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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潘二煤礦“10.26”煤倉埋人事故調查報告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8-12-17 21:23 來源:煤礦安全網

      淮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潘二煤礦“10.26”煤倉埋人事故調查報告

      2017年10月26日0時34分,淮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潘二煤礦(以下簡稱潘二煤礦)在西二采區煤倉內進行修護作業時,倉內堆積作為施工平臺的煤矸突然塌陷,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78.78萬元(不含事故罰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2017年11月2日,安徽煤礦安全監察局淮南監察分局組織淮南市安監局、公安局、總工會等單位成立了潘二煤礦“10·26”事故調查組。

      事故調查組堅持“科學嚴謹、實事求是、依法依規、注重實效”原則,通過調查取證、科學分析,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認定了事故的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制定了防范措施,形成了事故調查報告。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一)潘二煤礦概況

      潘二煤礦位于淮南市潘集區泥河鎮,1977年建設,1989年12月投產。礦井東西走向長11km,南北寬1.3~3km,井田面積19.6km2。礦井核定生產能力380萬噸/年,2017年計劃生產原煤320萬噸,1~9月份實際生產原煤111.8萬噸。2017年5月25日,礦井西二A組煤采區12123工作面底板聯絡巷掘進工作面發生較大突水事故后停產,事故發生時處于恢復生產準備階段。礦井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水文地質類型為極復雜型。

      潘二煤礦設立了調度所、地測科、通防科、安監處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立了各工種安全責任制、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干部帶班下井制度等相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二)潘二煤礦證照情況

      礦井證照齊全有效,為合法生產礦井。

      采礦許可證編號:C1000002011101140119796,有效期: 2007年1月17日至2030年1月17日。

      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皖)MK安許證字﹝2017﹞0011,有效期:2017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

      礦長安全資格證編號:340405196407050413,有效期:2016年12月3日至2019年12月3日。

      工商營業執照編號:91340400791876462E(1-1),有效期:2006年8月至2030年1月。

      (三)礦業工程分公司情況

      礦業工程分公司是淮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屬的二級單位,現有顧橋、張集等6個礦建項目部,主要承擔顧橋煤礦、張集煤礦等礦井的巖巷施工,實行雙重安全生產管理。公司設立安監處、生產技術科、機電管理科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立了各工種安全責任制、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等相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礦業工程分公司顧橋項目部(以下簡稱顧橋項目部)現共有257人,配備經理、總支書記各1人,副經理5人,技術主管1人,下設2個掘進隊、3個硐室隊和1個機電隊。其中硐室二隊共62人,配備隊長、支部書記各1人,副隊長3人,班長及副班長各3人。2017年10月20日,經淮南礦業集團統一協調安排,潘二煤礦西二采區煤倉修護工程由顧橋項目部負責施工,實行“三八”制作業。

      (四)煤倉修護作業安排情況

      10月16日, 潘二煤礦對西二采區煤倉進行隱患排查時發現煤倉中部倉壁片幫垮落嚴重。10月20日早班,安排人員乘坐吊籃進入煤倉內勘察,發現煤倉上段14m向下倉壁片幫垮落,最大片約深4m。因倉壁垮落嚴重,潘二煤礦無專業隊伍施工,10月20日,向集團公司匯報,公司組織生產部、礦業工程分公司及潘二煤礦相關人員在潘二煤礦研究制定煤倉修護方案,決定由礦業工程分公司顧橋項目部負責煤倉修護工程。10月21日,顧橋項目部硐室二隊編制了《潘二煤礦西二采區煤倉井壁加固施工安全技術措施》,采用倉內堆積煤矸作為施工平臺對煤倉進行(澆注)混凝土修復支護。10月23日,礦業工程分公司和潘二煤礦分別對《潘二煤礦西二采區煤倉井壁加固施工安全技術措施》進行了會審。10月24日,礦業工程分公司對煤倉上口進行安全檢查和施工準備。10月25日,顧橋項目部硐室二隊進入煤倉施工。

