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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礦井通風管理規定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2-07-17 22:00 來源:煤礦安全網

         煤礦礦井通風管理規定
         第一節 礦井組織機構及專業隊伍的設置規定
         
         第一條 礦井設置通防科(隊),并配備隊長、副隊長、技術人員等管理人員;通防科(隊)長應由從事井下工作不少于3年的工程技術人員或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的人員擔任。
         第二條 通防科(隊)的業務范圍:具體組織實施礦井“一通三防”相關工作(即:通風、防治突出、防治瓦斯、防治煤塵),連續不斷的供給井下足夠的新鮮空氣,沖淡和排除有害氣體和礦塵,創造適宜的氣候條件,搞好防治瓦斯突出預測預報,杜絕通風、突出、瓦斯、煤塵事故的發生。
         第三條 通防科(隊)必須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礦井規模配備足夠的專業工種人員。如:測風員、測塵員、瓦斯檢查員、安全監測人員、儀器儀表維修員、儀器儀表發放人員、防突工、密閉工、風筒工、防塵工、維修工、通風調度員等,保證完成礦井“一通三防”相關工作。
         第四條 防突工、測風員、測塵員、瓦斯檢查員應由具備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接受專門培訓和實習,經考試合格的人員擔任,上述人員必須做到持證上崗。井口配備防突工不低于6人、測風員、測塵員、瓦斯檢查人員按需要進行配備。
         第二節 礦井通風系統
         第五條 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實行分區通風。新水平延深設計,必須包括通風內容并同時報批;新采區設計,必須同時設計通風內容;回采工作面作業規程中對風量計算、通風系統、防塵系統、監測系統、避災路線要有明確規定,并經通防部簽字。改變全礦通風系統時,必須按規定報管理部門審批,并報上級煤炭管理機構備案。礦井必須每年核定礦井通風能力,保證以風定產,嚴禁超通風能力組織生產。井下出現風速超限、瓦斯超限、不合理串聯通風的,等同超通風能力生產。
         第六條 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它獨立通風的工作地點供風量必須《礦井需要風量計算細則》的有關規定,并制訂措施嚴格執行。礦井通風能力滿足生產需求,堅持以風定產。礦井的需要風量至少在每季初進行一次計算,并根據現場生產情況每月進行修改。同時根據生產布局和通風系統的具體情況與機電部門配合進行主要通風機工況點的調節,使礦井總進風量與需要風量之比不低于100%,不高于115%。
         第七條 礦井有效風量率以獨立生產的礦(井)為單位考核,并不得低于87%,礦井有效風量率為礦井有效風量占礦井總進風量的百分數。計算時應以進風的同口徑為依據,計入有效風量的地點包括:
         (一)獨立通風的回采工作面(串聯摻新風工作面只算一個面的風量)。
         (二)獨立通風的掘進工作面。
         (三)獨立通風的峒室。
         (四)獨立通風的人行巷道及其它巷道;專為沖淡瓦斯而獨立供風的其它巷道供風量均可記入有效風量。
         第八條 通風系統中,嚴禁出現不符合《安全規程》規定的擴散通風、串聯通風和采空區通風。礦井通風系統要做到合理、穩定、安全、可靠,保證正常生產時和生產不均衡期間的需要風量。
         第九條 所有采掘工作面嚴禁采用擴散通風和串聯通風。掘進工作面開工前首先安設通風設備,在正常通風的前提下方可施工;采煤工作面不準采用擴散通風帶采煤柱。
         第十條 炮掘巷道在貫通前20m、機掘巷道在貫通前50m,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面作業,做好調整通風系統的準備工作。
         由技術人員負責編制專題貫通措施,內容應包括:通風、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防止冒頂和透水等內容,并報請技術、地質、通防、安監、總工程師逐級審批。通科科要制定好貫通前后的通風系統調整方案,做好調整風流的準備工作,確保貫通后風流不發生短路事故,并按需要配足風量。
         貫通時,必須由專人在現場統一指揮,停掘的工作面必須保持正常通風,設置柵欄及警標,經常檢查風筒的完好狀態和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掘進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須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員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檢查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處理瓦斯,只有在兩個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0%以下時,掘進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兩個工作面入口必須有專人警戒。
         貫通后,必須停止采區內一切工作,立即調整通風系統,風流穩定后,方可恢復工作。
         間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聯絡巷貫通,也必須遵守上述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礦井各地點的風速必須符合《規程》規定(井下硐室、設置風門巷道、水閘門內、風窗口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礦井的風量分配必須嚴格按照按需分配和自然分配的原則執行,最大限度的減少角聯通風,嚴禁在進風流中任意增加礦井通風阻力。
