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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爆破器材各工種操作規程匯編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5-01-05 21:51 來源:煤礦安全網

      煤礦爆破器材各工種操作規程

      一、爆破器材庫庫房管理操作規程

      (一)雷管測阻操作規程

      1、把雷管裝入測阻安全筒內,腳線從孔中引出,確認關好安全門。

      2、按腳線顏色分出兩極。

      3、打開電雷管測試儀電源,并按說明書使用方法調試好測試儀,要時刻注意電池電量確保電量充足。

      4、固定好腳線一端后進行逐發測試并按規定高低值段做出標記。

      5、發現不合格雷管抽出報廢存入專用箱并登記。

      6、分出高低阻值雷管并把腳線扭成短路。

      7、全程序完成后按規定裝入放炮員專用柜備發。

      (二)爆破器材庫保管、發放及退庫操作規程

      1.爆破器材到庫后,庫房管理員首先將爆破器材放入壁槽內,再核對數量、規格,最后記賬。

      2.雷管的發放:庫房管理員在接到爆破器材領耗專用單后,首先要核對爆破員簽字、爆破員本人以及爆破資格證,三樣必須相符,然后按單據上填寫的品種、數量發放雷管、炸藥。

      3.在爆破員領取爆破器材的同時,填寫《爆破器材出庫單存根》,待爆破員核實領取數量無誤后簽字。

      4.雷管的退庫:庫房管理員在接到爆破員的領耗專用單,首先要核對領耗專用單上的實領數量、實耗數量、跟班隊長或班長簽名、簽字時間,然后核對爆破員本人的簽字與照片等項目,全部無誤后,在背藥工的監督下吩咐爆破工打開炸藥箱和雷管箱,進行清點并回收剩余的爆破器材。最后,由爆破工監護,庫房管理員分別在爆破器材領耗專用單和“一炮三檢”本上簽上本人姓名,并將爆破器材領耗專用單收回存放。

      5.庫房管理員對退回庫房的炸藥要及時放回到壁槽內,雷管要進行二次測阻,阻值合格,將腳線短接后放回到放炮員周轉柜內。阻值不合格的,將腳線剪掉進行報廢處理。

      6.庫房管理員在爆破器材發放完畢后,應立即對每個壁槽內爆破器材庫存數量進行核對,并將剩余數量填寫到壁槽旁的標志牌上。

      7.報廢雷管的回收,庫房管理員對于爆破員退回的報廢雷管,將腳線剪掉后放入報廢雷管箱內,并記錄到報廢雷管臺賬。

      二、爆破工操作規程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 井下爆破工作必須由責任心強的專職爆破工擔任,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持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方可上崗。

      第二條 爆破工必須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礦安全規程》有關通風、瓦斯、爆破和爆破器材管理的有關規定,切實實行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技術安全措施、爆破說明書及本操作規程。

      第三條 爆破工應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嚴禁穿化纖衣服。

      第四條 不合格的放炮器、爆破母線、瓦斯報警儀不準下井使用。

      第五條 在高瓦斯礦井及煤塵有爆炸危險的煤層中爆破,必須采用正向爆破,嚴禁反向爆破。

      第六條 嚴禁采用糊炮或明炮。

      第七條 采煤工作面裝藥與回柱、裝藥與爆破、回柱與爆破;掘進工作面打眼與裝藥、裝藥與機械出煤等嚴禁平行作業。

      第八條 地質變化地帶、冒頂區、安全出口以及頂板破碎、煤層松軟、容易冒頂片幫地段要少裝藥、放小炮或不爆破。

      第九條 貫通爆破、采煤工作面開幫生產必須嚴格遵守作業規程的規定。

      第十條 處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時,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330條規定執行。挑頂、刷幫、臥底、落車等特殊爆破,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措施

      第十一條 高瓦斯采掘工作面爆破,必須嚴格執行特殊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 裝藥封泥應由爆破工和班組長進行。

      第十三條 爆破器材存放:

      1.爆破器材箱必須存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的地點;爆破時必須把爆破器材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爆破器材箱內只準存放爆破器材并上鎖,嚴禁存放其它物品;

      2.裝藥前,爆破器材在工作面臨時存放時,必須放置在距工作面至少30米以外,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遠離機電設施的安全地點,并且應將爆破器材裝在藥包內。

      3.存放爆破器材地點不準有任何人休息。

      第十四條 爆破工的工作順序:

