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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炮員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2-10-09 10:57 來源:煤礦安全網

      放炮員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一、一般規定
        1、井下放炮工作必須由有兩年以上采掘工齡地專職放炮員擔任,并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方準持證上崗。
        2、放炮員必須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礦安全規程》中有關條文的規定。
        3、接觸爆破材料的人員應穿棉布或其他抗靜電衣服,不準穿帶靜電的化纖衣服。
        4、放炮員下井前要領取符合規定的放炮器和放炮母線等。不符合規定的放炮器材不準下井使用;放炮員必須嚴格執行集團公司制定的爆破器材領銷退等管理制度
        5、使用爆破材料的規定:
        (1)、禁止使用凍結或半凍結的硝化甘炸藥,并禁止將其折斷、切割、揉搓、扎眼或撕下藥包紙。
        (2)、不得使用含水超過0.5%的銨梯炸藥。
        (3)、井下嚴禁使用黑炸藥。
        6、在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中掘進時,必須使用取得產品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瞬發及毫秒延期電雷管。使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毫秒。不同廠家生產和不同型號的電雷管不得混用。
        7、在發出使用電雷管前,必須逐個做全電阻和導通檢查,嚴禁發放不通電和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
        8、用放炮方法貫通井巷時,必須嚴格遵守貫穿技安措施的規定。
        9、嚴禁采用糊炮或明火放炮;嚴禁用炮崩落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
        10、在高瓦斯或煤(巖)與瓦斯突出以及有沖擊地壓的掘進工作面放炮,必須嚴禁執行所制定特殊安全措施
        二、放炮前準備工作
        1、爆破材料的運送與存放:
        (1)、電雷管必須由放炮員親自運送,炸藥可由放炮員或在放炮員監護下,由經過培訓的放炮員助手運送。
        (2)、領取的電雷管和炸藥應分裝在不同的堅實的非金屬容器內。如果電雷管和炸藥裝在同一容器內,必須設置堅固牢靠的隔板,將電雷管和炸藥分裝在不同的間隔內、嚴禁將爆破材料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破材料后須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路途逗留。
        (3)、攜帶爆破材料人員不得的交接班和人員上、下井的時間沿井筒上下。
        (4)、攜帶爆破材料的人員乘坐人車時,應在末端車廂內,其他人員不得同車乘坐,并且應與其他人車以空車隔開,空車總長度不得小于3米,攜帶人員人時刻將爆破材料容器抓牢。
        (5)、嚴禁用刮板輸送機或膠帶輸送機運送爆破材料。
        (6)、爆破材料運送到工作地點后,炸藥、雷管仍應分別存放在木制或其他絕緣材料制成的專用炮藥箱風。
        炮藥箱要放到警戒線以外支護完好、干燥的安全地點,并離開電氣設備和電纜、電線。
        炮藥箱要加鎖,鑰匙由放炮員隨身攜帶。
        (7)、放炮前需準備好夠全斷面一次放炮用的引藥和炮泥以及裝滿水的水炮泥,并整齊放置在符合規定的地點。
        2、檢查放炮器與放炮母線。放炮器要完好可靠,電壓符合要求;放炮母線長度符合規定,并無斷頭和短路,絕緣包皮有破損時應進行處理。
        3、準備好炮棍、巖(煤)粉掏勺等放炮器具。
        4、引藥的裝配:
        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不得手拉腳線硬拽腳線;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應將成束的電雷管腳線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管體抽出。抽出后的單個電雷管的腳線末端要扭結。
        5、裝配引藥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裝配引藥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炮藥箱附近地點進行。禁止坐在炮藥箱上裝配引藥;
