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測資料、技術報告的審批制度
地測資料、技術報告的審批制度
為了實現地測工作質量標準化,提高技術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地質報告
1、礦井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分類的評定和變更應由集團技術部門組織審定。
2、礦井地質報告每8~10年修編一次,由集團技術部門組織審定。
二、礦井地質
1、井田邊界煤柱不得任意變更,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時,由礦編制變更計劃,報上級公司審定。
2、采區地質說明書在兩年前委托地質專業,在正式設計前3個月提出,經礦總工程師審批。
3、采區內最后一個工作面停采后三個月內提出采區地質總結,經總工程師批準,報上級公司審查。
4、掘進地質說明書,回采地質說明書,分別在接到委托書后15、30天內提交,并需經礦總工程師審批。
5、礦井地質、水文地質預報分為年報、季報和月報,如有地質和水文變化時,必須以通知書形式發臨時性預報。
6、礦井地質和水文地質預報的評定, 由部內自己評定和統計,上級公司進行抽樣檢查。
7、回采工作面回采結束后30天提出工作面地質總結,總工程師審定后,妥善保存。
三、礦井水文地質及防治水
1、礦必須編制年度防治水規劃,報集團公司及上級公司審批,礦組織實施。
2、在水淹區域積水面以下的煤、巖層中進行采、掘工程時,必須在排除積水后進行。如果無法排除積水時,必須制定專門設計和安全生產措施,報上級公司審批后方可進行采掘,在設計中必須根據冒落帶和導水裂隙的高度等實際考察結果,計算確定隔離煤柱尺寸。
3、探水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積水,都必須編制探放水設計,由礦總工程師批準,報上級公司相應處室審核。
4、導水斷層的防水煤柱,在工作面掘進之前編制設計,由由礦總工程師批準,報上級公司相應處室審核。
5、疏放水工程小結、疏放降壓開采工作總結及成果報告等,由礦總工程師審查。
四、三量及儲量管理
1、儲量核減是指儲量注銷、報損、地質和水文地質損失及儲量轉入、轉出。申請核減儲量必須實事求是,凡同一地區應一次性處理,不準劃整為零分次處理。
2、申請儲量核減的報告由礦提出,儲量報損、注銷、地質水文地質損失和轉出儲量由生產技術部地測專業主辦,未經核減的塊段內,不得進行破壞煤層的生產活動,否則按不合理損失追究責任。
3、一次性核減儲量的審批權限必須遵守《生產礦井儲量管理規程》之規定。
4、各種儲量報表,須經分管部長、礦總工程師簽字,加蓋企業負責人印章和企業公章才能上報上級公司。
五、礦井測量
1、在進行礦井重大測量工作前,應編制測量設計,經礦總工程師審查后,報上級公司地測處審批。
2、重要貫通測量,應按《規程》要求,編制貫通測量設計書,經礦總工程師審查后,報上級公司審批。巷道貫通后,應及時進行聯測,并進行技術總結,報生產處備查。
3、井巷施工過程中,必須按設計要求測量和掛線,重要貫通,當巷道兩頭施工至最后一個拐點進入直巷時,及時測量及準備調整資料,報上級公司審查。
4、貫通巷道掘進過程中,要及時進行測量填圖,當巖巷間剩15米(煤巷20米)時,生產技術部地測專業應書面通知有關單位負責人,并書面報告礦總工程師和分管礦長,以便采取安全措施。
5、在巷道掘進過程中,遇相互間空間最短距離小于15米或有老巷、老空等情況時,生產技術部地測專業應及時按保安規程要求,提前書面報告礦總工程師,以便采取適當安全措施。
6、井田技術邊界、井巷、地面建筑行物保護煤柱線、回采工作面停采線等報礦總工程師審定后,由地測人員標在日常施工圖及有關圖上。
7、由地測人員失誤造成工程質量、人員安全及儀器損壞等重大事故時,生產技術部地測專業將發生事故的地點、時間、性質、損壞和原因,以書面形式報礦總工程師和分管礦長審查。
8、在施工測量前,應熟悉經礦總工程師審定簽字的設計圖紙,驗算與測量有關的數據,核對幾何關系,否則,不能進行標定。
六、“三下”巖移觀測
1、工業廣場,井筒等永久性煤柱的變更,由礦編制設計,報上級公司審批。
2、地表建(構)筑物及巖移觀測站的設計,經礦總工程師審查后,報上級公司審批。
3、“三下”開采設計、開采地表巖層移動變形預計,由礦編制,礦總工程師審批后,報上級公司審批。
4、“三下”開采及巖移觀測資料、總結,不得對外提供,如提供需經礦總工程師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