      (五)事故地點概況

      事故發生在潘二煤礦西二采區煤倉內。

      煤倉上口標高-486.2 m,下口標高-517.2m,深31m,直徑5m,于2004年1月18日至8月10日施工,上段14m、下段5m為混凝土支護,中段12m為錨(桿)噴支護。煤倉上接西二采區P4機頭溜煤道,下接西二采區膠帶機巷。

      (六)相關規定

      1.《潘二煤礦西二煤倉井壁加固施工安全技術措施》規定:入倉前,入倉人員保險帶必須拴在牢固的構件上。

      2.淮南礦業集團《關于2017年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淮礦安〔2017〕1號)第十七條、礦業工程分公司《關于2017年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公司發〔2017〕1號)第十九條規定:班前會要明確不同作業區域安全互保和安全責任人。

      3.《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煤礦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應當重新接受安全培訓。

      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救援、報告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10月25日早班,潘二煤礦保運一區將煤倉內煤矸放至片幫段上口向下2m處(自煤倉上口向下16m),放煤矸期間出現5次卡眼。10月25日中班,顧橋項目部硐室二隊在煤倉內將早班下放的煤矸進行平整。

      10月25日20時30分,硐室二隊隊長趙永斌主持召開夜班班前會,當班出勤14人,副隊長楊浩跟班。趙永斌安排副班長孔令仁帶蘇尚兵、祁慶明、趙樹前到煤倉里掛網打錨索,其他人員由班長胡偉帶領在煤倉上口負責運料等工作。夜班跟班領導為顧橋項目部副經理劉本山。

      22時30分,作業人員到達煤倉上口,和煤倉下口聯系,確保給煤機處于關閉狀態。跟班副隊長楊浩帶祁慶明乘吊籃先進入煤倉內,對作業地點進行了安全檢查。孔令仁和當班礦帶班機電副總工程師寧傳文乘吊籃進入煤倉,寧傳文在吊籃里查看煤倉情況后返回煤倉上口。此時項目部副經理劉本山在煤倉上口進行巡查。蘇尚兵和趙樹前乘吊籃進入煤倉,祁慶明和孔令仁、蘇尚兵三人將保險帶固定在預留的鋼絲繩上,楊浩將保險帶固定在預留的棕繩上。5人將倉內煤矸平整后,聯系上口人員下放了金屬網、單體支柱等材料,便開始在片幫處進行掛網作業。

      26日0時34分,自煤倉上口用吊籃下放錨索機,楊浩和趙樹前負責接吊籃里的錨索機。趙樹前站在楊浩身后靠近煤倉壁處,楊浩拿對講機盯著吊籃指揮下放錨索機。吊籃接近倉內煤矸平臺時,楊浩感覺腳下煤矸突然下沉,隨即跨步繞到吊籃對面,接著就聽到祁慶明喊“趙樹前不見了”,楊浩觀察后發現趙樹前站立處的煤矸陷落,形成1個塌陷坑,趙樹前已陷入塌陷坑。楊浩立即用對講機向上口人員求援,并進入塌陷坑施救,因塌陷坑較深,未找到趙樹前。塌陷坑有繼續塌陷危險,楊浩等人隨即乘吊籃返回煤倉上口,等待救援。1時45分,救護隊員到達事故現場進行救援,15時40分,將趙樹前救出,經醫生現場檢查確認,趙樹前已死亡。

      (二)事故搶險救援情況

      2017年10月26日0時50分,淮南礦業集團救護大隊(以下簡稱救護隊)調度接到淮南礦業集團公司調度通知,潘二煤礦西二采區煤倉發生埋人事故。

      1時10分,救護隊人員到達潘二煤礦,1時45分,到達事故現場。通過查看煤倉內塌陷情況,發現從煤倉上口進行救援對救援人員構成安全威脅,事故搶險救援指揮部決定,從煤倉下部放煤施救。15時40分,將趙樹前從煤倉下口救出。