      準備(領取工具和爆破器材→運送爆破器材→存放爆破器材→裝配引藥)→檢查處理→爆破操作(裝藥→設警戒→聯線→爆破→驗炮→撤除警戒)→收尾工作。

      (二)準備、檢查與處理

      第十五條 與區隊聯系確定當班使用爆破器材、雷管數量。

      第十六條 領取并檢查爆破器,瓦斯報警儀。

      第十七條 爆破母線的長度、材質符合要求,并帶齊藥包、炮針、炮棍、小刀、警戒牌(網)等爆破工具。

      第十八條 領取電雷管、爆破器材:

      1.當面點清雷管數量。

      2.檢查雷管編號,無編號雷管嚴禁領取。

      3.領取的電雷管必須裝在雷管箱內并加鎖,必須由爆破工親自攜帶。

      4.領取爆破器材的數量由爆破工當面按卷點清,交給生產單位背藥工,裝入藥箱中,在爆破工監護下運送到指定地點。

      5.攜帶爆破器材人員須直接運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6.攜帶爆破器材人員嚴禁乘坐人車。

      第十九條 準備好足夠使用的引藥、炮泥、水炮泥。

      第二十條 裝配引藥:

      1.只準由爆破工裝配引藥,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2.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雷管時,不得手抽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應將成束的電雷管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抽出單個電雷管后,必須將其腳線扭結成短路。

      3.裝配引藥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爆破工作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爆破器材箱上裝配引藥,裝配引藥的數量,以當時當地需要的數量為限。

      4.裝配引藥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沖擊,折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5.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嚴禁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

      6.電雷管插入藥卷后,必須用腳線將藥卷纏住,并將電雷管腳線扭結短路。

      7.每個藥卷內只準插入一發電雷管。

      8.裝好的引藥要整齊擺放在藥箱內,點清數量,不準隨地亂放。

      第二十一條 裝藥前,爆破工、班組長和瓦斯檢查員要對工作面及炮眼進行全面檢查,查出問題應及時處理。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嚴禁裝藥:

      1.采掘工作面的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或者支架有損壞,或者傘檐超過規定。

      2.爆破地點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0.8%。

      3.在爆破地點20m以內,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體堵塞巷道斷面1/3以上。

      4.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 、有顯著瓦斯涌出、煤巖松散、透老空等情況。

      5.采掘工作面風量不足。

      6.炮眼內的煤(巖)粉未清理干凈。

      7.炮眼深度、角度、距離和位置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8.裝藥地點20米以內煤塵堆積、飛揚。

      9.裝藥地點有片幫、殘炮未處理的。

      10.發現拒爆、殘炮未處理的。

      (三)裝藥、爆破操作

      第二十二條 裝藥、爆破操作步驟:

      1.用炮棍、掏勺或掃眼器將炮眼內的煤巖粉清理干凈。

      2.爆破工必須按照爆破說明書進行裝藥。各炮眼的雷管段號要與規定的起爆順序符合,嚴禁錯裝、亂裝。

      3.裝藥順序依次為爆破器材、水炮泥和封泥。為防止炮眼空余部分積聚瓦斯,炮眼剩余部分應用炮泥全部封滿。打眼后又不需裝藥的炮眼必須用炮泥封實。

      4.裝藥時要一手拉腳線,一手拿一個木制炮棍將藥卷輕輕的推入,不得沖撞,用力要均勻,炮眼內的各藥卷必須彼此密接。

      5.裝藥后,必須把電雷管腳線懸空并扭結短路,嚴禁將雷管腳線與運輸設備、電氣設備以及采掘機械等導電體相接觸。

      6.裝藥結構宜采用正向起爆方式(即起爆藥包位于柱狀裝藥的外端,靠炮眼口,雷管底部朝向炮眼底部的起爆方法),無論正向裝藥結構還是反向裝藥結構都嚴禁裝墊藥,蓋藥。

      7.封泥應先裝長度100mm左右的炮泥,再裝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部分應用粘土炮泥或不燃性的、可塑性的松散材料制成的,嚴禁使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可燃性材料做封泥。

      8.封泥時,應一手拉腳線,一手用炮棍輕輕推填炮泥并搗實防止將水炮泥搗爛,嚴禁使用滴水的水炮泥。

      9.炮眼封泥量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329條規定。

      第二十三條 掘進工作面必須全斷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面一次爆破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嚴禁一次裝藥分次起爆。嚴禁在一個采煤工作面使用兩臺爆破器同時進行爆破。

