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規程》對采掘工作面瓦斯是怎樣規定的?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5-10-17 21:41
來源:煤礦安全網
答:《規程》第144條規定:
采掘工作面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必須停止用電鉆打眼;放炮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與其濃度達到1%時,嚴禁放炮。
采掘工作面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電動機或其它開關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運轉,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采掘工作面內,在體積大于0.5m2的空間中,局部積聚瓦斯濃度達到2%時,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因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而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都必須在瓦斯濃度降低到1%以下時,方可開動機器。使用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的掘進工作面,只準人工復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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