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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炸材料管理工操作規程(2013年修改版)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3-07-30 14:29 來源:煤礦安全網

          爆炸材料管理操作規程(2013年修改版)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操作規程(2013年修改版)適用基本建設礦井、生產礦井地面、井下爆炸材料庫和發放硐室的收發和管理工作。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必須政治可靠、忠于職守、責任心強、遵守有關法律法規
          第3條  必須掌握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規定,掌握炸藥、雷管的存放知識,并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三、安全規定
          第4條  爆炸材料管理必須執行下列規定:
          1、執行《安全生產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煤礦安全規程》及行業的有關規定。
          2、必須遵守安全崗位責任制度
          3、爆炸材料庫必須具有當地公安機關核發的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且儲存量不得超過核定的庫存量。
          4、內、外部安全距離不符合要求的,要采取限量儲存措施
          5、嚴格執行人員,爆炸材料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放安全管理制度,嚴防爆炸材料在儲存過程中丟失和被盜。
          第5條  井上、下接觸爆炸材料的人員,必須穿著棉布或抗靜電工作服。
          第6條  庫房要保持電話暢通,照明齊全,有足夠數量、完好的消防器材。消防用水池的水量必須充足,要有防凍結措施
      四、爆炸物品的管理
          (一)地面爆炸材料庫房管理
          第7條  庫房周圍40米內和防爆土堤內無雜草。避雷設施完好。庫房周圍排水溝暢通。非庫房內工作人員進入庫房,必須持有效證件,并按規定進行登記。所有進入庫區的人員嚴禁攜帶煙火、手機、傳呼機等違禁物品。
          第8條  庫房必須有避雷電設施、消防蓄水池、消防泵、水槍、滅火器等防火設備。
          第9條  不同性質的爆炸材料的每一種都應專庫貯存;同類炸藥出廠日期不同,也不準混放;但當條件限制時,可按國家的有關同庫貯存的規定貯存。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只準放1層爆炸材料箱。
          第10條  庫內照明,光源最好采用外照式;如用室內照明,必須用防爆設備。
          第11條  地面爆炸材料庫必須有發放爆炸材料的專用套間或單獨房間。分庫的炸藥發放套間內,可臨時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與發爆器。在分庫的雷管發放套間內發放雷管時,必須在鋪有導電的軟質墊層并有邊緣突起的桌子上進行。
          第12條  庫房內應有通風、防潮、降溫的設施和措施
          第13條  對使用年限在2年以下的地面臨時性爆炸材料庫的最大容量要求:
          1、炸藥不得超過3噸,雷管不得超過1萬發,并不得超過該庫所供應單位10天的需要量。
          2、庫房里的空氣應保持干燥,溫度一般不準超過30℃,并應有良好的通風和防潮措施
          3、地面臨時性爆炸材料庫周圍,必須設圍墻或鐵刺網,其高度不得低于2米,圍墻或鐵刺網距庫房的距離不應小于5米。
          4、地面臨時性爆炸材料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照明、防為和避雷電措施、管理制度與永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庫相同。
          第14條  在地面臨時保管當天使用的爆炸材料時,可存放在棚子、帳篷、平硐內或其他地點,但應遵守下列規定:
          1、爆炸材料箱上必須覆蓋帆布,防止雨淋日曬,箱下必須墊有厚度200厘米以上的墊木。
          2、炸藥不得超過3噸,雷管不得超過1萬發,不成箱的雷管必須放置在加鎖的專用箱子內,雷管必須放在距炸藥25米以外的在點。
          3、保管爆炸材料的地點距有人的建筑物、公路、鐵路等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4、保管爆炸材料的地點必須圍有柵欄或鐵刺網,并有警衛晝夜看守。
          第15條  開鑿井筒工平硐時,可在距井筒或平硐口以及周圍主要建筑物50米以外加設橫堤,或250米以外不加橫堤的專用房屋或硐室內貯存1天使用的爆炸材料,但最大炸藥貯存量不得超過500千克。
          (二)井下爆炸材料庫管理
          第16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不得滲漏水,并應采取防潮措施。庫房必須備有足夠數量的合格消防器材。
          第17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只準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貯存方式。
          第18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的最大貯存量:
          1、不得超過該礦井3天的炸藥需要量和10晝夜的電雷管需要量。
