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氣瓶和乙炔瓶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條 在連接減壓器前,應將氧氣瓶的輸氣閥門開啟1/4轉,吹洗1-2秒鐘,然后再用專用的扳手裝上減壓器,工作人員應站在閥門連接頭的一側。
第二條 氣瓶上的閥門或減壓器氣門,若發現有毛病時,應立即停止工作。
第三條 氧氣瓶應進行水壓實驗,過期未經水壓實驗或實驗不合格者不準使用。在接收氧氣瓶時,應檢查印在瓶上的試驗日期及試驗機構的鑒定。
第四條 到現場的氧氣瓶,必須驗收檢查。如有油脂痕跡,應立即擦拭干凈。如缺少保險帽或氣門上缺少封口螺栓或有其它缺陷,應在瓶上注明“注意!瓶內裝滿氧氣”,退回制造廠。
第五條 氧氣瓶應涂天藍色,用黑顏色標明“氧氣”字樣;乙炔瓶應涂白色,并用紅色標明“乙炔”字樣;氮氣瓶應涂黑色,并用黃色標明“氮氣”字樣;二氧化碳氣瓶應涂鋁白色,并用黑色標明“二氧化碳”字樣。其它氣體的氣瓶也均應按規定涂色和標字。氣瓶在保管、使用中,嚴禁改變氣瓶的涂色和標志,以防止涂色脫落造成誤充氣。
第六條 氧氣瓶內的壓力降到0.196Kpa,不準再使用。用過的瓶上應注明空瓶。
第七條 氧氣閥門只準使用專門扳手開啟,不準使用鑿子、錘子開啟。乙炔閥門須用特殊的鍵開啟。
第八條 在工作地點,至多只許放兩個氧氣瓶,一個工作,一個備用。
第九條 使用中的氧氣瓶和乙炔瓶應垂直放置并固定起來,氧氣瓶和乙炔瓶的距離不得小于5米。
第十條 嚴禁使用沒有減壓器的氧氣瓶。
第十一條 禁止裝有氣體的氧氣瓶和乙炔瓶與電線相接觸,禁止把裝有氣體的氧氣瓶和乙炔瓶與可燃氣體存放一庫。
第十二條 在焊接中禁止將帶有油跡的衣服、手套或其它沾有油脂的工具、物品與氧氣瓶軟管及接頭相接觸。
第十三條 安設在露天的氣瓶,應用帳篷或輕便的板棚遮護,以免受到陽光照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