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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局部防突(掘進頭與回采面防突)方法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4-02-12 19:49 來源:煤礦安全網

      煤礦局部防突(掘進頭與回采面防突)方法
      1、石門揭煤防治突出技術措施
        (1)、石門揭煤按下列要求每次編制專門設計
         (2)、突出危險性預測
          ①、石門工作面掘至距煤層10m(垂距)之前,至少打2個穿透煤層全厚且進入頂板(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鉆孔、并要詳細記錄巖芯資料。
         前探鉆孔必須探明前方煤層賦存狀況,地質構造和工作面到煤層的距離,若遇地質構造破壞煤層賦存狀態,應適當增加鉆孔數量,以探明煤層賦存和地質構造為準。
         ②、石門工作面預測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的方法可采用鉆屑法。
       ③、采用鉆孔法預測石門工作面煤層的突出危險性按下列規定執行:
         A、石門工作面掘至距煤層的垂距:傾斜、緩傾煤層不少于3m和1.5m分別進行一次預測。
         傾斜、緩傾斜煤層的預測鉆孔數量每次不少于3個孔,鉆孔直徑為42mm。鉆孔長度要穿透煤層全厚:若是煤層的層間距小于1.5m(傾斜、緩傾斜)還應穿過層間巖層預測鄰近層的煤層突出危險性。
        B、鉆孔控制范圍:石門工作面巷道斷面前方和巷道輪廓線外不小于3m。
      C、數據測定、收集。
         預測鉆孔的巖石段可用風鉆打眼,見煤立即停止鉆進,改用煤電鉆打眼,打鉆速度應控制在每分鐘進1m左右。
      D、突出危險性判別
          采用鉆孔法預測預報的判別指標要根據本礦實測資料確定,目前尚無判別指標的礦井可參照K1值(干煤0.5、濕煤0.4)指標執行,但是必須對礦井實測資料進行收集分析總結出適應本礦特點的判別煤與瓦斯突出指標。
         ④、揭開煤層,但尚未全斷面揭開煤層全厚,必須打鉆孔預測煤層的突出危險性,并按下列規定執行。
         a、鉆孔數量不少于4個,鉆孔直徑為42mm。
         b、鉆孔控制范圍:巷道斷面前方及巷道兩側輪廓線外各不小于5m。
         c、參數測定及判別指標參照K1值(干煤0.5、濕煤0.4)。
         d、經過預測屬于突出威脅且又未發現突出預兆方可掘進。
        ⑤、凡預測K1值(干煤0.5、濕煤0.4)數據有一項超過都屬于突出危險管理范圍,要進一步采取措施,只有當預測數據不超限,也未發現其它突出預兆才能組織生產。
        (3)、石門工作面治理突出措施
         ①、石門工作面掘進到距煤層垂距(工作面到煤層的最短距離)5m,必須做到“先探后掘”,即先打探眼,并留不小于5m的超前距,然后再掘進,探到煤層必須立即停止掘進并向礦長匯報。
         ②、石門工作面掘到距煤層垂距不小于3m停頭施工排放(抽放)瓦斯鉆孔。
        ③、排放(抽放)瓦斯鉆孔布置在石門工作面和巷道兩旁,鉆孔布置見圖3。
         ④、鉆孔直徑為75mm—90mm;鉆孔各終孔點間距不大于2m;鉆孔長度必須打到煤層頂板(底板)。
         ⑤、石門工作面鉆孔控制的范圍:巷道斷面兩側輪廓線外不小于5m;巷道頂部不小于5m,巷道底部不小于3m。
        (4)、措施效果檢驗
        ①、凡是實施了治理突出措施的石門都必須進行措施效果檢驗,檢驗的方法與預測方法相同,判別指標按K1值(干煤0.5、濕煤0.4)規定執行。
        ②、距煤層垂距不小于3m處進行措施效果檢驗,測定數據不超限,并未發現其它突出預兆,允許掘至距煤層垂距1.5n位置再進行措施效果檢驗。
