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接班制度(劉莊煤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5-08-19 22:25
來源:煤礦安全網
1、交接班必須在工作現場進行。
2、接班人員必須在接班前十分鐘到達工作現場,接班人員因有事未到或者遲到,交班人員未經領導許可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委托他人代替交班。
3、交班人必須把本班設備運轉情況、故障及處理經過等各項工作詳細向接班人交代清楚;接班人應詳細檢查設備是否正常,有無異狀,并檢查衛生是否清潔。
4、交班人應把工具配件、材料逐項向接班人交清,接班人要逐項清點。
5、設備發生故障時,禁止交接班,待恢復正常或經領導批準方可進行。
6、交班人認為有不能交班的情形或交班人發現接班人帶有病容、酗酒或精神失常等,拒絕交接班并請示領導處理。
7、交接完畢,雙方在交接班記錄上簽字后交班人才能離開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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