      第二十四條 爆破母線的敷設:

      1.爆破母線必須符合標準

      2.爆破母線和連接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必須相互扭結并懸掛,不得同軌道、金屬管路、金屬網、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接觸。

      3.巷道掘進時,爆破母線應隨用隨掛,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線。

      4.爆破母線與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掛在巷道的兩側。若條件不具備時需掛同側,必須掛在電纜的下方, 并保持0.3m以上的距離。

      5.只準采用絕緣母線單回路爆破,嚴禁用軌道、金屬網、水或大地等當作回路。

      6.爆破前,爆破母線必須扭結成短路。

      第二十五條 爆破前,班組長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通路上擔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員必須在安全地點警戒,警戒線處設置警戒牌等標志。爆破時,警戒人必須在“一炮三檢”本上簽字,班組長清點人數后,方可下達爆破命令。

      第二十六條 貫通爆破,當兩工作面相距20m時,必須在待貫通地點相連通的巷道安全地點設警戒,并嚴格執行爆破和瓦斯檢查制度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爆破前,爆破工、班組長、瓦斯檢查員都必須在現場執行“三人連鎖放炮制”。爆破工將“警戒牌”交給班組長,由班組長派人去警戒,并檢查頂板支架情況。然后將自己攜帶的“命令牌”交給瓦斯檢查工,檢查瓦斯、煤塵合格后,將自己攜帶的“放炮牌”交給爆破工,爆破工發出爆破口哨后進行爆破作業。爆破后,三牌各歸其主。

      第二十八條 聯線方式與要求

      1.各炮眼雷管腳線之間的連接方式應按作業規程的要求連接。

      2.腳線與腳線的連接由經過培訓的班組長協助爆破工進行。腳線與母線連接必須由爆破工親自操作,其他人不得參與連線。嚴禁一次連線掐段爆破。

      3.腳線與母線連接后,爆破工必須最后離開爆破地點。

      第二十九條 在連線和爆破前,爆破工、班組長、和瓦斯檢查工必須第二次檢查爆破地點,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準連線爆破。

      1.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1~5款和8、9款問題重新出現時。

      2.未按照第25、26、27條規定設置好警戒,以及未執行“三人連鎖”制度的。

      3.爆破母線長度不符合規定,警戒距離不符合規定的。

      4.應掩蓋和維護的設備、設施,未進行妥善掩蓋和維護的。

      5.分組響炮時,崩倒的支架未扶好的。

      第三十條 爆破

      1.母線與腳線連接后,爆破工即吹第一次口哨大聲叫喊“要爆破了”。

      2.爆破工沿線路檢查時,第二次吹口哨并大聲喊“爆破了”。

      3.爆破工到達爆破地點后,接到班組長爆破命令后,將母線連接在爆破器的接線端擰緊,在第三次吹口哨并大聲叫喊“響炮了”。等待5秒后確認警戒范圍內無人,用鑰匙將開關轉到充電位置,待氖燈閃光穩定,將開關鑰匙轉到放電位置,將電雷管引爆。

      4.爆破后,首先取下爆破器鑰匙,由爆破工隨身攜帶,嚴禁轉交他人,然后將母線從爆破器上摘下并扭結成短路。

      第三十一條 爆破過程中,因其它原因終止響炮,再次響炮前,采掘班隊長應對爆破區域的人員進行清點并撤離至警戒線以外安全地點。并再次執行“三人連鎖”爆破制度

      第三十二條 采煤工作面爆破分為若干組,每組爆破或單發爆破,以及掘進工作面每次響炮都應執行“一炮三檢”,并認真填好記錄。

      第三十三條 爆破后檢查與驗炮

      1.炮煙排除后,爆破工,班組長和瓦斯檢查員同時進行爆破后的檢查工作。

      2.檢查支護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檢查瓦斯情況,符合規定方可開動電氣設備。

      4.通電后若未起爆,至少15分鐘后,方準沿線路查找拒爆原因。

      第三十四條 處理拒爆,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并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處理拒爆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由于連線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連線起爆。

      2.在距拒爆眼0.3米外另打與拒爆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爆破。

      3.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藥或從引藥之中拉出電雷管。不論有無殘余爆破器材,嚴禁將炮眼殘底繼續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這些炮眼。

