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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陜西省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2-11-21 20:44 來源:煤礦安全網

      陜西省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發布文號 陜政發(2001)48號
      發布部門 陜西省石化行業管理辦公室
      發布日期 20010906
      施行日期 20010906




      陜西省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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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化學危險品的安全管理,保證安全生產,保障從業人員和公眾的安全與健康,保護環境,依據《國務院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化學危險品,是指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GB6944-86)、《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GB13690-92)和《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90)中的化學品。

        放射性物品、民用和軍用爆炸物品、核能物質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專門規定的危險化學品從其規定。

        第三條 凡在陜西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化學危險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使用和廢棄處置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從事化學危險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使用的企業必須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作業)規程,負責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陜西省石化行業管理辦公室負責化學危險品的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陜西省貿易管理辦公室負責化學危險品的經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陜西省交通廳負責化學危險品的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各有關部門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化學危險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化學危險品的登記注冊

        第六條 凡在陜西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和進口化學危險品的企業必須進行登記注冊;使用、儲存、運輸、銷售化學危險品的企業必須進行登記備案。

        生產化學農藥的企業登記注冊按國家《農藥管理條例》執行。

        第七條 陜西省化學危險品登記注冊辦公室負責全省化學危險品的登記注冊工作。

        第八條 化學危險品登記注冊的主要內容包括:產品標志、理化特性、燃爆特性、消防措施、穩定性、反應活性、健康危害、急救措施、操作處置、防護措施、泄露應急處理企業基本情況等。

        第九條 生產和進口化學危險品的企業,在取得《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證書》后,方可從事生產和進口活動;沒有取得《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證書》和沒有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的產品,一律不得生產、銷售、運輸、使用和進出口,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十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證書》每3年復核一次。主要內容包括化學危險品生產的變更情況,"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的變更情況。

        第十一條 生產化學危險品的企業,在生產規模和產品理化特性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在3個月內重新登記;終止生產的企業,應在停產后3個月內辦理注銷登記注冊手續。

        第三章 化學危險品的生產和使用

        第十二條 凡新建、擴建和改建生產化學危險品的項目,由省計委或省經貿委審批。

        禁止鄉鎮、個體企業從事劇毒化學品生產活動。

        第十三條 化學危險品建設項目的安全、衛生、環保、消防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四條 生產化學危險品的企業,應按《陜西省化學危險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石化行業管理辦公室頒發《化學危險品生產許可證》。

        未取得《化學危險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 生產和使用化學危險品的企業,應根據化學危險品的種類、性能、生產工藝及生產規模,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監測、報警、降溫、防潮、避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定期監測,使生產和使用現場符合安全標準

        對易燃易爆化學品生產場所的消防監督、報警系統、防火裝置及其他防火防爆要求,應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公安部18號令)和國家有關防火設計規范或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生產和使用化學危險品的企業,必須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培訓。并向從業人員講明化學危險品的特性、危害性及預防與急救措施,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和安全防護用品。

        第十七條 生產和使用化學危險品的企業,應在作業場所采用標牌、信息周知卡等形式,將其危害性、應急和使用須知等告知作業人員及可能出現在作業場所的有關人員。

        第十八條 化學危險品的生產和使用企業所使用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第十九條 化學危險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124-63)的要求,確保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碰撞、顛簸和溫度、濕度變化等外界干擾情況下不發生危險事故

        第二十條 生產和使用化學危險品的企業要不定期的組織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要制訂重大化學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化學事故應急演練。

        第二十一條 生產和使用化學危險品的企業,應與所在地化學事故應急救援部門的通訊報警聯絡保持暢通。

        第二十二條 生產和使用化學危險品的企業,必須遵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妥善處理廢水、廢氣、廢渣。

        對化學危險品廢棄物和殘留有化學危險品的容器及包裝物的處置,要制定方案,報請當地安監、消防、環保部門同意后,妥善處置。

        第四章 化學危險品的經營

        第二十三條 凡從事化學危險品經營的企業,應按《陜西省化學危險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由省貿易管理辦公室頒發《經營許可證》。未取得化學危險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營業執照。

        禁止無證經營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四條 生產化學危險品的企業,可以直接銷售本企業的產品,不再辦理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經營化學危險品的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設施符合安全要求;

        (二)技術人員熟悉相關專業知識;

        (三)建立健全規范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經營化學危險品的企業,應將化學危險品的危害、防護措施和作業須知等,在其作業場所采用標牌等形式告知作業人員及可能出現在作業場所的有關人員。

        第二十七條 經營化學危險品的企業有歇業、遷址、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企業名稱等情形之一的,應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 化學危險品的儲存

        第二十八條 化學危險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罐區)內。

        第二十九條 化學危險品專用倉庫(罐區)須在當地公安消防部門辦理《易燃易爆消防安全許可證》。

        化學危險品專用倉庫(罐區)應按《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根據物品性質,設置相應的防爆、泄壓、防火、防雷、報警、防曬、調溫、消除靜電、防火圍堤等安全裝置和設施。防火圍堤的設計應按《煉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化學危險品倉庫(罐區)應配置足夠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化學危險品大型倉庫(罐區)應設專職消防隊,配備消防車。消防器材應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其他物品。消防設施、器材應專人管理,確保完好有效。

        第三十一條 化學危險品倉庫(罐區)應設避雷設施,每年至少檢測一次,保證安全有效。

        第三十二條 化學危險品倉庫(罐區)應設消防、治安報警裝置,配置供對外報警、聯絡的通訊設備。

        第三十三條 化學危險品倉庫(罐區)保管、搬運人員必須配備相應的防護器材及勞動保護用品。

        第三十四條 化學危險品倉庫(罐區)的管理人員,必須進行崗前和定期培訓,實行持證上崗。

        第三十五條 嚴禁在化學危險品倉庫(罐區)內使用明火;對進入倉庫(罐區)內的機動車輛必須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

        第三十六條 化學危險品倉庫庫房內不得設置辦公室和居住人員,與工作無關的人員嚴禁進入。

        第六章 化學危險品的運輸

        第三十七條 從事化學危險品運輸的企業,必須持有各地市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注明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項目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方可從事化學危險品的運輸業務。《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審制。

        嚴禁承運無公安部門核發準運證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

        第三十八條 個體運輸業戶嚴禁從事化學危險品運輸活動。

        第三十九條 承運化學危險品的車輛,必須持有由各地市交通主管部門加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章"的《道路運輸證》,懸掛危險貨物運輸標志和標志燈。

        第四十條 承運化學危險品單位的業務管理和操作人員,須經地市以上運輸主管部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化學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四十一條 化學危險品運輸車輛的駕駛員須有5年以上安全駕齡或安全行車里程達5萬公里以上,經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四十二條 運輸化學危險品的車輛加裝罐體,須由省公安交警部門審批,并持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罐體的檢驗合格手續,方能投入使用。

        第四十三條 化學危險品運輸途中,應有托運人或其委托的取得化學危險品押運證的押運人員隨行,并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具和防護用品。

        第四十四條 裝運化學危險品的車輛不得客貨混裝,不得超速、超載。禁止無關人員搭乘。

        第四十五條 裝運化學危險品的車輛,應遵守公安機關規定的行車路線、運行時間,中途不得隨意變更。

        第四十六條 從事化學危險品裝卸作業人員須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用具;搬運時不得撞擊、拖拉和傾倒;搬運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時,應當采取隔熱、防潮措施。

        第四十七條 對防護和取火方法相抵觸和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不得混裝運輸。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的單位,視情節輕重,由當地人民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或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的,依法吊銷其生產許可證或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有關人員,由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規定由陜西省石化行業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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