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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礦井防治水管理辦法(試行)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5-01-27 21:54 來源:煤礦安全網

      礦井防治水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了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礦井水文地質規程》、《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河南省煤礦水害防治工作若干規定》(試行),杜絕重大水害事故,保障職工安全,保護國家資源和財產,保證河南煤業化工集團生產持續穩定發展,特制定《河南煤業化工集團礦井防治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第2條 煤業公司總經理、各礦礦長全面負責本單位防治水工作,總工程師具體實施和主抓礦井水害的防治工作。地測處或生產技術部(地測科或生產技術科)負責技術指導、計劃落實、監督和檢查工作。

      第3條 煤業公司和礦井應分別成立礦井防治水工作領導小組,設置防治水組織機構和配套的防治水管理制度,配備能夠滿足生產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編制中長期防治水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要保證防治水工作的人員和資金投入和設備、材料等物資的供應。

      第4條 按照“預測預報、有疑必探、有水必治、先治后采”的16字防治水方針,在有突水威脅的礦井、采區、頭面區域內(老空區)掘進時,必須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掘、長探短掘、有水必注(控)”的原則;頂板水防治堅持疏放(排)或留設隔水煤柱的原則;在有底板突水威脅的礦井、采區、采面回采時,必須堅持“探查先行、以堵為主、疏堵結合、分類治理、綜合治理”的原則,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章 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第5條 堅持防治水工作“年報、月報制度”和“防治水月例會制度”,認真開展水害因素分析和水害預測預報工作,其基本要求是:

      一、礦井根據每年采掘生產計劃,逐頭逐面進行水害因素綜合分析,編制礦井年度防治水計劃,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于前一年12月底以前報煤業公司審批。

      二、礦井每月底前召開地質及水文地質綜合分析例會,及時對當月防治水工作進行總結,安排下月采掘區域水情水害預報和防治水工程計劃,水情水害預報必須既有文字又有圖紙,較準確地預報出水情水害的威脅程度,并做出處理意見,保證礦井正常生產。當月防治水工作總結和下月計劃一并報煤業公司。各煤業公司匯總分析后,月底前報集團公司備案。

      三、為了加強地質及防治水工作,促進各礦地質人員的技術交流和地質條件的互相了解,在工作方法上做到取長補短、積累經驗,共同分析和研究各礦當前地質及防治水工作的重點和難點問題,找出解決問題的有效方法和途徑,礦井每月28日前定期召開一次礦井地質及防治水工作分析和研究例會,煤業公司每季度召開一次礦井地質及防治水工作分析和研究例會,研究防治水工作。

      第6條 各項防治水工程必須有方案設計、施工設計、單孔設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并按規定程序審批,工作結束后有總結報告。各種防水煤柱的留設應嚴格按照《礦井水文地質規程》執行。斷層煤柱留設的實際寬度必須打鉆探測,確保其可靠性。

      第7條 各礦要加強中央泵房、采區泵房排水設備的檢修、維護工作,確保設備臺臺完好。水倉、水溝中的淤泥每年至少清理兩次,在雨季以前必須清理一次。

      礦井要根據井下突水點的具體情況積極開展注漿堵水工程,以減少排水費用,增加礦井抗災能力。要編制堵水工程施工設計,經總工程師批準上報煤業公司審查。注漿堵水期間必須嚴格按照設計施工,工程結束后要及時提交總結報煤業公司存檔。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礦井修筑防水閘門(墻)實行分翼、分水平隔離,按照有關規定加強防水閘門的日常管理,確保突大水后能夠及時關閉。

      第8條 煤業公司每季度組織一次防治水安全檢查,礦井每月對礦井水害進行排查,檢查要有記錄,并有書面整改意見、整改責任人、整改結果和整改記錄。

      第三章 礦井水文地質觀測

      第9條 隨著礦井的開拓延伸,面積不斷擴大,要繼續補充井上下水文觀測孔,完善地下水動態觀測系統。具體要求如下:

      一、各觀測孔要統一編號,設置固定觀測標志,妥善管理,測定孔口坐標和標高。觀測點標高每年要復測一次,如有變動,及時修正。井下水文觀測孔必須專用,不允許做井下供水孔使用。

      二、沒有水位自記儀的礦井,正常情況下每月觀測3次,遇有突水等異常情況,要根據需要增加觀測次數。觀測方法和精度要符合“礦井水文地質規程”第10條的要求。

      三、觀測資料必須及時整理成觀測臺帳并繪制水位及相關曲線圖,及時修正礦井等水位(壓)線圖。

      第10條 礦井要加強地面水體如水庫、水井、河流、老窯井筒、鉆孔等水文觀測,建立臺帳,納入礦井水文觀測檔案。

      第11條 加強井下水文地質觀測工作,具體要求:

      一、當采掘工程揭露含水層時,應詳細描述其產狀、厚度、巖性、構造、裂隙的發育和充填情況,揭露點的位置及標高、出水形式、涌水量、水溫等,并采取水樣進行水質分析。

      二、對出水裂隙,應測定其位置、產狀、長度、寬度、數量、形狀、尖滅情況、充填程度及充填物,觀測地下水活動的痕跡,繪制裂隙玫瑰圖,并選擇有代表性的地段測定裂隙率。

      三、突水點的觀測和編錄。應詳細觀測記錄出水的時間、地點、確切位置、出水層位、巖性、厚度、出水形式、圍巖破壞情況,測定涌水量、水質等(含水層水溫變化大的應測定水溫)。同時應觀測附近出水點和觀測孔涌水量、水位的變化,并分析突水原因。所有突水點都要編制卡片、附平面圖和素描圖,主要出水點可作為動態觀測點。

      四、對有底板突水威脅的采面,為防止大的突水事故發生,要對采場底板突水征兆嚴加觀測,發現底板鼓起、開裂、滲水等異常現象,要立即報告礦調度室及有關礦領導,以便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大的突水事故發生。

      第12條 礦井涌水量觀測:

      一、應分煤層(或煤組)、分采區、分主要出水點設站進行觀測,每月觀測不少于3次。

      二、對新揭露的出水點,在涌水量尚未穩定和尚未掌握其變化規律之前,應視具體情況加密觀測。對潰入性涌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前,應每隔1~2小時觀測一次,以后可適當延長觀測間隔時間。涌水量穩定后,可按井下正常觀測時間觀測。

      三、礦井涌水量的觀測,要注重觀測的連續性,每月觀測不少于3次,精度誤差不得超過±10%,具體采用浮標法、容積法、堰測法、流速儀法或其他先進的測水方法(根據各礦的實際情況,可在水倉進水口設堰觀測),最好采用兩種觀測方法進行對比,減少誤差。儀器工具儀表要定期校驗,以減少人為誤差。

      四、設計等部門采用或上報的涌水量數據,要以礦地質部門提供為準。

      第四章 井下防探水

      第13條 集團公司所屬大部分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斷裂構造發育,礦井水害問題較為突出。為了防止工作面底板裂隙突水、斷層突水、陷落柱突水、采空區透水和頂板水,必須加強井下探放水工作。

      一、在巷道掘進過程中,對可疑地區先用物探超前探測,疑有含水構造時,精心作好探放水工程設計,提前打鉆探明構造性質及富水性,必要時進行超前預注漿。

      二、工作面回采前,必須先進行物探,查清工作面內斷層、陷落柱、底板裂隙賦水性及原始導高等情況,依據物探結果,編制防治水工程設計和施工措施,報煤業公司批準后,礦總工程師組織實施。

      三、隨著開采面積的增大,采空區面積也不斷增加,采空區探放水工作也將成為防治水工作的重點,因此必須準確掌握采空區內積水區的具體位置、標高、積水范圍和積水量。嚴格按照《礦井水文地質規程》、《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做好探放水工作。

      第14條 在受水威脅的地區,必須堅持“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十六字原則。采掘工程施工前,應對其周圍的地質構造、裂隙發育、水壓、采空區積水量、等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及時提出水情水患預報。對可疑區采用物探、鉆探等方法予以查清。受地面水體威脅的采掘活動,必須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15條 各項探放水工程必須按照《水文地質規程》編制專門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礦總工程師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五章 工作面物探及底板注漿改造

      第16條 有突水危險的工作面,在回采前必須進行物探探水,根據物探結果,指導防治水鉆探注漿工程的設計工作,以便提高防治水效果和提高工作效率,縮短防治水工期,保證工作面正常接替回采。工作面鉆探注漿防治水工作結束之后要再進行一次物探,檢查注漿效果。

      第17條 對每個工作面應依據物探結果,編制防治水工程設計和施工措施,報煤業公司批準后,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實施。

      第18條 根據物探結果進行最優化的防治水工程設計,力求用最少的鉆孔數量和鉆探工程量達到工作面底板注漿改造的目的。防治水工程設計除對鉆孔參數具體設計,還要對鉆孔施工技術有明確要求。

      第19條 地面注漿站和井下注漿地點必須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第20條 利用井下注漿泵注漿嚴格按照《井下注漿泵操作規程》執行。

      第六章 防治水工作考核制度

      第21條 集團公司建立防治水工作激勵機制,設立水害防治專項基金,專門制訂考核細則,每年對煤業公司、生產礦井的水害治理、底板加固、突水點封堵等工作進行專項考核,嚴格按照考核細則獎懲。

      第22條 煤業公司要嚴格執行《礦井防治水管理辦法》,明確防治水工作職責范圍,做到權責分明;制訂嚴格的考核辦法,對礦井防治水工作按月進行考核。完成本月防治水工程計劃、不發生突水事故、保證礦井正常生產的,要對防治水有功人員進行獎勵;對防治水工作效果差、影響正常生產的,要對有關人員進行處罰;造成突水事故的,按事故性質和危害程度追究責任。

      煤業公司防治水工作職責范圍和考核辦法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23條 煤業公司每月對防治水情況進行總結,總結材料于月底前上報集團公司,對防治水工作取得的成績、好的做法和經驗以及存在的問題和不足要在集團公司辦公網上公布。

      第24條 本管理辦法與《煤礦安全規程》、《礦井水文地質規程》、《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地測防治水安全質量標準化及考評級辦法》一并執行,凡與上述法規有抵觸或未述及的內容,均以原法規為準。

      第25條 本管理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為河南煤業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00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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