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行人員的巡視檢查
第十二條 運行人員每班交接班必須對設備進行認真檢查并記錄在交接班記錄上。
第十三條 運行過程中對設備的重點部位要重點檢查,檢查發現的缺陷和異常情況要記在專用記錄簿內,重要的問題要向段領導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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