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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防治瓦斯管理規定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2-07-17 22:02 來源:煤礦安全網

        煤礦防治瓦斯管理規定

        第一節 瓦斯檢查人員配備規定

        第一條 瓦斯檢查人員要選擇責任心強,從事井下采掘工作不少于1年,并經專門培訓和實測氣體、考試合格的人員持證上崗。瓦斯檢查人員的配備要符合《規程》149條規定。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和高瓦斯礦井的采掘工作面配備盯頭盯面的專職瓦斯檢查員。

        第二節 瓦斯檢查制度

        第二條 瓦斯檢查員嚴格執行巡回檢查制度和請示報告制度,發現問題立即匯報值班隊長和調度室。

        第三條 瓦斯檢查點的設置由由礦總工程師確定,列入每月的作業計劃中,檢查點的增加、減少必須由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執行。凡執行巡回檢查的礦井必須繪制瓦斯檢查點巡回路線圖。

        第四條 采掘工作面每班瓦斯檢查次數不少于3次,間隔時間為2~3小時。檢查時間要均衡,每次檢查的結果都要填寫到記錄牌板上和記錄手冊上。

        第五條 瓦斯檢查員應配備光學瓦斯檢定器、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溫度計、檢查手杖、記錄本、筆等。

        第六條 采掘工作面,瓦斯檢查員必須每班測定一次炮眼(或鉆眼、錨桿眼)內的瓦斯含量,以便掌握前進方向煤巖層中的瓦斯變化情況。

        第三節 瓦斯檢查員交接班制度

        第七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瓦斯檢查員交接班必須在井下指定地點,并有記錄可查。

        第八條 交接班辦法

        瓦檢員必須嚴格現場交接班制度,采取相互簽字交接班的辦法,瓦檢員班中將自己的執勤牌鎖在瓦斯記錄牌上,接班的瓦檢員上班前到通風值班室集合領取自己的瓦斯檢查記錄本執勤牌和執勤點的鑰匙。到現場后,與上一班瓦檢員進行交接手續。用鑰匙打開瓦斯交接記錄箱上的鎖,取出上一班瓦檢員執勤牌,再掛上本人的執勤牌相互在記錄本上簽字,上一班瓦檢員將鑰匙帶回值班室,將瓦斯檢查記錄本和執勤牌交通風值班室值班人員審查。

        第九條 交接班時,交班人必須交清本班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情況:

        1、交清分工區域內的通風、瓦斯和生產情況,有無異常,若有異常是如何處理的,是否需要進一步處理和應采取何種措施

        2、交清分工區域內各種設施,包括“一通三防”、防突、局部通風以及瓦斯監測等有關設備和裝置的狀態,是否需要維修、增設或拆除。

        3、交清分工區域內原來和新發生的各種隱患,當班處理情況和需要如何繼續處理。

        4、交清有關領導對某項工作安排的落實情況和還需要請示的問題。

        5、其它應該交接的工作內容。

        第四節 瓦斯檢查點的設置原則及檢查標準規定

        第十條 瓦斯檢查點的設置原則:

        礦井總回風道、一翼回風道、采區回風道,回風流中的機電硐室和可能涌出或可能積聚瓦斯、二氧化碳的峒室和巷道等,其檢查地點的設置、檢查次數、檢查周期、檢查方式由礦總工程師按有關規定確定并實施。

        (一)采煤工作面瓦斯檢查點的設置:

        1、采煤工作面風流、采煤工作面回風流設置瓦斯檢查點,瓦斯礦井還應在上下隅角各設置瓦斯檢查點。

        2、對采煤工作面回風隅角、高冒處、密集處等其它地點,瓦斯檢查員要根據瓦斯變化情況隨時檢查。

        (二) 掘進工作面瓦斯檢查點的設置:

        1、掘進工作面風流、掘進工作面回風流。

        2、高冒處、躲避所(有瓦斯涌出地點)。

        (三) 其它須設的地點:

        包括回風流中的機電硐室、回風流中使用的機電設備設置地點、臨時停風地點、有人作業的地點都應納入檢查范圍,其中井下停風地點柵欄外風流中的瓦斯濃度每天至少檢查一次。

        第十一條 瓦斯檢查點的測定標準

        (一)礦井總回風巷、一翼回風巷風流中的瓦斯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均應在測風站內測定。

        (二)測定瓦斯濃度應在巷道風流的上部,測定二氧化碳濃度應在巷道風流的下部。

        巷道風流劃定為:有支架的巷道、距支架和巷道底各為50mm的巷道空間內的風流,無支架或用錨噴、砌碹支護的巷道距巷道頂、幫、底各為200mm的巷道空間內的風流。

        (三)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與二氧化碳濃度,在巷道內的測定部位和巷道風流的劃定與本條第(二)款相同。

        (四)采區回風流中的瓦斯與二氧化碳濃度,應在該采區全部回風流匯合后的風流中測定,每班一次。

        (五)采煤工作面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應在距采煤工作面煤壁線10m以外的采煤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測定,取其最大值為測定結果,并填在工作面的牌板上。

        (六)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中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的測定地點,應根據掘進巷道布置和通風方式確定:

        單巷掘進采用壓入式通風時,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的測定,在風筒口至進入全風壓風流間進行,并取其最大值為測定結果。

        (七)采煤工作面風流劃定為距煤壁、頂(巖石、煤或假頂)、底(煤、巖石或充填材料)各為200mm(小于1m厚的薄煤層采煤工作面距頂、底各為100mm)和采空區的切頂線為界的采煤工作面工作空間的風流。而采用充填管理頂板時,采空區一側應以擋矸(砂)簾為界。在采煤工作面回風上隅角以及一段未放頂的巷道空間至煤壁線的范圍內空間,都按采煤工作面風流處理。

        (八)掘進工作面風流應是掘進工作面到風筒出風口這一段巷道的風流,巷道風流的劃定為:有支架的巷道,距支架和巷道底各為50mm的巷道空間內的風流;無支架或用錨噴、砌碹支護的巷道,距巷道頂、幫底各為200mm的巷道空間的風流。

        (九)采煤工作面放炮地點為沿工作面煤壁方向的兩端各20m范圍內的采煤工作面風流。壁式采煤工作面采空區內頂板未冒落時,還應測切頂線以外(采空區一側)不少于1.2m范圍內的瓦斯濃度。

        (十)掘進工作面放炮地點為放炮的掘進工作面向外20m范圍內的巷道風流,并包括本范圍內盲巷、高冒處的局部瓦斯積聚。

        (十一)硐室內的瓦斯測定應在回風口及高冒處進行,取最大值為處理標準

        (十二)利用局部通風機通風擴修及其它地點按掘進工作面檢查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瓦斯檢查牌板的位置。采煤工作面風流瓦斯牌應設在距工作面煤壁20m內的回風巷道中,回風流瓦斯牌應設在距工作面回風出口以里10~15m處;掘進工作面風流應設置在距迎頭50m以內的巷道中,回風流瓦斯牌應設在距工作面回風出口以里10~15m處;臨時停工不停風的掘進工作面其工作面風流牌板設在距迎頭5m以內;硐室設置在調節風門處;回風巷設在測風站內;其它地點設置在有人工作的位置;并懸掛于頂幫完好、無滴水的醒目地點,書寫要清晰、準確。

        第十三條 瓦斯檢查嚴格執行“三簽字”制度(瓦斯員、班組長、放炮員)和“三對口”制度(瓦斯檢查員手冊、記錄牌板和瓦斯日報表)。

        第十四條 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度。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和高瓦斯礦井由盯頭盯面的瓦斯檢查員執行“一炮三檢”(裝藥前、放炮前、放炮后)。

        第十五條 瓦斯濃度按《規程》下列規定執行:

        (一)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時,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二)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三)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必須停止用電煤鉆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嚴禁爆破。

        (四)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五)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內,體積大于0.5m3的空間內積聚的瓦斯濃度達到2.0%時,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對因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被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必須在瓦斯濃度降到1.0%以下時,方可通電開動。