        ③、檢驗鉆孔布置在防治突出措施孔之間,且不得靠近措施孔,以便保障測定數據的準確、可靠。
        ④、檢驗測得的數據若仍具有突出危險,必須采取延長排放的時間或補打措施孔等,只有經過措施效果檢驗證實措施有效,測定數據降到判別指標以下方可組織生產。
         (5)、石門揭煤程序
         ①、工作面掘進到1.5m位置經過預測屬于突出威脅管理,便開始揭煤,直到揭完全部煤層為止。
         ②、揭煤的炮眼布置與掘進石門巷道的布置方式相同,但周邊眼的間距按0.4—0.45m布置,揭煤循環的炮眼深度為1.4—1.8m,炮眼直徑為42mm,掏槽眼比輔助眼和周邊眼深0.2m。
         ③、裝藥量:掏槽眼一般每眼裝5條炸藥,輔助眼裝4條/眼炸藥,周邊眼每眼裝2—3條炸藥。
         ④、每個眼孔裝完藥后,用黃泥將炮眼堵滿。
         ⑤、裝完藥,必須將井下全部人員撤到地面后,才準在地面放炮。
         ⑥、放炮前,必須停止供給除揭煤工作面風機電源外的全部機電設備的電源。
         ⑦、只準用放炮器放炮。
         ⑧、放炮后半小時,井下無異常情況才準人員入井檢查。當井下無異常情況且瓦斯不超限才準向機電設備供電。
         2、煤巷掘進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
         1)、預測預報:
            煤巷掘進工作面采用鉆孔法預測預報工作面突出危險性。
         A、鉆孔布置:
          預測孔應布置在煤層中煤體相對最軟的層位中,有軟分層時布置在軟分層中。孔深一般為8—12m。孔徑42mm,孔數一般不少于3個,即巷道中線方向和兩邦各一個。但當煤厚大于或等于2米時,則布置兩排預測鉆孔,按五花眼布置。預測孔控制范圍為巷道斷面及巷道輪廓線外不少于2m(指煤層內)。
         B、測試及工作指標:
          主要測參數有:鉆屑量S(6Kg/m);K1(0.5)。
          參數測試:鉆孔開孔施工至2米濃度開始,鉆桿每往前方推進1米,將孔內鉆屑全部收集用彈簧秤稱其重量,同時每打完一根釬子(1.5m)測定一次瓦斯涌出初速度,測室長度為1米,每孔測試的數據按要求填寫在防突預測預報單上,測得數據按表二判定工作面前的突出危險性。
         C、鉆孔施工
          鉆孔施工采用MZ—12型煤電鉆或QTZ—150防爆鉆機配以防突專用鉆桿,直徑42mm的鉆頭,人力推進施工。
         D、安全屏障
          若預測為突出威脅、又未發現其它突出預兆,則留不少于5m的超前距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組織生產。若預測為突出危險必須采取鉆孔排放卸壓等局部防突技術措施。直到檢驗措施效果有效后方可掘進。
          2)、在突出危險區,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即使測試未超限也應視為突出危險,仍必須實施防治突出技術措施
         A、 在突出煤層的地質構造破壞帶,包括斷層、褶曲。
         B、 煤層厚度急劇變化或異常變化的地帶。
          C、 施工鉆孔時,發生噴孔、卡鉆、響煤炮、煤體變冷突出預兆。
          D、 煤層產狀、賦存條件,煤層傾角急劇變化地段。
          E、 煤柱應力集中地段和采掘應轎車疊加的區域。
          F、 區域預測預報為嚴重突出危險地段。
          3)、超前鉆孔排放局部防突技術措施
          經鉆孔法預測為突出危險,采取超前鉆孔排放技術措施,消除其潛在的突出危險性。
          (1)、首先探明煤層厚度,掌握煤層變化情況。
         (2)、由防突專門人員現場標定鉆孔參數,施工人員嚴格按要求施工。
         (3)、排放孔應布置于軟煤層中,鉆孔數量視構造煤厚度而定,原則是做到終孔位置的孔距小于排放直徑,保證控制范圍以內的煤體充分,均勻卸壓。
