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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機運部機電管理處罰條例匯編

      作者:佚名 2012-05-04 15:51 來源:本站原創

        煤礦機運部機電管理處罰條例匯編

        機運部

        目 錄

        一、機電設備管理制度 ..........................................................................3

        二、電氣設備和五小電器管理制度 ......................................................10

        三、電機類設備損壞的處罰條例 .........................................................17

        四、電纜管理制度 .................................................................................19

        五、機械設備管理制度...........................................................................23

        六、油脂管理制度 ................................................................................32

        七、道軌管理制度..................................................................................34

        八、防爆檢查管理制度.........................................................................37九、電氣試驗制度..................................................................................38

        十、機電干部上崗檢查制度................................................................... 十一、機電設備出入井制度................................................................... 十二、機電設備調配制度 .....................................................................十三、機電事故追查分析制度............................................................... 十四、機修車間檢修制度.......................................................................... 十五、設備包機制度.....................................................................................十六、設備的保養、檢修、潤滑制度 .................................................十七、機電設備定期檢查試驗制度........................................................ 十八、停、送電制度 ................................................................................十九、崗位工種現場交接班及班后填寫匯報制度..................................二十、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安裝、驗收制度 .........................................二十一、配件管理制度........................................................................... 二十二、雜散電流管理制度 ................................................................-二十三、阻燃膠帶管理制度 ....................................................................二十四、安全例會制度 ............................................................................

        機電設備管理制度

        第1條、新到設備必須經機電科指定人員嚴格驗收后方可入庫,技術資料由機電科統一保管。設備、電纜、大型工具、鋼管,由機電科實行卡、牌板、圖板、編號、檔案管理,未經機電科登記,分管領導審批。其他單位和個人無權使用。否則罰30元/次。

        第2條、各使用單位各隊組要有專人負責,建立電器機械設備、電纜臺帳,并每月29日前和機電科總賬進行核對,隊組不配合不及時核對罰50元/次。

        第3條、設備需要調配或移交它隊使用,各隊組之間的設備調動,有關單位必須及時在機電科辦理挑撥移交手續,在臺帳上注銷。否則罰責任人20元/次。

        第4條、新舊工作面接替生產時,設備要做到清舊帳、建新帳,涉及隊組不積極配合罰30元/次。

        第5條、設備下井使用時,使用單位要到機電科辦理審批手續,否則不準下井。機電設備、電纜、工具材料等的領用統一由機電科審核,分管領導審批。否則罰領用人20元/次。

        第6條、電修車間應負責下井設備完好,使用隊組當面驗收,并雙方簽字確認完好情況,如下井后出現不完好和設備失爆,罰款20元/次。

        第7條、設備驗收后,全部掛“合格證”并注明其規格性能、驗收日期等有關資料。各種設備均分類編號、記帳。如不按規定執行罰款20元/次。

        第8條、凡出庫后投入使用的設備,都由使用單位負責管理,機電科負責監督。如使用單位管理不到位罰款20元/次。

        第9條、新安裝的設備、重新安裝的設備、井上拆卸下井再組裝的設備(包括開關、水泵、其它大型設備)隊組安裝完畢后,未經機電科驗收不準投入運行。否則罰當班代班長30元,并承擔一切損失。

        第10條、更換設備、配件要交舊領新,回收單位檢查回收設備有無丟失和損壞現象,并出具回收票,設備在交回時不準缺少機件,若有缺件照價賠償,并罰款20元/次。

        第11條、各使用單位的設備必須保持完好狀態,特別是電氣設備放置在安全或無積水地點,擺放要整齊,若有特殊情況要采取安全措施。否則對責任人罰30元/處。造成事故的要按事故性質進行處罰。

        第12條、各使用單位的設備實行包機制,使用隊組及時向機電科報包機人,機電科掛牌注明包機人,設備無包機人罰使用隊組20元/處。同時機電科有權采取措施停止使用,一切后果由使用隊組承擔。

        第13條、機電設備包機制必須真正落實到人,包機人負責管轄范圍內的機電設備的完好和標準化,嚴格按標準標準操作,每出現一次不符合規定的對包機人20元處罰。

        第14條、加強機電檢修,落實包機制度,對包機人所發生的質量問題要組織分析事故原因,找出責任者,做到“四不放過”的原則,結果公布于眾。根據事故大小進行不少于50元的罰款,并照價賠償損失。

        第15條、各使用單位要搞好設備的平時維護保養,認真執行定檢計劃,及時按照檢修周期對設備進行更換檢修保養。機電設備的小修、中修、大修由使用單位負責,由機修車間配合。不按時保養維護對其責任人進行30元罰款。

        第16條、愛護機電設備,杜絕設備損壞,對因檢修不細或使用不合理造成的設備損壞者和搬運設備造成損壞者,照價賠償。并進行不少于50元的罰款。

        第17條、機電工負責井下機電設備和供電系統的檢修和保養,所有檢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認真學習所用設備的工作原理、結構和性能,并帶齊配件、工具,如沒有正當原因而影響生產的追究責任罰款50元/次。

        第18條、對因檢修維護不到位,開關、電纜、電機接線致使內部有問題而燒毀設備的,對包機人追究責任,罰款50元,造成事故按事故性質論處。

        第19條、由于司機對設備不負責任,檢查不細,使設備帶病運轉,一經發現罰款5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性質論處。

        第20條、設備由于使用不當、維護不好或其它原因造成損壞,使用單位要填寫事故報告單報機電科,由機電科組織事故單位,追查責任,根據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不報或瞞報一經發現罰隊組責任人100元,同時追究相關人的責任。

        第21條、機電工對設備的完好要認真檢查,檢修。生產班負責設備的使用,在使用過程中必須保證設備的完好狀態。檢修班負責檢修設備,保證設備能夠在完好的狀態下運轉,如有檢修或使用不當,造成設備損壞的、影響生產的追查責任。一般事故(影響生產2-4小時或損壞設備價值在1000-2000元),罰直接責任人100元,間接責任人50元,帶班長50元。跟班副隊長50元,隊長50元。重大事故(影響生產4-6小時或損壞設備價值在2000-5000元),罰直接責任人200元,間接責任人50元,帶班長50元。跟班副隊長50元,隊長50元。 特大事故(影響生產6-8小時或損壞設備價值在5000-20000元),罰直接責任人300元,間接責任人100元,帶班長100元。跟班副隊長100元,隊長100元。特重大事故(影響生產8小時以上或損壞設備價值在20000元以上),罰直接責任人500元,間接責任人300元,帶班長200元。跟班副隊長200元,隊長200元。

        第22條、凡發生30分鐘至2小時停產事故或設備價值在1000元以下(輕微事故),都必須由現場代班長組織分析事故的原因、經過和責任者,最后拿出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對責任人處以不少于50元的罰款,否則對代班長罰款200元。

        第23條、井下發生明火(爆開關、爆接線盒)、發生飛車、一坡三擋不全進行運輸,一律按特大事故論處。

        第24條、發生事故以后,相關人員不積極配合事故分析調查一律罰200元。

        第25條、工作面使用設備的各種保護,任何人不許隨意甩掉不用,特殊情況請示并有安全措施,否則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各罰款100元/次。

        第26條、在生產過程中各種司機要持證上崗,熟悉本工作范圍的設備使用性能,加強設備保養與愛護,懂的本工種崗位責任制度,對違反工種崗位責任制,因使用不合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性質論處。并對責任人處以不少于50元的罰款。

        第27條、各班機電工作人員,需要從井上帶小件時,拿到井下后不許隨意亂放,不用時及時拿到工具箱或井上,對隨意亂放的按小件的件數罰款,每件10元。(包括液壓件、機電件和管件、五小電器、開關內配件、密封圈、擋板、擋圈)。

        第28條、檢修班和生產班在回收和裝卸機電件時必須認真負責嚴禁損壞機件或丟失機械零件,每丟失一次,按原值對責任者進行罰款。

        第29條、溜則、皮帶嚴禁運輸煤炭以外的東西,特殊情況必須通過主管領導和機電科許可。否則對有人違章指揮、操作人員各罰款50元。

        第30條、除機電維護外,生產班的任何人不許對設備做改動,更不許指揮維護工做違章行為,如發現一次,按嚴重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處理,對違章指揮者和違章操作者各罰50元。

        第31條、電鉗工是一種技術性比較強的工種,在平時工作中要認真學習技術知識,必須懂所包設備性能、原理、抽樣檢查發現不懂者,停班學習(不少于一星期),并罰款30元。考試合格后,方可上班。

        第32條、每班工作中,無論發生任何事故,班長都應組織處理,如發現機電事故但不及時處理的要追查現場班長的責任,如在換班時沒能處理完,要及時向調度室匯報,匯報時必須清楚,以便下一班把該帶的配件帶齊,做好準備,以保證不影響生產,如達不到要求的將對班長罰款50元。

        第33條、每班換下的壞件,必須當班回收出井,不允許放在工作面,大件應運輸到運輸區域由運輸隊回出,按回收流程進行。不按流程執行者對其進行20元罰款。

        第34條、每月2日機電科要召開一次機電設備管理例會,各隊負責人、科隊長以上人員和操作維護工要按時參加,不得缺席,否則缺席一次罰款30,遲到一次罰款20元,遲到、早退達20分鐘按缺席論處。

        第35條、各隊組機電設備每月變動情況、存在問題,及時向機電科以書面形式匯報。否則罰款30元。

        第36條、落實各種匯報制度,機電檢修工,機電維護工及各種司機上井后要在本隊建立工作日志,并認真填寫。每月不定時抽樣檢查,檢查結果公布于眾。并罰款20元。

        電氣設備和五小電器管理制度

        1、 通用部分

        (1)隔爆接合面

        第37條、隔爆接合面的缺陷或機械傷痕,將其傷痕兩側高于無傷痕表面的凸起部分磨平后,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1、隔爆面上對局部出現的直徑不大于1mm,深度不大于2mm的砂眼,在40.25,15mm寬的隔爆面上,每1cm2范圍內不超過5個;10mm寬的隔爆面上不得超過2個。

        2、產生的機械傷痕,寬度與深度不大于0.5mm,其長度應保證剩余無傷隔爆面有效長度不小于規定長度的2/3。

        發現不達上述情況的發現一處罰20元。

        第38條、隔爆接合面不得出現干燥、煤塵、銹蝕、油漆等情況。涂防銹油時,應在隔爆面上形成一層薄膜為宜,涂油過多為不完好,發現一次罰10元。

        (2)隔爆外殼與隔爆腔

        第39條、防爆外殼變形長度不得超過50mm,深度不得超過5mm,否則為失爆,發現一次罰20元。

        第40條、防爆外殼內外不得有銹皮脫落,否則為失爆。油漆脫落、銹蝕嚴重為不完好,發現一次罰20元。

        第41條、接線柱、接線座有裂紋,接線座晃動,接線柱跟轉均屬失爆,發現一次罰20元。

        第42條、防爆外殼無開焊,觀察窗孔膠封良好,無破損、無裂縫,否則為失爆;透明度差為不完好,觀察窗孔玻璃表面不應有傷痕,傷痕深度小于1mm為不完好,否則為失爆。發現一次罰20元。

        第43條、操作手柄隔爆外殼間的閉鎖關系正確可靠,閉鎖(包括機械和電氣兩類)不起作用者為失爆。發現一處罰100元。

        6、接線室(盒)內應保持干凈,無雜物和水珠,發現一次罰20元。

        (3)進出線嘴

        第44條、接線后緊固件的緊固程度以抽拉電纜不竄動為合格,發現一次罰20元。

        第45條、線嘴壓緊后應有余量,余量不小于1mm,發現一次罰10元。

        第46條、電纜和密封圈、線嘴與密封圈之間密封與聯通節之間只限安裝一個金屬圈,不得充填其他雜物(包括再加密封圈,金屬圈等),發現一處罰10元。

        第47條、壓疊式線嘴壓緊電纜后,其壓扁量不準超過電纜直徑的10%,否則發現一處罰10元。

        第48條、進出線嘴應平行壓緊,螺旋線嘴一般用單手正向用力擰不動為合格;壓疊式線嘴用單手晃動,喇叭嘴無明顯晃動為合格,否則發現一處晃動罰20元。

        第49條、螺紋隔爆結構;螺紋精度不低于3級,螺距不小于0.7mm,螺紋接合面最小嚙合扣數為5扣。當容積大于100cm3時,最小嚙合軸向長度為8mm;當容積不大于100cm3時最小軸向嚙合長度為5mm。對于賀柱形螺紋,螺紋部分至少有8mm長度,并且至少有6扣螺紋,發現一處罰10元。

        (4)密封圈、擋板、金屬圈

        第50條、密封圈分層側應面向接線腔內,密封圈內徑與電纜外徑差應小于1mm,4mm2及以下電纜密封圈內徑不得大于電纜外徑,每處不合格罰20元。

        第51條、密封圈無破損,刀削后應整齊平滑,不得出現鋸齒狀,鋸齒直徑差大于2mm(含2mm)為失爆,小于2mm為不完好,出現鋸齒狀罰20元。

        第52條、螺旋式空閑親喇叭嘴的密封圈、擋板(不小于2mm )、金屬圈應依次裝入,且都只能裝一個,否則為失爆。缺密封圈罰30元,缺金屬圈罰10元,缺擋板罰30元。

        第53條、緊固用的螺栓、螺母、墊圈等齊全、緊固,無銹蝕。同一部位的螺栓、螺母規格應一致,平墊、彈簧墊的規格應與螺栓直徑符合螺母緊固后,螺栓螺紋應露出螺母1-3個螺距,隔爆接合面緊固螺栓應加彈簧墊或背帽(用彈簧墊時其規格應與螺栓一致),其擰緊程度應以壓平彈簧墊圈為合格。螺栓不得松動,彈簧墊不得破損,不得失去彈性,緊固件發現一處不合格罰10元;彈簧墊失去彈性的罰10元。