      4.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被炸落的煤、矸石,收集未爆破的電雷管和藥包。

      5.在處理完畢之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

      第三十五條 裝藥的炮眼必須當班爆破完畢,如若遇到特殊情況無法當班放完時,必須在現場向下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三十六條 本班放完炮或本循環裝藥炮眼放完,待炮煙吹散以及檢查驗炮后,經班長同意,由布置警戒的班組長親自撤離警戒,其他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工作。

      (四)收尾工作

      第三十七條 爆破后,爆破工將爆破器、母線、炮棍等爆破工具收拾整理好。

      第三十八條 清點剩余的電雷管、爆破器材,填寫本班爆破器材消耗情況,并由跟班隊長和班組長簽字。將當班剩余的爆破器材入箱上鎖,剩余電雷管退庫,經庫房管理員蓋章銷賬,嚴禁他人代交,私帶上井。

      第三十九條 爆破結束后,經班組長在工作完成欄簽字后,方可離開工作地點。

      第四十條 升井后將爆破器、瓦斯報警儀交回規定的收發地點,并要參加班后會,匯報當班工作情況。

      三、爆破器材押運員操作規程

      (一)在井筒內運送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運送。

      2.必須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井上、下信號工。

      3.運送爆破器材時,必須將爆破器材裝在專用防爆火藥車內,雷管在專用防爆火藥車只能平放1層,炸藥最多不能超過4層。專用防爆火藥車車廂內部必須有膠片等軟質墊層,并有能夠外開的門進行加鎖,兩門合住門縫不得超過10mm。

      4.在裝有爆破器材的罐籠內,除爆破工或護送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

      5.罐籠升降速度,運送炸藥或電雷管時,不得超過2m/s。司機在啟動和停絞車時,應保證罐籠或吊桶不震動。

      6.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破器材。

      7.禁止將爆破器材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內。

      (二)井下用機車運送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炸藥和電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車內運輸。如用同一列車運輸,裝有炸藥與裝有電雷管的車輛之間,以及裝有炸藥或電雷管的車輛與機車之間,必須用空車分別隔開,隔開長度不得小于3m。

      2.炸藥和電雷管必須裝在專用的、帶蓋的有木質隔板的車廂內,車廂內部應鋪有膠皮或麻袋等軟質墊層。

      3.爆破器材必須由井下爆破器材庫負責人和保衛人員護送。

      4.列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m/s。

      5.裝有爆破器材的列車不得同時運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三)電機車運送爆破器材通過巷道口、彎道、硐室口、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較大等地段,以及前方有車輛存放或視線有障礙的地點時都必須減速慢行,并發出警號。

      四、背藥工操作規程

      (一)根據班前會班組長安排,填寫《爆破器材消耗專用單》三聯單并簽字蓋單位公章,交到通風隊按要求登記,并帶好三聯單、火藥箱鑰匙及領藥證準備下井。

      (二)背藥工持三聯單和領藥證進入井下火藥庫領取符合規格和數量的炸藥,并查驗領出的炸藥類型及數量是否有誤,確認無誤后,把炸藥裝入專用箱內(火藥裝箱時,要輕拿輕放),并加鎖,背好箱子,離開火藥庫。

      (三)運送火藥時,由放炮員押送,背藥工與放炮員保持10~20m距離,不得在途中戲鬧和逗留,并要注意來往車輛,堅持走人行道,不要隨意橫穿軌道,在采區上下山巷內行走時,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

      (四)經過風門、巷道叉口、拐彎、道岔地點時,要注意行車信號,不得與車輛搶行,防止傷人或擠撞藥箱。

      (五)背藥工不得將火藥中途轉交給他人,途中休息時,停放地點應選擇頂板完好,遠離電氣設備的地方。

      (六)背送藥途中發生異常情況,應立即到附近電話向隊值班室和礦生產調度室匯報清事故原因、地點及有關情況。

      (七)進入作業地點后,把炸藥雷管箱分別放在頂幫完整、支護良好、遠離電氣設備和導電物體的干燥地方,并派專人看管,其余無關人員要遠離背藥箱。

      (八)下班前,背藥工要把本班剩余的炸藥和放炮作業后未使用的炸藥全部收集并裝箱加鎖,同時做好火藥消耗記錄,按運送作業有關標準要求,將藥箱送到井下火藥庫,并同火藥管理人員辦理清理退藥手續,辦好清退手續后,拿上鑰匙準備升井。

      (九)升井后到隊值班室把本班炸藥消耗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向值班隊干匯報,并將《爆破器材領耗專用單》區隊留存聯交回隊部存檔。

