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水害防治管理補充規定(安平煤礦)
1、對正在使用的供水水源井,礦井水文地質人員要檢查其使用情況,每月一次檢測其水位、水溫、水量,每季度一次測定其水質(取水樣化驗)及孔深淤塞情況,每季度向集團公司匯報。
2、對掘進工作面遇有滲水、淋水等涌水現象,要及時調查收集水文地質資料,及時分析判斷出水水源,提出處理意見,采取相應措施。
3、掘進工作面揭露未封好的各類鉆孔且發生涌水時,應測定該鉆孔位置、標高及涌水量等,并根據該鉆孔的實際柱圖,分析研究其出水層位,以便采取措施及時封堵。
4、經常深入現場掌握每個掘進面的水文地質情況并加以分析,提出處理措施,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按規定定期進行涌水量觀測,編制各種水文地質資料。
5、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探放頂板水等要預先設計,監督探放水工程的施工情況,必要時現場跟班。做到探放水有設計、施工措施、放水總結。
6、放水鉆孔不測水壓,水壓應在固定的測壓孔中測定。放水鉆孔改為測壓孔時,應連續觀測三天(每天一次)后,方可轉入正常觀測,若臨時關閉測水壓只能視為動水壓,僅供參考,不能作為正式水壓的依據。
7、井下所有的放水鉆孔、測壓鉆孔正常觀測時間應與礦井涌水量觀測同步進行。在遇有突水等特殊情況要加密觀測
8、根據礦井建設和生產存在的水文地質問題,負責編制礦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設計,經礦總工程師審查后報集團公司審批。并會同勘探部門共同編制礦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報告等資料。
9、水文地質調查與觀測的原始資料記錄應分類編制各種臺賬、報表。必須完整齊全,并簽名備查。
10、凡提供各類水文地質資料、報告、報表,必須經分管科長審校,由地測副總或總工程師批準后方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