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防治自然發火管理辦法(試行)
礦井防治自然發火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河南煤業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所屬礦井防治自然發火管理,堅持防治自然發火工作“預防為主”的原則,消除自然發火隱患,避免礦井自然發火及次生事故的發生,保障礦井安全生產,特制定集團公司《防治自然發火管理辦法》。
第二條 各煤業公司要高度重視礦井防治自然發火工作,提高對防治自然發火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切實把防治自然發火工作列入議事日程。
第三條 開采有自然發火傾向煤層的煤業公司要成立防治自然發火工作領導小組,總經理任組長,全面負責防治自然發火工作;總工程師任副組長,負責防治自然發火技術管理全面工作;編制防治自然發火工作管理規定,建立獎懲機制,認真落實好各級領導防治自然發火工作責任制。
第四條 礦井是防治自然發火工作的責任主體,礦長(總經理)是礦井防治自然發火工作的第一責任者,總工程師對防治自然發火工作負全面技術責任,各分管領導、各部門負責分管范圍內的防治自然發火工作。
第二章 礦井防治自然發火管理
第五條 加強礦井防治自然發火隱患排查及預測預報工作。(1)容易自燃和自燃礦井必須堅持采掘工作面CO檢查制度,并在采掘工作面回風流中安設CO傳感器。(2)礦總工程師負責每月組織排查一次防治自然發火隱患,對查出的問題按輕重緩急、分類排隊、以“四定”原則逐項落實整改。(3)礦井總回風巷、采區密閉墻、巷道冒頂的高處及其它無人工作和一般人員不行走的巷道,每半月至少檢查一次有毒有害氣體和發火征兆。(4)火區密閉、采空區密閉、掘進工作面回風流、回采工作面上隅角、泄瓦斯巷、采區回風巷和回風橫貫,每周至少檢查一次有毒有害氣體和發火征兆。放頂煤工作面上隅角、有一氧化碳、高溫的密閉或其它高溫點、火區必須每周取樣化驗一次,其它工作面每月化驗一次。對高溫點和有一氧化碳的地區(采空區、工作面及局部地點)要加強觀測,必須如實填報防治自然發火報表。
第六條 礦井的水平及采區設計時必須充分考慮防治自然發火的需要,水平、一翼、采區預留煤柱寬度不小于20米,以免采空區相互串風,相互影響。
第七條 健全井下消防材料庫,必須按照《防滅火技術規范》要求配齊井上、下消防材料,并及時更換。為及時搶救事故,要在井下重點防火地區建1~3個消防材料庫,并配備最基本的消防器材,詳見附表。
第八條 健全完善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統。井下消防管路系統在帶式輸送機巷道中應每隔50米設置三通和閘門,其他巷道每隔100米設置三通和閘門。地面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200m3的水量。
第九條 礦井通風阻力要符合《煤礦井工開采通風技術條件》要求。
第三章 采煤工作面防治自然發火管理
第十條 礦井設計工作面的同時要充分考慮防治自然發火的需要,合理確定工作面尺寸,放頂煤工作面合理推進度不小于30米/月,相鄰工作面采空區預留煤柱不得小于5米。
第十一條 放頂煤工作面必須編制防治自然發火安全技術措施和防治自然發火專項設計。內容包括注漿(注氮)系統、相鄰采空區防治自然發火要求、生產期間注漿要求、預測預報相關要求和封閉相關要求等。
第十二條 加強采煤工作面注漿工作。每一放頂煤開采工作面必須在上隅角安裝2趟注漿管路,采用交替埋管注漿法,放頂煤工作面注漿每天至少注漿兩個班,出漿口間距不得大于20米。俯斜開采的工作面必須每隔20米對整個工作面進行預埋注漿管并加強注漿。
第十三條 減少放頂煤工作面向采空區擴散風量,縮小采空區氧化帶寬度。(1)采用放頂煤工藝開采的采煤工作面,根據自然發火情況采取在下端頭垛土袋墻或煤袋墻措施。(2)工作面下隅角吊防火風帳,成“L”型,風帳沿下順槽貼下幫超前3米,沿下機尾后部緊貼采空區,綜采延至工作面第一組支架,炮采向上延伸10米,緊貼采空區側吊掛,風帳吊掛要求上接頂下接底。
