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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破工操作規程(2013年修改版)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3-07-30 11:38 來源:煤礦安全網

          爆破工操作規程(2013年修改版)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爆破工必須依法經過專門技術培訓,考試合格、獲得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后,方可持證上崗。爆破工必須是專職的。
          第2條 爆破工必須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礦安全規程》中有關條文的規定。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向班組長接受任務后,確定當班使用炸藥,雷管數量,填寫領取單。嚴禁攜帶不合格的瓦斯檢定器下井使用。
          第4條 領取并檢查防爆放炮器
          (1)用放炮器鑰匙扭到充電位置,氖燈要發亮;
          (2)禁止用短路的方法檢查放炮器;
          (3)放炮器完好,電池有電。
          第5條 領取放炮母線
          (1)必須使用橡膠銅芯或聚氯乙烯鋼芯雙線電纜;
          (2)放炮母線接頭除銹、扭結并用絕緣帶包好。
          第6條 領取掏勺、木扦或竹扦、木或竹質炮棍,炮棍的直徑應略大于藥卷直徑。
          第7條 領取炸藥
          (1)持有區(隊)長、技術人員簽字蓋章的或經主管部門批準的火藥領取單到爆破材料發放站領取當班用的炸藥;
          (2)只 準領取作業規程規定的煤礦安全炸藥,嚴 禁領取和使用非煤礦安全炸藥、黑火藥、凍結或半凍結的硝化甘油類炸藥、含水超過0、5 %的銨銻炸藥及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銨類炸藥。
          第8條 領取電雷管
          (1)只準領取瞬發電雷管或毫秒延期電雷管,毫 秒雷管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 毫秒;
          (2)當面點清電雷管數量;
          (3)嚴禁領用延期性電雷管、非電導爆管。
      三、操作準備
          第9條 運送爆破材料應遵守下列規定:
          (1)電雷管必須由放炮員親自攜帶運送;
          (2)放炮員和安全員攜帶的炸藥數量不準超過局、礦 規定的限量;
          (3)爆破材料必須裝在堅實的非金屬容器內。電 雷管和炸藥應分裝在不同的容器內或分裝在同一容器的具有牢固隔板的間隔內并加鎖。嚴禁將火藥裝在衣袋內;
          (4)攜 帶爆破材料上下井時,在 每層罐籠內搭乘的攜帶爆破材料的人員,不得超過4 人,其他人員不得同罐籠上下;
          (5)攜帶爆破材料的人員乘坐車輛時,不得與其他人同乘一列車,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車輛,每車不超過2 人;
          (6)攜帶爆破材料人員不得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時間內,沿井筒上下;
          (7)領到爆破材料后,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8)嚴禁用刮板輸送機、膠帶輸送機運送爆破材料。
          第10條 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 破材料在工作面臨時存放時,必 須放置在放炮警戒線之外的頂板完好、支架完整、無電器設施、不潮濕的安全地點;
          (2)火藥箱內只準存放炸藥和電雷管,嚴禁將瓦斯檢定器、放炮器存放箱內。炸藥和雷管必須分點存放,不許混放;
          (3)不準任何人在存放炮藥箱的地點休息,更不準坐在炮藥箱上
          (4)防爆型放炮器要懸掛在干燥地點。
      四、操作順序
          第11條 爆破工必須按下列順序進行操作:
          裝配引藥→檢查瓦斯→裝藥→封泥→檢查瓦斯→敷設爆破母線→警戒→爆破→爆破后檢查瓦斯、支護→處理拒爆、殘爆。
      五、正常操作
          第12條 裝配引藥
          (1)只準由放炮員裝配引藥,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2)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巷道內裝配引藥;
          (3)嚴禁坐在炮藥箱上裝配引藥;
          (4)從成束雷管中抽出單個電雷管時,應將成束的電雷管腳線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不 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或手拉管體硬拽腳線,一個引藥只準裝一個雷管;
          (5)裝配引藥,應先將炸藥卷頂部揉軟,用木扦或竹扦在藥卷的頂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電雷管直徑的孔,然后將電雷管插入孔眼,將腳線在藥卷上拴一個扣,剩余的腳線全部纏在藥卷上,同時將腳線末端扭結,嚴禁將電雷管從藥卷側面硬插入藥卷中或捆在藥卷上;
          (6)裝配引藥時,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或沖擊,防止折斷腳線及損壞其絕緣層;
          (7)裝配引藥的數量應根據眼數而定,并且用多少裝配多少。裝好的引藥要立刻整齊擺放在容器內,點清數量,不得遺失,不準隨地亂放。
          第13條 裝藥前,放炮員要與班組長及瓦斯檢查員對工作面及炮眼進行全面檢查,對所檢查出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準進行裝藥。
          (1)裝藥地點20 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 %時;
          (2)工作面風量不足或風向不穩定;
          (3)裝藥地點20 米以內煤塵堆集飛揚;
          (4)裝藥地點有片幫冒頂的危險;
          (5)有傘檐,炮道不符合規定,煤壁局部突出0.3 米以上;
          (6)炮眼內有異狀,有壓力水、瓦斯突增、炮眼塌陷出現裂縫,溫度驟高驟低等;
          (7)有眼深小于0.6 米的炮眼或不符合規程規定的眼深、位置、方向等;
          (8)炮眼內煤粉未清除干凈;
