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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焊工替電工安燈具?無辜工人遭禍殃事故案例分析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5-03-27 15:09 來源:煤礦安全網

      焊工替電工安燈具 無辜工人遭禍殃事故案例分析

      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1991年8月,某市一建公司一處電焊工崔某某替電工安裝燈具,民工杜某某觸電身亡。崔某某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6個月。

      1991年8月,市第一運輸公司在承擔市議價糧油門市部建筑任務過程中,該建筑工地代班長孫某某向副工長崔某某提出,晚上回樓抹地面,需安照明燈。崔當時回答可以,站旁邊的崔某某問工長干什么?工長說往四樓安照明燈。當時擔任工地電工任務的張某某家中有事離開工地,并向崔說,有了電工活,你替我干一下,崔表示同意。崔在安裝線路燈具時,為了固定燈具,崔用鋼筋支護燈具,安好后,崔推閘燈亮即離開工地。民工杜某某在作業時,不慎碰到燈具外殼(鐵盒)觸電身亡。崔某某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114條之規定,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法院判處崔某某拘役6個月,緩刑6個月。

      二、事故原因分析

      1.違反規定,焊工代替電工操作。電工按照規定,經過考試合格以后取得電工資格才能上崗作業。崔某某身為焊工,領導沒有安排他代替電工工作,但當電工張某某委托他時,他竟滿口答應,代替電工工作。

      2.違反操作規程。電線不能用導電物體作文護和護罩,崔竟違反安裝技術規程,用鋼筋支護燈具,用鐵盒作燈具外殼,致使民工作業時觸電身亡。

      3.領導負有一定的責任。按規定工地須配專職電工。當工地電工正式調查以后,領導只是委派沒有電工資格的電焊工張某某擔任電工工作。張某某因事離開工地時,又擅自委派電焊工崔某某,崔某某安裝四樓照明燈時,副工長崔某某知道此事,也沒有制止。因此,領導對這起事故也負有—定的責任。

      三、防止同類事故的措施

      1.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辦事。焊工只能充當焊工工作,不能代替電工工作。電工必須按照規定取得電工資格證書的人,才能從事電工工作,絕不能搞濫竽充數。

      2.各級領導必須認真負責,為人師表。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是領導總結以往的經驗教訓得出的,領導應該嚴格遵守。對于不按規章制度辦事的行為應當制止,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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