        (2)裝配引藥時,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或沖擊以及折斷電雷管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3)電雷管只許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先將藥卷頂部揉軟,再用木或竹制的炮針在藥卷頂端中心扎略大于雷管直徑的孔眼,然后將電雷管插入孔眼,并將腳線在藥卷上套一個扣。剩余腳線應全部纏繞在藥卷上,同時將腳線末端扭結;每個藥卷內只準插放一個電雷管;
        (4)裝配好的引藥要整齊擺放在炮藥箱附近符合規定的安全地點,并且點清數量,掩蓋好,不得丟失,不準隨地亂放。
        三、裝藥、放炮操作
        1、裝藥前應做好以下工作:
        (1)、瓦斯檢查員對迎頭附近20米范圍內進行瓦斯檢查,嚴格裝藥前及放炮前后的“一炮三檢”制度
        (2)、放炮員或班組長負責對工作面附近灑水滅塵。
        (3)、由班組長負責,放炮員監督,對迎頭附近支架進行加固,保證支架完好、齊全。
        (4)、用壓風或掏勺將炮眼內的煤(巖)粉清除干凈。
        (5)、放炮員、班組長及瓦斯檢查員對掘進工作面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裝藥。
        ①掘進迎頭空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支架損壞,架設不牢,支護不齊全;
        ②裝藥地點20米以內,有未清除和撤出的煤、矸、礦車及機電設備,或其他物體阻塞巷道斷面三分之一以上時;
        ③裝藥地點20米以內煤塵堆集飛揚時;
        ④裝藥地點20米范圍內風流中沼氣濃度達到1%時;
        ⑤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炮眼出現塌陷、裂縫,有壓力水,瓦斯突增等;
        ⑥工作面風量不足或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時;
        ⑦炮眼風煤(巖)粉未清除干凈時;
        ⑧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時;
        ⑨裝藥地點有片幫冒頂危險時;
        ⑩發現瞎炮未處理時。
        2、裝藥:
        (1)、放炮員必須按照作業規程及爆破說明書所規定的各個炮眼的裝藥量、起爆方式進行裝藥。
        (2)、裝藥時要一手拉腳線,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勻,使藥卷緊密相接。藥包裝完后要將兩腳線末端扭結。
        (3)、起爆方式分正向起爆與反向起爆。正向起爆的引藥最后裝,引藥及所有藥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是先裝引藥,引藥及所有藥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
        (4)、無論采用何種起爆方式,引藥都應裝在全部藥卷的一端,不得將引藥夾在兩藥卷中間。
        (5)、在有煤塵與瓦斯爆炸危險的掘進工作面禁止采用反向起爆方式。
        (6)、硬化的硝酸銨類炸藥,在使用前應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塊狀。但不得將藥包紙或防潮劑損壞。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銨類炸藥,并須交回爆破材料庫。
        (7)、在同一次裝藥放炮工作面,嚴禁裝入兩種不同性質的炸藥。
        3、封泥應用水炮泥以及不燃性的、可塑性的材料制成,如粘土或砂子、粘土混合物等。禁止使用塊裝材料或可燃性材料做封泥。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嚴的炮眼嚴禁放炮。
        4、 封泥的裝填結構與操作應按如下規定:
        (1)、裝填炮泥時,一手拉腳線,一手拿煤棍推填炮泥,用力輕輕搗實。
        (2)、封泥地裝填結構是:先緊靠藥卷填上30~40毫米的炮泥,然后裝填水炮泥一至數個,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炮泥。
        (3)、裝填水炮泥不要用力過大,以防壓破。裝填水煤泥外端的炮泥時,先將炮泥貼緊在眼壁上,然后輕輕搗實。
        5、炮眼封泥量的規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時,不準裝藥放炮。
        (2)、炮眼深度為0.6米~1.0米時,封泥長度不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3)、煤眼深度超過1.0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米。
