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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災害事故應急救援辦法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2-12-19 09:26 來源:煤礦安全網

      吉林市災害事故應急救援辦法
      發布文號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49號
      發布部門 吉林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 20031215
      施行日期 20040401

      吉林市災害事故應急救援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證在發生災害事故時有效地組織應急救援工作,減少危害和損失,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災害事故是指各類危害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嚴重影響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突發性災害和事故。包括火災、水災、地震、氣象災害,核化事故、礦山事故、建筑工程事故、公路損毀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鐵路事故、水上事故、航空事故、環境污染事故,電力、通信、供水、供氣、供熱及其它市政設施損壞事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等。
          本辦法所稱的應急救援是指由政府組織的,社會力量參加的,對各種突發性災害事故實施的緊急搶險救援行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區的災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第四條  應急救援實行以救為主、防救結合的方針,堅持專群結合、軍民結合的原則,建立政府統一領導、相關部門分工負責、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實行災害事故救援的系統化組織和管理
          第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有獲得救援保護的權利和參加應急救援的義務,均應接受應急救援方面的教育和培訓。
          第二章  應急救援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市災害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統一領導全市應急救援工作,決策指揮重大災害事故的救援行動。
          指揮部總指揮、副總指揮由市長、副市長擔任,組成人員由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指揮部內設指揮協調、通信保障、專家咨詢、氣象保障、新聞發布組,分別由市民防局、各災種指揮中心、市氣象局、市政府辦公廳編組派出,為指揮部提供決策咨詢和勤務保障工作。
          第七條  市民防局為全市災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綜合主管部門,負責計劃、組織、指導、協調全市應急救援日常準備工作,協助和保障市指揮部組織指揮災害事故救援。
          市民防局設立市應急救援中心,具體承辦指揮部日常事務。
          第八條  指揮部設各災種指揮中心,分別負責組織實施本災種應急救援,并參加全市統一組織的應急救援行動。各災種指揮中心的設置是:
          (一)火災救援指揮中心由市消防支隊組建;
          (二)森林火災救援指揮中心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組建;
          (三)抗洪搶險指揮中心由市水利局組建;
          (四)地震災害救援指揮中心由市地震局組建;
          (五)市政設施搶險指揮中心由市市政公用局組建;
          (六)電力事故搶險指揮中心由吉林電業公司組建;
          (七)通信事故搶險指揮中心由吉林通信分公司組建;
          (八)礦山事故救援指揮中心由市經貿委組建;
          (九)建筑工程事故搶險指揮中心由市建委組建;
          (十)公路損毀事故搶險指揮中心由市交通局組建;
          (十一)化學事故救援指揮中心由市消防支隊組建;
          (十二)道路交通事故救援指揮中心由市公安交警支隊組建;
          (十三)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由市衛生局組建;
          (十四)公共安全事件應急指揮中心由市公安局組建;
          (十五)環境污染事故處置指揮中心由市環保局組建;
          (十六)水上事故救援指揮中心由市公安局組建;
          (十七)鐵路事故搶險救援指揮中心由吉林鐵路分局組建;
          (十八)民用航空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由中國民用航空吉林站組建;
          各災種指揮中心應明確領導成員,設置指揮系統,建立救援隊伍。
          第九條  指揮部可根據救援任務需要,組織有關單位及民間組織建立特種救援分隊,參加特殊災害事故救援。
          第十條  指揮部和各災種指揮中心可根據救援任務需要,協調駐軍部隊、民兵參加應急救援行動。
          第十一條  各區及所屬街道、鄉(鎮)均應設立應急救援指揮、值班機構,組織開展災害事故自救工作,協助配合指揮部和各災種指揮中心組織救援。
          第三章  應急救援的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發生或發現災害事故的單位或個人,應向相關災種指揮中心報警,也可直接向指揮部報警。
          第十三條  各災種指揮中心接到報警后,對屬于本災種救援處置范圍的,直接處警組織救援;對屬于其它災種指揮中心處置范圍或需要其予以配合的,轉報其它災種指揮中心或上報指揮部;屬于重大災害事故的,必須同時報指揮部。
          指揮部接到報警后,根據災種和災情,通知相關災種指揮中心組織救援,或啟動指揮部組織指揮救援。各災種指揮中心必須嚴格執行指揮部的命令,及時參加救援。
          第十四條  救援現場應設立現場指揮部,先期到達現場的救援機構首先負責現場指揮;多災種救援機構參加救援時,由主要災種指揮員負責現場指揮;指揮部啟動時,由其統一指揮。