         第十三條 礦井主要通風機裝置外部漏風每年至少要測定一次,外部漏風率不得超過5%。
         第十四條 礦井必須建立測風制度,至少每10天進行一次全面測風。對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需要隨時進行測風,每次測風結果都必須填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測風牌上應包括測風地點、測風時間、巷道斷面、平均風速、風量、溫度、瓦斯、二氧化碳、大氣壓力及測風人等內容。礦井通風部門根據測風結果采取措施,進行風量調節。
         第十五條 礦井通風系統圖必須標注風量、風向、局部通風機安設位置及參數、通風設施、主要通風機參數等。通風科按季繪制通風系統圖,并按月補充修改。多煤層開采的礦井必須繪制分煤層通風系統圖。通風科還應繪制礦井礦井通風網絡圖。通風科必須有指導生產的通風系統圖牌板,由技術員或測風員繪制,并及時填圖。
         第十六條 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的回風,必須引入總回風巷或主要回風巷中,在未構成通風系統前,可將此種回風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但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經礦總工程師批準,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上述回風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不得超過0.5%,其它有害氣體濃度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第十七條 生產水平和采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
         (一)準備采區,必須在采區構成通風系統后,方可開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須在構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系統后,方可回采。
         (二)礦井及采區按規定必須至少設有1條專用回風巷。
         (三)采區進風、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
         (四)采區變電所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
         第十八條 采煤工作面和掘進工作面都應采用獨立通風,突出礦井嚴禁采用串聯通風。
         第十九條 定期檢查維修通風巷道,主要進回風巷道實際斷面不能小于設計斷面2/3。礦井回風巷失修率不高于7%,嚴重失修率不高于3%。
         第二十條 定期對礦井回風巷道進行檢查,每季度由總工程師組織一次對礦井回風巷道進行檢查,保證礦井回風巷道安全暢通。
         第二十一條 建立回風巷道檢查記錄,對檢查出的問題,礦井要及時組織整改和處理,對因整改不及時造成回風巷道不暢通的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主要通風機房符合要求,裝置齊全可靠,主要通風機監控系統安全有效。
         第二十三條 礦井反風設施要齊全、有效,遇災變需進行反風時,必須在10分鐘內改變巷道的風流方向。當風流方向改變后,主要通風機的供給風量,不得小于正常風量的40%。反風設施、回風井口各風門由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每年應進行一次反風演習。當礦井通風系統有較大變化時,也應進行一次反風演習。兩礦每年要進行一次救災演習。
         第二十四條 礦井必須裝備兩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一臺工作,一臺備用,備用風機必須能在10min內開動。
         嚴禁采用局部通風機或風機群作為主要通風機使用。主要通風機至少每月由礦井機電部門檢查一次。改變通風機轉速或風葉角度時,必須報總工程師批準,并有記錄可查。
         裝有主要通風機的出風井口應安裝防爆門(蓋),防爆門(蓋)應布置在出風井同一軸線上,其斷面積不應小于出風井的斷面積。防爆門(蓋)應靠主要通風機的負壓保持關閉狀態,并安設平衡重物或其它措施,以便防爆門易于開啟。防爆門(蓋)應其嚴密不漏風。防爆門(蓋)還應有反風閉鎖裝置,保證在反風時實現閉鎖。
         防爆門(蓋)每6個月檢查維修一次。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一次通風機性能測定和試運轉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進行1次性能測定。
         第三節 局部通風
         第二十五條 掘進作業規程中要有局部通風設計,并由通風科(隊)長簽署意見,報總工程師批準。
         局部通風設計應包括:掘進巷道總長度、所需風量、局部通風機型號、風筒直徑、局部通風機及電氣設備安裝位置、供電系統及供電系統圖、風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離、防治瓦斯、防治粉塵、防滅火措施,并要符合AQ1028—2006掘進通風標準
         第二十六條 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裝使用,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局部通風機必須指定專人實行掛牌管理,牌板上應填明使用地點、局扇型號、功率、風筒長度、風筒直徑、供電地點及管理人員等,并使用新型低噪聲局部通風機。
