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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瓦斯綜合治理及抽采達標工作體系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5-04-19 20:39 來源:煤礦安全網

      瓦斯綜合治理及抽采達標工作體系

      為認真貫徹落實“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隱患排除、綜合利用”的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有關國有煤礦瓦斯治理規定,確保瓦斯綜合治理工程順利進行,明確各部門職責,控制我礦瓦斯事故發生,結合我礦實際,制定瓦斯綜合治理及抽采達標(以下簡稱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如下:

      瓦斯綜合治理及抽采達標機構

      第一條 成立瓦斯綜合治理及抽采達標機構

      組 長:董事長 總經理

      副組長:總工程師 安全副總經理 機電副總經理 掘進副總經理 采煤副總經理

      成 員:通防副總工程師、地測副總工程師、采煤副總工程師、掘進副總工程師、機電副總工程師、生產調度副總工程師及工程技術部、地測部、安監部、機電部、調度室、計劃部、供應部、人資部、財務部、教培訓中心、通防工區、救護隊、采掘區隊的主要負責人。

      第二條 通防部是公司瓦斯綜合治理的主要業務管理部門,配備專業的工程技術人員,在公司瓦斯綜合治理領導小組領導下,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瓦斯綜合治理的各項工作。

      第一節 瓦斯綜合治理責任體系

      第三條 董事長、總經理是本礦井瓦斯綜合治理的第一負責人,對瓦斯綜合治理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負責組織落實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財力和物力,制訂瓦斯綜合治理工作各項制度,明確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權、利。建立健全瓦斯綜合治理機構和配備瓦斯綜合治理專業技術人員,保證礦井瓦斯綜合治理所需要的資金和裝備。

      第四條 總工程師:對本礦井瓦斯綜合治理工作負技術責任。負責編制、審批、檢查瓦斯綜合治理規劃、計劃設計安全技術措施和抽采達標評判報告等,負責瓦斯綜合治理資金的安排使用,負責落實分管范圍內的瓦斯綜合治理方案和措施,并指導、協調、督促各單位貫徹執行瓦斯綜合治理方案和措施

      第五條 安全副總經理:對本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負監督檢查責任。負責對瓦斯綜合治理的方案和措施的執行及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對損壞通風設施、瓦斯綜合治理設施、瓦斯抽放系統和違反瓦斯綜合治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追查處理。

      第六條 其他行政副職:負責分管范圍內的瓦斯綜合治理方案和抽采達標措施的落實,保證分管范圍內的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順利進行。

      第七條 通風副總工程師:協助總工程師分管礦井“一通三防”和瓦斯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協助總工程師組織制定瓦斯綜合治理及抽采達標的方案和措施,并協助總工程師指導、協調、落實、督促各單位貫徹執行批準的瓦斯綜合治理方案和措施。

      第八條 地測副總工程師:協助總工程師分管礦井地質、瓦斯地質、水文地質、測量工作,負責分管范圍內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九條 其他副總工程師:協助總工程師做好分管范圍內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十條 通防部:是本礦井瓦斯綜合治理、抽采達標的主要管理部門,在礦井瓦斯綜合治理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礦井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工作,負責礦井瓦斯的檢查與管理,負責抽采系統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礦井瓦斯綜合治理方案、措施的制定,并按批準的瓦斯綜合治理的方案和措施貫徹執行;負責對損壞通風設施、監控裝置、瓦斯抽放設施和違反瓦斯綜合治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追查處理。

      第十一條 抽采工區:是本礦井瓦斯綜合治理的主要實施部門,在本礦井瓦斯綜合治理領導小組領導下,負責礦井通風系統、安全系統、防塵防滅火系統的構建與管理,負責礦井瓦斯抽采系統的安裝、回撤、檢查與管理,負責礦井瓦斯抽放鉆孔的施工與管理,負責壓風自救系統的安裝、維護、回撤、管理工作,負責制定礦井瓦斯抽采方案和措施,并按批準的瓦斯綜合治理方案和措施貫徹執行。

      第十二條 工程技術部:在制定礦井長遠規劃、采掘接續計劃的同時考慮礦井瓦斯綜合治理工作。保證保護層的充分開采,嚴格按有關規定布置工作面,防止不合理集中生產和突擊生產,確保瓦斯治理的空間和時間。參與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的編制。建立合理可靠的開拓開采系統,使之有利于通風和瓦斯綜合治理工作。