      (三)事故報告經過

      2017年10月26日0時34分,礦帶班領導機電副總寧傳文向潘二煤礦調度匯報西二煤倉埋人,調度員立即通知礦相關礦領導和單位。0時41分,潘二煤礦向淮南礦業集團調度匯報。1時18分,向安徽煤礦安全監察局淮南監察分局匯報。

      事故當班井下礦帶班領導為機電副總工程師寧傳文。顧橋項目部跟班領導為副經理劉本山,事故發生時均在煤倉上口。

      三、事故現場勘查及技術分析

      (一)事故現場勘查情況

      1.西二煤倉上接采區P4機頭溜煤道,下接西二膠帶巷。

      2.煤倉直徑為5m,自上口向下14m為澆注混凝土支護,14~16m為錨(桿)噴支護,錨(桿)噴支護段沿煤倉周邊約三分之二片幫,片幫深度最大4m。

      3.煤倉上口采用6根11#工字鋼和大板搭設封口盤,煤倉上口使用高度1.2m的鋼筋護欄。

      4.吊籃(長×寬×高=1.2m×0.9m×1.1m)提升點用4根錨索固定在煤倉中心線上方巷道頂板上。

      5.吊籃采用JSDB-16型雙速絞車提升,提升鋼絲繩直徑21.5mm。

      6.煤倉壁懸掛3根用于固定保險帶的保險繩,其中2根為長15.6m的棕繩,1根為長15m的鋼絲繩(直徑15.5mm)。棕繩末端為直徑0.3m的繩環,鋼絲繩末端有兩個直徑0.3m間距1.3m的繩環。

      7.煤倉內煤矸距煤倉上沿16m。被埋人員處煤矸塌陷,表面為弓形,塌陷坑外邊緣距煤倉壁最大距離約1.5m,最大長度約3.5m,深度約1.6m。

      8.死者身上佩戴有保險帶,保險帶完好無損,掛鉤無破損,固定保險帶的保險繩完好。

      (二)事故技術分析

      西二采區煤倉中部錨(桿)噴支護段片幫垮落后,錨桿、金屬網、濕煤及大塊矸石等混在一起,導致煤倉內煤矸局部堆積不實,趙樹前站在堆積不實的煤矸平臺上作業時,佩戴的保險帶未固定在預留的保險繩上,煤矸突然塌陷,趙樹前隨之陷落被埋致死。

      (三)事故類型

      經事故調查組分析認定,該起事故類型為其它事故。

      四、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78.78萬元(不含事故罰款)。

      五、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事故發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趙樹前在煤倉內的煤矸平臺上作業時未將佩戴的保險帶固定在預留保險繩上,煤矸突然塌陷,趙樹前隨之陷落被埋致死。

      2.間接原因

      (1)技術管理不到位。顧橋項目部對煤倉修護作業中的風險預見性不足,《西二煤倉井壁加固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內容不完善,采用煤矸作為施工平臺,未制定防止煤矸塌陷的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技術措施審查審批不嚴格,對煤倉下口給煤機經常卡眼、倉內煤矸堆積不實可能塌陷的情況,在會審時未提出針對性防范措施,未提出審查審批意見。

      (2)現場管理不到位。現場作業人員安全意識不強,均未站在煤矸平臺上鋪設的木板上進行作業;互保聯保責任落實不到位,對趙樹前未將保險帶固定的違章作業行為,未及時制止。

      (3)安全管理不到位。潘二煤礦與礦業工程分公司未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現場管理人員安全意識不強,礦當班帶班礦領導乘坐吊籃進入煤倉后停留在吊籃內,未深入現場進行巡查,跟班副經理未進入煤倉內對作業現場進行巡查,現場缺乏監督檢查;煤倉修護前隱患排查不認真,未能排查出煤倉內煤矸堆積不實可能塌陷的事故隱患;作業人員進入煤倉后未對煤倉內煤矸堆積情況進行探查。

      (4)職工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潘二煤礦未對顧橋項目部硐室二隊參與煤倉修護轉崗人員進行安全培訓;顧橋項目部硐室二隊一直從事煤倉掘進施工,針對煤倉修護作業的安全培訓不到位,對煤倉修護過程存在的安全風險辨識能力不夠。

