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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溝礦業回柱放頂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3-02-27 21:17 來源:煤礦安全網

        李溝礦業回柱放頂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上崗條件

        第1條 回柱放頂人員必須熟悉工作面作業規程、頂板控制方法及支柱特性,掌握工作面頂、底板巖性及厚度等參數,具有實際操作經驗,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安全規定

        第2條 回柱放頂時,必須每2~3人一組,一人回柱放頂,一人觀察頂板及支架周圍情況,觀察人除協助回柱外,不得兼做其他工作。嚴禁單人獨自操作。

        第3條 回柱時回柱工必須站在支柱的斜上方支架完整、無崩繩、崩柱、斷繩抽人的安全地點,使用長柄工具卸載或打松支柱水平楔。

        第4條 回柱放頂應由下往上,由采空區向工作面按順序進行回撤,嚴禁提前摘柱和進入采空區內作業。

        第5條 回柱與支柱、攉煤的距離及分段回柱時的分段距離均不得小于15米。

        第6條 工作面初次放頂、結束放頂或頂板大面積不冒落等情況下,除按安全措施執行外,必須在區(隊)長、技術人員和礦安監員現場監督指導下操作,工作面初次放頂還必須有初次放頂領導小組人員在現場監督指導。

        第7條 工作面局部壓力較大,遇斷層、破碎帶、老巷等,回柱時要在區(隊)長的監督指導下操作,并嚴格執行作業規程和補充措施的各項規定。

        第8條 工作面的基本和特種支護歪扭,質量不合格,有空頂、漏頂或沒有按規定架設特種支架時,必須及時處理或整修達到質量合格,安全可靠后,方可回柱放頂。

        第9條 回每一棵支柱前,都必須選擇并清理好退路后,方可進行回柱操作。

        第10條 采用人工分段回柱時,開口和收尾必須選擇在頂板較好、支架完整的安全地點,并打上收尾支柱,做好處理工作。嚴禁采用平均分配分段長度的方法確定開口、收尾位置。

        第11條 工作面來壓有冒頂預兆時,嚴禁回柱放頂,必須將所有人員撤離工作面,待壓力穩定,經隊、班長檢查及處理后,方準人員進入工作面工作。

        第12條 在有沖擊地壓危險煤層工作面回柱時,如發現有煤炮頻繁、煤幫噴爆、頂板斷裂聲沉重等沖擊地壓危險預兆時,必須立即停止回柱,發出警號,將所有人員撤至工作面150米以外的安全地點。

        第13條 回收出的支柱應將其支撐在作業規程規定的位置并全部承載;頂梁和各種材料必須按品種規格碼放整齊,不得堵塞人行道和安全出口或埋入煤矸中。

        第14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回柱放頂:

        1、支護不完整或退路不暢通時。

        2、回柱附近其他人員未按規定撤離時。

        3、懸頂超過規定未采取措施或工作面來壓有冒頂預兆時。

        4、特種支架沒有按規定距離提前架設時。

        5、放頂分段距離小于規定距離時。

        6、回孤柱沒有架設臨時支柱時。

        7、有竄矸可能,但沒有掛好擋矸簾時。

        8、急斜工作面放頂的下方沒有設擋卡時。

        第15條 斷層處和撤面時回柱按作業規程及補充措施規定執行。

        操作準備

        第16條 備齊注液槍、卸荷手把、錘、斧、鎬、鉤、釬等工具和必備材料。

        第17條 檢查工作區域內的各種支護和頂板冒落情況,工作面有無異常現象,各安全出口是否暢通。對發現的問題必須及時妥善處理。

        第18條 選擇好分段開口、收尾位置。

        正常操作

        第19條 人工回柱放頂:

        第20條 1、按規定距離和質量要求,架設特種支架后,拆除原特種支架。

        2、按作業規程規定在分段開口處架設好收尾支柱。收尾支柱不得少于3棵。

        3、在新切頂線的梁柱靠采空區側掛好擋矸簾。

        4、在需回梁的煤幫側梁上從下往上插好調角楔,并打緊。

        5、回柱工站在回柱的斜上方進行回柱。

        6、回梁時,站在支架完整的斜上方,用錘打脫調角楔后再將梁的圓銷打脫,使該梁脫離連接后取出。

        7、回收出各種背頂材料,碼放到指定地點后,方可繼續回柱放頂。

        第21條 回柱放頂工要做到“三勤、兩高”。即勤拴、勤拉、勤揀,回收率高、復用率高。

        第22條 當采高大于頂梁長度時,先回柱后回梁,即回收完支柱后,再打掉調角楔和梁的圓銷,使頂梁落下并拖出。

        第23條 當采高小于頂梁長度時,應先退出頂梁圓銷,后回柱,落柱時同時落下頂梁并一起拖出。

        第24條 遇難回、難取的支柱和梁時,處理之前,首先要打好臨時護身柱或替柱,最后將替柱回出。

        第25條 難回支柱的處理:

        1、頂板壓力大,支柱一松馬上壓下時,要打上臨時支柱以控制頂板,然后采用挑頂、臥底的方法進行回撤,嚴禁采用爆破的方法進行回撤。

        2、當支柱頂著巖塊不能下縮,巖塊又不好處理時,待頂板穩定后,將柱腳用鎬刨開,用撬棍來回轉動直到將柱回出。

        第26條 不得用手鎬或其他工具代替卸荷手把卸荷,嚴禁用錘砸油缸。

        第27條 如支柱三用閥損壞或活柱被壓不能卸載時,不得生拉硬拽,必須采用挑頂、臥底或打臨時木柱支撐頂板將單體液壓支柱回出。

        特殊操作

        第28條 回收上、下順槽支柱時應按照由采空區向煤壁、先柱后梁的順序依次進行。最大滯后距離應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

        第29條 按規定補齊新切頂線一排應支設的支柱。回撤出的各種材料,應當班清理、碼放在指定地點。

        收尾工作

        第30條 回收的柱、梁和背頂材料要按規定支設或碼放整齊;柱梁如有丟失、損壞,應如實匯報出具體編號,以便及時補充。

        第31條 將回收出的折梁斷柱、廢料或失效柱、梁及時運出工作面并碼放整齊。

        第32條 對放頂區域內進行全面檢查,發現有竄矸處,必須用材料擋矸。

        第33條 向接班人或班長交待工作情況及柱、梁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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