      第十三條 機電部:是礦井機電管理的業務部門,必須加強礦井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瓦斯抽放泵的供電管理,做到供電穩定可靠。按規定對掘進工作面安裝使用雙風機雙電源,按照要求進行風機風電閉鎖實驗和局部通風機自動切換實驗,保證靈敏可靠,減少停電停風而造成瓦斯積聚。參與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的編制,加強電氣設備的管理、消除電氣設備失爆。

      第十四條 安監部:對礦井的瓦斯綜合治理工作負監督、檢查責任。參與審查礦井的瓦斯綜合治理方案和措施,監督、檢查礦井瓦斯綜合治理方案和措施的貫徹執行,參與編制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負責對礦井“一通三防”人身事故進行追查處理。

      第十五條 計劃部:是礦井安全生產的業務管理部門,負責計劃的編制和監督執行。在安排年度生產經營計劃的同時安排礦井防突工程計劃和生產安全費用計劃,并監督實施。

      第十六條 供應部: 根據瓦斯綜合治理設備、材料采購計劃,及時對瓦斯綜合治理所需的設備、材料進行采購,并及時采購到位。

      第十七條 財務部:負責“一通三防”專項資金的提取和到位工作,并保證“一通三防”專項資金按照計劃要求落實到位。

      第十八條 人資部:是公司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按照公司的定編定員方案及時配齊瓦斯綜合治理所需的人員。

      第十九條 組織人事部:是公司人事管理部門,負責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配齊瓦斯治理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第二十條 教培訓中心:是公司培訓管理部門,負責按照有關規定和公司的要求組織瓦斯綜合治理方面的相關培訓,提高公司瓦斯治理水平。

      第二十一條 采、掘、機、運單位:在工作區域范圍內按批準的瓦斯抽放綜合治理方案和措施協助通防部、抽采工區進行落實,嚴格執行瓦斯綜合治理有關規定,生產中嚴格保護通風設施、瓦斯綜合治理設施和瓦斯抽放系統。

      第二十二條 運轉工區:負責瓦斯抽放泵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嚴禁無計劃停泵。

      第二十三條 礦值班負責人必須堅持值班制度,對當天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必須掌握下井人數和井下瓦斯情況。發現瓦斯隱患必須立即采取措施進行管理。

      瓦斯綜合治理目標體系

      貫徹落實“先抽后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瓦斯綜合治理工作方針,扎實有效的推進“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隱患排除、綜合利用”的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全面提升XXXXXX煤業有限公司的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揭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力爭2012年礦井年產量達到30萬噸以上,掘進進尺達到3383米以上,瓦斯抽采量達到1500萬m³以上;消除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杜絕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按瓦斯綜合治理示范礦井要求開展工作。

      瓦斯綜合治理技術管理體系

      第二十四條 公司要把瓦斯綜合治理工作當作“一通三防”工作重點來抓,公司每月要召開一次“一通三防”工作例會,會議重點研究、解決、安排瓦斯綜合治理工作,確保瓦斯綜合治理工作所需要的人、財、物。

      第二十五條 建立瓦斯等級鑒定制度,每年的7~8月份在生產正常時按規定進行瓦斯涌出及二氧化碳等級鑒定工作,并分析礦井瓦斯來源,采取針對性的瓦斯綜合治理措施。

      第二十六條 井下發現瓦斯動力現象,礦調度室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向能化公司調度室、安全管理部門和通風管理部門匯報。

      第二十七條 嚴格執行瓦斯超限分級追查處理制度和瓦斯信息管理規定,瓦斯超限濃度按下列規定進行管理:

      1、采煤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0%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2、采煤工作面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必須停止采煤機和運輸機運轉;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3、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4、掘進工作面瓦斯濃度達到1.0%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5、掘進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濃度達到1.0%時必須停止打眼、放炮;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6、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內,體積大于0.5m³的空間積聚的瓦斯濃度達到2.0%時,附近20m內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對下列采掘工作面瓦斯進行重點監控,重點管理:

      1、生產過程中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0.8%及以上的采煤工作面;

