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益煤礦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
1、在礦長的領導下,負責全礦生產技術工作,對全礦安全技術負全面責任。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嚴格執行技術政策,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
2、在職責范圍內履行設計,安全技術措施及作業規程及各種圖紙的偏制、繪制、市批、報批職責,保證技術可行。
3、從組織上、技術上落實重大隱患的整改措施,檢查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的實施情況。
4、負責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試驗和推交,負責礦井“一通三防”工作,制定技術措施,解決“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重大問題,每項組織一次礦井全面測風。
5、組織制定和審查有關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礦井災害預防處理計劃,以及礦井重大事故應急承案,同時制定應急救授的技術措施。
6、切實掌握各個生產環節的安全狀態,針對薄弱環節,及時組織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7、礦井發生事故時,立即趕到現場,參加事故的搶險救災指揮工作,制定營救人員和處理事故的作戰計劃,采取一切行之有效措施,做到迅速、準確、安全地處理事故。
8、組織有關人口頭研究分析各種重大事故的技術原因和規律,對在安全檢查中發生的重大安全問題,提出技術方面的整改方案和措施,并對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9、不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政策、法律、法規和“三大規程”,違章指揮、冒險蠻干,放松管理,致使安全上出現事故,按照相關規定追究技術負責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