        (六)采掘工作面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進行處理。

        (七)停工區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0%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規程》第100條的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h內封閉完畢。

        (八)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在恢復通風前,必須首先檢查瓦斯,只有證實停風區中最高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最高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且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29條開啟局部通風機的條件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恢復正常通風。停風區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最高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0%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風流排放瓦斯。停風區中瓦斯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時,必須制訂專門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報總工程師批準,由救護隊負責實施。

        在排放瓦斯過程中,排出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1.5%,且采區回風系統內必須停電撤人,其他地點的停電撤人范圍應在措施中明確規定。只有恢復通風的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方可人工恢復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內電氣設備的供電和采區回風系統內的供電。

        第五節 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治理規定

        第十六條 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涌出量較大時,應采用掛風幛、打擋墻或埋放瓦斯抽放管抽放的方法進行處理,不得采用負壓引排和機械壓風吹散的方法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回采工作面上隅角采用掛風幛處理瓦斯時,瓦檢員必須根據現場情況調整風幛長度和角度,以保證上隅角瓦斯濃度降到最低值為宜。風幛掛好后,其他任何人員不得隨意調整。若有冒頂矸石或其他物體意外壓死風幛時,采煤工區現場施工人員有責任配合瓦檢員進行處理,嚴禁人為損壞風幛。

        第十八條 采用打擋墻方法處理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時,施工擋墻由采煤工區自行負責。擋墻質量由安檢員和瓦檢員現場監督。

        第十九條 采用埋管抽放方法處理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時,其抽放泵不得隨意停泵。特殊情況需停泵時,必須提前辦理報批手續,并通知通風工區、調度室等相關單位。

        第六節 瓦斯抽放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 按《煤礦安全規程》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統,對礦井掘進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實行高負壓鉆孔抽放,對采煤工作面回風隅角實行低負壓瓦斯抽放。礦井必須編制長遠規劃、年、季、月度生產計劃時,要同時編制抽放瓦斯工程計劃,確保"先抽放后采掘"。

        第二十一條 凡進行瓦斯抽放的采掘工作面,必須編制抽放瓦斯設計,主要內容包括:

        1、工作面概況:位置、工程量、周圍開采條件,煤 層賦存條件、瓦斯狀況、預抽瓦斯量。

        2、抽放管路:主管、支管、匯流管(附圖、附計算數據)。

        3、鉆孔設計:位置、方位、傾角、數量、長度(附圖及圖表)。

        4、封孔:材料、長度等。

        5、預計達到的效果。

        第二十二條 采掘工作面抽放設計、礦井瓦斯抽放系統改造設計、新水平、新采區抽放系統設計由通防科編制(瓦斯泵安裝、供電、供水、避雷及安全設施由機電科編制),報通防、機電副礦長審查后再報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三條 進行瓦斯抽放的礦井,必須建立專門的隊伍;人員配備必須滿足抽放瓦斯(打鉆、觀測等)的需求。

        第二十四條 抽放泵的管理

        1、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圍20m范圍內禁止堆積易燃物和有明火。

        2、瓦斯泵至少每月由機電工區檢查一次,保證瓦斯泵處于完好狀態,一旦出現故障,機電科必須及時趕赴瓦斯泵站查明原因及時處理,并立即啟動備用瓦斯泵繼續抽放。

        3、有計劃停泵或撤卸瓦斯管必須經總工程師同意,停泵前必須編制停抽期間安全措施

        4、無計劃停泵,瓦斯泵司機必須立即匯報礦調度室,礦調度室必須立即通知抽放區域的采掘區隊,要求采掘工作面必須停電撤人,通知安檢部門與井下安檢員取得聯系,并要求其立即組織停電撤人。同時通風科與瓦檢員取得聯系,落實停抽區域瓦斯濃度,撤人和停電,設崗哨情況。停電工作由調度室通知機電科從變電所直接停電,撤人工作由采掘工作面安監員、采掘區隊當班負責人負責組織,站崗工作由采掘區隊負責,站崗位置由瓦檢員指定。