      2、生產過程中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0.8%及以上的掘進工作面;

      3、初采及末采期間的采煤工作面;

      4、石門揭煤和突出煤層的工作面;

      5、放炮后回風流中瓦斯濃度大于1.5%的掘進工作面。

      6、密閉、高冒區、角聯巷道。

      第二十九條 嚴格執行瓦斯檢查制度,所有采掘工作面和局部通風的巷修工作面必須有專職瓦斯檢查員跟班檢查瓦斯,礦井其他地點必須有巡回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瓦檢員發現瓦斯超限時,必須首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并立即向礦調度室和通防部門匯報,再根據指示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嚴格加強瓦斯管理,嚴禁瓦斯超限作業。發現瓦斯超限作業的,礦井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必須按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追查處理。

      第三十一條 嚴格瓦斯排放管理:

      1、局部通風的巷道停風后,巷道內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0%,局部通風機及開關附近10m內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由瓦斯檢查員啟動風機恢復通風;

      2、局部通風的巷道停風后,巷道內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0%,最高瓦斯濃度不超過3%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由瓦斯檢查員控制風量排放瓦斯。

      3、局部通風的巷道停風后,其內的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3%時,必須制定專門排放瓦斯措施,由救護隊按照措施要求進行排放。

      4、排放瓦斯時,必須先檢查局部通風機及開關附近10m內風流中瓦斯,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啟動。必須采取措施控制風量進行排放,使排除的風流在全風壓匯合處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5%。嚴禁“一風吹”排放瓦斯,嚴禁局部通風機發生循環風。

      第二十三條 瓦斯綜合治理必須先采取開采保護層和預抽煤層瓦斯的抽放措施。

      1、瓦斯綜合治理必須先采取開采保護層的措施。突出煤層必須待保護層開采后才能開采,若因地質構造和保護層不可采等原因不能開采保護層的,必須向能化公司提出報告,報告中同時制定突出煤層開采的瓦斯綜合治理措施,經能化公司批準后方可執行。

      2、必須嚴格執行瓦斯抽采的各項規定,對不具備保護層開采條件的,必須采取預抽煤層瓦斯的治理措施,實現先抽后掘。突出煤層采面必須利用軌、運順施工順層鉆孔預抽,采煤工作面抽采時間必須大于2個月,煤巷掘進工作面穿層預抽時間不得小于15天,本煤層預抽時間必須大于7天,石門揭煤工作面預抽時間必須大于15天,預抽效果達標指標為為抽放鉆孔控制范圍內煤體瓦斯壓力小于0.74Mpa或瓦斯含量降到8m³/t以下方可恢復采掘作業。

      3、經開采保護層和預抽瓦斯后,掘進工作面絕對涌出量仍大于3m³/min,回采工作面瓦斯絕對涌出量仍大于5m³/min,還必須在生產過程中采取瓦斯抽放措施。掘進工作面可在巷道兩幫設鉆場,通過鉆場向巷道掘進前方施工鉆孔抽放瓦斯;回采工作面除繼續通過運輸順槽和回風順槽的本煤層鉆孔抽放瓦斯、攔截鉆孔抽放瓦斯外,還必須采取采空區埋管抽放、高位鉆孔抽放等綜合措施

      第三十三條 每年必須根據采掘接續編制采掘工作面瓦斯綜合治理方案或措施,并按照方案措施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 在編制生產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計劃時,必須同時組織編制瓦斯抽采達標規劃和年度施實計劃,確保“抽掘采平衡”。瓦斯綜合治理工程應優先于采掘工程施工完成。采掘工作面瓦斯綜合治理工程未完成、瓦斯綜合治理未落實、或瓦斯未得到有效治理,采掘工作面不得生產。

      第三十五條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

      1、在編制生產計劃的同時,必須編制防治突出措施計劃,其內容應包括保護層開采計劃、抽采煤層瓦斯計劃、石門揭煤計劃、局部防突措施計劃、防突措施工程量計劃。

      2、必須首先采取開采保護層的措施,若因地質構造和保護層不可采等原因不能開采保護層的,必須采取預抽突出煤層瓦斯的防突措施。

      3、突出煤層掘進及石門揭煤必須由施工單位編制防治突出的專項設計和措施,并報其上級公司批準。通風工區根據其設計實施區域防突措施并進行效果檢驗,通防部出具消突評估報告。

