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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天煤礦鍋爐房管理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09-08 09:59 來源:煤礦安全網 鍋爐房 鍋爐 設備 交班 做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鍋爐管理,做好安全生產,保障員工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所有在鍋爐房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烏魯木齊天山盛火熱源科技有限公司為鍋爐房的直接管理單位,將二礦綜合科為其監督部門。

        第二章 巡回檢查

        第四條后勤主管應每月不定期到鍋爐房進行現場檢查。鍋爐管理人員每周到鍋爐房進行檢查,并應根據檢查情況作出指令和記錄。

        第五條各崗位值班人員必須按崗位責任制的規定.對所管轄設別按規定時間和檢查內容進行巡回檢查,司爐工應不間斷地監視鍋爐壓力.濕度、水位和燃燒情況,對水泵、燃料輸送、爐排傳動、出渣機、除塵器、閥門管道、門、孔及儀表電器等每小時巡回檢查一次.并如實填寫記錄。

        第六條在巡回檢查中發現設備有運行問題,應立即向班長匯報,能消除的本班應及時消除并作好記錄。

        第七條遇下列情況應增加檢查次數:

        (一)鍋爐和輔機設備停用后或因設備發生故障檢修后從新投入使用的;

        (二)遇有氣候異常變化時;

        (三)遇有設備出現故障,但不能立即消除需要帶病運行的設備。

        第八條鍋爐壓火或停電時當班司爐不得擅離職守,應時刻檢查鍋爐壓力,水位和溫度變化情況。

        第三章 衛生清潔

        第九條鍋爐房的地面應平整,無臺階,不允許積水,并經常保持衛生干凈,每班最少打掃一次;燃煤和爐渣不許隨地拋灑,工具應整齊擺放在指定地點。

        第十條鍋爐房的門窗玻璃應經常保持完整,清潔明亮,至少每月清掃一次;機械設備應保持清潔,每班擦洗,定期消除墻壁和鍋爐本體上積灰。

        第十一條不許在鍋爐房內堆放雜物,鍋爐房內必備物資存放有序。

        第十二條及時消除水、汽、煙、油、灰、跑、冒、滴、漏現象,保持環境衛生。

        第十三條鍋爐房應做到通風良好,空氣中有害物質濃度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四章 水質管理

        第十四條鍋爐房用水必須符合低壓鍋爐水質標準

        第十五條承擔水處理工作的人員,必須持有勞動部門簽發的鍋爐水處理工操作證。無操作證不許上崗獨立操作。

        第十六條水處理工應按規定對給水,鍋水進行取樣化驗,對氯根和溶解固形物的比值應定期復驗和調整,采用鍋內投藥水處理的應保證投藥的均勻性并根據水源水質變化調整加藥量。

        第十七條如因設備故障或水源水質惡化等原因,不能保證鍋爐用水質量時,應立即向當班班長匯報,并告知礦方負責人,申請暫停鍋爐運行,待提出解決辦法或采取有效補救措施后再將鍋爐投入運行。

        第十八條鍋爐班長應檢查鍋爐給水情況,并根據鍋水變化確定鍋爐排污,保證鍋爐在無垢或薄垢條件下運行。

        第五章 交接班管理

        第十九條全體值班人員一律按鍋爐房輪值表時間值班,未經領導批準不得私自換班。

        第二十條因病、事假不能上班者,應提前向班長或有關領導請假,經同意后才能休假,如接班人員有醉酒或重病不能值班者由班長另行安排,并立即報告有關負責人。

        第二十一條值班人員應于接班前1 5分鐘進入現場,聽取交班人員介紹上班運行情況.查閱運行記錄和上級有關指令,各崗位根據職責范圈進行現場檢查、清點。

        第二十二條接班前5分鐘由班長召開碰頭會。聽取各崗位人員匯報。并交待本班運行要求.布置生產任務和注意事項。

        第二十三條交接班人員應嚴肅認真履行交接班手續,接班班長和各崗位人員交接完畢并在記錄上簽字后,交班人員才能離開工作崗位。

        第二十四條在交班時間內,如果鍋爐及其輔助設備發生事故,不得進行交接班,應以當班者為主,接班者配合共同進行處理,待事故處理完畢或告一段落后方可交接班。

        第二十五條交班人員在交班前應做好一切交班準備工作,其內容包括:

        (一)認真填寫各項記錄,保證記錄的真實和準確。

        (二)打掃操作場所,保持場地、設備清潔衛生、清點整理工具并整齊存放在規定位置。

        (三)應保證設備運行情況穩定,安全附件、附屬設備、儀表等運轉正常,靈敏可靠。

        (四)接班人員到達現場后,交接班雙方應共同到崗清點檢查,交班人員應全面真實地向接班人員介紹本班一切情況;當接班人員認為情況符合記錄,并在記錄上簽字后方可交班。

        第六章 設備維修保養制度

        第二十六條運行鍋爐除按規定由鍋爐檢驗員進行定期檢查外,還應每年自行進行一次停爐內外部檢查;采暖鍋爐應在每個采暖期點火前和停爐后進行鍋爐內外部檢查,檢查中發現的缺陷和隱患應及時消除,停爐期間必須做好保養工作。

        第二十七條壓力表每半年校驗一次,安全閥,溫度計每年校驗一次,警報器以及其它所有計量儀表均應按計量部門規定進行校驗和鑒定;應進行日擦洗,周維護,月保養,保證其靈敏可靠,超期未校和失靈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八條鼓風機、引風機、水泵、出渣及爐排變速和傳動設備均應按規定添加潤滑油,跟班維修工應檢查設備的電流、電壓、升溫、振動聲響等是否正常,對設備外表應每天清掃,保持設備清潔衛生。

        第二十九條加強設備、閥門、管道的維護保養,保持設備管道保溫層完好,漆色正確,方向指示標志清晰。

        第三十條鍋爐房內電器設備應按電力部門規定進行檢修保養,保證電器設備正常工作。

        第三十一條鍋爐房內輔機附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二級保養,保證設備完好運行;對鍋爐本體還應及時做好清灰、除垢、提高傳熱效果。

        第三十二條做好除塵和水處理設備的耐磨防腐工作,經常檢查耐磨層防腐層和設備填漏風工作保證其完好無損。

        第三十三條各項保養工作均應詳細填寫記錄,重大的檢修項目應填入鍋爐技術檔案中。

        第七章 安全保衛管理

        第三十四條非鍋爐房工作人員不許擅自進入鍋爐房,外單位來鍋爐房進行參觀學習的人員,須經單位主管部門同意并在有關人員帶領下進行,經允許進入鍋爐房的人員,不得擺弄鍋爐房內設備機件,不能妨礙運行人員正常操作。

        第三十五條鍋爐房值班人員在當班期間一般不許會客,也不能將自己的親朋或小孩帶進鍋爐房,特殊情況經班長批準并有人替班時可以到鍋爐房外會客。

        第三十六條鍋爐房內不許堆放易燃易爆以及與鍋爐無關的任何物品,對鍋爐房必備的少量潤滑油、點火用品應集中存放在小庫房內統一管理;鍋爐內應有消防滅火設備,并應妥善保管,保證使用效果。

        第三十七條一旦發生異常(如失火或涉及其他安全問題等)應立即報告礦調度室和綜合科(后勤)負責人,并迅速處理。

        第三十八條對違反以上規定經勸阻無效者,應由單位保衛部門視情節以予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制度由將二礦綜合科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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