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礦探放水管理規定(暫行)
XX煤礦探放水管理規定(暫行)
為嚴格貫徹執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防水規定,加強巷道掘進的探水管理,特別制定如下管理辦法:
1、施工單位必須輔助礦井做好水文地質探查工作,查明構造發育情況及其導水性,主要含水層厚度、巖性、水質、水壓等情況,并根據水文地質構造情況認真編制探放水設計,及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
2、施工單位根據已掌握的施工巷道地質資料及大飯鋪煤礦掘進綜合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編制超前鉆探設計,其中鉆孔超前距離確定為20米。
3、每次鉆探后要對每一鉆孔的深度、角度、涌水量,氣體檢測等情況作詳細記錄備查。
4、鉆探地點必須支護完好,通風良好。鉆探時必須有瓦斯檢查員在現場值班或懸掛便攜式多種氣體檢測儀,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必須立即停止鉆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并報立即調度處理。
5、打探水鉆時發現煤巖松軟、片幫、來壓或者鉆孔水壓、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頂鉆等異狀時,必須停止鉆進,但不得拔出鉆桿,現場負責人員應立即向調度室報告,并派人監測水清。如果發現情況危急時,必須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區的人員,然后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6、每次超前鉆探100米,允許掘進80米,必須留足20米安全超前距離,掘進未留足20米安全超前距離發現一次處罰施工單位2萬元;未按規定進行超前探鉆發現一次處罰施工5萬元。
7、施工單位在現場懸掛“探水掘進記錄牌”,每班按照實際生產情況如實填寫,如發現虛假填寫或未及時填寫處罰施工單位1000/次。
8、每個掘進工作面必須配備一臺探水鉆機并配備不低于100米的探測工具,無探水鉆機罰款5萬元,無探測工具罰款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