      4、對已開采保護層和采取預抽煤層瓦斯防突措施的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必須用工作面預測方法進行防突措施效果檢驗,檢驗孔的設計和檢驗操作必須嚴格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要求進行。

      5、安全防護措施必須嚴格執行防突反向風門、遠距離放炮、放炮時回風系統停電撤人、放炮30min后進入檢查、壓風自救裝置、避難硐室和每一名工作人員攜帶自救器的規定。

      6、每季度由地測副總工程師牽頭補充、完善礦井瓦斯地質圖,地測部每月編制瓦斯地質預報。

      第三十六條 必須建立運行可靠的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系統和各傳感器的安裝、使用、維護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相關標準的要求。必須在董事長辦公室、總經理辦公室、副總經理辦公室、總工程師辦公室、副總工程師辦公室、礦調度室和通防工區值班室設置監視終端。

      第三十七條 必須加強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管理,定期對瓦斯傳感器進行調試、校正和斷電功能試驗,保證系統及傳感器運行穩定可靠、檢測、斷電準確。

      第三十八條 必須配備經安全技術培訓合格的安全監測人員監控系統中心站必須有專職人員24小時值班。值班人員發現井下瓦斯超限時,必須立即匯報施工單位、通防部值班室、調度室和相關領導,工作面瓦檢員必須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礦調度室值班人員要通過監控系統的監視終端監視井下各地點瓦斯情況,發現大面積瓦斯超限時,必須立即指揮礦井停電撤人,然后再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三十九條 嚴格加強礦井通風系統管理,保證通風系統完善、合理、穩定可靠。生產水平和采區必須實現分區通風,每一采區至少布置一條專用回風巷;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聯絡巷必須砌筑永久性擋風墻,需要使用的,必須安設2道連鎖的正、反向風門。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一段為回風。

      第四十條 每年年初必須根據礦井現有風量和上年瓦斯等級鑒定的礦井風排相對瓦斯涌出量核定礦井通風能力,并根據核定的通風能力安排生產,保證以風定產,嚴禁超通風能力組織生產。

      第四十一條 每月必須進行礦井需要風量計算,并根據礦井供風量安排采掘工作面數量,保證礦井和采掘工作面供風量大于需要風量。

      第四十二條 必須加強礦井通風系統巷道的維修,保證巷道通風斷面,防止風速和瓦斯超限。

      第四十三條 掘進工作面必須按規定安裝使用同等能力的雙風機雙電源,并實現風機和風筒內風流的制動切換。局部通風機必須專人管理,保證正常運轉。嚴禁一臺局部通風機向2個掘進工作面供風,嚴禁使用3臺及以上局部通風機向一個掘進工作面供風,使用2臺局部通風向一個掘進工作面供風,必須同時實現風電閉鎖。

      第四十四條 礦井采掘設計必須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布置采掘工作面,一個采區只能布置2個及以下的采煤工作面生產,嚴禁不合理集中生產和突擊生產。

      第四十五條 嚴格井巷工程設計,不斷優化礦井通風系統,杜絕不合理的串聯通風,減少角聯巷道。

      第四十六條 井下發現火災,必須將所有可能受到火災威脅區域的人員全部撤離,由礦山救護隊采取措施進行處理。隱患未徹底消除,嚴禁恢復生產。

      瓦斯抽采達標評價工作體系

      為強化瓦斯綜合治理,確保抽采達標,改善礦井安全生產條件,有效防止瓦斯事故,根據《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特制訂瓦斯抽采達標評價工作體系。

      第四十七條 瓦斯抽采應當堅持“應抽盡抽、多措并舉、抽掘采平衡”的原則。抽采系統應當確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設施完備、計量準確,瓦斯抽采管理做到機構健全、制度完善、執行到位、監督有效。

      第四十八條 建立健全各級管理人員防突責任制,制定瓦斯治理及抽采獎懲管理制度,落實瓦斯抽采主體責任,推進瓦斯抽采達標工作。

      第四十九條 礦井在編制生產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計劃時,必須同時組織編制相應的瓦斯抽采達標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確保“抽掘采平衡”。 并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礦井《礦井抽采達標工藝方案設計》及《瓦斯抽采達標評判細則》,據此進行瓦斯抽采達標評判。