          第十五條  各救援機構出警時,應佩掛應急救援專用標志,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擾和阻攔。救援現場應設置警戒或警告標志,任何單位或個人都必須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管理和指揮。
          第十六條  發生或發現災害事故的單位和個人,應及時采取自救措施,并及時通報附近單位和人員防護。
          第十七條  現場救援結束后,各救援機構應按現場指揮部的命令撤離。
          現場指揮部應協助和交辦災害事故調查、善后處理等事宜。
          各救援機構應及時向指揮部上報情況進行救援總結評估,并按規定實施獎懲。
          第四章  應急救援的日常準備
          第十八條  市民防局和各災種指揮中心分別制定全市和各災種應急救援預案,報指揮部批準。
          第十九條  各救援機構和隊伍每年應有計劃地組織訓練和演練,并組織考核驗收。
          第二十條  市民防局應組織協調各救援機構建立和完善值班執勤、接處警、隊伍管理、裝備器材使用管理、請示報告、信息報送等制度,并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按市民防局要求收集報告災害事故救援的各種信息資料。
          第二十二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將應急救援教育納入安全生產教育內容,并組織實施。
          教育、文化等部門及新聞單位應積極配合應急救援機構開展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市民防局和各災種指揮中心平時應組織開展應急救援方面的調研、科研及交流與合作,不斷提高救援能力和水平。
          第五章  應急救援保障
          第二十四條  應急救援日常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專款專用。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救援所需經費,由市財政視情況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條  各應急救援機構應根據應急救援預案和實際救援需要,組織配置和裝備救援物資、器材、設施、設備及車輛等。
          第二十六條  有關單位或個人參加市統一組織的訓練、演習、救援行動,所發生的誤工及其它費用,由所在單位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七條  在組織實施應急救援時,指揮部有權調用各單位的物資、器材、設施、設備,有關單位應予配合。
          應急救援時使用通信、廣播、電視、氣象、防空警報等設施,管理單位應提供方便,無償予以保障。
          第二十八條  接受救援的單位或個人,依照有關規定交付相應的救援費用,拒不支付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應急救援機構和重點危險源單位應根據救援任務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完善救援設施,儲備必要的救援物資器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損壞、挪用、占用和妨礙其使用。
          第六章  應急救援獎懲
          第三十條  在應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貢獻和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民防局或會同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發生災害事故的單位或責任人不及時報警,不及時采取得力措施的,對個人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至5000元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000元至10000元罰款。
          (二)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拒不執行或人為拖延指揮機關命令,不及時組織救援貽誤救援時機的,對個人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至5000元罰款。
          (三)違反第十五條規定,阻撓干擾救援行動,故意破壞救援行動秩序的,對個人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至5000元罰款。
          (四)違反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五條規定,未按要求做好應急救援準備工作,未按時完成日常工作任務的,處1000元至5000元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未按指揮部要求提供救援物資器材、設施、設備的,責令提供,并可處1000元至5000元罰款。
          (六)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毀壞、挪用、占用及妨礙使用應急救援設備設施的,對個人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至5000元罰款。
          發生災害事故的單位,不及時采取措施,造成嚴重后果,或有關部門、單位在組織應急救援中,不予配合,不提供救援物資器材的,由監察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有關領導及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
          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執行上述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應急救援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組織當地應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民防局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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