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事件處理原則
第二十九條 發現竊盜時,以收回失竊物為首要,并應立即呈請處理。拉開距離礦進口立刻就離開。
第三十條 保安人員應熟練安全裝備的使用,了解配置器械特點緊急事發生時應鎮靜,以最有效的方法使災害減少至最低限度,不可慌張誤事,視情況按下列程序處置。
(1)判斷情況若尚可解決消除時,速采取行動,并報告上級。
(2) 判斷事故無法解決,應急速通報礦綜合處。
(3)日間災害急報保安隊長或綜合處工作人員,夜間災害除急報有關負責人外,判斷情況報派出所單位110、消防單位119或救護單位120。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由XXX露天煤礦綜合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