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泰煤礦防治水管理制度
華泰煤礦防治水管理制度
第一條 礦長是全礦水害防治的第一責任者,負責領導全礦的水害防治工作。總工程師是全礦防治水工作的技術責任人。
技術科是全礦防治水業務工作的主管部門。在礦長和總工程師的領導下,負責礦具體的防治水技術管理和指導。
礦抽放隊具體負責礦井防治水工程的施工,主要包括采掘工作面探放、物探異常區鉆探驗證和底板預注漿加固、探煤、探構造等工作。
抽放隊從事鉆探等特殊崗位的施工人員,統一參加集團公司組織的培訓后要求全部持證上崗。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元。
第二條 技術科在總工程師的組織下按有關規定組織編制《礦井中長期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第三條 技術科要嚴格按照《礦井地質測量工作管理質量標準》及時收集、整理礦井水文地質資料,建立完善的防治水信息資料庫。加強地質及水文地質基礎工作,對大于落差大于2米的斷層不得漏編。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第四條 機電科負責采取措施確保礦井主排水系統及各采區排水系統滿足《煤礦安全規程》第278、279、280、281條的要求。礦井主排水系統每年雨季之前必須進行聯合運轉試驗。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第五條 技術科負責按要求編制下列七種水文地質基礎圖紙:
(1)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 比例尺 1:5000
(2)礦井充水性圖 比例尺 1:5000
(3)礦井水文地質剖面圖 比例尺 1:2000
(4)礦井涌水量與各相關因素動態曲線圖
(5)礦井綜合水文地質柱狀圖 比例尺 1:500
(6)《采掘工程平面圖》 比例尺 1:2000
(7)《井上下對照圖》 比例尺 1:2000
否則,每少一項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第六條 技術科應具備以下幾種臺帳:
(1)礦井涌水量觀測成果臺帳。
(2)鉆孔水位及井泉動態觀測臺帳。
(3)氣象資料臺帳。
(4)抽(放)水試驗成果臺帳。
(5)礦井突水點臺帳。
(6)井下水文地質鉆孔臺帳
(7)水質分析成果臺帳。
(8)封閉不良鉆空臺帳。
(9)地表水文觀測成果臺帳。
(10)井下探放水臺帳。
否則,每少一項對責任單位罰款50元。
第七條 技術科要堅持每月3、13、23日定期對涌水量觀測、地面及并下水文長觀孔水位觀測。任何部門不得隨意損壞水文長觀孔設備。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第八條 鉆探及注漿要求
(1)抽放隊按要求穩好鉆準備開鉆下孔口管時,當班安檢員要按措施要求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經檢查認為達到開工條件時,由安檢員下達開工指令,方可施工。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2)抽放隊下好孔口管后由瓦檢員對照施工措施對孔口管及施工地點的安全條件進行驗收。驗收合格方可開工。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3)透孔后鉆探至孔口管下最多0.5米時,要對孔口管進行試壓,凡承壓達不到設計要求時要重新注漿封孔。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4)施工時,安檢部門必須每班派人依據《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及審批意見實施全過程監督,技術科要明確專人對施工全過程進行技術監督(包括鉆孔鉆進及出水情況、出水水壓、水量、注漿情況等,并做好記錄)。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
第九條 每次探放水結束標準是必須有兩個以上在原出水孔下方的鉆孔證實無水后,方可結束放水工程。
第十條 每次探放水結束后,要有每次的探放水總結,并按規定向施工單位下達允許掘進(回采)通知單。其主要內容有探水地點、位置、鉆孔數量、孔深、放水情況、允許向前掘進(回釆)的距離等。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礦按有關管理制度進行獎勵:
(1)水害預報及評價準確,防治水措施得力,避免重大水害事故發生的。
(2)在礦井防治水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議,節省費用的;
(3)敢于同違章作業、違章指揮作斗爭,堅持原則避免水害事故發生的。
(4)在搶險救災中,情況判斷準確,措施得力,效果顯著的。
(5)凡經工作面采掘證實,該區段防治水工程達到了設計目的,未發生水害事故,每次對相關部門各獎勵500元,對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各獎勵200元。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礦有關制度進行處罰:
(1)凡因工作失誤影響按計劃正常施工的,每影響一班,對責任人罰款50元。
(2)措施發放后,抽放隊部不組織有關人員(包括隊干部)進行學習,或記錄不齊全的,對施工隊隊長和技術員分別罰款100元/次,學習后考試成績不合格者不準上崗;否則,對技術員罰款50元/人次。
(3)隨意損壞水文長觀孔設備的,除負責恢復外并對損壞部門進行罰款500元。
(4)探放水準備工作驗收后,如在規定時間內對所存在問題沒有整改完畢,每推遲一小時對業務部門罰款20元。
(5)由于部門不負責任影響正常施工或所負責項目達不到設計、施工措施要求時,每延誤一班,對責任部門罰款200元,對部門負責人罰款100元;拒不配合時罰款加倍。
(6)抽探隊穩好鉆機或下好孔口管后不經瓦檢員對照施工措施對孔口管及施工地點的安全條件進行驗收,抽放隊不經驗收擅自開工,每次罰款200元。
(7)對孔口管進行試壓后承壓達不到設計要求時不重新注漿封孔的,每次對鉆探單位罰款200元,對當班班長(負責人)罰款50元。
(8)發現鉆探記錄不實或編造記錄者,每次對鉆探單位罰款1000元,對責任人罰款200元,對隊長罰款100元。情節嚴重的對其進行幫教,直至開除礦籍,
(9)探放水或底板預注漿加固、地質鉆探施工時,無特殊情況沒按計劃施工工期完成的每延誤工期一班,對業務部門及施工單位各罰款100元,延誤三班以上時罰款加倍,同時對隊長罰款100元。
(10)施工過程中如發現抽放隊有無故停鉆、不按時向有關部門匯報打鉆情況現象,每次罰抽放隊現場人員每人20元,罰施工單位200元。
(11)對探放水驗收工作一次不參加者,對有關部門責任人罰款100元。
(12)凡因監督落實不力或施工不負責任,執行措施仍發生水害責任事故的,經分析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對責任人罰款100元/次。違反防治水管理規定,造成重大事故隱患或事故的。對責任單位罰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