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剝工程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一章 臺階
第一條 挖掘機采剝的臺階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不需爆破的臺階,其高度不得大于挖掘機的最大挖掘高度。最大挖掘高度見下表。
挖掘機型號WK-20EX3600
挖掘高度14.40m16.30m
第二條 露天采場最終臺階的坡面角和邊坡角必須符合最終邊坡設計要求。
第三條 最小工作平盤寬度,必須保證采掘設備、運輸設備、供電線路等的安全作業和正常布置,平盤寬度一般不小于40米。
第二章 采裝
第一條 挖掘機在作業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停止工作,退到安全地點,并及時匯報。
發現臺階崩落或有滑動跡象,危及挖掘機安全;
工作面有傘檐或大塊物料,可能砸壞挖掘機;
暴露出未爆炸藥、起爆彈或雷管;
有冒落危險的空巷或火區;
遇到松軟巖層,可能造成挖掘機下沉或遇水有可能被淹;
發現不明地下管線或其它不明障礙物。
第二條 兩臺以上挖掘機在同一臺階作業時,兩臺挖掘機的間距不得小于最大挖掘半徑的2.5倍,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條 兩臺挖掘機在相鄰的上、下臺階作業時,兩者的相對位置影響上、下臺階的設備、設施安全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四條 單斗挖掘機尾部與工作面坡面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4米。挖掘機停止工作時,司機室應位于工作面相反一側。
第五條 暴雨期間,有水淹和片幫危險時,應及時將挖掘機開到安全地帶,并向公司調度室報告。
第六條 急停按鈕只有在危及人身安全或設備安全時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