      (5)未能認真吸取事故教訓。今年以來,潘二煤礦和礦業工程分公司相繼發生了2起責任事故,其中潘二煤礦發生了5·25”較大突水事故、“10·26”煤倉埋人事故;礦業工程分公司在謝橋煤礦施工發生了“8·24”運輸事故、在潘二煤礦施工發生了“10·26”煤倉埋人事故,暴露出潘二煤礦和礦業工程分公司未認真吸取事故教訓,“三違”查處力度不夠,“一井一制”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

      (二)事故性質

      經事故調查組認定,潘二煤礦“10·26”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六、對事故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1.趙樹前,礦業工程分公司顧橋項目部硐室二隊職工,未正確履行崗位職責,安全意識差,在煤倉內作業時未將佩戴的保險帶固定在預留的保險繩上,違章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責任。

      2.祁慶明、蘇尚兵、孔令仁,礦業工程分公司顧橋項目部硐室二隊職工。未正確履行崗位職責,安全意識不強,互保聯保責任落實不到位,未及時制止趙樹前未固定保險帶的違章作業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分別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罰款。

      3.楊浩,礦業工程分公司顧橋項目部硐室二隊副隊長,事故當班跟班。未正確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對煤倉內煤矸虛實情況進行探查,未及時制止趙樹前未固定保險帶的違章作業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留用察看處分。

      4.趙永斌,中共黨員,礦業工程分公司顧橋項目部硐室二隊隊長,負責隊安全生產全面管理工作。未正確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隱患排查不認真,在煤倉修護前未能排查出倉內煤矸堆積不實可能塌陷的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處5000元罰款。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建議由其所在黨組織給予相應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5.孫玉芳,中共黨員,礦業工程分公司顧橋項目部硐室二隊黨支部書記,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原則,與隊長共同承擔安全生產責任。未正確履行安全管理職責,職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處4000元罰款;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6.劉本山,礦業工程分公司顧橋項目部副經理,分管安全管理工作,事故當班跟班。未正確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安全意識不強,當班跟班未進入煤倉內作業現場進行巡查,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處5000元罰款。

      7.周玉軍,中共黨員,礦業工程分公司顧橋項目部技術主管,負責項目部技術管理工作。未正確履行崗位職責,對煤倉修護作業中的風險預見性不足,負責編制的《西二煤倉井壁加固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內容不完善,采用堆積煤矸作為施工平臺,未制定防止煤矸塌陷的安全技術措施,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處4000元罰款。

      8.康海清,中共黨員,礦業工程分公司顧橋項目黨總支部書記,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原則,與項目部經理共同承擔安全生產責任。未正確履行安全管理職責,職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處6000元罰款;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9.周學龍,中共黨員,礦業工程分公司顧橋項目部經理,負責項目部安全生產工作,項目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正確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隱患排查和安全管理不到位,在煤倉修護前未能排查出倉內煤矸堆積不實可能塌陷的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處6000元罰款。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建議由其所在黨組織給予相應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10.徐禮先,中共黨員,礦業工程分公司技術科科長,協助總工程師負責工程管理,參與《西二煤倉井壁加固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的會審。未正確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技術管理不到位,措施審查不嚴格,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處4000元罰款。

      11.王省,中共黨員,礦業工程分公司安監處主任工程師,協助安監處長分管顧橋項目部,參與《西二煤倉井壁加固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的會審。未正確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隱患排查不到位,在煤倉修護前組織隱患排查,未能排查出倉內煤矸堆積不實可能塌陷的事故隱患;措施審查不嚴格,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處8000元罰款。

      12.余文彬,中共黨員,礦業工程分公司安監處長,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及分管顧橋項目部。未正確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安全管理不到位,“三違”查處力度不夠,職工安全教育不到位,未能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處9000元罰款。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建議由其所在黨組織給予相應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13.芮存山,中共黨員,礦業工程分公司總工程師,負責公司技術管理工作,組織審查《西二煤倉井壁加固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未正確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技術管理不到位,,措施內容不完善,采用煤矸作為施工平臺,未制定防止煤矸塌陷的安全技術措施,措施審查不嚴格,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處9000元罰款。