          (9)基本支護與特種支護不齊全,支護有損壞未處理;
          (10)發現瞎炮未處理。
          第14條 裝藥
          (1)用掏勺將炮眼內的煤粉清理干凈;
          (2)用炮棍將藥卷輕輕地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勻,不得強力沖擊,但要使藥卷間密實接觸;
          (3)正向爆破的引藥最后裝,裝引藥時其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藥,一手松直腳線,但不要過緊,不得損傷腳線;
          (4)填炮泥時要一手拉腳線,一手填炮泥,要慢慢用力輕搗壓實。眼孔填夠炮泥后,要將腳線扭結,并盤放在眼口,不得拖在炮眼外邊;
          (5)炮 眼封泥應采用水炮泥。裝 填水炮泥時應先緊靠藥卷填上0.03 ~0.04米的炮泥,然后裝水炮泥,外端再填以炮泥。注意不要用力過猛和壓的太緊,以防搗破水炮泥,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
          (6)封泥應用不燃性的砂、粘土、禁止使用塊狀材料或可燃性材料。
          第15條 炮眼深度和封泥量的規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 米時,不準裝藥放炮;
          (2)炮眼深度為0.6 米至1 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3)炮眼長度超過1 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 米。
          第16條 要按照作業規程規定的一次裝藥分段放炮或分段裝藥分段放炮的方式進行裝藥作業;
          第17條 設警戒
          (1)聯 線前,班 組長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放炮地點的所有通路上擔任警戒,放炮員須為警戒人員之一;
          (2)警戒線必須設在頂板、支架完好的地點,并要設置警戒牌、欄桿或拉繩等標志;
          (3)放炮時,所有人員都應在警戒線之外;
          (4)工作面若與其他采掘面貫通,在相距15 米時,必須在要貫通處設警戒,直至貫通。貫通處兩頭都要在放炮前檢查瓦斯;
          (5)警戒的安全距離應符合局、礦的規定。
          第18條 檢查及處理
          在聯線和放炮前,放炮員要和班組長、瓦斯檢查員對放炮的地點進行第二次檢查,對查出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準進行聯線放炮。
          (1)放炮地點20 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 %時;
          (2)存在第20 條的各項問題未處理或處理后又出現時;
          (3)沒按第24 條的規定設好警戒;
          (4)放炮母線不足50 米;
          (5)應該掩蓋維護好的設施未進行掩蓋和維護;
          (6)沒按規定用水炮泥或封泥長度不足;
          (7)分段放炮時,崩倒的棚子未扶起。
          第19條 聯線
          (1)要按照作業規程規定的放炮順序和聯線方法聯線放炮;
          (2)嚴 格執行誰聯線誰放炮,即 放炮母線聯電雷管腳線及檢查線路和通電都必須由放炮員本人操作;
          (3)工作面布置的單排眼、雙排眼、三花眼或五星眼的聯線都采用大串聯法,最后剩下的兩條腳線在未和母線聯結前要扭結成短路;母線未和腳線聯結前,兩端必須扭結成短路。
          (4)母線與腳線聯結后,再沿路檢查母線。放炮員應最后退出放炮地點。
          第20條 放炮
          (1)母線與電雷管腳線聯結后,放 炮員即吹第一次口哨并大聲叫喊“ 要放炮啦”;
          (2)放炮員沿路檢查路線,第二次吹口哨并大聲叫喊:“ 快放炮啦”;
          (3)到達放炮的警戒地點后,將母線聯接在放炮器的接線端并擰緊,這時第三次吹口哨并大聲叫喊“放炮啦”, 等待30 秒后,用鑰匙將開關轉到充電位置,待氖燈閃亮穩定,將開關鑰匙轉到原來放電位置起爆;
          (4)炮響后,首先取下放炮器鑰匙,然后將母線從放炮器上摘下并打結短路。
          第21條 炮后檢查
          (1)放炮員會同班組長、瓦斯檢查員進行放炮后的檢查工作,檢查及處理內容同第20 、25 條;
          (2)通電后若沒有爆炸,用瞬發電雷管時至少5 分鐘、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至少15 分鐘后,放炮員方可沿線路檢查不爆的原因;
          (3)在確屬由聯線不良造成不爆時,可以重新聯線放炮;
          (4)若確屬瞎炮,應按第29 條辦法處理。
      六、特殊操作
          第22條 處理瞎炮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在距瞎炮至少0.3 米處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放炮;
          (2)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藥或從引藥中拉出電雷管;嚴禁將炮眼殘底(無論有無引余炸藥)繼續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這些炮眼;
          (3)處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員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4)在瞎炮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同處理瞎炮無關的工作。
      七、收尾工作
          第23條 裝藥的炮眼必須當班放炮完畢。若遇特殊情況無法當班放完時,必須在現場向下班放炮員交清情況。
          第24條 在本班放完炮、吹散炮煙并經班組長同意后,放炮員須吹長哨并大聲叫喊“放完炮啦”,方可撤警戒和讓其他人員進入工作面作業。
          第25條 收拾整理好工具,存放在規定地點或親自攜帶收藏。
          第26條 清點剩余電雷管、炸藥,填寫消耗單并須經班組長簽字。當班要辦好爆破材料退還手續,不準私藏電雷管及炸藥。
          第27條 向下班放炮員交班,介紹當班工作情況。
          第28條 升井后要將瓦斯檢定器或瓦斯檢定燈交回礦燈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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