        5、瓦斯泵恢復運轉后由瓦檢員檢查停抽區域瓦斯濃度,不超限后,方能恢復送電和撤崗工作。

        6、瓦斯泵司機要堅持崗位持證上崗,嚴格執行操作規程,認真填寫各項觀測記錄,每小時檢查并記錄一次抽取負壓、瓦斯濃度、抽取及輸送流量,并檢查水封防爆器、水量、循環水量及室內瓦斯濃度,每班至少向礦調度室和通風值班室匯報3次。

        7、瓦斯泵房要按礦井要害場所進行管理,建立要害場所來往人員登記制度。

        8、設置井下臨時抽放瓦斯泵時,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章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

        第二十五條 瓦斯抽放工程的施工和驗收

        1、無瓦斯抽放設計,不準進行鉆孔施工。

        2、瓦斯抽放工程的施工,必須嚴格按設計進行,鉆孔角度誤差不大于±1°,終孔位置誤差不大于±2米,開孔位置要準確圓滑,終孔要打到設計層位。

        3、瓦斯管路必須按規定安裝,保證質量,做到平、穩、直、密。需要新安裝瓦斯管的巷道,安裝前,要先按巷道坡度掛腰線,無腰線不得安裝,要盡量減少拐彎,龍門架等彎管,降低局部阻力。瓦斯管低洼、拐彎、變坡處,鉆場及其它管路易積水地點必須設置放水器,每個抽放區,鉆場以及其它需要觀測流量,負壓的地方,要安裝測流裝置和放水孔。

        4、鉆孔施工結束,由瓦檢員驗收鉆孔進尺,瓦檢員必須認真數清孔內鉆桿根數,計算鉆孔深度,安裝的瓦斯管路都要進行漏氣試驗。只有瓦檢員到場,鉆工才能拔鉆,鉆孔施工負責人必須在驗收單上填寫鉆場號、鉆孔號、設計長度,由瓦檢員填寫鉆桿根數及鉆孔深度,并簽名,驗收單一式二份,一份由鉆工交抽放工區,一份由瓦檢員交通風工區,鉆孔驗收完畢由瓦檢員向調度室匯報鉆孔施工情況,匯報內容,打鉆地點、鉆場號、鉆孔號、設計深度、實際深度。

        5、瓦斯管的驗收,由通風科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驗收。

        6、抽放泵站的驗收,由總工程師負責組織,機電副礦長、通風副副礦長、生產技術管理部、機電科、通風科、安監科等共同到現場進行驗收。

        7、瓦斯抽放巷的驗收,由生產技術管理部組織,生產管理部、安監、通風施工等單位參加進行驗收。

        8、凡未驗收,未提出驗收報告的瓦斯抽放工程,不得結算工資,對于綜放面,不具備抽放條件的,不經總工程師批準不得開機回采。

        第二十六條 鉆孔的拆除:

        要測定鉆孔瓦斯自然涌出量情況,分析、確認無抽放意義經總工程師同意后方可拆除。邊采邊抽本煤層鉆孔的拆除,當采面推進到距鉆場5米時拆除,并對本抽放鉆場加強瓦斯管理。

        第二十七條 瓦斯抽放管理

        1、對各鉆場瓦斯抽放濃度、抽放負壓、流量等每10天測定一次,并認真作好記錄,當抽放濃度低于30%時,要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2、采空區抽放瓦斯時,必須控制抽放負壓,減少漏風,經常檢查和掌握一氧化碳濃度和氣體、溫度變化情況,發現異狀,要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3、抽放管路每天必須全面檢查一次,抽放管路無破損、無泄漏、無積水,抽放管路要吊高或墊高,離地面高度不小于0.3m。抽放檢測儀表齊全,定期校正。發現漏氣及時處理,積水及時放掉,檢查情況要作詳細記錄。