         局部通風機必須保證正常運轉,嚴禁隨意停電停風。對于有計劃停電停風的地點,必須由有關單位提出申請,經礦調度室值班人員同意后,方可實施。在恢復通風前,必須首先檢查瓦斯,只有證實停風區中最高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最高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且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29條開啟局部通風機的條件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恢復正常通風。停風區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最高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0%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風流排放瓦斯。停風區中瓦斯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時,必須制訂安全排瓦斯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由救護隊負責實施。
         (二)局部通風機設備齊全,吸風口有風罩和整流器,高壓部位(包括電纜接線盒)有襯墊,不漏風。局部通風機安裝必須吊掛或墊起,離地面高度不小于0.3m,距鐵路寬度不小于0.5m。
         (三)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設備要設在進風巷中,距回風口不少于10m,不發生循環風。
         (四)局部通風機和工作面中的電器設備必須裝有風電閉鎖裝置,并按規定進行試驗。當局部通風機停風后,能夠切斷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所有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保證在恢復通風后只能人工復電。采掘供電要分開,并安裝使用“雙局扇、雙電源、自動換機、自動分風”裝置。實現“三專”“兩閉鎖”(“三專”即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電纜。“兩閉鎖”即風電、瓦斯電閉鎖)。每10天至少進行一次甲烷風電閉鎖實驗,每天進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與備用局部通風機自動切換實驗。
         (五)嚴禁使用3臺以上(含3臺)的局部通風機同時向一個掘進工作面供風。不得使用一臺局部通風機同時向兩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面供風。
         (六)煤巷,半煤巖巷炮掘工作面迎頭風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離不得超過5m。風筒口出風量符合《礦井需要風量計算辦法》和作業規程有關規定要求。
         (七)使用的風筒必須阻燃、抗靜電,并有煤安標志。風筒吊掛平直,必須拉冷拔絲吊掛,做到逢環必掛,不得擠壓或損壞。風筒實行編號管理(風筒末端30m除外)。風筒接頭嚴密(手距接頭0.1m處感到不漏風),無破口(末端20m除外,但不得有大于10cm的破口)。無反接頭,軟質風筒接頭要反壓邊,硬質風筒接頭要加墊,上緊螺釘。高瓦斯礦井或高瓦斯區吊掛風筒環的材料應用麻繩或風筒布條,杜絕鐵絲吊掛,以防磨擦產生火花。風筒過風墻時,必須采用硬質風筒,并且更質風筒內要設有防逆流裝置。
         (八)風筒拐彎處要設彎頭或緩慢拐彎,不準拐死彎,異徑風筒接頭要用過渡節,先大后小,不準花接。
         (九)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的掘進通風方式應采用壓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壓氣、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
         第四節 通風設施
         通風設施建筑質量及管理除嚴格按照AQ1028—2006標準執行外,再做如下規定:
         第二十七條 風門的要求:
         1、風門每組不少于兩道,嚴禁單道風門。通電機車風門間距不少于一列車的長度,行人風門間距不小于6m;通車風門門扇下邊緣不得高于鐵路面15mm,并設底坎;通車風門行人時,必須設置行車不行人的信號;永久風門必須裝有閉鎖裝置,應能自動關閉,嚴禁同時打開、嚴禁撐開風門,永久風門應設反風門,其數量不少于兩道。風門開啟困難的采用無壓或動力風門。
         2、通電機車風門實現自動化,通礦車風門要有防撞裝置,且有聲光報警訊號,實現可視化,否則,要專人看管,并有防撞措施。
         3、門框要包邊沿口,有襯墊,四周接觸嚴密不漏風,墻體要刷白。
         4、門扇要平整,門板之間要錯口不漏風,四周與門框接觸嚴密(以不透光為準,通車門底坎除外),風門的門扇厚度不低于5cm,門扇要進行防腐處理;
         5、風門墻體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應小于0.8m;四周均要見硬底、硬幫,與煤巖接實;墻面平整(1m內凸凹不大于10mm,料石勾縫除外),無裂縫(雷管腳線不能插入)、重縫和空縫,達到嚴密不漏風;墻垛通過管線的,應預留管線安裝孔。
         6、有水通過風門時,應設水溝,底部設反水池或擋風簾;通過墻體的電纜孔、管路孔要封堵嚴密不漏風;風筒穿過風門墻體時必須在墻上安設與膠質風筒等徑的硬質風筒。
         7、風門前后5米內巷道要支護完好,無雜物、積水和淤泥,同時要有明顯標注“風門前后5m內嚴禁堆放雜物”的字樣。
         8、臨時風門墻體可用磚砌筑或用木板魚鱗式搭接,四周接觸嚴密,墻面達到嚴密不漏風。
