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杰:新安法亮點:重大事故隱患實現系統管理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訂案(以下簡稱安法)的學習過程中,筆者從管理學的角度又發現一大亮點,那就是緊緊圍繞安法立法目的“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重大事故隱患的系統管理,筆者通過下述篇章與大家共享下修訂前的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原安法)與安法相關的法條,并簡要分析安法重大事故隱患系統管理思維的實現。
原安法第五十條六第(三)項中首次出現“重大事故隱患””的描述: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并且在第六十六條中確定了對重大事故隱患報告舉報獎勵的原則,且文僅有3處涉及此專用名詞,且沒有相關系統管理的設計內容。
安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明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在第四十三條中確定了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重大事故隱患的報告職責,并且確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全文共有12處涉及此專用名詞,對此加以固化,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法律責任中增加一個專門規定,亦即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了強制約束,明確降級或者撤職甚至可能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簡單地對比分析,我們不難發現,安法相對于原安法,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系統管理設計上取得了極大的突破,從制度開始,到具體檢查,一直到有可能侵犯了安法立法目的的追責結束,完美地完成了突兀的行政規定到符合管理學原理系統設計的華麗轉身。楊棟梁局長明確指出,當前一些行業領域隱患比比皆是、舉目可見、伸手可抓,大量存在,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而重大事故隱患作為引發生產安全事故最大問題,安法如此強調,不能不說是安法的一大亮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