      第五十條 采掘工作面進行瓦斯抽采前必須進行施工設計。鉆孔設計要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的要求,設計完畢后要由通防部審核、批準,并經地測、監理、總工簽字后方可現場施工。現場施工必須有工區跟班人員專盯,施工參數要符合設計要求,數據要記錄準確,并現場驗收。鉆孔施工完畢后要及時封孔,要不斷優化和改進封孔工藝,提高封孔效果。封孔完畢之后及時聯管進行抽放。

      根據XXXXXX公司實際情況,另行制定《抽采管理制度》,確保瓦斯抽采達標。

      第五十一條 瓦斯抽采應逐步配備抽采監控系統,實時監控管網瓦斯濃度、負壓、流量溫度參數及設備的開停狀態。

      抽采計量儀器要符合相關計量標準要求,計量測點布置滿足瓦斯抽采達標評價的需要,在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單獨評價的區域分支、鉆場等要布置測點。

      第五十二條 瓦斯抽采管網中要安裝足夠數量的放水器,確保及時排除管路中的積水,必要時應設置除渣裝置。每個抽采鉆孔的接抽管上留設鉆孔抽采負壓和瓦斯濃度的觀測孔。

      第五十三條 進行瓦斯抽采的地點,在組織施工之前,應該對瓦斯抽采效果進行達標評判,出具抽采達標報告,

      第五十四條 抽采瓦斯礦井應當對瓦斯抽采的基礎條件和抽采效果進行評判。在基礎條件滿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礎上,再對抽采效果是否達標進行評判。只有在基礎條件和抽采效果全部滿足下述條件后,方可稱為抽采達標。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抽采基礎條件不達標:

      1、未按規定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統,或者瓦斯抽采系統沒有正常、連續運行的;

      2、無瓦斯抽采規劃和年度計劃、無礦井瓦斯抽采達標工藝方案設計、無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設計、無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驗收資料或竣工驗收資料不真實或不符合《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辦法》規定的;

      3、沒有建立礦井瓦斯抽采達標自評價體系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的;

      4、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備用泵能力、抽采管網能力等達不到《抽采達標暫行辦法》規定要求的;

      5、瓦斯抽采系統的抽采計量測點不足、計量器具不符合相關計量標準和規范要求或者計量器具使用超過檢定有效期,不能進行準確計量的;

      6、缺乏符合標準要求的抽采效果評判用相關測試條件的。

      第五十六條 對預抽煤層瓦斯效果評判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和步驟:

      1、抽采鉆孔有效控制范圍;

      2、抽采鉆孔布孔均勻程度評價;

      3、抽采瓦斯效果評判指標測定;

      4、抽采效果達標評判;

      第1、2、3項由通防工區完成,抽采效果評判由通防部根據通風工區提供的前三項內容綜合編制。

      第五十七條 抽采達標評判必須按照《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瓦斯抽采不達標的工作面,不得組織生產。

      瓦斯超限責任追究體系

      第五十八條 嚴格執行瓦斯超限分級追查處理制度和瓦斯信息管理規定,防止瓦斯事故的發生,牢固樹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思想,將瓦斯超限當成事故進行追查分析處理,特制訂本體系。

      1、井下各地點無計劃瓦斯濃度超1%(含1%)-1.5%,由公司通風副總組織分析會,當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回風流和其他地點瓦斯濃度1.5%(含1.5%)-3%時,必須由總工程師、安全副總經理參加事故分析會,當各地點瓦斯超限達3%(含3%)以上時,必須由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參加事故分析會,并及時向能化公司安全調度監測中心匯報瓦斯超限處理情況和結果。

      2、瓦斯超限后必須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處理。

      3、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的采煤工作面、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掘進工作面,沒有瓦斯抽放工程措施計劃而導致的瓦斯超限,追究相關部門責任;若已經安排了瓦斯抽放工程措施計劃,而瓦斯抽放工程措施計劃沒有實施,追究抽采工區的責任。若瓦斯抽放工程措施計劃沒有實施就進行采掘工作面而造成瓦斯超限,追究安監部、通防部的責任。

