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運部電纜管理規定
機運部電纜管理規定
1.機運部要掌握全礦低壓電纜的底數,即使用、庫存情況。待修情況(包括供應科倉庫的電纜)根據生產的需要提出電纜的進貨計劃。
2.全礦4m2以上的低壓橡套電纜都必須由電纜組統一編號上帳,長度在30米以上的電纜在兩端距電纜頭1.5米進行火燙標記,長度在30米以下的在一端距電纜頭1.5米處進行火燙標記。
3.編號以三組數字表示:
第一組表示電纜截面。第二組表示在冊編號。第三組表示電纜的長度。
4.編號后的電纜一律報設備組記入電纜臺帳,和分類流動臺帳。電纜臺帳是為統計領取,寫出和年度消耗的管理帳卡,在帳而應標明,電纜在冊總數量,分規格數量年度新增加數量,年度消耗總數,分規格損耗數,年度產量損耗率和歷年損耗率。分類臺帳是按規格分類掌握電纜動態和運行狀況的臺帳。在帳面上應詳細注明領取和投入運行時間,歷次鋪設地點時間及運行負荷,歷次檢測和絕緣值及長度的變化。
5.各使用單位負責辦理本單位領取和交庫手續,掌握電纜動態。
6.新電纜出庫必須一律由設備組出領料單,統一領取,供應部門對其它單位一律不予發放。
7.新電纜到貨后應由設備組參加驗收,無合格證者或不是不延燃電纜不準入庫。
8.出庫后的電纜應按規定由電纜組編號,登記上帳記入電纜臺帳和分類臺帳。
9.生產單位因增加負荷需要電纜時,須填寫用電申請書和領料單并報主管供電部長批準后到設備組領取。
10.運行中的電纜因損壞需要更換時,可辦理重領手續,但事后必須追查分析,寫出書面報告,送交機運部,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11.回采工作面安裝所需電纜應由安裝隊按設計領取,并辦理臨時手續,安裝竣工后,由相關單位和使用單位共同驗收,核對規格數量無誤后,交給使用單位登記上帳,開拓掘進等單位由本單位直接辦理手續。
12.對井下不用的電纜要及時升坑回收退庫,使用單位不允許存放電纜,設備組人員對井下電纜的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發現不用的橡套電纜,通知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接到通知后,限五日內回收否則拖延一天罰單位100元。
13.設備組根據電纜管理細則的要求全面進行管理,保證做到帳,物、卡、牌四對口。
14.凡偷盜電纜者除追究行政和刑事責任外,一律按原價加倍賠償,不按電纜組調配而偷用其它單位電纜者,按偷盜論處。
15.報廢電纜需經主管礦長批準,并做為今后的短節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