第十四條 加強放頂煤工作面開切眼后50m和停采線前20m范圍內的采空區防治自然發火管理。為防止以上2個范圍內丟煤多,回采時間長,造成自然發火事故,注漿時要在漿液中添加工業鹽或其它防滅火材料,回采結束后要立即封閉,封閉后要對停采線壓注防滅火材料。
第十五條 煤柱工作面的回采,要充分考慮其相鄰采區的發火情況及回采時對采空區所造成的影響,回采設計必須報煤業公司審批。放頂煤工作面采空區因各種原因所丟煤柱,5年之內不準殘采;5年后確需殘采,必須報煤業公司批準。不經批準嚴禁擅自回采。
第十六條 加強工作面放煤工作,提高回采率,工作面回采率不得低于85%。
第十七條 工作面必須保持足夠的通風斷面,回采工作面進回風兩端風壓差不應大于200Pa,超過的應采取降壓措施。
第十八條 對于因發火,或因有自然發火危險影響而封閉的工作面嚴禁擅自啟封,如需啟封,必須達到《煤礦安全規程》第248條規定之要求,報煤業公司審批,否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并嚴肅處理。
第十九條 對自然發火隱患采面采取重點治理。對有自然發火隱患的采面,必須進行24小時注漿,并在漿液中添加工業鹽或粘稠劑;做好相關密閉的堵漏工作;采取并提前壓注羅克休、馬麗散等新型防滅火材料封堵漏風通道;積極采用注凝膠、注氮氣等技術措施進行滅火;CO濃度超限必須立即停止生產,進行處理;必須確保礦井及該地區的通風系統穩定,確需調整通風系統時必須報煤業公司批準。
第二十條 建立采面推過橫貫和回采結束報告制。在工作面推過橫貫或回采工作面結束后,礦井必須立即向煤業公司通風管理部門匯報,通風管理部門對工作面密閉的建造時間和質量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四章 掘進工作面防滅火管理
第二十一條 加強掘進工作面防滅火工作,防止瓦斯燃燒和炮后火災事故。(1)加強掘進通風瓦斯管理,通過增加風量、減少循環進度和采取邊掘邊抽等措施,杜絕炮后瓦斯濃度超限現象;(2)裝藥必須按規定使用水炮泥,并用黃土炮泥充滿填實;(3)采掘工作面必須按規定敷設2″及以上的消防管路,管路末端距離工作面不得超過20m,前方用軟管聯接至工作面;工作面水壓不得低于0.4MPa,水量不小于0.6m3/min;水管不到位、水壓低、水量不足的工作面一律不得生產。
第二十二條 加強巖巷橫貫揭煤管理,煤巖交接處掘進期間,必須控制一次拉炮的裝藥量,防止造成頂煤垮落冒頂。煤巖交接處前后15m要求進行噴漿處理,噴層厚度不低于200mm,并在不同位置預留10個以上注漿、注水孔。
第五章 采空區密閉防治自然發火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合理確定停采線。回采工作面設計停采線至邊界距離不得小于15米,為永久密閉提供位置,密閉處因圍巖破碎,存在漏風裂隙通道,必須采取充填加固圍巖和堵漏措施,確保封閉嚴密,不漏風。
第二十四條 采面推過橫川5天以內必須回收完橫川內設備,10日之內構筑永久密閉。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炮放工作面25日之內必須回收完設備,1個月之內完成構筑永久密閉工作;綜采工作面35天內必須回收完設備,45天內完成構筑永久密閉工作。密閉施工要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確保工程質量和通風系統穩定,造成自然發火或CO超限要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第二十五條 采空區構建永久密閉前,要先構建5米長的防爆墻。采空區永久密閉一組兩道,密閉前后5米范圍內巷道斷面必須規整。靠采空區側的一道密閉與采空區相距不得小于10m,厚度不得小于500mm,靠外一道密閉距第一個通道口距離不得大于5m,厚度不得小于800mm。兩道密閉中間填高度為1米的黃土,并用水澆實,頂部預留注漿孔。密閉構建完成后,要進行間隔預防性注漿,直至密閉注死。
第二十六條 建筑永久密閉采用磚、沙、灰結構,不得用料石替代,水泥砂漿比例不得大于1:4,并加水充分混合,砂漿要飽滿,墻心逐層用砂漿填實,嚴禁干漿砌筑。密閉要求按規定掏幫、掏底、挑頂,找到原巖或實體煤位置,深度不小于200mm,密閉墻體空間的所有木料、木鋼性支護、設備等必須拆除。錨網支護巷道有壓力、脫皮、裂隙的地點也要按以上深度掏槽,并充填裂隙。
