

      現場安全管理混亂:隊長譚足民下井后,領取了火工品后就提前升井出班。帶班領導吳斯鸚、安全員吳石山直到事故發生后才趕到事故工作面。

      4.煤礦對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不到位,職工安全意識淡薄,放炮員未及時復訓,違規放炮。

      5.樂平礦務局、江西眾一礦業集團有限公司對鳴山礦業安全管理不到位。樂平礦務局未制訂對鳴山礦業安全監管計劃,未對鳴山礦業進行季度安全檢查;只派出2名專職駐礦安全監察員,且未按照簽訂的《安全監管協議》及《駐鳴礦公司安全監管員責任制》的要求履職。

      江西眾一礦業集團有限公司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對控股企業鳴山礦業安全管理不到位。

      四、對煤礦及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

      1.譚足民,男,鳴山礦業事故工作面承包隊長兼放炮員。移送司法機關建議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撤銷其放炮員資格證。

      2.易利奎,男,鳴山礦業總經理,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謊報事故的決策者。移送司法機關建議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撤銷其礦長安全資格證,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并給予其罰款8.4萬元的處罰。

      3.周良清,男,中共黨員,鳴山礦業副總經理,分管礦井安全工作,事故發生后參與謊報事故。撤銷其副總經理職務;撤銷其安全資格證;并給予其罰款5.46萬元的處罰。

      4.邱子群,男,中共黨員,鳴山礦業副總經理,分管礦井生產工作。撤銷其副總經理職務;撤銷其安全資格證;并給予其罰款0.9萬元的處罰。

      5.杜正芳,男,中共黨員,鳴山礦業總工程師,負責礦井技術和“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撤銷其總工程師職務;撤銷其安全資格證;并給予其罰款0.9萬元的處罰。

      6.吳斯鸚,男,中共黨員,鳴山礦業副總工程師兼生產科長,事故當班井下帶班領導。撤銷其副總工程師兼生產科長職務;撤銷其安全資格證;并給予其罰款0.9萬元的處罰。

      7.袁志為,男,鳴山礦業測量工。給予其罰款0.9萬元的處罰。

      8.杜小平,男,鳴山礦業通風副總工程師兼通風科長,負責礦井“一通三防”工作。給予其罰款0.5萬元的處罰。

      9.彭廣洋,男,鳴山礦業事故當班瓦檢員。給予其罰款0.5萬元的處罰。

      10.吳石山,男,鳴山礦業事故當班安全員。給予其罰款0.5萬元的處罰。

      11.劉陽,女,江西眾一礦業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公司全面工作。給予其罰款4.0萬元的處罰。

      12.吳獻華,男,江西眾一礦業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負責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給予其罰款0.9萬元的處罰。

      13.王華根,男,江西眾一礦業集團有限公司副總工程師,負責煤礦采掘技術工作。給予其罰款0.9萬元的處罰。

      14.吳平德,男,中共黨員,樂平礦務局安全監察局副局長。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15.譚先發,男,樂平礦務局派駐鳴山礦業專職安全監察員。給予其留用察看處分。

      16.黃長根,男,樂平礦務局派駐鳴山礦業專職安全監察員。給予其留用察看處分。

      以上人員,是黨員的,已建議有關單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對鳴山礦業處以行政處罰罰款250萬元。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并責令全礦井停產整頓。

      五、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切實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

      這起較大瓦斯爆炸事故發生在瓦斯礦井,并且事故發生后謊報事故,教訓深刻,影響惡劣,充分暴露出事故單位法制意識淡漠,在瓦斯治理等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嚴重問題,反映出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措施在一些地方和企業沒有得到真正落實。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深刻吸取這起事故教訓,進一步增強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感、緊迫感和使命感,切實改進和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并將本通報轉發轄區或所屬各煤礦企業,認真開展事故警示教育,切實吸取事故教訓,全面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和“七打七治”打非治違專項行動,堅決遏制煤礦事故的發生,確保我省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

      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

      201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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