      五、班組長裝藥操作規程

      (一)裝藥工應根據本班爆破作業計劃,做好作業前的準備工作。

      (二)準備封孔炮泥,粘土加工,長80mm左右,直徑略小于炮眼直徑,水炮泥拿到注水處,注滿水。

      (三)打眼工作完成后,裝藥工到工作面逐一檢查炮眼深度、角度、位置是否符合放炮說明書的規定,并檢查作業區的支護情況是否完好,對不符合裝藥條件的拒絕裝藥。

      (四)清除眼內余粉,根據作業規程的裝藥量,將藥卷按順序放進炮眼口,用炮棍輕輕推入眼底,送藥時,不得用力過猛。

      (五)裝引藥時,把引藥放在炮眼口,一手輕輕拉住腳線,緊貼眼壁,另一手用炮棍把引藥輕輕推入,與藥卷緊緊相連,密切接觸。

      (六)按規程規定的封泥長度與次序,一手拉腳線,一手用炮棍推填炮泥逐漸搗實。先緊靠藥卷填上100mm的炮泥,然后裝填水炮泥一個或數個,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充填炮泥。

      (七)裝藥后,必須把電雷管腳線懸空,嚴禁電雷管腳線、爆破母線與運輸設備和電氣設備以及機械等電體相接觸。

      (八)在裝藥時,如果工作面出現涌水、瓦斯涌出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裝藥工作,向班組長匯報,并及時向礦調度室匯報。

      (九)處理瞎炮的裝藥工作,應按程序依次進行,嚴禁違章裝藥。

      六、電機車司機操作規程

      (一)一般規定

      1.電機車司機必須熟悉并遵守本規程的各項規定。本規程中未包括的內容,應按產品說明書等技術文件的規定執行。

      2.操作時,司機保持的正常姿勢為:坐在座位上,經常目視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動手輪。制動手輪停放位置,應保證手輪轉緊圈數在2~3圈的范圍。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

      3.嚴禁甩掉保護裝置或擅自調大整定值;或用銅、鐵絲等非熔體代替保險絲(片)等熔體。

      4.司機不得擅自脫崗、離崗。司機需離開崗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器手把取下,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在有坡度的地方,必須用可靠的制動器將車輛掩住。嚴禁在機車行駛中或尚未停穩前離開司機室。

      5.蓄電池電機車,不得使蓄電池過放電。

      6.使用電機車牽引或推頂脫軌的機車或礦車復軌時,應有可靠的防倒、防跑措施,如借助復軌器等。

      (二)開車前的準備

      1.司機必須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詳細了解列車運行狀況、信號及線路狀況、存在的問題等,并對電機車全面檢查:

      (1)司機室頂蓬和門完好。

      (2)連接器良好。

      (3)手閘及撒砂裝置靈活有效。

      (4)照明燈明亮,喇叭或警鈴音響清晰、宏亮,紅燈正常。

      (5)通訊裝置正常。

      (6)蓄電池電壓符合規定。

      (7)蓄電池箱應固定穩妥,鎖緊裝置應可靠。

      (8)在切斷電源的情況下,轉動控制器,換向和操作手把靈活,閉鎖可靠。

      (9)架線電機車集電器起落靈活、不偏斜。

      2.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必須及時處理或向當班領導匯報。當電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都不得使用該機車。

      3.按規定向機車各注油點加注適量的潤滑油;沙箱內裝滿符合規定粒度的干燥細沙。

      4.開車前和跟車工一道檢查車輛組列、裝載情況等,必須符合下列規定,否則不得開車:

      (1)運送爆破器材前,由井下調度站負責安排從副井井底到爆破器材庫之間不得有其他機車運行。

      (2)運送爆破器材的列車必須掛危險物品標志。

      (3)機車和爆破器材專用車輛之間必須用礦車隔開。

      (4)如果同列車運送炸藥和雷管,裝雷管的車輛與裝炸藥的車輛之間必須用兩輛礦車隔開。

      (5)必須使用標準插銷和三環鏈。

      (6)沒有其他影響安全行車的隱患。

      (三)啟動

      1.按順序接通有關電路,啟動相應的儀器、儀表,打開照明燈、紅尾燈。

      2.啟動前,必須向調度申請發車。接到發車信號后,將控制器換向手把扳到相應位置上(“向前”或“向后”)。先鳴笛(敲鈴)示警,然后松開手閘,按順時針方向轉動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車速逐漸增加到運行速度。嚴禁司機在車外開車,嚴禁不松閘就開車。