        4、調整抽放系統負壓需經總工程師批準,實施中要將調節后流量、壓力的分布情況及各點瓦斯抽放濃度及時報送通風工區和總工程師。

        5、通風科要每天向總經理、總工程師、生產副礦長、調度室、安監和生產技術管理部報送瓦斯抽放日報表。

        第二十八條 抽放鉆場(鉆孔)有觀測記錄牌板,各種記錄、臺賬齊全。抽放鉆孔封孔要嚴密不漏風

        第二十九條 抽放瓦斯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瓦斯抽放泵應使用水循環式抽放泵,禁止用干式抽放瓦斯泵。

        (二)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屬設備,至少應有一套備用。

        (三)泵房必須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和檢測管道瓦斯濃度、流量、壓力等參數的儀表或自動監測系統。

        (四)泵房必須有專人值班,經常檢測各參數,做好記錄。當抽放瓦斯泵停止運轉時,必須立即向調度室報告。

        第二十七條 抽放瓦斯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抽放瓦斯的系統中必須裝設有防回火、防回氣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裝置。抽放瓦斯濃度不得低于25%。

        (二)井下敷設的瓦斯管路,不得與帶電物體接觸并應有防止砸壞管路的措施,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管路安裝應平直,轉彎時角度不應大于50°

        2、抽放管路系統宜沿回風巷或礦車不經常通過的巷道布置;若設于主要運輸巷內,在人行道側其架設高度不應小于1.8m,并固定在巷道壁上,與巷道壁的距離應滿足檢修要求;瓦斯抽放管件的外緣距巷道壁不宜小于0.1m。

        3、當抽放設備或管路發生故障時,管路內的瓦斯不得流入采掘工作面及機電硐室內。

        4、管徑要統一,變徑時必須設過渡節。

        第三十條 獎罰規定

        1、鉆孔因故未打到設計位置,經瓦檢員同意可以拔鉆,但鉆孔進尺單價只給定額的三分之一或不予支付。

        2、鉆孔施工完畢,沒有驗收就拔鉆,處罰鉆工100元/次,虛報鉆孔處罰責任者200-500元/次,瓦檢員參與弄虛作假處罰瓦檢員200-500元/次,嚴重者解除勞動合同。

        遇有以上情況通風科長負管理責任,處罰科(隊)長50-100元/次。

        3、瓦檢員對沒驗收就拔鉆或作假虛報進尺進行檢舉、查實后獎勵瓦檢員200-500元/次,瓦檢員若不檢舉,查實后按參與作假處罰。其他人檢舉鉆工、瓦檢員作假虛報進尺或不按規定驗收鉆孔,查實后獎勵檢舉者200-500元/次。

        第七節 瓦斯報表審簽制度

        第三十一條 瓦斯報表的審簽規定如下:

        (一) 瓦斯檢查日報表、安全監測日報表,每天必須同時報送礦長、礦總工程師審閱簽字,并保存一年以上。

        (二)瓦斯檢查日報表有瓦斯檢查員填寫,數字真實有效,嚴禁偽造、涂改數據。

        (三)瓦斯檢查員在現場發現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時,有權立即停止該地點的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并報告礦調度室值班人員采取措施處理。

        第八節 獨頭盲巷的管理規定

        第三十二條 凡巷道長度超過6m而又不通風或通風不良的獨頭巷道統稱為盲巷。臨時停工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進入,并向調度室報告。嚴禁在停風或瓦斯超限的區域內作業。對局扇因故停止運轉或風筒斷開等原因導致的臨時停風或風量不足的地點,要立即撤出人員、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其柵欄位置應在距巷道門口不大于5m的地方全斷面設置,柵欄孔規格不大于200×200mm,要牢固可靠。停工區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0%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第100條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和停風在24小時以上的必須封閉,封閉一律用磚砌筑,厚度不低于0.5m,在封閉前必須將外部連接的鐵道、架線、管路、電纜切斷,避免雜散電流引爆瓦斯。對密閉或打柵欄的盲巷,都要編號并建立臺帳,填入通風系統圖和盲巷管理牌板,并按規定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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