        (5)接線工藝

        第54條、接線腔內零部件齊全,有卡爪、彈簧墊、背帽等,否則為不完好,發現一處罰20元。

        第55條、接線要整齊,無毛刺,卡爪不壓膠皮或其它絕緣物,也不得壓接觸屏蔽層,芯線裸露距卡爪不大于10mm,否則均為不完好,發現一處罰20元。

        第56條、隔爆開關閉鎖后,接線板正面的帶電螺栓應用絕緣材料封堵隔離帶電體,斷路器應裝設隔離護罩,否則為不完好,無護罩的罰20元。

        第57條、隔爆設備和元件應放置平、直、穩。接線后,蓋板和轉蓋一律朝外,便于檢修和維護,喇叭嘴嚴禁朝上,喇叭嘴電纜出口處應平滑,不得出現死彎,否則均為不完好,發現一處罰20元。

        第58條、低壓隔爆開關接線室外不允許由電源側進出線至負荷側接線,或由負荷側進出線至電源側接線,磁場力起動器的小喇叭嘴嚴禁引入引出動力線,否則為失爆,發現一處罰10元。

        第59條、電纜護套(鉛皮)伸入器壁長度要符合5mm-15mm的要求,小于5mm為失爆,大于15mm為不完好。如電纜粗穿不進時可將伸入器壁部分銼細,但護套與密封圈結合部位不得銼細,否則為失爆,發現一處罰20元。

        (6)電纜線路

        第60條、橡套電纜在喇叭嘴出口處出現死彎,致使橡套電纜(包括四小線)絕緣外護套與相線分相絕緣橡膠分層屬于失爆,發現一處罰20元。

        第61條、出現如雞爪子,羊尾巴,破口,明接頭和老鼠洞此類的原則性失爆問題,發現一處罰50元。

        第62條、所有電器設備必須清潔無煤塵,無油垢,放置整齊,開關架統一,否則每臺罰20元。

        第63條、電氣設備和五小電器不的出現水沖現象,發現一處罰30元,五小電器損壞,按原價賠償。

        第64條、接地線安裝要平直、牢固,不得假接、接觸不良或松動,否則發現一處罰20元。

        2、 分類部分

        第65條、嚴禁帶電搬遷電氣設備,每發現一次罰30元。

        第66條、磁力起動器不能當刀閘,接線盒,自動開關使用,發現一處罰50元。

        第67條、接線腔內電纜接地芯線必須接地,長度應大于其它三相任一相芯線的長度,接地芯線不得假接,接觸不良,松動發現一處無接地、活裁接地芯線假接罰30元,接觸不良,松動的罰10元。

        第68條、電動機接線盒,護罩及散熱片等部件齊全,完整,緊固, 散熱槽清潔干凈,發現一處罰20元。

        第69條、五小電器必須上牌管理,無上牌管理發現一處罰30元。

        第70條、變電硐室、單獨裝設的高壓電氣設備、配電點、采掘配電室,高壓接線盒均須設局部接地極,三臺及以上的開關或三臺以上電氣設備在一起時(其中兩臺電氣設備之間的距離不大于5m),也必須裝設局部接地極,無裝設局部接地極,發現一次罰30元。

        第71條、照明信號、煤電鉆綜保和移動變電站要有合格的接地(采用附加直流保護原理的檢漏繼電器必須有輔助接地極),間距不得小于5m,不達到標準的,發現一處罰20元。

        第72條、采用串聯接地的設備為不完好設備 ,接地不合格的設備為不完好設備,發現一處罰20元。

        第73條、各種防爆電氣設備的保護裝置和附屬元件必須齊全、完整、可靠,整定正確。嚴禁損壞、拆除、短接,嚴禁短接接觸器而使用隔離開關控制電動機,發現一次罰30元。

        第74條、嚴禁 電氣設備“大馬拉小車”而使保護裝置不起作用,否則該設備為不完好設備,發現一次罰30元。

        第75條、干線漏電保護應堅持“日應地試驗”、“月遠方試驗”制度(煤電鉆綜保應每班就地試驗一次),嚴禁甩掉不用或不起作用,否則發現一次罰30元。

        第76條、隔爆電動機斜面接線盒盒蓋嚴禁反裝,否則為失爆,發現反裝一次罰20元。

        第77條、不用的煤電鉆應停電,停電時和檢修時要把換向開關打到停止位置,否則發現一次罰20元。

        第78條、換向開關接線腔內的警示牌和照明、煤電綜保的絕緣螺帽齊全、完好,發現一處不合格的罰20元。

        第79條、防爆燈在100m內出現兩盞不亮的,一盞罰10元。

        第80條、防爆燈安裝距離應保持不小于20m,不大于23m的間距,燈線成一條直線,每發現一處不規范的罰10元。

        第81條、電氣設備的啟動或停止按鈕不得用鐵絲等別死,否則發現一次30元。

        電機類設備 損壞的處罰條例

        (1)責任劃分

        第82條、由于缺相、過負荷、進水、缺風葉、缺風罩,有加油咀而缺油,電源線錯接導致設備損壞的,屬使用部門的責任。按機電事故看情節處理,每發現一處不規范的罰20元。

        第83條、由于內部錯接,工藝差導致設備損壞的,屬維修部門的責任。按機電事故看情節處理,每發現一處不規范的罰20元。

        第84條、修復投入三日內,由于絕緣不良導致電機繞組燒壞的,屬維修部門的責任。按機電事故看情節處理。

        第85條、其余原因引起的設備損壞屬自然事故,看情節酌情處理。

        (2)責任事故處罰標準

        第86條、燒壞≤11KW以下的電機類設備以30元/次論處。

        第87條、燒壞>11KW≤22KW的電機類設備以50元/次論處。

        第88條、燒壞>22KW≤55KW的電機類設備以100元/次論處。

        第89條、燒壞55KW以上的電機類設備以200元/次論處。

        第90條、電動機斷軸事故在22KW范圍的以100元/次論處;22KW-55KW范圍的以200元/次論處;55KW以上范圍的以300元/次論處。

        第91條、軸承缺油損壞(有加油裝置的)統一以200元/次論處。

        第92條、運輸原因導致損壞的統一以100元/次論處。

        電纜管理制度

        第93條、全礦電纜由機電科電纜管理員統一管理,負責對電纜的出庫、回收、修補、調配、建帳和掛牌等工作,各隊組建立電纜臺帳,每月29號前和電纜管理員進行核對,否則罰責任人50元。

        第94條、領取電纜機電科要按電纜選擇計算方法進行承載能力驗算,不驗算不準入井,各條電纜兩頭扎標志牌,說明長度并涂紅漆。否則罰責任人30元。

        電纜吊掛要符合要求:

        第95條、電纜吊掛在水管上方,并保持0.3m以上距離,否則一處20元。

        第96條、高壓電纜和低壓電纜之間距離不得小于10cm,同等電壓不小于5cm,信號電鈴、監控的線不小于5cm,否則發現一處罰20元。

        第97條、電纜懸掛,要走下不走上,走里不走外,靠幫接頂,平行垂直于巷道。否則一處罰10元。

        第98條、電纜穿過墻壁部分應用套管保護,然后用黃土嚴密封口(包括穿線和不穿線)套管不能分開相扣,否則罰30元/處。

        第99條、因工作面回收的電纜及時回收到回收庫,如有丟失,照價賠償。

        第100條、動力、通信、照明、信號電纜應一律選用不易燃橡膠電纜,否則罰款100元。

        第101條、電纜懸掛應用電纜鉤或用其它絕緣材料,禁止使用鐵絲吊掛,否則一處罰20元。

        第102條、橡膠電纜用接線盒連接時,接線盒應與電纜懸掛同一水平,必須找兩點進行懸掛,并略高于電纜,接好保護接地線,否則罰20元。

        第103條、初次電纜標志牌的制作由電纜管理員負責,初次電纜懸掛由機電科指導,由各隊組配合完成。否則罰20元。

        第104條、電纜標志牌掛完好后,由機電科監督檢查,由各隊組對自己所管轄區域內標志牌進行日常維護,如丟失一處,隊組罰款10元。

        第105條、電纜標志牌要保持板面干凈,清潔,內容清晰,否則對該隊組罰款10元。

        第106條、電纜不得遭受淋水。電纜上嚴禁懸掛任何物件,電纜與風壓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側敷設時,必須敷設在管子的上方,保持0.3m以上的距離。盤圈或盤“8”字形的電纜不得帶電,但給采、掘機組供電的電纜不受此限,否則發現罰款30元。

        第107條、電纜懸掛整齊,無落地、被埋、浸水等情況,若發現一處罰20元。

        第108條、不經機電科私截電纜,6m2以下包括6m2罰30元,6m2以上罰50元。

        第109條、井下閑置電纜不回,經發現6m2(含6m2)罰5元/米,6m2以上罰10元/米。

        第110條、回收、更換電器,嚴禁從喇叭咀截斷電纜,否則發現一處罰50元。

        機械設備管理制度

        (1)水 泵

        第111條、泵體與管路無漏水現象,發現一處漏水罰10元。

        第112條、吸水管徑不小于吸水口徑,否則罰20元。

        第113條、軸間竄動量應在允許范圍內。否則罰20元。

        第114條、盤根不應過熱或漏水不成線,否則罰20元。

        第115條、水封管、回水管齊全、完好,不允許甩開不用,發現一處不用罰10元。

        第116條、運轉正常,無異響,無異常振動,發現一處罰10元。

        第117條、主排水泵有漏液現象,處機電隊20元,軸抱死或嚴重變形,罰機電隊50元。

        第118條、主水泵房壓力表、真空表符合要求,且安裝位置合理,缺壓力表、真空表罰30元,泵殼無放水裝置罰30元。

        第119條、排水管路缺一螺絲,每一處罰10元。

        (2)膠帶輸送機

        第120條、膠帶機運行正常,不打滑,不跑偏,上部膠帶不超出滾筒和托輥邊緣,下部膠帶不磨機架,每發現一次罰20元。

        第121條、膠帶輸送機必須設置:失壓、過載、短路、打滑、跑偏、堆煤、撕裂、煙霧、急停、自動灑水、溫度、速度十二大保護。保護不用者罰款30元,缺用者罰款10元。

        第122條、托輥齊全、無缺失、運轉靈活,缺一根罰10元,不轉罰5元;若發現托輥響聲異常刺耳,不更換罰機工10元,縱梁平直,彎曲明顯每根罰款5元。

        第123條、膠帶不破裂,嚴禁磨損現象,發現后及時采取措施。否則罰20元。

        第124條、緩沖托輥膠層厚度磨損不超原厚1/2,否則罰10元。

        第125條、不許用背板等強行墊襯皮帶以控制皮帶跑偏,發現一次10元。

        第126條、各部位清掃器齊全、管用,短缺、不起作用罰30元。

        第127條、低凹處由于排水不及時,托輥被水浸沒罰20元。

        第128條、聲光信號齊全,且清晰可靠,否則不許開機,違者罰30元。

        第129條、電機、減速器需精心呵護,由于檢修不到位,造成電機燒壞,減速器損壞,按事故性質處罰。

        第130條、膠帶輸送機由專人負責,不能出現無人設備運行或設備無負荷運行,若無人開機每發現一處30元;操作司機要嚴格按照作業規程操作,否則造成事故按事故性質處罰。

        (3)刮板輸送機

        第131條、刮板機運行正常,刮板無跑斜現象,跑斜不超過一個鏈環長度為合格,否則發現一處罰20元。

        第132條、刮板機機頭、機尾打壓柱固定,缺壓柱一處罰30元,壓柱不在底拉條及機尾架彎板處罰10元,壓柱不實者,罰20元。

        第133條、刮板機刮板缺少不超過2%,每超一根罰10元,不得連續出現刮板短缺現象,每發現一處罰20元;連接環處無刮板需螺絲緊固,否則一處罰10元。

        第134條、多余的槽子、鏈條、刮子、連接環往指定地點存放。若發現隨便亂放槽子一塊罰10元,鏈條一條每米罰5元,刮板一個罰5元,連接環一個罰10元。

        第135條、連續刮板機輸送煤時,按先后順序啟動刮板機,不準出現壓鏈現象,若發現一次罰刮板機司機20元,連續三次者罰款100元,并停班學習7天,直到學懂為止。

        第136條、減速器與軸之間兩連接盤上保險銷不能用其他東西代替,否則罰款20元。

        第137條、機頭壓鏈塊和拔鏈器缺一不可,否則發現一處罰20元。

        第138條、減速器、機頭、機尾滾筒定時潤滑維護,不準有漏油現象發生,若發現一處罰10元;若發現滾筒軸承缺潤滑劑或不轉動,輕者罰20元,重者罰50元。

        第139條、電機、減速器靠背輪連接保險銷齊全,缺一根柱銷罰20元,靠背輪損壞,照價賠償。

        第140條、工作面設備精心呵護,由于炮眼充其不足或裝藥過量后,打壞機電設備照價賠償,若檢修不到位造成設備損壞,按事故性質處罰。

        (4)局扇管理

        第141條、風機安裝穩定,無淋水,進風口2m內無雜物。每發現一處罰30元。

        第142條、機殼與風筒接合面密封嚴密,不漏風,否則 發現一處罰20元。

        第143條、機殼無嚴重變形,發現后及時更換,否則罰款20元。

        第144條、機殼上有轉動方向標志,否則罰10元。

        (5)調度絞車

        第145條、絞車擋繩齊全、牢固,否則罰50元,不牢靠罰20元。

        第146條、鋼絲繩無打結,固定在滾筒上的繩卡不少于兩付,否則一處打結罰10元,缺一付罰10元;繩頭的繩卡多余2個,必須上繩皮,否則缺繩卡一個罰10元,無繩皮罰10元。

