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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解讀(二)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6-09-13 13:47 來源:煤礦安全網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解讀(二)

      第五條 問責應當分清責任。黨組織領導班子在職責范圍內負有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

      解讀:

      本條規定了“責任劃分”。在追究黨組織領導班子集體責任時,必須分清領導班子和班子成員的責任。根據《條例》規定,領導班子負有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體現了“權責對等”精神,不管是黨組織還是黨的領導干部,有多大的權力就有多大的責任,就得有多大的擔當,不擔當、亂擔當就要被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六條 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黨的領導弱化,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的決策部署沒有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在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或者在處置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重大問題中領導不力,出現重大失誤,給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的;

      (二)黨的建設缺失,黨內政治生活不正常,組織生活不健全,黨組織軟弱渙散,黨性教育特別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落實,作風建設流于形式,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問題突出,黨內和群眾反映強烈,損害黨的形象,削弱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

      (三)全面從嚴治黨不力,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管黨治黨失之于寬松軟,好人主義盛行、搞一團和氣,不負責、不擔當,黨內監督乏力,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不整改不問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維護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不力,導致違規違紀行為多發,特別是維護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失職,管轄范圍內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團團伙伙、拉幫結派問題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扎實,管轄范圍內腐敗蔓延勢頭沒有得到有效遏制,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突出的;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解讀:

      本條規定了“問責情形”。黨章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黨組織如果在維護黨的紀律方面失職,必須受到追究。”這是黨章對問責情形作出的重要規定。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紀委在監督執紀問責實踐中深化了對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認識,深刻體會到:“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集中體現為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必須毫不動搖地貫穿到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之中。堅持黨的領導關鍵在加強黨的建設,推進黨的建設必須堅持問題導向。當前,人民群眾對黨員尤其是黨員領導干部的作風和廉潔問題反映最突出,必須堅定不移正風肅紀、反腐懲惡,回應廣大人民群眾的期盼,鞏固黨的執政之基。黨的建設有著豐富的內涵,全面從嚴治黨是黨的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也不是全部。”這一體會寫入了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工作報告。黨中央從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具有許多新的歷史特點的偉大斗爭的現實需要出發,遵循黨章規定,總結理論和實踐創新成果,在《條例》中規定對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維護黨的紀律不力、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扎實等6個方面失職失責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進行嚴肅問責。其中前5條是主體內容,第6條是兜底條款。

      第七條 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并切實整改。

      (二)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對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二)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解讀:

      本條規定了“問責方式”。現有各類問責規定中,共有14種問責方式,包括批評教育、作出書面檢查、給予通報批評、公開道歉、誡勉談話、組織處理、調離崗位、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辭職、免職、降職、黨紀軍紀政紀處分、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等。《條例》將這些問責方式規范為對黨組織的檢查、通報、改組3種方式,對黨的領導干部的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4種方式。這些方式均在黨內法規中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經常使用。其中,誡勉既包括談話誡勉,也包括書面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規定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主要考慮到,在問責實踐中,有時要進行組織處理,也要給予紀律處分,這時就要將兩種方式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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