      4、未開采保護層的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面掘進前未進行預抽的,嚴禁組織施工,否則追究相關部門責任。

      5、采掘工作面掘進、回采前未制定瓦斯綜合治理(消突評估報告)安全技術組織措施,追究通防部門責任;未嚴格按照瓦斯綜合治理安全技術措施組織施工的追究相關單位責任。

      6、如果采掘工作面進行了瓦斯抽放,由于抽放管路積水、抽放軟管變形嚴重、管路泄露等原因抽放效果差而導致瓦斯超限、追究抽通防工區的責任。

      7、若因巷道失修嚴重造成瓦斯抽放管路被擠壓損壞,導致的瓦斯超限,追究工程技術部的責任。

      8、若因通風設施位置不當而造成的瓦斯超限,追究通防工區的責任。

      9、若因巷道支護、維修不及時、巷道變形嚴重或冒頂影響通風導致瓦斯超限,追究工程技術部和施工單位的責任。

      10、若因自身供電原因造成主要通風機和局部通風機停風,導致瓦斯超限,追究機電部和相關單位的責任。

      11、若因礦自身原因導致瓦斯抽放泵無計劃停抽,造成瓦斯超限,追究機電部、運轉工區的責任。

      12、上述情況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由通風部組織追查分析處理,明確責任人并進行相應的處罰。

      13、按能化公司瓦斯濃度管理規定,當采掘工作面(包括其他工作地點)及其回風流瓦斯濃度超限后;公司當日值班領導必須在調度室按規定指揮、督促施工單位、通防部門進行處理。

      14、當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風流瓦斯濃度達到2%及以上,調度室必須匯報總工程師(總工程師代理人)或通防副總工程師,總工程師(總工程師代理人)或通防副總工程師必須立即趕到礦調度室進行指揮處理。

      15、當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3%及以上,調度室必須匯報總工程師、總經理,總工程師、總經理必須及時趕到調度室進行指揮處理。

      16、調度室對上述領導指揮處理瓦斯超限的指令必須在瓦斯超限處理記錄中記錄清楚。

      17、安監部對執行瓦斯超限分級指揮處理的規定和處理記錄進行監督,對未執行本規定的應進行追查處理。

      18、若因瓦斯綜合治理工程的設計、方案、措施不合理,導致抽放效果差而造成瓦斯超限的,追究通防工區等相關單位的責任。

      19、若因瓦斯抽放時間、抽放率未達到規定要求就組織生產而導致瓦斯超限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20、若因風量配備不足而造成瓦斯超限的,追究通防工區的責任。

      21、若因人為或管理原因導致通風設施(包括風筒)、瓦斯抽放系統遭到損壞造成瓦斯超限的,根據實際責任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22、地質構造帶對地質資料分析預測不清、未采取專門治理措施而造成瓦斯超限的,追究地測部責任。

      23、在同一地點,若因相同原因再次造成瓦斯超限的,對相關責任人必須加倍處罰,第二次按第一次的兩倍,第三次按三倍并依次類推進行處罰。

      24、對瓦斯超限事故按公司有關規定分析和責任追究,每次責任追究處理結果均要于每周一安全辦公會上通報。

      第二節 瓦斯綜合治理指標體系

      一、采煤工作面瓦斯綜合治理指標

      采煤工作面瓦斯綜合治理指標

      地 點 煤層瓦斯含量 瓦斯抽放

      原始瓦斯含量(m³/t) 殘存瓦斯含

      量(m³/t) 瓦斯抽采率(%) 可解吸瓦斯量

      (m3/t)

      1801 14.47 2.7368 32.7 ≤7

      1803 14.47 2.7368 32.7 ≤7

      采煤工作面考察指標規定

      最大鉆屑量

      (Smax) 鉆屑瓦斯解吸指標

      (△h2或K1) 危險性

      Kg/m mm 水柱或M L /(g·min1/2)