          (4)、鉆孔深度以8—12m為宜,孔徑42—75mm,42mm鉆孔的排放半徑暫定為0.5—0.7m,75mm鉆孔的排放半徑按0.7—1.0m執行,42mm的鉆孔不能滿足排放要求的應改用75mm以上的鉆孔。排放孔應不少于9個。
          (5)、排放孔的控制范圍應包括巷道斷面和巷道沁面輪廓線外四周(指煤層內)不少于3m。
          (6)、鉆孔采用QTZ—15型強力煤電鉆施工,施工過程中,施工人員必須將探鉆的參數和異常情況詳細記錄。(孔深、方位角、傾角、開孔位置、鉆粉量、溫差、有無噴孔、卡鉆、煤炮聲)。
        (7)、施工完畢,防突人員將各種參數填入防突措施報告單上。
          (8)、針對實際布孔情況,對“空檔”部位采取補充措施,保證工作面前方煤體不留“孤島”,做到均勻卸壓。
          (9)、在超前鉆孔施工前應加強工作面支護,打好迎面支架,背好工作面。
          (10)、布孔順序為平巷應先上邦一側,后中孔,再下邦一側,布孔方式為軟分層較厚采用正倒三角形交替布置,排放孔施工中出現噴孔應多拉煤粉,利用噴孔,排放瓦斯,當噴孔嚴重時,則需停止施工待風流中瓦斯濃度降至1%以下時,方可恢復施工。
          3)、效果檢驗
          (1)實施超前鉆孔時必須保證有不少于16小時的排放時間,并應對排放效果進行檢驗。
          (2)措施效果檢驗方法與預測預報方法相同,鉆孔不不于2個,孔深8—12m,孔徑42mm。鉆孔應布置在兩個措施孔之間,控制巷道輪廓線外不少于2m。檢測孔方式,參數及指標與預測相同。
          (3)檢驗時,指標未超限并未出現其它突出預兆,則留不小于5m超前距執行安全防護措施組織生產。
          (4)檢驗時,若仍具有突出危險,則必須補打排放孔或延長排放時間,然后再進行措施效果檢驗,若檢驗屬突出威脅,且未發現其它突出預兆,則留不少于5m超前距執行安全防護措施組織生產。
         3、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
         1)、預測預報
          (1)、回采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預報方法采用鉆孔法。
              預測孔應布置相對最軟的軟煤層中,沿工作面并垂直工作面煤壁每隔10—15m布置1個預測孔,孔深大于6m,孔徑42mm鉆孔采用MZ—12型煤電鉆配以42mm鉆頭和1.5m麻花鉆桿施工。預測方法,測試參數與掘進工作面相同,判別指數K1值(干煤0.5、濕煤0.4)。預測為突出威脅時,每個預測循環應留不少于2m的超前距。預測測報判定工作面前方為突出危險,則必須采取鉆孔排放措施,消除其潛在的突出危險。
          2)、技術措施
           小直徑鉆孔排放措施作為采煤工作面的主要防突技術措施。排放孔布置在相對較軟煤分層中或參數超標的預測孔附近,并與預測孔平行。孔長一般8—10米,孔徑42—75mm,鉆孔終間距為:42mm孔間距按2m布置,75mm的孔間距按3米布置。鉆孔施工法與預測孔相同。
          3)、措施效果檢驗
          (1)凡具有突出危險的回采工作面實施防治突出技術措施16小時后,才能進行措施效果檢驗。
          (2)檢孔平行布置于措施孔中間,孔長不少于3m,檢驗方法和鉆孔法預測相同。
          (3)經檢驗屬突出威脅且無其它突出預兆,應留不少于2m的超前距,方可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組織生產。
          (4)經檢驗仍具有突出危險,必須繼續實施排放措施和延長排放瓦斯時間,經檢驗為突出威脅且無其它突出預兆,方可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組織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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