         9、調節風門應設在回風巷道中。調節風窗的大小由通風專業人員或測風員根據生產的需要調節。調節風門的質量應符合永久風門質量要求。調節窗應設在風門的上方,由調節板調節。
         10、不應在傾斜巷道中設置風門;如果必須設置風門,應安設自動風門或設專人管理,并有防止礦車或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風門的安全措施
         11、井下所有采掘地點必須設置防止煤瓦斯突出風門,防突風門門厚不得低于5cm,風門墻體厚度不得小于0.8m。
         第二十八條 密閉的要求:
         1、墻體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應小于0.5m;墻面平整(1m內凸凹不大于10mm,料石勾縫除外),無裂縫(雷管腳線不能插入)、重縫和空縫,達到嚴密不漏風(手觸無感覺,耳聽無聲音)。密閉處有軌道、電纜、管線等的,必須切斷。墻體要刷白。
         2、密閉必須設在距三岔口以里不大于6米的位置。
         3、密閉前5m內支架完好,無片幫、冒頂現象,密閉前5m內無雜物、積水和淤泥,
         4、密閉周邊要掏槽(建在砌碹、錨噴、堅硬巖石巷道的,可不掏槽),掏槽深度符合規定,見硬底硬幫與煤巖接實,并抹有不少于0.1m的裙邊。
         5、密閉內有水時,在底部設置反水池或反水管;密閉要設置瓦斯觀測孔,孔口封堵不漏風。
         6、密閉前要按標準設置柵欄(密閉距三岔口不大于3米時,可不設),揭示警標,并設置檢查箱、檢查牌版[內容包括(見表8)旬測密閉內、外瓦斯、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濃度,溫度,檢查時間,檢查人等]、說明牌[內容包括(見表9)密閉厚度、使用材料、建筑的時間、施工負責人]。同時要有明顯標注“密閉前嚴禁堆放雜物”的字樣。
         7、計劃廢棄的巷道必須在報廢之日起24小時內進行永久性密閉;臨時停工、停風超過24小時的掘進巷道應進行臨時性密閉,不設置臨時性密閉的,必須設置柵欄,揭示警標,每天進行一次瓦斯檢查。
         8、凡報廢的采區通向運輸大巷和總回風巷的所有聯絡巷,所有結束回采的工作面、平巷間的聯絡巷、巖石集中巷連通煤層的巷道都應設置永久性密閉。
         9、井下巷道需臨時封閉的地點應構筑臨時密閉。
         10、臨時性密閉墻體可用磚砌筑或用木板魚鱗式搭接,四周接觸嚴密,墻面達到嚴密不漏風。
         11、風墻墻體、位置及柵欄設置要求同密閉。
      表81 密閉內、外氣體檢查牌板
         地點: 編號:
      項目 密閉內 密閉外
      瓦斯(%)
      二氧化碳(%)
      一氧化碳(%)
      溫度(℃)
      大氣壓力(Pa)
      檢查時間
      檢查人
         表2 密閉說明牌板
         地點: 編號:
      密閉墻體厚度(m)
      建筑材料
      建筑時間 年 月 日
      建筑負責人
         第二十九條 風橋的要求:
         1、風橋體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橋面要平整不漏風,
         2、風橋前后5米內巷道要支護完好,無雜物、積水和淤泥
         3、風橋兩端接合部位要嚴密,四周見實幫、實底,并用水泥砂漿填平、填實。
         4、風橋的斷面不少于原巷道斷面的4/5;兩端斜坡部位成流線型,其坡度小于30度。
         5、風橋內嚴禁設置其它通風構筑物。
         第三十條 風窗的要求:
         1、墻體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應小于0.5m;四周均要見硬底、硬幫,與煤巖接實;墻面平整,達到嚴密不漏風。
         2、有水通過時,底部應設水溝,墻體下設反水池或擋風簾;通過墻體的電纜孔、管路孔要封堵嚴密不漏風。
         3、設調節窗的墻體要掏槽,周邊見煤、巖硬體。
         4、前后5米內巷道要支護完好,無雜物、積水和淤泥,同時要有明顯標注“風窗前后5m內嚴禁堆放雜物”的字樣。
         5、調節風窗的大小由通風隊技術員或測風員根據生產的需要調節;調節窗應設在墻體的上方,用有調節刻度的調節板調節;風量確定后調節板必須固定,嚴禁其他人員隨意調節。
         第三十一條 測風站的要求:
         1、礦井的總進風巷、總回風巷、礦井一翼的總進風巷、總回風巷和采區的進回風巷應設置永久測風站,采掘工作面及其他用風地點應設置臨時測風站。
         2、應設在平直的巷道中,其前后各10米范圍內斷面無變化、無障礙物、拐彎、風流分支和匯合點等。
         3、測風站斷面要規整,呈固定型斷面,長度不小于4米。
         4、測風站內應懸掛測風記錄牌板,記錄牌板(見表10)記明測風站的斷面積、平均風速、風量、空氣溫度、大氣壓力、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測定日期以及測定人等項目。
         5、臨時性測風站(點)應盡量滿足以上要求,保證測風的準確和可靠性。
         表10 測風記錄牌板
           地點: 編號:
      斷面積(m2)
      平均風速(m/s)
      風量(m3/min)
      空氣溫度(℃)
      大氣壓力(Pa)
      瓦斯濃度(%)
      二氧化碳濃度(%)
      測定日期
      測定人
         第三十二條 通風設施的位置必須選擇在不受采動地壓影響和圍巖穩定的地方,防止因煤(巖)柱裂隙或采空區漏風過大而影響有效風量。
         第三十三條 通風區(隊)長每月組織有關人員對全礦井的通風設施檢查一次,并建立通風設施檢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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