第二十七條 砌筑密閉到中上部時,要預留觀測孔及灌漿孔,兩密閉墻中間也要留設灌漿孔及返水孔,密閉建成后進行間隔預防性注漿。兩注漿孔孔徑不得小于1.5寸,觀察孔要設鐵堵頭。墻內有水的密閉還要增設反水池(或反水管)。
第二十八條 對每組新建的采空區永久密閉,設專人進行預防性注漿,密閉施工結束3個月內必須將墻間注滿。確因條件限制,注漿困難,又有漏風、高溫或有CO的密閉,必須增建密閉后將墻間注滿。
第二十九條 必須建立永久密閉管理臺帳,在臺帳中必須注明施工責任人、分管負責人和主管負責人。
第三十條 要加強通風系統管理,避免或減少采空區漏風,盡可能使封閉區處于通風網絡的角聯支路,盡可能使封閉區所有密閉同時處于通風系統的進風側或回風側。
第六章 加強注漿站考核
第三十一條 煤業公司要加強防滅火工作考核,建立健全注漿工作的監督檢查機制,預防自然發火事故的發生。
第三十二條 礦井要加強井下注漿站考核工作,建立注漿站檔案,詳細記錄每小班注漿時間、注漿量,做到有記錄可查。
第三十三條 加強對注土量考核,做好防治自然發火基礎工作,每月由礦下達計劃。加大漿液濃度,漿液水土比不得低于5:1。
第三十四條 礦井要加強對注漿站的檢查指導工作,確保注漿站嚴格執行注漿計劃。
第七章 科研
第三十五條 加大防治自然發火技術研究力度。重點加強工作面兩端、兩線防治自然發火技術研究,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積極推廣放頂煤工作面噴灑防滅火阻化劑和采空區凝膠堵漏技術。對高溫、有一氧化碳地點,要預注復合膠體,對漏風密閉噴樹脂快速封密材料,堵絕漏風。保證足夠的科研投入,推廣應用防治自然發火的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設備,提升礦井安全裝備水平和技術保障能力。
第三十六條 煤業公司和生產礦井要加強防治自然發火技術交流和專業技術培訓工作,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分級分類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執行能力。容易自燃和自燃礦井的井下作業人員,每年應接受不少于15天時間的防治自然發火專項培訓,防治自然發火專業人員每年應接受不少于1個月時間的防治自然發火專項培訓,不斷提高作業人員的技術素質。
第八章 獎懲
第三十七條 煤業公司要按照集團公司工資管理規定,建立防滅火工作激勵機制,完善防治自然發火工作的考核方法,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三十八條 煤業公司、礦井要認真執行《防治自然發火管理辦法》,制訂詳細的防滅火工作職責范圍和獎罰制度,做到權責分明,獎罰分明。對違反《防治自然發火管理辦法》造成火災事故的,按事故性質和危害程度追究責任;對未發生自然發火災害事故的礦井和工作成績優異的有關人員給予獎勵。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防治自然發火管理辦法》與國家安全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有抵觸之處或沒有規定的,按照國家安全法規和上級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集團公司所屬技術改造礦井和改擴建礦井,比照生產礦井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防治自然發火管理辦法》的修改和解釋權屬于河南煤業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十二條 《河南煤業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防治自然發火管理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