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用車輛使用管理規定
八、 礦用車輛使用管理規定
(一)礦車的管理
1、新購置的礦用車輛,必須有產品合格證,并要有生產廠家所提供的拉斷試驗報告,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礦自行制做、改制的礦用車輛,必須經過有資質的部門進行拉斷力試驗,否則不得使用。
2、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隔2年,必須逐個以2倍于最大靜荷重的拉力進行試驗,如發現裂紋或永久伸長量超過0.2%時,不得使用。
3、礦用車輛必須進行日常檢查、維修,定期大、中、小修,經過檢修的車輛必須經過質量、數量的驗收,達不到完好標準決不能投入使用。
4、所有車輛必須建立設備臺帳,進行登記,并要將購置投入使用日期、檢修內容、時間、參加檢修人員進行帳卡登記。經檢修的車輛必須保持在正常情況下能運行6個月以上,否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5、車輛的使用年限,一噸礦車5年。各種材料車8年。車輛(1)使用率不得低于80%;(2)待修率不得超過7%;(3)備用率1T(包括各種車輛)一般在2--4%之間。
(二)礦車的完好標準
1、車輪不得有裂紋,輪緣磨損余厚不得小于13mm,踏面磨損余厚1T及以下礦車不小于6mm,2T礦車不小于7mm.
2、車輪要定期注油,車輪端面擺動量滾動軸承不超過2mm,圓錐滾柱軸承不超過3mm。
3、礦車的車梁、碰頭、插銷的安全系數不小于10,連接鉤環和插銷的磨損量不得超過原尺寸的15%,鏈環、插銷的彎曲值不得超過鏈、銷的10%。
4、鑄鋼碰頭無裂紋,彈簧無斷裂或永久變形,彈性碰頭的伸縮長度為10--30mm,橡膠碰頭要完整固定要可靠,伸出槽外長度不小于30mm。
5、車廂無破洞,各部凹凸深度不大于50mm,裂紋長度不超過100mm,上口對角長度不大于50mm。
6、底梁不得有開焊和裂紋。碰頭鉚釘不得松動。其他部位的鉚釘、螺栓松動數不得超過總數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