        第147條、閘帶無斷裂,磨損后余量不小于3mm,否則罰20元。

        第148條、必須時刻注意剎車的工作狀況,如制動是否靈活,根據情況加以調整。

        第149條、絞車的卷筒、剎車及軸承溫度不超過70℃,如發現溫度劇烈上升,不停 車檢查,罰使用單位50元。

        第150條、鋼絲繩是否磨損斷股嚴重,安全參數超過規程規定,應及時更換,鋼絲繩是否有斷絲現象,若發現應及時處理,否則罰50元。

        第151條、不使用絞車鋼絲繩及時收回,否則發現一次罰20元。

        (6)乳化泵

        第152條、密封性能良好 ,不漏油,否則罰20元/次。

        第153條、運轉時出現異常、振動,應立即停機,否則罰30元/次。

        第154條、壓力表指示正確,否則罰20元/次。

        第155條、潤滑油過多、過少或泵底部油池內不干凈,罰負責人20元/次。

        第156條、不能出現跑偏,冒、滴、漏情況,否則罰20元/次。

        (7)支架

        第157條、結構件以及液壓元件聯接所有銷軸,出現磨損、彎曲、斷裂等情況,每檢查發現一處罰10元。

        第158條、用鐵絲代替U型卡或缺U型卡的,罰使用單位負責人20元/個。

        第159條、壓力表不能正常使用的,罰20元/次。

        第160條、立柱漏液,每檢查出三根罰20元。

        第161條、操縱閥、閥體外滲液,罰負責人20元/處;手柄不靈活罰負責人10元/處;操作手柄折斷罰10元/處。

        第162條、支架液管漏液發現一處罰10元。

        (8)采煤機

        第163條、內外噴霧裝置齊全,噴嘴不堵塞,水呈霧狀噴出,否則發現一處罰20元;噴霧丟失每發現一處罰10元。

        第164條、采煤機裁煤滾筒鎬齒、齒座齊全完好,發現丟失損壞一處罰隊組負責人10元。

        第165條、嚴禁采煤機帶病運行,發現采煤機有異常情況,需停機處理檢查,并匯報隊組,否則罰隊組負責任50元。

        第166條、采煤機水管、油管有破損,接頭滲漏現象,發現一次處以使用隊組20元;

        第167條、采煤機壓力表、電流、電壓指示表,有破損現象,處以使用隊組30元;

        第168條、采煤機操作手柄、按鈕動作失靈,截齒和齒座有丟失、損壞現象,處以隊組負責人20元;

        第169條、粗過濾、精過濾及水閥中的過濾器濾芯每周清洗一次,發現沒有處以隊組負責人30元,破損、有雜物罰隊組負責人50元;

        第170條、采煤機必須裝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輸送機運行的閉鎖裝置,采煤機因故暫停時,必須打開隔離開關和離合器,采煤機停止工作或檢修時必須切斷電源,將組合開關“有人工作,嚴禁送電”并實行“誰停電,誰送電”原則,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處以隊組負責人50元。

        第171條、電機冷卻水路暢通,不漏水,電機溫度不超過80℃,發現不合格罰30元。

        第172條、搖臂升降靈活,不自動下降,發現有不合格罰20元。

        第173條、電纜齊全牢固,不出槽,電纜不受拉力,每發現一處電纜出槽罰10元。

        (9)錨桿機

        第174條、嚴禁磕碰錨桿機的支腿,經發現一處罰20元。

        第175條、錨桿機必須保持清潔。經發現一處不清潔罰10元。

        第176條、嚴禁在錨桿機下面襯墊物料運行,經發現一次罰30元。

        第177條、嚴禁運行時拿手觸摸旋轉的鉆桿,發現一處罰30元。

        第178條、操作錨桿機時,必須帶防護罩以隔離、噪音,發現不上防護罩罰20元/次。

        第179條、油霧器內充滿足夠的潤滑油,無油霧器和缺油的罰20元/次。

        第180條、錨桿機上的螺絲必須緊固,不能有松動,否則每發現一處罰10元。

        第181條、錨桿機運行時,需用水輔助,發現一處缺水運行的,罰30元。

        第182條、錨桿機不用時,必須要立放在幫上,不能隨意亂放。否則罰10元/次。

        第183條、使用隊組井下必須存放足夠的錨桿機用油脂。否則罰10元/次。

        第184條、使用隊組井下必須有備用的錨桿機。否則罰10元/次。

        第185條、壓風管路有一處漏氣,罰10元。

        第186條、掘進隊的風管和水管的U型卡不能用鐵絲代替,否則罰10元/次。

        第187條、錨桿、錨繩拉力器閑置不用時,必須掛在墻上,否則罰30元/次。

        第188條、錨桿、錨繩拉力器不能漏油,否則罰20元/次。

        (10)掘進機

        第189條、截齒由于不正常切割損壞,齒座有裂紋及磨損,對掘進機司機罰款100元/次。對損壞的截齒或齒座要及時更換,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元。

        第190條、各注油銷軸要按時定期加注黃油,各部位油位要正常,及時補加或更換,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元。

        第191條、各轉動部位要轉動正常,無卡夾現象,無異常聲音或振動,螺絲無松動或缺少,外部件要齊全整潔,無損壞或磨損,否則對責任人罰款30/處元。

        第192條、各管件無漏油漏液現象,濾油器要保持清潔,定期清洗。油冷卻器要水量充足,油箱油溫不得超過70℃,油泵或液壓馬達無異常響聲,操作手柄無漏油現象,操作位置正確。否則對責任人罰款20元/處。

        第193條、刮板、鏈條、履帶無磨損、松動、破損情況,張緊程度合適,回轉正常。否則對責任人罰款20/處元。

        第194條、操作司機必須由專門培訓過的人員擔任,其他人員不準隨意操作。否則罰款50元。

        第195條、掘進機司機要按操作規程進行開停機和其他操作,遵守崗位責任制,違章操作或其他人為原因造成設備損壞的,按機電重大事故處理。

        第196條、嚴禁掘進機機帶病運行,發現有異常情況,需停機處理檢查,并匯報隊組,否則罰隊組負責任50元。

        第197條、內外噴霧裝置齊全,噴嘴不堵塞,水呈霧狀噴出,否則發現一處罰20元;噴霧丟失每發現一處罰10元。

        (11)探水機

        第198條、探水機必須保持清潔。經發現一處不清潔罰10元。

        第199條、探水機上的螺絲必須緊固,不能有松動,否則每發現一處罰10元。

        第200條、操縱閥、閥體外滲液,罰負責人20元/處;手柄不靈活罰負責人10元/處;操作手柄折斷罰10元/處。

        油脂管理制度

        第201條、機械設備潤滑由使用單位負責,機電科監督管理,做到五定:定點、定油、定量、定時、定人的原則,使用單位把每臺設備潤滑人員報機電科經培訓懂的設備的加油部位,每個加油部位的加油量、油種、加油周期,并能鑒別潤滑劑優劣,懂得潤滑劑的日常管理,任何人不準負責設備潤滑,否則罰款30元/次。

        第202條、機電科油脂管理員負責對進庫潤滑劑(油脂)驗收,保管室配合杜絕不合格油種入庫,嚴禁不合格的油脂投入使用。否則罰款30元/次。

        第203條、設備潤滑標準嚴格按設備說明書,國家煤炭行業標準執行,否則罰使用單位30元/次,加錯油罰負責人20元/次。

        第204條、庫房的油脂及下井備用油脂按類別編號、排放整齊、注明油種、加油器具不能混用,必須做到專油專用,并且按類別編號注明使用油種,否則罰20元/次。

        第205條、對設備的注油必須認真填寫記錄,包括各種潤滑劑種類、注油部位,注油點數、注油工具、注油量、注油日期、注油人,填寫缺項10元/次。

        第206條、使用隊組必須把潤滑設備防護好,以防油內混入水,使油乳化,一經被檢查出油被乳化仍使用,發現一次罰使用單位50元/次。

        第207條、定期注油將回收的廢油回收,不準亂倒亂放,否則罰20元/次。

        第208條、乳化泵每班必須專人操作否則罰隊組負責人30元/次。

        第209條、乳化泵司機必須帶密度計,隨時對乳化液濃度檢查及時調整乳化液濃度(3-5)%,對不帶密度計、所帶密度計不能正常使用或乳化液濃度不達要求的罰20元/次。

        第210條、對減速器漏油,要及時清理干凈,否則對隊組負責人20元/次。

        第211條、對設備油位觀察孔不清晰的罰隊20元/次。

        第212條、掘進隊不能整桶下油,發現一次罰30元。除特殊情況請示批準后方可下放油脂,加完后油桶不能放在巷道內,發現一次罰20元。對先下放油脂但未請示批準的使用單位,發現一次罰30元。

        道軌管理制度

        第213條、扣件必須齊全、牢固并與軌型相符。軌道接頭間隙不得大于5㎜,高低和左右錯差不大于2㎜,一處不合格10元;軌道接頭應采用懸接:直線段應對接,相對錯距不大于50㎜,曲線距應錯接。相對錯距不小于2m,發現一處不合格20元;魚尾板、螺栓、彈墊與軌型配套,規格符合設計要求,數量齊全,密貼緊固有效。規格不一致一處20元,缺螺絲10元,松動一處5元。

        第214條、在曲線段應設置軌距拉桿,無軌距拉桿一處20元。

        第215條、軌枕的規格及數量應符合標準要求,間距偏差不得超過50㎜,不得有懸空現象,輕枕間距偏差大于50㎜,發現一處10元,懸空一處20元;道碴的粒度及鋪設厚度應符合標準要求,軌枕下應搗實,對道床內經常清理,道碴不埋沒軌枕面,無雜物、淤泥、浮煤和積水,發現一處20元。

        第216條、同一線路必須使用同一型號鋼軌。道岔的鋼軌纖毫,不得低于線路的鋼軌型號。消滅非標準岔、雜拌道、無眼道,一處不合格30元。軌道車場必須使用專用道岔。尖軌開程80-110㎜,搬道器動作靈敏部件齊全且符合《質量標準化要求》規定。開程不合格一處20元,無搬道器30元,不起作用20元,缺少零部件每件20元。

        第217條、礦井軌道使用期間必須加強維護,定期檢修,失修一處20元。

        第218條、排水溝暢通,水面低于路徑、井底車場,行人巷道,蓋板應齊全穩固,水溝不暢通一處10元,蓋板不全或損壞一處10元。

        第219條、警標、道岔、絞車必須有管理牌。標志牌短缺一處20元。牌板損壞30元。

        第220條、斜巷水平上車場,必須裝設靈活、有效、可靠的阻車器。斜巷內要安設能夠將運行中斷繩、脫鉤的車輛防止住的跑車防護裝置,變坡點下應安裝擋車欄。設施齊全,牢固可靠,操作靈活,(各檔間距不超100m)符合標準要求。設置不按標準要求一處20元,操作不靈活有卡阻現象20元,阻車器、擋車欄處于常閉狀態,只有在運行時方可打開。發現一處常開20元,由于放飛車致使“一坡三擋”損壞,對直接責任人100元,帶班長50元,隊長50元。

        第221條、軌道巷內地滾輪,無極繩絞車巷內托繩輪、壓繩輪,根據巷道鋼絲繩不磨道軌、軌枕及扣件而設置,轉動不靈活一處10元,短缺一處20元,缺少緊固件一處10元。

        第222條、地面輸入井下的軌道,應設置防雷裝置,其必須在井口附近將金屬體進行不少于兩處的良好的集中接地,發現沒有防雷裝置50元,不符合要求的30元。

        第223條、斜巷上、下車場及中間通道口必須使用聲光、行車報警裝置,并有“正在行車、不準行人”的醒目標志。調度絞車信號聲光齊全,雙向對打,無聲光、行車報警裝置50元,無醒目標志20元,信號未實現雙向對打30元,有聲無光10元。

        第224條、設施、設備環境衛生清潔,無任何積塵、油垢及雜物,發現一處20元。

        防爆檢查管理制度

        第225條、防爆電氣設備的檢查,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和《質量標準化要求》及我礦制訂的《機電管理制度》等有關規定進行。否則罰20元/次。

        第226條、防爆組對井下供電系統、防爆設備、三大保護、電纜、局扇、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等實行監督檢查,查出的問題以三定表的形式限期整改否則罰20元/次。(三定表一式三份,失爆單位隊一份,安監部一份,一份留檔)。

        第227條、防爆電氣設備無論在礦井任何地方安裝使用(包括未使用的),均按防爆設備檢查和維護。否則罰20元/次。

        第228條、隊建立由機電副隊長管理,電工主抓的機電自查小組,負責全隊井下檢修工作。精心組織機電人員做好檢修工作,采用設備分組包機辦法,對機電設備防爆,設備完好,做詳細布置。否則罰20元/次。