      ≥6 ≥20 或0 . 5(濕煤≥16 或0.4) 有一個指標達到

      或超過臨界值即為突

      出危險工作面

      <6 <20 或0.5(濕煤<16 或0.4) 無突出危險工作面

      二、掘進工作面瓦斯綜合治理指標

      掘進工作面瓦斯綜合治理指標

      地 點 煤層瓦斯含量 瓦斯抽放

      原始瓦斯含

      量(m3/t) 殘存瓦斯含

      量(m3/t) 瓦斯抽采率(%) 可解吸瓦斯量

      (m3/t)

      8 14.47

      6-4

      6-3 12.97

      5-3 13.25

      5-2 12.83

      5-1

      3 13.32

      掘進工作面考察指標規定

      最大鉆屑量

      (Smax) 鉆屑瓦斯解吸指標

      (△h2或K1) 危險性

      Kg/m mm 水柱或M L /(g·min1/2)

      ≥6 ≥20 或0 . 5(濕煤≥16 或0.4) 有一個指標達到或超過

      臨界值即為突出危險

      工作面

      <6 <20 或0.5(濕煤<16 或0.4) 無突出危險工作面

      三、瓦斯綜合治理安全設備保障體系

      安全裝備配備設備表1

      序號 設備名稱 規格與型號 單位 規劃

      數量 現有數量 需增加數量 備注

      1 鉆機 ZDY-750 臺 10 10 0

      2 鉆機 ZDY-1200 臺 4 2 2

      3 注漿泵 QB-52 臺 5

      4 排水風泵 臺 10

      安全裝備儀器儀表配備表2

      序號 儀器儀表名稱 規格與型號 單位 規劃

      數量 現有數量 需增加數量 備注

      1 防突參數儀 WTC 臺 10 8 2

      2 光學瓦斯檢定器 GWJ 臺 27

      3 瓦斯含量測定儀 DGC 套 1 1

      4 硬度測定儀 臺 2 2

      四、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管理規定

      根據國家頒布的《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為杜絕煤與瓦斯突出傷亡事故,確保礦井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1、通防工區瓦斯抽放隊為XXXXXX煤業公司防突管理的專門機構,負責日常防突工作。

      2、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必須在石門撥門前編制防突設計報XXXXXX煤業公司總工程師批準,石門揭煤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在石門掘至安全巖柱前經總工程師批準后,報XXXXXX煤業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3、突出煤層進行采掘作業前,必須編制專門的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安全技術措施。措施由通防工區編制,經有關單位會審后,由總工程師批準。

      4、所有井下工作人員必須隨身攜帶隔離式自救器并能熟練使用;必須接受防治突出知識的培訓,熟悉突出的預兆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識。

      5、突出區域的采掘工作面嚴禁采用串聯通風;突出區域的掘進工作面,在施工期間必須確保巷道的工程質量,嚴禁空幫、冒頂。

      6、突出區域的煤和半煤巖掘進工作面必須安設并正常使用“三專兩閉鎖”裝置,必須實行雙局扇、雙電源。

      7、開采突出煤層或石門揭穿突出煤層時,通防工區必須在每個采掘工作面安設專職瓦斯檢查員。專職瓦斯檢查員必須隨時檢查瓦斯,掌握突出預兆。當發現有突出預兆時,瓦斯檢查員有權停止工作,并協助生產單位班長立即組織人員按避災路線撤出,同時向礦調度室和通防調度匯報。

      8、突出區域采掘工作面的電氣設備必須設有專人檢查維護,并有記錄可查,杜絕失爆失保。

      9、突出區域的采掘工作面嚴禁使用風鎬落煤,嚴禁使用扒矸機出矸(煤)。

      10、突出區域的新采區、新水平回采工作面移交前,必須由通防部牽頭組織工程技術部、通防工區、機電工區和生產單位對防突設施和措施落實情況進行驗收,凡不符合規定的不得移交生產。

      11、突出掘進工作面停工后恢復生產前必須由通防部牽頭組織工程技術部、通防工區、機電工區和生產單位等對防突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驗收,未進行驗收或驗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復工。

      12、礦井每月至少組織一次檢查防治突出措施的實施情況,并著力解決存在問題。

      13、突出區域的采掘工作面實行防突作業牌制,作業牌由通防部負責發放,嚴禁無作業牌進行采掘作業。

      14、防突員在工作面預測、檢驗后必須留下標記,并認真填寫防突記錄牌,其內容包括時間、地點、預測人、預測(檢查)最大值,允許進尺距離,然后向礦調度室和通防調度匯報。調度室應及時將允許進尺情況通知有關單位。生產單位嚴格按允許進尺距離進尺,嚴禁超尺超掘,瓦斯檢查員、安監員負責監督檢查。