      3.控制器操作手柄由零位轉到第一位置時,若列車不動,允許轉到第二位置(脈沖調速操作手把允許轉至60°),若列車仍然不動,一般不應繼續下轉手把,而應將手把轉回零位,查明原因。如系車輪打滑,可倒退機車,觸動放松連接鏈環,然后重新撒砂啟動。嚴禁長時間強行拖拽空轉。嚴禁為防止車輪打滑而施閘啟動。

      4.控制器操作手柄由一個位置轉到另一位置,一般應有3s左右的時間間隔(初起動時可稍長)。不得過快越檔;不得停留在兩個位置之間(脈沖調速操作手把應連續緩慢轉動)。

      (四)運行

      1.運行中,嚴格按信號指令行車。控制器操作手柄只允許在規定的“正常運行位置”上長時間停放。如必須在其他位置稍長時間停留時,也應輪流停留,避免因過久停留而過熱。

      2.調整車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柄往復轉至“正常運行”及“零位位置”停留,盡量避免使用制動閘控制車速。

      3.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

      4.行駛中,司機必須按信號指令行車,并經常注意瞭望。要注意觀察人員、車輛、道岔岔尖位置、有無障礙物等情況,注意各種儀表、儀器的顯示,細心操作。嚴禁闖紅燈。

      5.列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m/s。

      6.接近風門、巷道口、硐室出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大等處所,以及前面有人、有機車或視線有障礙物時,都必須減低速度,并發出警號。

      7.不論任何原因造成電源中斷,都應當將控制器的操作手把轉回零位,然后進行檢查,重新啟動。若仍然斷電,應視為故障現象。

      8.列車出現故障或不正常現象時,都必須減速停車。有發生事故的危險或接到緊急停車信號時,都必須緊急停車。

      (五)減速停車

      1.需要減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柄按逆時針方向逐漸轉動,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減速時操作手柄應迅速回零。如果車速仍然較快,可適當施加手閘,并酌情輔以撒砂。禁止拉下集電器減速;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時施閘。需要停車時,應按上述操作順序使列車緩慢駛至預定地點,再以手閘停止機車。嚴禁使用“逆電流”即“打倒車”的方法制動電機車或改變電機車的行駛方向。

      2.需要緊急停車時,必須鎮定、迅速地將控制器操作手柄轉至零位,電閘、手閘并用,并連續均勻地撒砂。

      3.制動時,不可施閘過急過猛,否則容易出現閘瓦與車輪抱死致使車輪在軌道上滑行的現象。出現這種現象,應迅速松閘緩解,而后重新施閘。

      4.制動結束,必須及時將控制器換向手把,操作手柄轉至零位。

      5.列車制動距離:運送爆破器材時不得超過40m。

      6.途中因故停車后,司機必須向值班調度員匯報。在沒有閉塞信號的區段,應首先在機車(列車)前后40m處設置防護,然后才能檢查機車(列車),但不允許在井下對蓄電池電機車的電氣設備打開檢修。

      七、副井把鉤工操作規程

      (一)升降爆破器材時,供應科爆破器材庫房負責人應事先匯報,經值班礦領導批準,由礦調度室通知機電一隊值班隊干,由值班隊干通知井上下把鉤工、井上下信號工和副井絞車司機。

      (二)在提升機運行期間,把鉤工必須精力集中,時刻注視指示信號、提升容器、連接裝置、安全門、鋼絲繩等設施的情況,發現異常及時匯報并采取有效措施。

      (三)嚴禁閑雜人員在井底車場附近逗留,嚴禁任何人穿越井底。

      (四)升降爆破器材時,按下列程序操作:

      1.罐籠到位停穩后,信號工放下搖臺,打開安全門,把鉤工摘下罐門,放好滑動擋車器,示意信號工裝車。

      2.裝罐必須采用人工推車方式。

      3.礦車入罐經檢查無誤后,按下閉鎖按鈕,通知信號工升起搖臺,關上安全門,發出信號。

      (五)操車前把軌道上的雜物清理干凈,避免操車時發生卡阻現象。

      (六)操車時,把鉤工嚴禁站在軌道中間,腳嚴禁踏在小車或車輪上。

      (七)運送爆破器材時不得有人員乘罐上下。

      (八)罐籠運行時,進車側的阻車器必須閉合,一切車輛禁止往井筒方向運行。

      八、副井提升機安全操作規程

      (一)操作工必須經過培訓,熟悉設備的結構、性能、技術特征及工作原理。

      (二)上班著裝應符合要求,不帶病工作。上班前嚴禁喝酒,工作時精神要集中,上崗期間不得干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