          2、井下爆炸材料庫的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貯存。
          3、每個硐室貯存的炸藥量不得超過2噸,電雷管不得超過10天的需要量;每個壁槽貯存的炸藥量不得超過400千克,電雷管不得超過2天的需要量。
          第19條  在多水平生產的礦井內、井下爆炸材料庫距爆破工作地點超過2、5千米的礦井內、井下無爆破材料的礦井內可設立爆炸材料發放硐室,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發放硐室必須設在有獨立風流的專用巷道內,距使用的巷道法線距離不得小于25米。
          2、發放硐室爆炸材料的貯存量不得超過1天的供應量,其中炸藥量不得超過400千克。
          3、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貯存,并用小于240厘米厚的磚墻或混凝土墻開。
          4、發放硐室應有單獨的發放間,發放硐室出口處必須設有1道能自動關閉的抗沖擊波活門。
          5、建井期間的臨時爆炸材料發放硐室必須具有獨立風流。必須制定預防爆炸材料 爆炸的安全措施
          6、管理制度必須與井下爆炸材料庫的相同。
          第20條  井下炸藥庫發放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庫房的發放爆炸材料硐室允許存放當班待發的炸藥,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過3箱。
          2、炸藥和雷管必須有保持干燥的措施,防止受潮變質。
          3、收發炸藥和雷管時必須輕拿輕放,嚴禁亂扔和撞擊,炸藥要擺放整齊,碼放高度不得超過5箱。
          4、任何人員不得攜帶礦燈進入井下爆炸材料庫。不設固定照明設備的爆炸材料庫,進入庫房人員必須使用帶絕緣套的礦燈。
          5、發放臺上必須鋪有能導電的半導體膠板;該橡膠板下面還必須鋪設金屬網,并用導線將其接地。
          第21條  爆炸材料庫和發放硐室爆炸材料管理工必須24小時值班,現場交接班必須清點庫存,并填寫爆炸材料交接班記錄。
          第22條  其他人員不得擅自進入爆炸材料庫。檢查人員必須持有入庫許可證件并進行登記, 在爆炸材料管理人員的陪同下方準進入庫房。
          第23條  爆炸材料管理工必須遵守各項管理制度。建立為藥發放臺帳和庫存臺帳;做到日清點、旬盤結,賬物相符,按時報主管部門。
          第24條  過期、失效、報廢炸藥應存放在專用硐室內。報廢雷管不得多于500發、失效炸藥不得多于100千克,并應報主管部門申請銷毀。
          第25條  火藥發放按照入庫順序發放,做到先入庫先發放,防止積壓。
          第26條  爆炸材料管理工要經常檢查以下內容:
          1、庫房內的溫度、濕度是否符合規定。
          2、爆炸材料是否受潮、滲油、受熱或分解變質。
          3、電路、照明、防火是否符合規定。
          (三)爆炸檢查和電雷管全電阻檢查
          第27條  炸藥檢查:檢查藥卷外觀是否完整,防潮劑是否剝落,封口是否嚴密等,否則不得發放。
          第28條  雷管檢查:金屬殼是否有裂縫、砂眼和獵銹蝕。對紙殼雷管,應查看紙殼是否松裂,管底起爆藥是否碎裂,腳線是否良好,有無生銹。
          第29條  電雷管發放前必須逐個做全電阻檢查并進行編號;電雷管必須在存放室外開啟,一次開啟一箱。并清點數量,每次最多取100發進入硐室做電雷管全電阻檢查、編號。未做全電阻檢查、編號的,不得發放。
          第30條  雷管的編號要嚴格按照碼機(打號機)說明書規定操作。不準用硬物在雷管上刻編號。
          第31條  電雷管全電阻檢查必須在專用的硐室內進行,嚴格規定操作,并定期檢驗和校正全電阻檢查儀。檢查不合格及交回的廢雷管要單獨存放在庫內,并建立臺帳。更換電雷管全電阻檢查儀電池時,應在井上或井下安全地點進行。
          第32條  檢驗電雷管用的電流不得超過50毫安(0、05安)。
          第33條  電雷管全電阻檢查合格后,要將電雷管腳線理順成束,理順成束時不準手拉腳線硬拽雷管體,更不準手拉管體硬腳線,應輕輕理順、伸展整齊,每10發為一組卷繞腳線,將其腳線扭成短路,編號待發。
      五、炸藥、電雷管的發放
          第34條  爆炸材料管理工發放爆炸材料,必須先檢查爆破工的證件及標準藥箱、雷管盒是否合格齊全,再根據領料單如數發放,并登記入賬。
          第35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發放爆炸材料 。
          1、未持有合格證件的爆破工。
          2、凡未經領導簽發、印章不齊全或涂改的領料單。
          3、藥箱、雷管盒不合格(如破爛、無蓋板),或有箱無鎖。
          第36條  硬化、水分超過0、5的硝銨炸藥不許發放;其檢查方法是從外觀看藥卷是否受潮、滲水,或出現漿狀物,用手輕輕揉搓有無硬塊。
          第37條  爆炸工將當班剩余的炸藥、電雷管退庫時,應持有當班班組長簽字,爆炸材料管理工要認真查對、驗收,確認領退數量相符,方可辦理退庫手續。退庫的炸藥、電雷管發放前必須重新檢查,合格后方準發放。
          第38條  對在領退手續上作弊、有意損壞、偷盜、私藏、炸藥、雷管人員,爆炸材料管理工發現后要立即向上級部門匯報。
          第39條  必須有專用硐室并上架存放放炮員的藥箱、雷管盒,存放的藥箱、雷管盒內不準有剩余火藥、雷管。
      六、收尾工作
          第40條  爆炸材料管理和發放中發現的問題要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并記錄在值班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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