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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江西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涌山煤礦"2.28"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處理的決定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9-02-16 09:19 來源:煤礦安全網

      江西煤礦安監局關于江西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涌山煤礦“2.28”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處理的決定

      贛煤安字〔2015〕47號

      江西省能源集團公司:

      2015年2月28日11時55分,江西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涌山煤礦(以下簡稱涌山煤礦)32506機巷向西掘進工作面發生一起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1381t,瓦斯量13806m3,造成4人死亡,1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403.06萬元。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法規的規定,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贛東北監察分局會同景德鎮市監察局、景德鎮市公安局、景德鎮市總工會等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并邀請景德鎮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對事故展開調查。事故調查組還聘請了專家對事故的直接原因進行技術鑒定。提交了《關于呈報江西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涌山煤礦“2.28”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調查報告的報告》。2015年4月27日,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召開局長辦公會進行了研究,對事故作出如下處理的決定:

      一、事故性質的認定

      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質的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二、事故有關責任人、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

      (一)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人員

      1.童有亮,涌山煤礦事故當班調度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移交司法機關建議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行政處罰的人員

      2.方麟祥,中共黨員,涌山煤礦礦長,主持涌山煤礦全面工作,3月11日樂平礦務局已對其進行了免職處理。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并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撤銷其礦長安全資格證,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其罰款3.7272萬元的處罰。

      3.黃義斌,中共黨員,涌山煤礦總工程師,分管礦井技術和“一通三防”工作,3月11日樂平礦務局已對其進行了免職處理。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并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撤銷其安全資格證。

      4.羅曉燕,中共黨員,涌山煤礦副礦長,分管礦井安全工作,3月11日樂平礦務局已對其進行了免職處理。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并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撤銷其安全資格證。

      5.余偉,中共黨員,涌山煤礦副總工程師,協助礦總工程師管理礦井“一通三防”工作,事故班礦值班領導。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并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撤銷其安全資格證。

      6.程強,中共黨員,涌山煤礦生產技術科科長,負責礦井生產技術具體工作。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并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撤銷其安全資格證。

      7.張德林,涌山煤礦采掘一區副區長(正職待遇),事故班跟班區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撤銷其安全資格證。

      8.吳杰鋒,中共黨員,涌山煤礦抽采隊隊長,負責礦井瓦斯抽采具體工作。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9.陳清華,中共黨員,涌山煤礦副總工程師兼安全科科長,負責礦井安全檢查日常工作。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10.廖東明,中共黨員,涌山煤礦通風科科長,負責礦井“一通三防”具體工作。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11.周西華,中共黨員,涌山煤礦黨委書記,主持礦黨委工作,3月11日樂平礦務局已對其進行了免職處理。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2.王敏,中共黨員,樂平礦務局通風處處長,負責局屬礦井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13.吳平德,中共黨員,樂平礦務局安全監察局副局長,負責安全監察局的日常工作。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14.溫躍華,中共黨員,樂平礦務局副總工程師兼生產技術處處長,協助局總工程師分管“一通三防”工作。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15.吳庭龍,中共黨員,樂平礦務局副局長(常務)、總工程師,負責局技術和“一通三防”工作。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16.駱黃艷,中共黨員,樂平礦務局副局長兼局安全監察局局長,分管全局安全和職工教育工作。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17.付華東,中共黨員,樂平礦務局局長,主持局行政全面工作。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責成江西省能源集團公司對其進行誡免談話,并向江西省能源集團公司作出書面檢查。

      (三)對責任單位的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給予涌山煤礦罰款60萬元的處罰。

      三、同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防范措施

      有關單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開展事故警示教育,按照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防范措施認真抓好整改,切實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確保煤礦生產安全,有效防范、堅決遏制事故的發生。

      請有關單位將處理意見的落實情況于2015年5月28日前報送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

      附件:江西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涌山煤礦“2.28”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調查報告

      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

      201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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