      (三)提升機操作工應遵守以下操作紀律:

      1.操作時,手不準離開手把,嚴禁與他人閑談,開車過程中不得接、打電話。

      2.操作室嚴禁吸煙,操作臺上不得放與操作無關的物品。

      3.操作工應輪換操作,每人連續操作一般不超過一小時。一次操作未結束前,因身體驟感不適,可中途停車,由另一名操作工代替,并與井口信號工聯系重新打點開車。

      4.主操作工對于監護操作工示警性的喊話,應立即執行。

      (四)提升機操作工應遵守以下安全守則:

      1.禁止超負荷運行。

      2.非緊急情況不得按急停。

      3.操作工不得擅自調整制動閘。

      4.操作工不得隨意更改繼電保護整定值和安全裝置整定值。

      5.檢修后必須試車,并做過卷試驗。

      (五)操作工應熟悉各種信號,必須嚴格按信號進行操作:

      1.當操作工對所收信號有疑問時,應立即電話聯系信號工。

      2.操作工收到信號,因故未能執行時,應通知井口信號工申請原信號作廢,重新發送信號,再進行操作。

      3.開車遵循:1停、2快上、3快下、4慢上、5慢下的信號規定(上提和下放均以小罐為準)。

      (六)運送爆破器材時,運行速度不得超過2m/s。

      (七)開車前的準備工作:

      1.按照巡檢圖表內容巡檢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2.確定正常后,操作順序如下:A-合1#或2#高壓進線柜。 B-合3#高壓出線柜。C-給低壓柜各空氣開關送電。D-按調節柜CPU復位按鈕。E-先合1#高壓出線柜,再合2#高壓出線柜。F-操作臺送磁場、快開、風機、油泵。G-安全回路復位。

      (八)開車與運行:

      1.提升機操作工接到開車信號后方可操作。

      2.接到開車信號,將可調閘向前推離緊閘位置,根據提升方向,推動主令手柄,待電流建立后,迅速將可調閘手柄推至松閘位置開始啟動。

      3.根據電流、速度情況,操作主令,加速到規定速度,達到正常運行。

      (九)提升機啟動、運行過程中,應隨時注意觀察以下情況:

      1.電壓、電流、油壓、速度等表針的指示是否正常。

      2.深度柱狀顯示器與深度數碼顯示器的數據應相符。

      3.信號變化情況。

      4.各運轉部位聲音。

      5.監視屏幕顯示應正常。

      (十)提升機正常減速:

      1.根據深度指示器以及減速警鈴及時減速(僅限緊急開車時)。

      2.罐籠到井口附近時,速度應降至0.3米/秒。

      3.根據終點信號及時將主令手柄拉至零位,將可調閘拉到緊閘位置。

      (十一)提升機運行中出現不正常現象時的處理辦法:

      1.運行中出現下列現象之一時,應立即將主令手柄拉至零位,同時將可調閘手柄拉至緊閘位置。

      (1)電流過大,加速太慢,啟動不起來。

      (2)運轉部位發出輕微異常聲響。

      (3)出現情況不明的意外信號。

      (4)過減速點不能立即減速的不正常現象。

      2.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按下急停按鈕,進行緊急制動:

      (1)可調閘操作失靈。

      (2)運轉部位發出嚴重異常聲響。

      (3)接近停車位置速度不能控制在正常范圍內減速。

      (4)到達停車位置不能正常停車。

      (5)到達停車位置速度突然升高。

      (6)出現其它必須立即停車的情況。

      3.監護操作工發現上述1.、2.中幾種情況后應立即提醒主操作工,發現2.中現象時監護操作工有權按下急停按鈕。

      4.出現上述幾種情況停車后,應立即通知維修工和有關領導進行處理,并如實填寫好記錄。

      (十二)事故停車的注意事項:

      1.運行中發生事故,故障原因未查清,禁止動車。原因查清,故障未能全部處理,但已能暫時恢復運行(包括確認是行程PLC故障,利用緊急開車方式運行),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可恢復運行,完成本次提升后再繼續處理。

      2.鋼絲繩受到猛烈拉力時(如卡罐、急停等),必須立即停車。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并對鋼絲繩進行檢查確認無異常后,方可恢復運行。

