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一煤礦水害預測預報制度
一、嚴格執行國家法規及企業文件、制度,
建立健全水害預測預報制度
1、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及神華寧煤集團公司《地測防治水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分辦法》。
2、根據籌建處年度生產接續安排,編制年度,中長期礦井水害防治計劃。
3、根據籌建處每月生產接續計劃,編制月礦井水害預報。
4、根據工作面施工條件和揭露煤、巖層變化,下達短期水害地質預報。
二、水害預測預報制度
1.地質人員隨時掌握礦井及每個工作面的水文地質情況,對有水害威脅的工作面,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綜合治理措施。
2.根據工作面地質條件變化,對工作面水文地質情況綜合分析,遇含水層、導水斷層及時下達地質預報。
3.對預報時間范圍內的影響因素進行全面分析。
4.預報要有針對性,預報內容要全面,明確水害性質、預計涌水量、探測含水層應留設的安全距離、探測鉆孔的長度和個數及采取的措施。
5.雨季前及雨季期間,對地面防洪設施進行全面的檢查,查出存在的隱患,及時下達水文地質通知單,并提出整改治理方案。
6.預報由編制人員、審核、部門負責人、主管技術的領導審核簽字后方可生下發。
7.將預報及時下發施工單位、監理及相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