        第229條、每天機電工自查人員要重點督促檢查區域防爆落實情況,必須做到每天一循環,檢查好防爆涉及的每個環節,杜絕失爆。否則罰20元/次。

        第230條、經常保持機電設備完好,確保設備正常運轉,查找事故隱患,做到及時處理,不給生產班留困難,各種防護裝置齊全可靠。否則罰20元/次。

        電氣試驗制度

        第231條、各隊組機電副隊長負責低壓電氣設備和高壓配電裝置過流保護裝置的整定和管理工作,機電科要加強對此項工作的檢查和指導,要作好對機電維修工和負責整定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否則罰20元/次。

        第232條、在做采區供電設計時,應對保護裝置的整定值進行計算、校驗,機電工按設計要求進行安裝、整定、調整。當電氣設備涉及的電網及負荷狀況發生變化時,機電科應及時進行計算,經機電科長審核,各隊機電副隊長調整。否則罰20元/次。

        第233條、運行中的電氣設備的保護裝置,由電氣維修工負責定期檢查,如發現有誤動作或整定值選擇有差錯時,應及查明原因,礦井主管電氣的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作必要的改動,其它人員不得任意變更。否則罰20元/次。

        第234條、機電科應具備有實際的供電系統圖板(或計算機輔助管理系統),其上注明電氣設備的型號、容量、電纜線路規格、長度、短路電流整定值和保護裝置的整定值。此圖板由機電科負責管理并隨時修改補充。各運行維護單位也必須建立相應的供電系統圖板。否則罰20元/次。

        第235條、為了便于檢查,設備應掛標志牌,牌上注明設備的編號、型號、整定值、兩相短路電流值、整定日期、用途、使用單位及維護人。否則罰10元/次。

        第236條、高、低壓開關在機電修車間檢修完后,必須對其保護裝置進行校驗,使之符合要求,以便在井下使用時,可以根據其刻度正確地調整。否則罰20元/次。

        第237條、開關在井下使用超過6個月時,應對其過流保護裝置進行一次檢驗和調整。否則罰10元/次。

        第238條、每班機電維護,機電檢修工開工前對使用范圍的電器設備要進行檢漏試跳一次,檢修班機電檢修人員負責每周一次選點試跳。否則罰20元/次。

        第239條、每班上井后必須如實填寫試跳記錄,反映實際問題,由隊機電副隊長每天進行檢閱,有問題及時找機電科聯系,對綜保、風瓦電閉鎖的試跳故障要自行及時處理或更換。對80開關、120開關的JDB保護每周兩次動作試驗檢查,發現其動作不可靠要及時更換。否則罰20元/次。

        第240條、使用中的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檢查,由機電科組織每月檢查一次。配電系統保護裝置檢查整定,每半年進行一次,負荷變化時及時整定。否則罰20元/次。

        第241條、主要電氣設備的絕緣電阻檢查,由使用單位每季度檢查一次并作記錄,交機電科。固定敷設電纜的絕緣和外部檢查,由使用單位每季一次。移動式電氣設備的橡套電纜絕緣檢查,由使用單位每月檢查一次。否則罰20元/次。

        第242條、接地網接地電阻擋測定,由機電隊每季測定一次。新安裝的電氣設備絕緣電阻和接地電阻測定,投入使用前,由安裝單位負責測定。否則罰20元/次。

        第243條、以上各項動作實驗凡填寫不合格者,罰20元/處。

        機電干部上崗檢查制度

        第244條、為加強要害及重要部位管理,建立健全干部上崗、查崗制度,是實行領導和技術人員,工人共同管理好機電設備的重要措施,有關人員要嚴格執行。各級干部上崗、查崗時間不得少于如下規定:絞車房、水泵房、主皮帶機房、主扇風機房、地面變電所、地面壓風站;機電隊長、副隊長每周一次,機電科長每月兩次,機電礦長每月一次;干部查崗應對員工上崗、質量標準化、安全生產等情況進行檢查,并按規定對各項記錄進行審查簽字,對發生地問題,要簽署處理意見,少一次罰20元。

        第245條、機電科每天必須有人值夜班,及時處理當班出現的問題和檢查夜班檢修工作,嚴格落實24小時領導干部值班盯崗制度,加強設備查驗檢修。否則罰20元/次。

        第246條、干部上崗要仔細檢查司機是否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落實安全措施。對設備運行和各項記錄要勤過問,并聽取當班人員關于設備運行和檢修情況的匯報。否則罰20元/次。

        第247條、設備停產檢修或處理較大事故,科長和隊長要親臨現場,發生重大及以上機電事故和影響全礦生產地緊急事故,必須匯報機電科、調度室。否則罰50元/次。

        第248條、主扇風機房倒開風機時,按上級規定,機電科長、機電隊長要親臨現場以保證工作的順利進行。緊急情況下倒開主扇風機要通知機電科和調度室,由調度室及時通知有關人員。否則罰50元/次。

        第249條、抓好現場薄弱環節的關鍵工作,檢查崗位人員的出勤狀況,勞動紀律,環境衛生等。否則罰20元/次。

        第250條、對于違反規程和脫崗人員應及時作出處理,不得包庇遷就。否則罰50元/次。

        機電設備出入井制度

        第251條、入井的機電設備必須是經過檢查合格后的設備,貼有“合格證”方可入井,每發現一次不合格設備入井追查責任。否則罰20元/次。

        第252條、機電設備出入井運輸途中設備損壞者,由運輸單位照價賠償。

        第253條、機電設備復修后,由機修車間填寫檢修記錄,機電科防爆檢查員按檢修記錄檢查,合格后填寫驗收單。否則罰20元/次。

        第254條、沒有檢查或檢查不合格的機電設備杜絕入井。否則罰20元/次。

        第255條、機電設備入井需機電科長審批,若沒有審批而入井者,罰機修車間主任20元/件。

        第256條、井下閑置或損壞的機電設備必須2天內出井,出井后交機修車間,由車間出具回收票,若不及時出井或出井后到處亂放,罰使用單位20元/件。

        第257條、出井的機電設備車間主任負責驗收,若有短缺照價賠償。

        第258條、每月賬物對照,短缺設備于每月26日前到機電科核實,否則罰20元/次。

        -

        一、機電設備調配制度

        第259條、全礦機電設備統一由機電科調配。否則罰50元/次。

        第260條、凡出庫后投入使用的都由使用單位負責管理,機電科負責監督檢查。否則罰20元/次。

        第261條、井下各隊組之間的設備調動,必須向機電科提出申請,機電科出具調動手續,否則雙方各罰30元/次。

        第262條、全礦各隊組未經機電科批準,不準隨意增加用電設備。否則罰50元/次。

        第263條、機電設備必須合理使用,若發現使用不合理(電纜嚴重超負荷運行),發現一處罰30元。

        十二、機電事故追查分析制度

        第264條、為了使設備運轉無事故,保證我礦煤炭生產,按照《煤炭工業企業設備管理規程》的有關規定,對機電事故(包括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都必須由機電科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事故追查。否則罰30元/次。

        第265條、機電科負責機電事故統計工作,統計報表要填寫清楚事故的發生時間、隊組和主要事故的責任者。否則罰20元/次。

        第266條、機電事故發生后按下列程序搶修恢復生產。事故匯報制度:一旦發生機電事故,事故單位立即向調度室、機電科報告。即:一般機電事故由機電科負責組織搶收修。發生重大、特大機電事故,必須立即上報生產礦長、礦長、總工程師、機電科長和上級機關,組織人員進行處理。事故隊并在兩日內寫出事故報告,交機電科、調度室各一份,事故報告內容:設備名稱、規格型號、安裝地點、用途、事故經過、損壞程度、責任人、自理結果、防范措施等。否則罰30元/次。

        第267條、事故調查制度:機電事故搶修完畢,設備投入正常運行后,由機電科組織安監站、機電調度和發生事故隊組的負責人、事故責任者和發生事故時在場的有關人員開事故追查會議。機電科要做好會議記錄。并將事故發生時間、原因、處理結果上報領導。否則罰30元/次。

        第268條、按照《煤炭工業企業設備管理規程》的有關規定調查:由機電科牽頭,根據事故報告展開調查,被調查人員無條件配合,對拒絕調查或匯報不實者罰50元。事故處理:根據事故“四不放過”原則(即找不出事故原因不放過、找不出事故的責任者不放過、沒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過、廣大職工沒有吸取教訓不放過)。否則罰30元/次。

        第269條、對機電事故發生的原因教訓,機電科要寫出書面材料通報全礦,并認真組織全礦機電職工進行學習討論,從中吸取經驗教訓,杜絕類似的事故再次發生。否則罰20元/次。

        第270條、事故管理:機電科建立事故檔案,對發生的每一起機電事故均存在檔案中,以便改進管理。否則罰20元/次。

        十三、機修車間檢修制度

        第271條、需機修加工、檢修的設備均需機電科的任務單或口頭安排。否則罰20元/次。

        第272條、回收到機修的設備,由車間主任負責驗收并出具回收票,回收票必須真實。否則罰20元/次。

        第273條、車間主任負責制訂日常檢修計劃,對全車間的日常工作統籌安排,用工合理。否則罰20元/次。

        第274條、安排工作必須具體,明確提出技術要求,檢修工藝,安全措施,檢修進度等,否則出現殘次品,車間主任連帶責任。‘否則罰20元/次。

        第275條、建立檢修檔案,對每天被檢設備的名稱、規格型號、使用單位、使用年限、檢修詳細內容、材料消耗、檢修工時、檢修時間、檢修人員等詳細記錄。否則罰20元/次。

        第276條、設備檢修完畢,車間主任向機電科提出申請,由防爆員進行檢查,合格填寫驗收單。否則罰20元/次。

        第277條、機電設備入井后三天內損壞或事故損壞,必須經鑒定組鑒定,追查責任。否則罰30元/次。

        第278條、車間主任必須每天下班后向機電科長匯報當天的工作情況,以便下一步的工作安排。否則罰20元/次。

        十四、設備包機制度

        第279條、包機制的主要內容是:包運轉、包維護、包檢修。使操作工人做到:懂操作規程、懂設備性能、懂設備原理、會操作、會保養、會修理、會判斷和處理事故。隨時抽查不合格者罰10元/次。

        第280條、對主井提升、主排水泵、主扇風機、壓風機、鍋爐、主膠帶機、主要變電硐室、機組式重要設備等實行由專人負責的設備包機制度,掛牌管理,以加強崗位司機、維修人員的責任心和提高維修質量。否則罰20元/次。

        第281條、對每臺設備要制定出明確的分工和職責,要定司機、定維修保養人員,做到合理使用維護保養設備,充分發揮設備應有的效能,各班的維修工必須分工負責,包機、包片或包段,做到責 任明確,維護及時。否則罰20元/次。

        第282條、每個包機人必須明確自己所包設備的臺帳、名稱、型號規格、技術性能、圖紙資料、工作原理、使用地點。以及質量標準和操作規程,必須是經過培訓考試合格者方可上崗操作。否則罰20元/次

        第283條、包機人要對所管轄范圍設備認真進行檢修,發現問題及時進行修理、調整、加固、更換以保證做到包安全運轉,包設備完好,包設備衛生清潔。否則罰20元/次。

        第284條、包機人要認真執行設備的四檢制制度定期檢修更換制度,并做好各項記錄。制定合理的備品備件及材料的需求計劃,確保維護檢修。否則罰20元/次。

        第285條、經常向隊長匯報設備運轉情況和存在問題,不斷改進所管設備的缺陷和不足。并提出合理化建議。凡是由于工作失誤,造成備損壞影響生產工作和安全,根據有關規定和制度,及時分析事故,追查責任,給予處罰。對達到安全完好指標的給予鼓勵,對達不到的給予批評及經濟處罰。

        第286條、設備要結合本隊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包機制度,做到包機到人,部位到人,明確內容及職責。并上報機電科和調度室,以備檢查和監督。否則罰20元/次。

        十五、設備的保養、檢修、潤滑制度

        第287條、機電設備的保養、潤滑、大、中、小修由使用單位負責。否則罰10元/次。

        第288條、設備的保養采用三級保養制度,即:例行保養、一級保養、二級保養。每月機電例會落實。否則罰20元/次。

        第289條、例行保養:由操作工人每班進行保養。(1)檢查設備易松動的部位;(2)搞好清潔衛生;(3)檢查設備的潤滑情況及時加油;(4)檢查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否則罰20元/次。

        第290條、一級保養(小修):每月進行一次,以操作工為主,修理工為輔,班長驗收,(1)局部解體檢查,清潔規定部位;(2)處理例行保養無法解決的問題。否則罰20元/次。

        第291條、二級保養(大、中修):設備累計達到規定時間后,以維修工人為主,操作工人為輔,班長參加,(1)更換或修復磨損件;(2)對電氣系統停電檢查處理。否則罰20元/次。

        十六、機電設備定期檢查試驗制度

        第292條、使用中的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檢查,由機電科組織每月檢查一次。否則罰20元/次。

        第293條、配電系統繼電保護裝置檢查整定,每半年進行一次,負荷變化時及時整定。否則罰20元/次。

        第294條、主要電氣設備的絕緣電阻檢查,由使用單位每半年檢查一次并作記錄,交機電科。否則罰20元/次。

        第295條、固定敷設電纜的絕緣和外部檢查,由使用單位每季一次。否則罰20元/次。

        第296條、移動式電氣設備的橡套電纜絕緣檢查,由使用單位每月檢查一次。否則罰20元/次。

        第297條、接地網接地電阻擋測定,由機電隊每季測定一次。否則罰20元/次。

        第298條、新安裝的電氣設備絕緣電阻和接地電阻測定,投入使用前,由安裝單位負責測定。否則罰20元/次。

        十七、停、送電制度

        為更好地貫徹《礦山安全法》和《煤礦安全規程》,保證職工人身安全及設備安全,杜絕誤送電現象發生:

        第299條、停送電工作人員必須是經過培訓,熟悉工作系統,有一定電器知識,取得安全資格操作證書并經隊認可的專職機電工種。否則罰20元。

        第300條、操作時,值班員應首先穿戴等電位的絕緣用具(品),然后進行操作。否則罰20元/次。

        第301條、使用好“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停電牌,懸掛停電牌必須鎖在閉鎖栓上。注:可能送電至停電工作設備的各方面電源,必須全部斷開,除拉開開關外,必須拉開刀閘,使開關至少有一個明顯斷開點,否則罰20元/次。

        第302條、變電所值班員在進行停送電倒閘錢,高壓停送電應命令后,方可操作,1140V、660V及以下供電回路執行誰停電、誰送電原則,無人值班處停電時,應派人看守,嚴禁違章作業,否則罰責任人50元。

        第303條、做到誰停電誰掛牌。注操作時必須由兩人進行,一人監護,一人操作。否則罰20元/次。

        第304條、用電場所需停電安裝設備、線路或檢修設備、線路,應事先向調度室提出停電申請,否則不予辦理。特殊情況(如事故停電)例外,停電后,應采取放電、驗電、掛地線、懸掛停電牌等措施,方可進行作業。送電前必須檢查需送電電路,確認無誤后方可送電,如遇他人懸掛送電牌時,只摘自己的停電牌,最后由他人送電。因過流跳閘造成停電,可以試送二次,短路、漏電故障查不清不可送電。每超一次罰值班員50元。

        第305條、職工因工作變動或當班沒完成送電工作時必須辦好與下班交接事項,交接時必須摘下自己的停電牌,接班人重換停電牌,方可工作。否則罰20元/次。

        十八、崗位工種現場交接班及班后填寫匯報制度

        第306條、各崗工種必須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否則罰20元/次。

        第307條、接班人到達現場后,交班人要向接班人交待清楚設備運行情況及存在問題、領導的有關指示,雙方共同檢查無問題時簽字交接。否則罰20元/次。

        第308條、接班人有病或喝酒等不適宜接班時,交班人不能交班,并向有關領導匯報,由領導另行安排人員接班。否則罰20元/次。

        第309條、交班時交班人必須保持設備附近干凈無雜物。

        第310條、接班人接班時,如發現部位不達標可以不接班,有權督促其整改并及時向隊長匯報。否則罰20元/次。

        第311條、設備出現故障時,當班沒能妥善處理,必須協助下一班人員一同處理,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擅自離崗。否則罰20元/次。

        第312條、機電工及各崗位干部都要執行班后匯報制度,單人作業由本人填寫匯報,多人作業由帶班長填寫匯報。否則罰20元/次。

        第313條、填寫內容:當班工作量、檢查發現問題及解決處理情況,做為安排下一班的工作的參考依據。否則罰20元/次。

        十九、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安裝、驗收制度

        一、電氣設備入井前檢查:

        第314條、入井使用的電氣設備必須對隔爆接合面的粗糙度、間隙及接線引入裝置等隔爆部位進行詳細檢查,隔爆性能必須符合防爆標準的要求,嚴禁失爆設備入井。否則罰20元/次。

        第315條、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應檢查其“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及安全性能。否則罰20元/次。

        第316條、必須填寫入井設備檢查記錄,合格的設備方可簽發合格證。否則罰20元/次。

        二、井下電氣設備的檢查:

        第317條、防爆檢查員在井下檢查電氣設備時,應與所在地區負責人或維護人員一起檢查。否則罰20元/次。

        第318條、設備周圍環境是否清潔,有無妨礙設備安全運行和檢修的雜物。否則罰20元/次。

        第319條、是否有良好的通風散熱條件,外殼有無缺損。否則罰20元/次。

        第320條、安裝是否牢固可靠,有無歪斜及震動現象。否則罰20元/次。

        三、設備完好,符合防爆性能和要求,做到:

        第321條、電源電纜、控制線和信號線電纜線規范,引出引入密封良好,不用的嗽叭口應用檔板封堵嚴密,無失爆現象。2>有無異常聲響、過熱、異味;3>控制部分、閉鎖裝罩、信號顯示是否正常、有效;4>接地(接零)應規范、牢固、無銹蝕。否則罰20元/次。

        第322條、檢查工作完畢后,填寫卡片或檢查記錄。在檢查中發現失爆或重大問題時,必須責令被檢查單位當場處理,檢查員在現場監督直至處理完后方可離去。否則罰20元/次。

        第323條、防爆檢查員將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向主管人員匯報,并填寫檢查報告單,送交有關單位限期解決。否則罰20元/次。

        二十、配件管理制度

        第324條、井下所有設備配件統一由機電科負責管理。配件的領用由領用單位申請填寫申請卡,由電機科負責人簽字后方可領用。否則罰20元/次。

        第325條、機電科應對井下各使用單位進行當月配件考核,凡超定額使用月底進行獎金扣除。否則罰50元/次。

        第326條、地面零星使用配件,應開支單到地面小庫支領,按量考核,按節超額進行獎罰。否則罰20元/次。

        第327條、所有配件都歸類存放,并且吊掛標簽,由專人保管,不得轉讓他人,否則按章處罰。否則罰20元/次。

        二十一、雜散電流管理制度

        第328條、軌道接縫應嚴密吻合,盡量采用雙軌敷設。否則罰50元/次。

        第329條、為了減少雜散電流,宜以550V電源供電并設立回流線(電流與地面絕源)。否則罰30元/次。

        第330條、沿運輸巷道通行一側與軌道平行敷設一條舊廢鋼絲繩,每隔50m與軌道相連。一般系用Ø20mm。否則罰10元/處。

        第331條、增大軌道與大地面接觸電阻,一般采用接觸電阻大的枕木和電阻率高的路基。否則罰10元/處。

        第332條、在同樣負荷和漏電系統的情況下,縮短供電長度。否則罰30元/處。

        二十二、阻燃膠帶管理制度

        第333條、阻燃膠帶統一由機電科專人保管,膠帶的領用由使用單位填寫申請卡;送交膠帶保管員后方可使用。否則罰20元/次。

        第334條、膠帶存放在大棚下,堆放整齊,并且吊掛標簽,不得與其它易燃物存放。否則罰20元/處。

        第335條、膠帶運輸由機電運輸隊運送,膠帶保管員切割后,剩余部分運出井入棚。否則罰30元/次。

        第336條、膠帶由膠帶保管員當月考核,對超定額的使用單位應在當月獎金中扣除。

        二十三、安全例會制度

        第337條、科每月召開一次安全會,由科長負責,傳達上級安全會議精神,并結合本科安全生產實際總結一周來的安全情況,布置一周安全工作。各車間主任負責向科匯報上周的安全生產情況。否則罰30元/次。

        第338條、車間每周組織一次安全技術知識學習活動,除學習技術知識外,要有以學三大規程為內容的學習安排,由車間技術員負責組織并進行講課。否則罰20元/次。

        第339條、每周組織一次車間安全活動,由車間主任組織活動,內容由車間自行安排,要求出勤率100%,確實不能參加的人員事后必須補課。否則罰30元/次。

        第340條、組長是安全生產的現場負責人,發現不安全的問題要先行安全檢查技術措施,否則以失職論處。否則罰30元/次。

        第341條、各車間技術員負責安全技術措施的制定和貫徹落實,貫徹安全技術措施時,出勤率必須100%,并實行簽名制度。否則罰20元/次。

        ***煤礦機電設備管理規定

        煤礦機電 2011-04-12 16:34:06 閱讀81 評論0 字號:大中小 訂閱

        ***煤礦機電設備管理規定

        為認真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國家關于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加強我礦機電設備管理,提高設備完好率、使用率,保證設備良性循環狀態,充分發揮現有設備潛力,實現機電設備高效、低耗安全運轉,特制定《***煤礦機電設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一、機電設備的管理組織機構:

        (一)組織機構

        (1)礦成立機電設備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經營副礦長 機電副礦長

        付組長:機電副總 安全副總

        成 員: 機電科長 設備維修主任 通風區長 運輸區長 調度所長 安全科長 材料科長 選煤廠長 勞財科長

        (2)下設機電設備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機電科

        辦公室主任:機電科長(兼)

        二、設備管理責任范圍

        (一)機電設備的范圍界定:

        (1)機電科范圍:礦有大型固定設備、普采設備。

        (2)設備維修中心范圍:綜采設備及主要零配件、設備維修、加工。

        (二)機電科設備管理職責

        (1)負責界定范圍內的機電設備的全面管理,詳細掌握機電設備的使用、備用、修理、報廢等狀況,統一調配機電設備的使用及補充。

        (2)負責界定范圍內的機電設備動、靜態的管理,包括機電設備領發、建帳、編號、保管、選型、驗收、鑒定、交接、計劃編制、報廢全過程的綜合管理。

        (3)加強各級、各部門及外協單位之間的協調與溝通,使設備管理規范化。

        (4)掌握全礦設備的運行狀態,負責采煤、掘進工作面的設備選型,現場檢查監督。決定各種設備的報廢及大、中、小修。

        (5)對設備供應要及時,性能良好,提高機電設備的完好率,使用率,降低事故率、待修率,保證礦井安全生產。

        (6)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提出機電運輸設備的技術改造、安全措施、更新改造中長期規劃,報礦和公司批準。

        (7)對國家規定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安全保護、技術性能無法達到《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的設備要統計造冊上報礦、集團公司。

        (8)負責組織每月兩次的全礦機電設備完好檢查,每月組織召開一次全礦機電設備管理專業會議,通報當月各單位機電設備管理情況,機電設備完好情況,分析各單位設備管理存在的問題,對管理不善的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處罰.

        (三)設備組管理職責

        (1)在機電科長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全礦的機電設備管理工作。

        (2)設備組按規定對設備統一分類編號、實行微機管理。建立健全設備臺帳及管理牌板,做到“帳、卡、物、牌”四對口。每季與財務核對一次設備固定資產賬,保證設備固定資產的真實、準確。

        (3)設備倉庫要將設備分類排放整齊,認真保養,,標志醒目。按礦井質量標準化要求實行正規化管理,設備管理員要提高責任心,保持庫房清潔,設備完好。按礦井質量標準化要求實行正規化管理

        (4)重要的機械設備和各種電氣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防止風吹雨打,降低設備性能,損壞設備。

        (5)掌握各種設備的名稱、規格、性能、用途,保管、保養常識,做到收發手續單據齊全,領發提運及時。

        (6)常用或威脅礦井安全的機電設備,機電科必須保證足夠的備用,并保持完好狀態。

        (7)設備的出礦修理必須有機電副礦長和礦長簽字,報集團公司供應處簽定修理合同,否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8)嚴格執行設備入庫檢查制度,新設備入庫必須“三證”齊全,按照裝箱單的明細一一清點。凡“三證”不齊,質量不合格的設備有權拒收,設備的隨機資料要妥善保管歸檔。

        (9)設備管理組要對全礦設備實行分片包干,責任到人,要加強對使用現場設備的追蹤管理,隨時掌握設備使用動態。設備管理人員每星期對現場設備巡檢不得低于二次,掌握井下設備的使用、備用、運轉情況,待修設備及時通知升井,每次下井要將檢查地點、內容、發現問題及時記錄,上井后及時與相關單位聯系。

        (10)設備管理員對現場發現的野蠻裝卸和野蠻使用設備的單位和個人,要敢于批評制止,對不聽勸阻的向分管領導匯報并給予處罰。

        (11)認真編制月度《設備統計月報表》、《設備增減統計報表》、《設備完好檢查報表》,每月30日前報礦機電礦長及集團公司機電處。

        (四)設備維修中心管理職責

        (1)負責全礦機電運輸設備的進廠修理、改制、組裝以及非標準工具、配件、設施的加工。

        (2)負責綜采、綜掘設備地面組裝調試、解體、專用車輛、特殊專用工具的管理。

        (3)特殊情況根據工作需要也可到現場協助使用單位進行設備搶修。

        (4)負責大型設備和重要生產設備的安裝和拆除工作。

        (五)調度所的管理職責

        (1)負責組織機電影響事故的追查處理。

        (2)負責組織井下機電設備安裝、拆除、驗收、移交工作。

        三、設備管理制度

        (一) 設備的領用發放

        (1)各機電運輸設備的使用、安裝、管理單位要設置專職或兼職設備管理員名單報機電科建檔,設備管理員負責本單位設備的領取、交接驗收工作,其它人員不得參與。

        (2)機電科編制統一的《機電設備領用手冊》,各單位設備管理員在領取送交設備時,隨時攜帶辦理手續,否則不予辦理。

        (3)新的采掘工作面安裝所需設備,安裝單位必須持有審批后的《作業規程》或經過電管組審批后的《供電設計》提前10天到設備組申請,設備組按要求積極協調準備。

        (4)正常生產的所需設備,使用單位可憑電管組審批的《井下電氣設備搭火申請單》到設備庫領取設備。

        (5)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局部排水,地測科應提前10天提供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垂高、斜長,以及蓄水池的幾何尺寸,機電科及