      3.過卷停車時,如未發生故障可調至相應的過卷旁通,開車返回罐籠,恢復提升。但應向領導匯報,填寫事故記錄。

      4.設備檢修或處理事故期間,操作工應嚴守崗位,不得擅離機房。檢修需要動車時,須有專人指揮。

      九、副井信號工操作規程

      (一)信號工必須熟悉本崗位信號裝置、通信裝置、操車機、阻車器、安全門、搖臺的操作方法。

      (二)信號工打點必須以小罐為主,遵循:1停、2快上、3快下、4慢上、5慢下的信號打點方法。

      (三)嚴禁用口喊、敲管子等方法發送信號。

      (四)在上崗期間,信號工應主動與把鉤工密切配合,信號工有責任監視乘人和裝車等情況;信號工在確認井底罐籠進出人員或裝車完畢,進出車側把鉤工分別按下閉鎖按鈕,發出信號指令后,方可關上安全門,抬起搖臺。

      (五)井底打點方法:井下必須先打停車點"1"后,在安全門、搖臺、阻車器都到位的情況下才能選中一個開車信號,選中后只能催點,不能再次選中其它開車信號。要想改變第一次選中的開車信號,必須先按下停車點,才能再次選中其它開車信號。

      (六)一般情況下嚴禁使用緊急停車信號,只有在發生危險情況時方可使用。

      (七)信號工應時刻注意信號裝置可能出現的非正常情況:

      1.信號發送后,聲光信號不同時出現,或僅有光信號顯示而聽不到聲響,或僅聽到點聲而無光信號顯示。

      2.罐籠在運行中,光信號突然消失。

      3.罐籠到達正常停車位置時,發送停車信號后,光信號仍不消除。

      當出現上述情況之一時,報告值班領導,通知維修工處理。

      (八)井底信號工收到信號不明或不清時,不準發出開車信號,應與把鉤工和井口信號工聯系,問明原因后,清除原發信號,再重新發送信號。

      (九)開車信號發出后,非特殊情況,不準廢除,如必須改變信號時,應發停車信號,與井口信號工、提升司機聯系好后,才準許改發信號。

      (十)開車信號一旦發出后,信號工應手不離停車信號按鈕,目送目接罐籠,并觀察罐籠、連接裝置、鋼絲繩、安全門、指示信號等運行情況,注意監聽聲響,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發出停車信號。

      (十一)開車信號發出后,如發現罐籠運行方向或運行速度與所發信號不符時,應立即發出停車信號待查明原因并處理后,方可發出開車信號。

      (十二)當提升機連續停止運行六小時以上再開車時,信號工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對所使用的信號裝置、通訊裝置、操車裝置等進行檢查、試驗,確認一切正常后,方可發送開車信號。

      (十三)作業內容變更時,井底信號工必須與提升司機、井口信號工聯系好后,才能發送信號。

      (十四)副井信號工在接到把鉤工運送爆破器材的通知后,將提升信號打至下長材信號。

      (十五)當罐籠到達正常停車位置時應及時打停車點,停穩后,經把鉤工確認后,方可人工將爆破器材專用車輛推出罐籠。

      十、炮泥擠出機操作規程

      (一)開始使用前,先檢查各部分及其聯接處有無不正常現象,確認無問題后方可通電運轉。

      (二)使用前應先空轉一周,確認無誤后,可正常運轉。

      (三)放入粉狀粘土前,必須將其中的石子、鐵絲等雜物清理掉,以免雜物進入攪拌系統引起機器卡死。

      (四)放入粉狀粘土時,保證其干濕程度能手捏成型,且沒有水滴擠出,也不會松散為準。

      (五)正常運行上粘土時,待料斗粘土剩余1/4左右時再加入粘土,嚴禁持續將料斗上滿,造成運轉阻力大,運轉速度慢。

      (六)搗固粘土時,必須使用木棍輕輕搗固,嚴禁重力搗固造成木棍卡在攪拌機內,嚴禁使用鐵棍等金屬物體搗固。

      (七)操作人員應堅守生產崗位,注意機器運行情況,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機,檢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繼續運行。

      (八)炮泥機使用完畢后應及時將料腔內剩余的泥土清理干凈。

      (九)每周檢查二次各傳動部件是否安全可靠,各聯接口處是否有松動或錯口,如有異樣及時排除。

      (十)減速器的各軸承以及減速器內應定期注油或換油,確保其正常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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