      14.寧傳文,中共黨員,潘二煤礦機電副總工程師,事故當班帶班。未正確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意識不強,在煤倉修護現場巡查時隱患排查不認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處8000元罰款。

      15.胡金鑒,中共黨員,潘二煤礦掘進副總工程師,負責礦井巷道修護技術管理工作,組織審查《西二煤倉井壁加固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未正確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技術管理不到位,措施內容不完善,采用煤矸作為施工平臺,未制定防止煤矸塌陷的安全技術措施,措施審查不嚴格,未能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處8000元罰款。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建議由其所在黨組織給予相應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16.孫向陽,中共黨員,潘二煤礦副礦長,負責礦井巷道修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未正確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一井一制”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隱患排查不到位,未能排查出煤倉內煤矸堆積不實可能塌陷的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處9000元罰款。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建議由其所在黨組織給予相應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17.胡瑋,中共黨員,潘二煤礦安監處長,負責全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未正確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安全管理不到位,煤倉修護前未督促與礦業工程分公司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未組織對顧橋項目部硐室二隊參與煤倉修護轉崗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處8000元罰款。

      18.曹學軍,中共黨員,潘二煤礦總工程師,負責技術管理工作,是礦安全生產技術第一責任人。未正確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技術管理不到位,未組織會審《煤倉井壁加固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審批不嚴格,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處8000元罰款。

      19.倪進木,中共黨員,礦業工程分公司黨委書記,負責公司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原則,與經理共同承擔安全生產領導責任。未正確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未能吸取事故教訓,職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建議處2016年個人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20.黃新,中共黨員,礦業工程分公司主要負責人,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未正確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吸取事故教訓,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建議處2016年個人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建議由其所在黨組織給予相應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21.汪先彬,中共黨員,潘二煤礦黨委書記,負責礦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原則,與礦長共同承擔安全生產領導責任。未正確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未能吸取事故教訓,職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建議處2016年個人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22.施祖龍,中共黨員,潘二煤礦主要負責人,是礦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未正確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吸取事故教訓,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建議處2016年個人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建議由其所在黨組織給予相應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二)對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潘二煤礦安全管理不到位,對“10·26”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建議處40萬元罰款。

      七、防范措施

      (一)加強技術管理,提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針對性

      要切實查找技術管理中存在的短板,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編制人員必須到施工現場認真調查,結合現場實際情況編制可行的安全技術措施,提高針對性。規范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查審批,嚴格執行會審制度,參加單位和簽字人員必須集中參加會審,嚴格把關。在煤倉內作業必須編制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嚴禁直接將煤矸作為施工平臺,煤倉要實行封閉式管理,避免人員誤入煤倉。

      (二)加強現場管理,提高新作業環境風險辨識能力

      要認真查找現場安全管理存在的漏洞,制定整改措施,嚴格落實。面對新的作業環境,要提高職工的安全風險辨識能力,優先安排有相應施工經驗的隊伍和人員進行作業。正確處理安全與生產的關系,加強現場監督檢查,關鍵、重點環節必須有礦領導現場指揮,并安排專職安監員現場監督。嚴肅查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確保現場作業人員嚴格按照安全管理規定和規程措施要求進行作業,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三)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強化安全監督管理

      淮南礦業集團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反思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短板,扎實開展隱患排查和風險管控。潘二煤礦要加強對項目部的安全管理,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統一協調管理,嚴格落實“一井一制”規定。加強帶班領導和管理人員的責任心和安全風險辨識能力,提高職工安全意識。

      (四)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教育,提高職工安全意識

      加大對職工培訓教育力度,嚴格新進、轉崗隊伍和職工的安全培訓,切實提高職工對事故隱患的辨識能力,增強現場作業時的互聯保意識。規范職工操作行為,督促現場作業人員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進一步提高現場跟班安全管理人員和班組長的安全生產“紅線”意識,筑牢安全生產思想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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