        時對排水設備進行合理選型、積極協調準備設備。

        (6)使用單位在領取設備時與設備組的管理人員共同驗收,不完好的設備或失爆的電氣失爆不得發放,對發放的不合格設備,使用單位可以拒領。

        (7)生產單位不得直接從設備維修中心機廠領取修復的設備,如生產急需領取,須經設備組管理人員到現場驗收合格后,并辦理設備領用手續。

        (8)夜間因井下生產需要安裝或更換設備時,單位可憑值班礦領導

        簽字的批條到設備庫領取,但第二天必須到設備組補辦正規領用手

        續。

        (9)井下不得私自倒裝設備使用,如不需升井直接在井下轉運使用設備時,須經設備組同意,并辦理移交手續。

        (二)設備的安裝拆除與驗收移交

        (1)機電設備入井前,領用單位要到機電科辦理《機電設備入井單》,運輸區井口把鉤工憑單放行,無《機電設備入井單》者,井口把鉤工有權拒絕裝罐。

        (2)井下采掘工作面機電設備安裝前,調度所要組織有關單位對安裝現場進行驗收,具備安裝條件后才能安裝施工。

        (3)井下機電設備安裝完畢由安裝單位提出申請,調度所組織機電科、安監處、技術科、材料科、使用單位等到現場共同驗收,機電科設備組負責辦理驗收單和設備移交手續。

        (4)井下采掘工作面停止運行的設備拆除前,調度所要組織有關單位對現場進行設備移交驗收,并辦理移交手續。正常生產增減的設備由設備組直接下達《業務聯系書》限定升井時間,跟蹤管理。

        (5)井下機電設備的安裝拆除,調度所要根據井下生產需要及安裝拆除工程量規定時間給予考核,并做好安裝拆除中的各項協調工作,確保按期完成,機電科跟蹤落實。

        (6)因故停止作業的掘進工作面,在三個月內不能夠復工的,其所有設備必須拆除升井入庫。

        (7)技術含量較高的新設備在安裝使用前,由機電科通知公司供應處聯系生產廠家來礦進行現場指導安裝和技術培訓。

        (8)鍋爐、壓力容器、行車等特種設備及大型固定設設備的安裝由公司招標辦招聘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

        (9)大型機電設備的運輸、安裝、拆除、檢修,必須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并嚴格按措施施工。

        (10)完好的整臺設備拆除升井后,在設備組指定的地方卸車直接入庫,由拆除單位設備管理員負責到設備組辦理移交手續。

        (11)不完好的設備拆除升井后,交到維修中心機廠待修,由拆除單位設備管理員負責到設備組辦理移交手續后,再由設備組與機廠設備管理員辦理移交手續。

        (12)對進入設備維修中心的待修設備,設備組要會同設備維修中心、移交單位對移交的設備進行驗收鑒定。并將缺損的零部件進行登記進行處罰。回收的設備必須是零部件完整,膠帶運輸機、刮板運輸機的中間部分(膠帶、中間架、大小托混、鏈條、刮板、溜槽等)不得少于安裝數量的95%。

        (三)設備的新增、拆套、淘汰、報廢

        (1) 根據井下生產需要新增加的采掘機電運輸設備,設備組要提前三個月編制設備新增計劃,經機電副礦長、礦長審批后,上報集團公司供應處購置。

        (2)新設備的投入,原則上選用本礦正在使用質量較好的產品,報公司招標采購。統一廠家統一型號,避免一種產品多種型號或一種產品多種生產廠家,大型重要設備的采購要與生產廠家首先簽訂技術協議后方可簽訂商務合同。

        (3)庫存或備用設備嚴禁拆套使用,確實因安全生產需要拆套的,必須經機電副礦長簽字同意,并且在30天之內由拆套單位還原配套,具體由機電科設備組負責督促恢復。

        (4)凡符合報廢條件和國家明文強制要求的報廢及淘汰設備,由機電科統計造冊,礦機電礦長組織機電科、勞財科、材料科、設備維修中心等部門現場鑒定后,填寫《設備報廢申報表》經機電副礦長、礦長審核后,報集團公司審批。

        (四)大型固定設備的運行和檢修

        (1)機電科要建立大型固定設備管理檔案,認真填寫,妥善保存,以備查閱。

        (2)機電科要編制大型固定設備及主要生產設備的日、周、月、季、年檢的檢修制度,并認真監督班組落實執行,認真填寫檢修記錄。

        (3)主、副井提升系統及主要生產設備的日檢修時間,每天不得少

        于2小時。

        (4)主扇風機每月至少換車一次,進行輪換檢修。備用風機必須保證完好狀態。反風設施必須完好齊全,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主扇風機因故單機運行,必須制定單機運行的安全措施,報集團公司批準。

        (5)主排水泵及其配電設備必須做到有工作、備用、檢修的,水泵應定期輪換使用,檢修和大修。每臺水泵的連續運行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每年雨季前必須把上述設備全面檢修一遍,把工作和備用泵全部開啟,進行一次聯合試運轉,各種參數認真記錄備查。

        (6)壓風機及其配電、冷卻設備,應定時、定期輪換使用、檢修、大修,每臺壓風機連續運轉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風包及濾風器每三個月清理一次,并認真記錄備查。

        (7)大型固定設備的各種安全保護裝置,要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礦井機電質量標準化》的要求,進行定期試驗。做到動作準確,靈敏可靠。不合格的立即停下檢修。試驗報告要妥善保管備查。

        (8)大型固定設備的技術性能測定,要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礦井機電質量標準化》的要求按期進行,對測試報告中提出的問題

        要認真分析,落實整改。暫不能整改的要制定相應的措施,確保設備安全運行,測試報告要妥善保存備查。

        (9)6kv及以上的供電系統設備,要按照《電氣設備試驗規范》的要求,定期進行電氣設備的預防性試驗及繼電保護整定校驗。不合格的立即整改,試驗報告要妥善保存備查。

        (五)設備的質量標準化檢查

        (1)礦每月組織一次礦井機電質量標準化檢查一次,并對照《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實施細則》進行打分,召開會議通報檢查結果。

        (2)機電科每月組織一次全礦機電設備安全檢查,檢查要有記錄,說明檢查的地點、檢查人、存在問題,并落實單位整改。

        (3)機電科、運輸區、選煤廠每月組織本單位班隊長以上干部進行對所管轄的所有機電設備不少于二次自查,做好記錄,提出整改意見,以備礦查。

        四、設備的修理制度

        (一)設備的小修

        (1)機電設備的小修由使用管理單位自己在現場進行。

        (2)在現場不能修復的設備由使用管理單位拆除更換,舊設備升井交機電科設備組安排修理。

        (二)設備的中、大修

        (1)需要進設備維修中心機廠修理的設備由機電科設備組安排,向設備維修中心下達《設備修理委托書》。規定其修理內容、修理時間。

        (2)機廠對于待修設備要按有關質量和完好標準進行檢修,不得野蠻拆裝,大型設備要留有修理技術參數。檢修完畢后,機廠首先按質量標準進行自檢并要進行試運轉。修理合格后的設備轉入機電科設備庫,由設備組驗收入庫管理,并辦理移交手續。

        (3)電氣設備修復后,要進行電氣檢測試驗,還要通電動作試驗,合格后才能出廠。防爆電器設備還要按照防爆要求進行檢測,合格后貼防爆合格證,無證不得下井使用。

        (4)機廠要實行全面質量管理,修理的設備要承包到人,責任人要對修理的質量負全責,建立修理臺帳。在修理中使用合格的材料、零部件,對因修理質量問題造成影響安全生產的責任人,要認真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5)設備修理過程中不得任意拆卸拼裝設備,如因缺少備件使設備修復困難,井下生產又急需設備確需拼裝的,必須經設備組現場鑒定同意。

        (6)每月25日前機電副礦長組織相關單位對設備維修中心當月修理的設備及加工的配件、生產物資、安全設施等進行數量和質量驗收考核,凡沒有經過質量驗收直接發放或經質量驗收不合格沒有辦理驗收手續的,不予結算考核及計算產值。

        (7)使用單位到設備維修中心加工配件、支護材料、安全設施等,必須有報告和圖紙,說明加工的數量、規格、技術要求等,領取要有單據。

        (三)設備的外委大修

        (1)對于進入設備維修中心修理的設備,因技術、材料等問題不能自修的,由設備維修中心提出,機電科申請,機電副礦長組織機電科、材料科、設備維修中心共同鑒定簽署意見,經礦長批準,報集團公司招標辦委托外委修理。

        (2)外委修理的設備進礦后,要經過機電科質量和數量的驗收,填寫設備大修理竣工驗收單、驗收合格后方可簽字入庫。

        (3)機電科應建立外委設備修理臺帳,記錄每臺外出設備修理的名稱、規格型號、修理次數、修理時間、修理單位。發現外委修理出現質量問題且造成后果的,應追究修理單位的相關責任,拒付修理費用。

        五、獎罰制度

        (一)設備沒有實行包干到人,掛牌留名。檢查中發現一臺設備缺責任牌的,罰責任人50元。

        (二)備用設備沒有上臺上架,掛“備用牌”的。罰責任單位100元。

        (三)設備管理員負責的設備“帳、卡、物、牌”不符的,查到一處罰責任人100元,對管理責任心強,每月檢查“四對口”相符,設備報表齊全、準確的獎勵責任人100元。

        (四)新設備入庫“三證”不齊全或質量不合格的,查到一處罰設備組500元。

        (五)因野蠻裝卸造成設備損壞的,罰責任單位500元,責任人100元。

        (六)對違章操作、野蠻使用設備造的成設備故障的,罰責任單位500-1000元。

        (七)沒有辦理設備領用手續而下井使用的,罰責任單位500元。

        (八)未經審批同意井下私自倒裝設備使用的,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500元。

        (九)沒有《機電設備入井單》下井的設備,發現一次罰運輸區100元。

        (十)井下停用或拆除的設備沒有按規定時間升井的,每推遲一天罰責任單位100元。按規定時間及時升井并辦理完交接手續的獎勵該單位100元。

        (十一)移交不完好的設備,缺損的零部件要按原值進行賠償。

        六、其它

        (一)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如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有抵觸之處,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本《規定》解釋權屬礦機電設備管理領導小組

        **煤礦井下電氣管理規定

        為貫徹執行國家煤炭行業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加強井下電氣管理工作,預防和杜絕井下電氣著火和其它重大事故發生。礦依據《煤礦安全規程》、《國家防爆電氣標準》和《煤礦井下電氣三大保護細則》的要求,特制定《***煤礦井下電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一、井下電氣管理組織機構:

        (1)礦成立井下電氣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 機電副礦長

        付組長:機電副總 安全副總

        成 員: 機電科長 設備維修主任 通風區長 運輸區長 調度所長 安全科長 材料科長

        (2)下設井下電氣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機電科

        辦公室主任:孫永光(兼)

        二、井下電氣管理職責

        (一) 機電科是井下電氣管理的責任單位,電氣管理隊具體負責,該項工作由礦機電副礦長分管,機電副總工程師負責業務、技術管理。

        1、井下電氣管理隊隸屬機電科,由機電科長直管。

        2、井下電氣管理隊應設置4個專業組:防爆檢查組、電氣管理組、電纜管理組、小型電器管理組。負責全礦所有的高、低壓電纜、設備、小型電器領發、建帳、編號、保管、選型、調研、調撥、驗收、鑒定、交接、計劃編制、報廢全過程的綜合管理、小型電器的修理;負責井下供電設計及全礦機電設備的防爆檢查、完好檢查、保護檢查、電氣試驗等機電設備的日常管理工作。

        3、機電副礦長或機電副總必須每月召開一次井下電氣管理工作分析總結會,通報當月電氣設備完好檢查情況,實行獎罰兌現,及時解決該項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重大問題應向礦安全辦公會匯報。

        (二)井下電氣管理隊的職責

        1、參加審查新采區供電設計和投運前的交接驗收。

        2、參加審批井下供電系統變更及停送電申請,根據系統變化及時調整供電系統圖。向礦每季上報全礦高壓供電系統圖及全礦井下低壓供電系統圖、井下電氣設備布置示意圖,每月上報一份月度電纜綜合報表、井下電氣管理綜合報表。

        3、負責全礦各種電氣設備、保護系統、季節性試驗和日常試驗,以及井下保護接地系統的搖測工作,對于出現的問題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按《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井下三大保護細則》的要求負責督察井下電氣三大保護安全運行情況。并收全和保存以下記錄,備查一年;

        漏電保護:每天一次試驗,每月一次遠點試驗,每年一次升井檢修記錄;

        接地保護:每季一次主接地極(網)電阻測量,每年一次逐個接地極電阻測量記錄;

        過流短路保護:每6個月逐臺高、低壓斷開關整定保護檢查,核實記錄。

        4、嚴把電氣設備、電纜及小型電器的入井關,凡“三證”不全的不準下井,符合要求的需經防爆性能檢查合格貼證后方可入井。

        5、對無計劃停電造成瓦斯積聚事故,應立即派人參加追查,核實原因;每月統計上報無計劃停、掉電次數和追查情況。

        (三)電管員的職責

        1、電管員必須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2、電管人員要經常深入現場,及時準確地掌握井下供電系統的變更,提供準確的供電系統圖。檢查了解情況并參加本礦組織的質量標準化和安全檢查,匯總、分析檢查中存在的井下電氣管理問題,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負責追查和督促整改。

        3、對所轄井下供電的合理性負全面的責任,對不合理的供電系統要有修正意見,下達業務聯系書。對不接受業務聯系或延期行動的單位有權進行處罰或停止該系統的供電,直到合理為止。

        4、監督檢查使用單位電氣設備的制度執行情況,保證“三大保護”的正確使用和靈敏可靠。

        5、負責全礦各種電氣設備、保護系統、季節性試驗和日常試驗以及井下保護接地系統的搖測工作,對于出現的問題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6、認真、規范填寫各種檢查記錄資料,確保記錄資料的完善、及時、準確。

