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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獎懲制度(托克遜露天煤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5-07-29 21:15 來源:煤礦安全網

      安全獎懲制度(托克遜露天煤礦)

      一、職工有以下成績之一的。由公司根據貢獻大小給予表彰獎勵:

      1)模范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令,認真貫徹執行“三大規程”和各項安全措施,在安全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2)發現事故征兆,主動采取措施或及時報告上級,以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因而避免了事故,或顯著減輕事故的危害程度的;

      3)搶救事故有功的;

      4)安全技術工作中有發明創造和重大改革或推廣新技術有卓越成績的;

      二、礦必須把安全生產作為評定各項獎的前提。

      三、全礦范圍內的任何人違反“三大規程”和本制度規定的,都要給以經濟懲罰或行政處分。

      四、礦所屬各單位違反“三大規程”和本制度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追究單位安全第一責任者的責任:

      1)不及時解決安全隱患或塵毒危害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造成重大事故或塵、毒嚴重危害的;

      2)放松對安全工作的領導,致使安全管理混亂而造成事故的;

      3)對職工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上崗操作造成事故的;

      4)由于設備不完善或作業環境不安全發生事故的。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追究當事人或肇事者的責任,并視情節給以經濟罰款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忽視安全,玩忽職守的,視情節給以經濟罰款50~1000元;

      2)發現事故預兆或險情,不采取措施,不及時報告的,視情節給以經濟罰款50~1000元;

      3)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給以經濟罰款50~1000元。情節較嚴重或屢教不改的,加倍處罰;

      4)對制止違章、揭發事故真相的人員及安全監察人員進行謾罵、毆打或借故報復的,視情節給以經濟罰款500~1000元和行政處分;

      5)事故發生后,隱瞞事故真相,對肇事者姑息包庇,弄虛作假甚至嫁禍于人的,視情節給以經濟罰款100~3000元和行政處分;

      6)要害崗位的值班人員擅自脫崗,給以經濟罰款100~1000元;

      7)重要機電設備崗位及其它固定崗位人員擅自脫崗,給以經濟罰款50~1000元;

      8)生產現場的指揮人員和其他生產工作人員酒后上崗,給以經濟罰款200~2000元;

      9)重要生產崗位的操作人員酒后上崗給以經濟罰款500~2000元,情節嚴重給予行政處分。

      10)機動車輛駕駛人員醉酒駕駛,按公司規定:開除清退。

      11)要害崗位的值班人員酒后上崗,給以經濟罰款300~2000元,并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12)特殊工種人員(安全員、汽車司機、挖掘機司機、裝載機司機、電工、放炮員和水泵工)必須有相關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安排無特種作業操作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給使用單位經濟罰款5000元,并且立即停止其工作。

      13)施工單位的采裝、運輸設備必須履行外雇設備入礦審批程序,辦理“采坑作業許可證”后,方可進入采坑作業。不履行外雇設備入礦審批程序進入采坑作業的,給使用單位經濟罰款5000元,并且立即停止其作業。

      六、由于違章造成人身事故,給以違章者經濟罰款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由于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造成他人輕傷的,給以經濟罰款200~2000元,或按公司規定執行;

      2)由于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造成本人輕傷的,給以當事人經濟罰款100~2000元,或按公司規定執行;

      3)由于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造成他人重傷的,給以經濟罰款500~5000元,或按公司規定執行;

      4)由于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造成本人重傷的,給以當事人經濟罰款300~5000元,或按公司規定執行;

      七、由于違章造成機電、運輸等非人身責任事故,根據責任按照損失價值的比例和范圍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按以下規定分別給以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領導責任者經濟罰款或行政處分。

      1)損失在300元以下的,給以主要責任者經濟罰款不低于80元;

      2)損失在300~2000元的,給以主要責任者經濟罰款150元;

      3)損失在2000~5000元的,給以主要責任者經濟罰款300元;

      4)損失在5000~10000元的,給以主要責任者按損失價值的5%罰款,但不低于300元;

      5)損失在10000~20000元的,給以主要責任者按損失價值的4%罰款,但不低于500元;

      6)損失在20000元以上的,給以主要責任者按損失價值的3%罰款,但不低于800元;

      7)對事故的次要責任者按主要責任的1/2罰款;對直接管理責任者按主要責任者的1/3罰款;對間接管理責任者副職按主要責任者的1/4罰款,正職按1/5罰款。

      8)對事故的責任者,未遂事故的責任者,凡違章情節惡劣的,均要從嚴從重處罰。

      八、發生人身和非人身責任事故的單位,除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外,分別按以下規定對單位進行處罰。

      1)直接生產單位,凡發生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上的,按直接損失的20%罰款。一次性罰款額在3000元以上時,可視情況分月扣罰;

      2)其它生產、輔助生產單位,凡發生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300元以上的,按直接損失的20%罰款,一次性罰款額在2000元以上的,可視情況分月扣罰;

      九、對事故隱患無故未按限期整改的,按隱患程度和解決的職責范圍,以區隊、班組和崗位劃分,給以經濟罰款20~500元,需要礦協助、配合解決的,無故未按限期解決的,同時追究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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