        (4)、在有突出的掘進工作面中,所有不裝藥的炮眼都應用封泥充滿填實。
        6、放炮母線的敷設:
        (1)、放炮母線必須使用導電性能好的絕緣雙線,禁止用鋼軌、金屬管、電纜等導體當作回路或母線使用。
        (2)、放炮母線與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掛在電纜等線的下方,并應保持0.3米以上的距離。
        (3)、放炮母線必須由里向外敷設。其兩端頭在與腳線、放炮器連接前必須扭結短路。
        (4)、放炮母線的敷設長度要符合作業規程的有關規定。
        (5)、多頭巷道掘進時,放炮母線必須隨用隨懸掛,以免發生誤接。
        7、聯線方式與接線要求:
        (1)、各炮眼雷管腳線的聯接方式應按照作業規程爆破說明書的規定采用串聯、并聯或串并聯方式;雷管腳線與母線的連接必須由放炮員操作。
        (2)、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與腳線之間的接頭,都必須懸空,不得與任何物體接觸。
        8、 在連線放炮前,必須在距迎頭20米范圍內進行第二次瓦斯檢查。在瓦斯含量符合規定時,方準連線放炮。否則必須采取處理措施
        9、放炮前要做好警戒工作:
        (1)、班組長必須布置專人在作業規程規定的各警戒崗點擔任警戒。
        (2)、各警戒崗點除站崗外,還要設置警戒牌、欄桿或拉繩等標志。
        (3)、放炮前工作面人員都要撤至作業規程規定的最小安全距離外的安全地點。
        10、放炮:
        (1)、母線與腳線連接后,放炮員必須最后退出磧頭,并沿途檢查放炮母線是否符合要求。
        (2)、放炮員進行放炮地點后,隨即發出第一次放炮信號。
        (3)、放炮員接到班組長的放炮命令后,將母線與放炮器相接,并將放炮器手把插入放炮器,轉至充電位置。
        (4)、第二次發出放炮信號,再過10~15秒,放炮器指示燈亮穩定后,將放炮器手把轉回放電位置,電雷管起爆。
        (5)、電雷管起爆后,將母線從放炮器接線柱上摘下,并扭結短路。拔下的放炮器手把應交給瓦檢員隨身攜帶。
        11、放炮后驗炮:
        (1)、磧頭排除炮煙后,班組長、放炮員、瓦斯檢查員即進入磧頭,由外向里順序檢查巷道支護情況,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2)、檢查瓦斯濃度,符合規定時方可開動電氣設備。
        (3)、檢查工作面爆破情況,并找除懸矸危巖。
        (4)、通電后若沒有起爆,放炮員須取下放炮手把,將母線摘下并扭結短路。瞬發電雷管至少等5分鐘、延期電雷管至少等15分鐘后,方可沿線檢查,如為短路、斷線、連接不良等原因,應立即處理;如確認非線路原因,又不能確定瞎炮位置時,可采用每兩個雷管進行并聯,然后將各并聯雷管串在一起的并串聯方法,重新聯線起爆。
        (5)、檢查處理瞎炮或重新聯炮前,必須在觀察頂、幫、處理懸矸危巖后方可操作。
        12、處理瞎炮:
        (1)、處理瞎炮時,必須在距瞎炮眼0.3米處打出的平行炮眼中重新裝藥放炮,眼深要超過瞎炮孔深度;打眼時應在瞎炮眼外端口插入炮棍做為導向標志。
        (2)、嚴禁用鎬刨或從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藥,或從引藥中拉出電雷管。嚴禁將炮眼殘底繼續加深;用打眼的方法向外掏藥,或用壓風吹瞎炮眼。
        (3)、在瞎炮處理完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瞎炮無關的工作。
        (4)、處理瞎炮之后,放炮員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找出未爆的電雷管。
        四、放炮收尾工作
        1、放炮結束炮后,放炮員要報告班組長,由班組長解除警戒崗哨后,其他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作業。
        2、裝藥的炮眼必須當班放完,遇有特殊情況時,放炮員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放炮員交接清楚。
        3、放完炮后,應將放炮母線、放炮器、瓦斯檢定器等收拾整理好。
        4、清點剩余電雷管、炸藥,填好消耗單,在核清領到數量與使用及剩余的數量相符后,經瓦檢員簽字,當班剩余材料要交回爆破材料庫。嚴禁私藏爆破器材。
        5、升井后,要將放炮器交回規定的存放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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