      15、工作面采掘期間突出危險性預測采用鉆屑指標法和瓦斯涌出初速度法。鉆孔鉆屑指標法突出危險性的臨界值在無實測資料前暫定Smax為6kg/m,klmax為0.5ml/(g.min1/2);鉆孔瓦斯涌出初速度突出危險性的臨界值qmax為5.0L/min。當工作面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每預測循環應留有2m預測超前距。

      16、突出預測指標超限時,防突員應立即收回防突作業牌并向調度室和通防調度匯報,由礦調度室通知通防工區打施工超前卸壓鉆孔或抽放鉆孔。

      17、超前卸壓鉆孔或抽放鉆孔施工前,生產單位必須清理好迎頭遺煤,并在煤壁背好幫,加強迎頭支護。超前卸壓鉆孔及抽放鉆孔的施工參數及質量必須符合防突措施的要求。

      18、生產單位必須協助通防工區挪移鉆機并負責做好鉆機設備的日常看管以及迎頭風、水、電的供給工作,保證防突鉆孔的正常施工。

      19、防突鉆孔施工開始時,通防工區跟班人員必須向礦調度室和通防調度匯報開孔時間,調度室和通防調度應做好詳細記錄。

      20、防突鉆孔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跟班區長安排專人負責監督工作。由礦跟班干部和安監員負責驗收,每施工完一個鉆孔,由公司跟班干部和安監員對鉆孔的深度、質量進行驗收,確認合格,在鉆孔施工記錄表上簽字后,鉆孔方可有效。

      21、防突鉆孔施工完畢后,通防工區跟班人員必須及時向礦調度室和通防部匯報,通防部值班人員應記錄下鉆孔打完的準確時間,及時安排防突員進行效果檢驗。

      22、超前卸壓鉆孔施工完畢后,必須進行釋放,釋放時間不少于16小時;抽放鉆孔施工完畢必須進行抽放,抽放時間不少于8小時,然后對卸壓鉆孔或抽放鉆孔進行效果檢驗。只有當檢驗指標小于臨界指標時,防突員方可將防突作業牌交給迎頭班隊長,準許按規定進尺,否則必須重新采取防突措施,直至檢驗指標降到突出臨界指標以下為止。

      23、工作面在施工過程中應嚴格控制棚距,必須割一棚架一棚,一次截深不得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炮掘工作面每炮進尺不大于1.6m ,以減少瞬間新的暴露面,減緩瞬間瓦斯涌出量,以防誘導突出。

      24、井巷揭穿突出煤層時,盡可能采用煤體固化揭煤或反向揭煤。

      25、井巷揭穿突出煤層或在突出煤層中進行采掘工作時,都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安全防護措施包括深孔爆破、遠距離放炮,避難硐室、正向風門、壓風自救系統和自救器等。

      (1)、深孔爆破

      ①深孔爆破必須編制專門措施,經總工程師組織會審批準。

      ②深孔爆破工作面必須建立獨立可靠的回風系統。

      ③深孔爆破由總工程師統一指揮,并由救護隊參加,放炮后至少經30min,由救護隊人員進入工作面檢查,根據檢查結果,確定采取恢復送電、通風及排除瓦斯等具體措施。

      (2)、遠距離放炮

      ①采用遠距離放炮時,放炮地點應設在進風側反向風門之外的避難硐室內。

      ②遠距離放炮時,回風系統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有人工作的地點,都必須停電撤人,放炮30min且巷道瓦斯濃度降至1% 以下后,方可進入工作面驗炮檢查。

      (3)、避難硐室及壓風自救系統

      ①工作面在掘進期間每隔50m必須按要求施工一個避難硐室。

      ②避難硐室內支護必須保持良好,并設有與調度室直通的電話。

      ③避難硐室里必須安設壓風急救袋,其數量應根據迎頭最多工作人數確定。生產單位要管理維護好壓風自救系統,保證正常使用。通防工區負責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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