        (四)防爆檢查員的職責

        1、電管員必須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2、對全礦所轄的防爆電氣設備、小型電器的防爆性能及完好情況每月進行巡回檢查(高沼頭不少于兩次,低沼頭不少于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聯系,并跟蹤落實責任單位整改情況。

        3、對井下使用中的防爆電氣設備、防爆小型電器每月進行一次簽證,每季度進行一次換證,并填寫防爆貼證記錄。對失去防爆性能的設備要督促現場整改,對拒不整改的有權停止使用。

        三、井下電氣設備管理

        (一)電氣防爆管理

        1、電氣防爆管理要把好三關:

        (1) 入井關:電氣設備入井前必須由電氣防爆檢查員進行防爆性能檢查,檢查合格后貼證入井。

        (2)日檢關:使用中的電氣設備必須明確維修人,并每天外觀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月檢關:防爆檢查員每月要對本人負責檢查的區域中電氣設備的防爆情況進行一次檢查,每季對防爆貼證更換一次。

        2、現場維修電工在檢修電氣設備時,應注意愛護所貼的合格證,任何人不準隨意撕掉、涂改。

        3、經修復和新購進的防爆電氣設備、小型防爆電器,必須經防爆檢查員檢查驗收合格,并貼證后才能入井使用。

        4、在井下安裝、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包括小型電器),凡出現下列問題之一的,均列為失爆。

        (1)防爆外殼有裂紋、開焊或厚度低于原設計80%以下的;對其殼體進行切割焊補的;多孔腔串通的;電弧打通的;帶電缺擋板的;缺防爆縫合螺絲的。

        (2)防爆結合面有嚴重銹蝕,用棉紗清除后仍存在明顯銹跡的,或者有油漆和雜物的。

        (3)結合面間隙超過規定值的。

        (4)40、25、15毫米結合面上,出現直徑達1毫米,深度達2毫米的砂眼;每平方厘米超過5個的;在10毫米結合面上,每平方厘米超過2個的。

        (5)產生機械傷痕,其寬度達到0.5毫米,其無傷結合面的有長度達不到規定長度2/3的。

        (6)密封圈內徑大于電纜外徑1毫米;其外徑小于進線裝置(聯通節)內徑2毫米的;密封圈厚度小于電纜外徑0.7倍或最小寬度達不到10毫米的;密封厚度小于電纜外徑0.3倍(70平方毫米電纜除外)或最小厚度達不到4毫米的。

        (7)密封圈老化變質失去彈性或切開套放在電纜上的;密封圈破裂,但除去破裂處其寬、厚度與電纜外徑比較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大小密封套用的。

        (8)閑置進線嘴缺少合格的密封圈和金屬擋板的;金屬擋板厚度小于2毫米,擋板直徑與進線裝置內徑差大于2毫米的;密封圈、擋板、抗圈順序放反的。

        (9)進線嘴內沿與密封圈外端接觸不實;密封圈里端與器壁接觸不實;其進線嘴壓實后電纜、密封圈輕易拉動的。

        (10)壓盤式進線嘴缺少固定螺絲的;或壓緊螺母線嘴的有效絲扣沒有上進四扣的

        (11)控制設備缺少停電閉鎖的,或閉鎖裝置損壞不起作用的。

        (12)礦燈頭破裂和缺少隔離橡膠墊圈的;缺少閉鎖螺絲或閉鎖螺絲不起作用的;燈線毀壞露銅絲的;進出線無護套或缺少密封的。

        (二)三大保護管理

        1、電氣管理員應對三大保護定期檢查、校驗、試驗、接地電阻測試等,發現問題及時通知處理。

        2、井下短路、過流保護裝置,由電管員負責提供整定值,并將保護整定值聯系單或整定卡片,送交維修單位,由專職電工整定,不得出現越級跳閘。

        3、井下供電要有合格,可靠的過流、接地、漏電保護裝置,當供電系統變更后要及時計算、調整過流整定值、檢漏補償值。電管員要核實整定情況,及時修改供電系統圖中的相關內容。

        4、開關內不得掛明保險,缺少保險管,保險絲不得掛銅絲、鐵絲。

        5、運行中及新安裝的漏電保護裝置,由維修工、電氣管理員在瓦斯檢查員的配合下,每月第一周或首次供電前做一次遠點試驗,由電管員記錄備查。

        6、電管隊電氣試驗員應對各局部接地極電阻進行測試,并記錄存檔。發現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時聯系責任單位整改。

        7、主要和輔助接地極及連接線要按規定安裝,從任意一個局部接地裝置處測得的總接地網的接地電阻,不得超過2歐姆。

        8、煤電鉆和照明信號必須使用綜合保護裝置;井下中央變電所的高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有選擇性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移動變電站的高壓饋電線上必須裝有選擇性動作于跳閘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

        (三)井下供電管理

        1、井下供電系統供電合理,安全可靠。新采掘工作面的供電要編制《供電設計》,并由機電科電管隊、礦機電副礦工程師審批,系統安裝完畢由礦調度所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投運。

        2、井下在用的電氣設備(包括電纜、小型電器)必須有編號,并與上報的供電系統圖、電氣設備布置圖相符。

        3、井下電氣設備的安裝、拆除和供電線路更改,必須嚴格執行申請許可制,即施工單位填寫《井下電氣施工申請報告》一式三份;內容應有:申請施工單位;施工現場負責人;現場安全責任人;停、送電時間,施工項目,安全措施;涉及和影響供電范圍等。該申請需經電管隊審核和礦總值班批準許可后方可實施。

        4、井下供電應做到三無、四有、二齊、三全、一堅持:

        三無:無“雞爪子”、無“羊尾巴”、無明接頭。

        四有:由合格的過流和漏電保護,由螺絲和彈簧墊,由密封圈和擋板,有接地裝置;

        二齊:電纜懸掛整齊,設備硐室清潔整齊;

        三全:保護裝置全,絕緣用具全,圖紙資料全;

        一堅持:堅持使用煤電鉆,照明和信號綜合保護。

        5、井下防爆開關、變壓器要擺放整齊,臺臺上架。

        6、井下局部通風供應應做到“雙電源、雙局扇、三專、三閉鎖”,主備用局扇自動切換。

        雙電源:主局扇專用電源;備用局扇專用電源或動力設備、備用局扇電源;

        雙局扇:專用局扇,備用局扇(要與專用局扇同等能力)

        三專:專用局扇必須由專用高、低壓開關,專用變壓器,專用供電線路供電。

        三閉鎖:瓦斯與動力電閉鎖:當瓦斯超限后,局部通風區域的動力設備電源應立即切斷;風電閉鎖:專用局扇不工作,局部通風區域的動力設備電源送不上電;局扇閉鎖:備用局扇電源應接在控制動力設備電源閉鎖開關的電源側,當專用局扇掉電損壞停運時該局扇可自動開啟,防止瓦斯積聚超限,當雙電源同時掉電在恢復送電時,專用、備用局扇均在待用狀態。

        7、變電工、采區電工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資格證書,持證上崗。取得資格證書的電工由礦發給停電牌,停電牌由礦統一管理,統一編號并建檔。

        8、井下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小型電器檢修或搬遷前,必須切斷電源。

        (四) 變電所的管理

        1、變電所內按規定配齊測電筆、絕緣手套、絕緣靴、接地棒、停電牌等。

        2、采區變電所應設專人值班,值班人員應按規定填寫綜合記錄簿,內容要真實,記錄保存一年。無人看管的變電所必須加鎖管理。

        3、地面變電所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按要求填寫《工作票》《操作票》,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監護。

        4、非專職人員或值班人員不得擅自操作井下電氣設備,操作高壓設備時,必須帶絕緣手套,并必須穿絕緣靴站在絕緣臺上。

        5、井下采區變電所、移動變電站未按規定設置防火門、安全柵欄、配有齊全的防火器材。

        6、采區變電所的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礦井機電質量標準化》的有關規定。變電所設備安裝前有調度所組織有關人員對變電所的礦建工程進行驗收。合格后才能進行安裝工作。

        7、35kv線路每周巡視不低于一次,發現隱患及時處理和匯報機電科領導。并認真填寫巡視記錄。

        四、電纜管理

        (一)電纜組的職責

        1、全礦所有電纜(4平方及以上各種動力電纜)要做到“一集中,四統一”管理。即:由電管隊電纜管理組集中管理,統一領發;統一建賬;統一編號;統一修補保管。

        2、掌握井下電纜使用動態狀況,及時變更各項記錄、帳板,做到帳、卡、物、板“四對口”。

        3、根據礦生產需要,每月編制電纜申請計劃,機電科審核后,經機電副礦長、礦長審批后,交材料科報集團公司供應處采購。

        4、對升井電纜及時進行檢查、并對損壞的電纜進行修復工作,要保證電纜的維修質量,對修復后的電纜進行絕緣測定、浸水耐壓試驗,切片阻燃試驗等,并做好試驗記錄備查,試驗不合格的電纜不得發放使用。

        5、做好地面庫存電纜的管理存放工作,新舊、好壞電纜要分清,分別盤放。并掛牌注明電纜的名稱、規格、長度。

        (二)電纜的管理

        1、各種電纜進庫前必須經過電纜組的嚴格驗收,并“三證”齊全、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2、生產單位需用電纜時必須遵照下列規定:

        (1)新安裝的采掘工作面機電設備安裝所用電纜,需憑審批后的供電設計,提前10天到電管組辦理。

        (2)正常生產中設備增減所用電纜,憑電管組審批后的井下供電搭火申請單領取。

        (3)需更換使用中的電纜,由使用單位申請,礦機電副總或機電副礦長審批后,到電管組辦理手續。

        3、電纜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發放下井使用:

        (1)絕緣不合格;(2)線芯絕緣龜裂老化;(3)電纜護套龜裂老化或破損;(4)芯線與絕緣層出現嚴重粘連,導線芯線斷裂。

        4、“四小線”即:控制、信號、照明、通訊、監測用電纜連接必須采用接線盒,不準明接頭和羊尾巴。

        5、電纜組在電纜兩頭兩米處壓號,使用單位一次做電纜頭截用不得超過0.4米,多次做頭后如需做掉號頭,應事先向電纜組申請更換電纜。

        6、井下電纜不得在總回風巷、專用回風巷及溜煤眼中敷設。電纜不得懸掛在風水管路上,不得受淋水、落地、埋壓、浸水、盤圈、相互纏繞、鐵絲吊掛。通訊信號監測電纜原則上不可與動力電纜懸掛于井巷的同側,如受條件限制,應敷設在動力電纜上方0.1米以上的地方。相鄰電纜吊鉤間距不得大于3米。高、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應不小于0.1米,同種電壓等級的電纜間距應不小于0.05米。

        7、掘進巖石巷道應按要求在距迎頭30米后的巷道打電纜吊掛眼,吊掛間距不得大于2米,高度不得低于1.2米。煤頭掘進應有電纜吊掛點,在距迎頭30米內的巷道應打上拉絲,為電纜提供臨時吊掛點。迎頭移動設備的負荷線如須頻繁移動無法吊起時,電纜外面必須用防護套管保護好,迎頭噴漿時應保護好電纜、開關、小型電器。

        8、井下動力電纜不得小于6mm2。,煤電鉆不用時應將煤電鉆電纜盤好掛好,以防炮崩、擠傷電纜。煤電鉆電纜的使用期限,采煤單位為10個月,掘進單位為12個月。煤電鉆電纜損壞的單位領用煤電鉆電纜時要交舊領新。為保證煤電鉆的使用安全,煤電鉆手把電纜必須按要求定期進行交割,每次切割長度不得超過0.15米,將截去的手把線送電管隊保存、登記。

        9、因生產需要停掘、停采,或調換作業地點的,原使用單位必須到機電科辦理電纜交接,變更使用臺帳。

        10、各單位應將電纜全部承包到人,指定責任人和并掛牌留名。

        11、井下電纜脫網后必須按規定時間升井,并交到電纜管理組。

        五、小型電器管理

        (一)小型電器管理組的職責

        1、全礦防爆小型電器(通風區的瓦斯監控、調度所的通訊、運輸區的控制信號等專用小型電器除外),要做到“一集中,四統一”管理。即:由電管隊電纜管理組集中管理,統一領發;統一建賬;統一編號;統一保管。

        2、掌握井下防爆小型電器使動態狀況,及時變更各項記錄、帳板,做到帳、卡、物、板“四對口”。

        3、根據礦生產需要,每月編制防爆小型電器申請計劃,機電科審核后,經機電副礦長、礦長審批后,交材料科報集團公司供應處采購。

        4、負責對井下使用中的小型電器監督使用和回收工作,發現井下現場閑置不用的小型電器,及時聯系使用單位回收升井入庫。

        5、對升井回收的小型電器及時進行檢查、并對損壞的進行修復工作,要保證修理質量,對修復后的小型電器要進行防爆檢查貼證,檢查不合格的不得發放井下使用。

        6、做好地面庫存小型電器的管理工作,新進和修復合格的要上架擺放。并掛牌注明其的名稱、規格。

        (二)小型電器管理制度

        1、各種小型電器進庫前必須經過小型電器組的嚴格驗收,并“三證”齊全。合格后才能入井使用。

        2、生產單位需用小型電器時必須遵照下列規定:

        (1)新安裝的采掘工作面機電設備安裝所用小型電器,需憑審批后的供電設計,提前10天到電管組辦理。

        (2)正常生產中設備增減所用小型電器,憑電管組審批后的井下供電搭火申請單。到小型電器組領取。

        (3)需更換使用中的小型電器,由電管員審批同意,到小型電器組領取。

        3、小型電器要吊掛牢固,不得落地,三臺(含三臺)以上小型電器上板管理

        4、井下使用的小型電器必須有統一編號,電氣設備拆除回收的同時所屬的各種小型電器也必須同時拆除回收。

        六、獎罰規定

        1、電管員沒有按規定對防爆電器進行檢查的(每旬查看記錄),少一次罰責任人50元。對記錄真實齊全的獎勵50元。

        2、井下電氣設備無防爆合格證的或撕掉、涂改的 ,罰責任人50元。

        3、修復和新購進的防爆電氣設備、小型防爆電器,沒有經防爆檢查員檢查驗收貼證下井使用的,罰責任人100元。

        4、井下使用中的防爆電氣設備(包括小型電器),檢查發現失爆的,罰責任單位1000元,責任人進“三違”學習班。對經上級主管部門及礦組織的大檢查中未發現失爆且管理好的單位,給予該單位嘉獎500元。

        5、井下短路、過流保護裝置無整定卡片,罰責任人200元。實現場際整定值與卡片不符的,罰責任人200元。

        6、當供電系統變更后,沒有及時計算調整過流整定值、檢漏補償值、修改供電系統圖中的相關內容,罰責任人100元。

        7、開關內掛明保險,缺少保險管,保險掛銅絲、鐵絲的。罰責任人100元。

        8、沒有按規定對漏電保護裝置做試驗的(以記錄為準) ,罰責任人100元。

        9、局部接地極安裝不合格的,按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1)無接地極或接地極和連接導線的材質、截面以及連接形式不符合相關要求的,并罰款50元。

        (2)接地極埋設失效、露出水溝的、鋼管垂直于地面偏差大于15°的,罰款50元。

        (3)接地極與開關、電機連線不緊松動的,罰款50元。

        (4)接地極缺少標牌或標牌填寫不規范的。罰款50元。

        (5)局部接地極打入地下不足0.75米、露出地面超過0.2米或接地極松動的,罰款50元。

        (6)主輔局部接地極兩點之間小于5米的,罰款50元。

        10、井下局部通風機供電不合格的檢查中,按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1)沒有實現“雙電源、雙局扇、三專三閉鎖”的,罰責任單位1000元。主、備局扇不能自動切換的,罰責任單位500元,責任人200元。

        (2)主、備局扇容量不相匹配的,罰責任單位500元。瓦斯電不閉鎖、風電不閉鎖的,罰責任人200元。

        (3)風電閉鎖裝置、瓦斯電閉鎖裝置、斷電裝置不起作用、斷電范圍不符合要求,罰責任單位500元,責任人進“三違”學習班。

        (4)局部通風系統發生無計劃停電情況,礦調度所應安排機電科電管隊立即查明原因,如因停電造成瓦斯積聚超限,由礦總值班按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組織追查。并按照礦《生產調度指令》對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給予罰款。

        11、發生電氣著火、燒電機、燒開關、電纜打跑等電氣事故,由調度所負責組織追查,并按礦《生產調度指令》追究處理責任單位及責任人。

        12、井下電工沒有持證上崗或沒有攜帶便攜儀進行檢修的,罰責任人100元

        13、礦燈頭破裂和缺少隔離橡膠墊圈的;缺少閉鎖螺絲或閉鎖螺絲不起作用的;燈線毀壞露銅絲的;進出線無護套或缺少密封的。罰責任人100元。

        14、變電所內沒有配齊測電筆、絕緣手套、絕緣靴、接地棒、停電牌等,罰責任單位200元。

        15、采區變電所無人值班的,罰責任單位200元。值班人員沒有按規定填寫綜合記錄的,罰責任人100元。

        16、地面變電所未按要求填寫“兩票”的,罰責任人100元,未嚴格執行停送電操作規定,罰責任人200元。

        17、采區變電所未按規定配有齊全的防火器材的,罰責任單位200元。

        18、35kv線路每周巡視不低于一次,發現隱患及時處理和匯報機電科領導,并認真填寫巡視記錄。少一次罰責任人100元。

        19、“四小線”有明接頭和羊尾巴的,發現一處,罰責任人100元。

        20、橡套電纜一頭無號或蓄意破壞電纜頭壓號的,每處罰責任人100元。

        21、井下電纜吊掛不合格的,按下列情況處理:

        (1)電纜吊掛在風水管路上,每處罰責任單位100元。

        (2)電纜受物體擠壓、纏繞、盤圈、受淋水,每處罰責任單位100元。

        (3)電纜落地、浸水、鐵絲吊掛,每處罰責任單位50元。

        (4)吊鉤間距長,缺吊鉤,電纜吊掛不齊,電纜與電纜、信號線間距不符合要求的,每處罰責任單位20元。

        (5)電纜外護套爛,或有感應電的。每處罰責任單位200元

        (6)電纜、負荷線、信號線、操作線、載波線、監測線落地或吊掛不整齊的,每處罰責任單位20元。

        (7)電纜接線時外護套被刀削的。每處罰責任人50元。

        (8)電纜、開關和小型電器被噴上漿渣的,罰責任單位200元。

        (9)電纜有機械擠傷或放炮崩傷造成報廢的,除追究責任單位責任之外,并按電纜原值的100%處以罰款。

        (10)距迎頭30米處,電纜無吊掛眼的,罰責任單位50元。

        22、煤電鉆手把電纜沒有按要求管理的,按下列情況處理:

        (1)按規定每減少使用一個月按電纜進價的15%罰責任人。

        (2)所交舊線長度不得少于原長度的80%,如有短缺按原價賠償

        (3)煤電鉆手把電纜每次切割長度超過0.15米,罰責任人50元。

        (4)煤電鉆手把電纜如能延長時間使用,按電纜進價10%進行獎勵。

        23、井下脫網電纜,不按規定時間升井的,每推遲一天罰責任單位100元。造成電纜丟失、被剝的,按電纜的原值100%處罰。

        24、電氣設備沒有上架、小型電器落地,三臺(含三臺)以上小型電器沒有上板的,罰責任人100元

        25、井下使用的小型電器沒有按規定回收的,丟失一臺(件)由責任單位按原值賠償。

        26、對井下電氣管理好的單位給予表揚和適當的嘉獎。嘉獎的資金從罰款中支出。

        六、其它

        1、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如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有抵觸之處,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2、 本《規定》解釋權屬***礦井下電氣管理領導小組。

        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為適應當前煤礦安全生產需要,抓好機電運輸工作重點環節和日常管理的基礎工作,強化現場管理和落實,嚴格設備的周期性檢查、維護、檢驗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落實,明確各級管理人員、維修人員、操作工的職責,有效防止和控制事故發生,樹立新的安全生產理念,構建本質安全、經濟的機電運輸系統,服務礦井生產,完成有關經濟指標,使機電運輸工作科學化、規范化,特制定《濟源鶴濟復興煤業有限公司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一、機電運輸工作系統組織

        1、機電副總經理負責全礦井機電運輸管理工作和各項任務的完成。

        2、機運科在機電副總經理直接領導下,具體負責機電運輸業務技術管理工作,指導、協調、落實機運口各項業務的完成情況。

        3、相關單位負責本單位責任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及完成公司安排的各項工作。

        二、機電運輸工作相關規定

        1、凡有機電、運輸設備的單位配機電隊長(機電班長),負責該單位機電運輸設備的安全運轉及各項指標的完成。

        2、全礦使用機電設備的單位配兼職設備管理員,負責機電設備的管理工作。井下單位除配備管理員外,還必須配兼職防爆檢查員,負責本單位防爆電氣設備的安全使用工作。

        3、機運科組織有關單位每月3日左右召開一次機電運輸工作計劃會,安排下月重點和日常工作計劃

        4、每月4日左右,機運科組織召開一次全礦機電人員會議,總結當月機電工作情況及存在的問題,安排下月機電重點工作。

        5、每月8日由機運科報下月檢修計劃,節假日時間較長的檢修按機運科報送檢修計劃,檢修過后三天內報檢修驗收匯報單。

        6、每月月底機運科檢查落實當月工作計劃完成情況。

        三、機電部分

        1、機電管理

        ①機電設備“三率”必須達到“95.4.1”,大型固定設備完好率達到100%,要求臺臺完好。小型電器完好率達到95%,井下防爆電氣設備杜絕失爆。

        ②機電各崗位人員按上級規定配齊,由安檢科負責完成本年度職工培訓計劃,員工要持證上崗,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否則,按照規定追查責任。

        ③搞好機電設備預防檢修工作,年停產檢修不少于12天,月檢修按鶴濟公司規定執行,固定設備的日檢按規定執行,由司機監督,檢修內容填入記錄。主提升鋼絲繩及其它絞車安全保護裝置檢查試驗記錄實行維修工、當班司機、分管技術員、業務科長四聯簽制度。主井每天必須保證兩個小時的檢修時間。井下變電所、供電線路必須每月檢修一遍,并作好檢修記錄。每個單位都必須充分利用檢修時間,搞好機電設備檢修工作。

        ④按質量標準化和《規程》的要求,大型固定設備的關鍵部件進行探傷、檢驗、性能測定。做好井上下電氣設備的電氣試驗、供暖系統的季節性檢修等工作。按《規程》規定組織鋼絲繩檢驗和副井罐籠脫鉤試驗。

        ⑤加強機電設備管理,把好修理關,驗收關、入庫關、入井關。各單位機電設備的管理要制定相應的措施,劃定責任區,分片包干,包機到人。

        ⑥必須遵守勞動紀律,在工作地點交接班,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手指口述、崗位描述,確保機電設備安全運轉。否則,將根據有關規定處理。

        ⑦嚴格執行用電審批制度,井上下用電必須按規定到機運科辦理有關用電申請。

        ⑧機電設備的安裝驗收:采掘工作面機電設備設計由機運科負責,安裝前由機電副總經理、生產副總經理、總工、調度、生產科、安檢科、經管科、采掘等單位共同對井巷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井巷施工單位方可撤離,由安裝單位按機電設備布置圖、供電圖安裝,安裝完畢由上述單位共同驗收,驗收合格后,再辦理移交手續。

        ⑨各單位所需的設備和電纜,每月20日由機運科報下月計劃,因供應不及時或因防爆、阻燃、性能等不符合井下使用要求而影響生產由供應部門負責。

        2、機電達標工作

        ①礦井機電安全質量標準化達到上級規定標準。

        ②凡達標的機房、硐室、皮帶線等,繼續保持標準化,并爭創新標桿。

        ③機運科對各單位下達年度達標計劃,經鶴濟公司驗收合格,按規定標準給予獎勵。

        ④機電達標工作每月底由機運科組織各單位檢查一次,填表上報,存在問題及整改意見通知本單位,立即進行整改。

        四、運輸部分

        1、運輸管理

        ⑴運輸設備綜合完好率達到85%以上,礦車完好率達到85%以上。

        ⑵運輸各崗位工種按上級規定配齊,由安檢科負責,完成本年度職工培訓計劃,持證上崗,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否則按規定追究責任。

        ⑶掘進運輸巷道斷面必須符合《規程》有關要求,人行道夠寬,暢通無阻,不得堆放東西。

        ⑷主要運輸線路的斜巷軌道必須達到優良品,其它軌道不得有雜拌道,必須達到合格品。

        ⑸主要運輸線路的斜巷軌道道岔消滅非標準道岔,質量合格,其它軌道的道岔合格率不低于90%。

        ⑹機運科認真搞好礦車(包括盤車)的管理工作,提高周轉率。礦車實行編號管理。礦車待修率不得超過5%,其它單位按礦車管理辦法執行。

        ⑺運輸設備、絞車、阻車器等日檢時間不得少于2個小時,劃分責任區,專人負責。

        ⑻按規定要求的安全防護設施必須齊全、完整、正確使用。

        ⑼主要運輸巷道路標、警標、巷標必須齊全完整。

        ⑽嚴格井上下運輸秩序,井口井底處不得擁擠,由把鉤工負責。

        ⑾加強軌道維護,斜坡按規定安裝齊全安全設施,把鉤工負責本地區段軌道質量檢查工作。釘道工按職責范圍處理安全隱患。

        2、運輸達標工作

        ⑴礦井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達到一級,軌道巷、皮帶巷、主、副井底繞道建為亮點工程。

        ⑵機運科對相關區隊下達年度運輸達標計劃,經鶴濟公司驗收合格后按規定標準進行獎勵。

        ⑶運輸達標工作每月由機運科組織有關單位檢查一次,填表上報,存在問題及整改意見,通知本單位,問題整改后由機運科復查。

        五、機電運輸業務劃分:

        隨著礦井不斷開采發展,機電運輸業務范圍逐漸擴展,量化、細化管理職責,明確分工對機電運輸系統的安全生產起著重要作用,本著“設備及設施誰使用、誰管理、誰維護、誰安裝、誰檢修保養、誰回收”的原則,為進一步增加管理的責任感,現對機電、運輸業務范圍進行如下劃分:

        (一)、機運科:

        職責及業務范圍:

        機運科是公司機電、運輸業務技術及現場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全公司的機電、運輸業務管理,安排、協調、落實、完成業務范圍內各項工作。主要業務范圍有:

        1、組織編制機電、運輸業務的各種規劃、計劃并對各項規劃、計劃完成情況進行落實、驗收、考核。

        2、負責元月10日前編制完成年度機電設備檢修計劃,每月10日前向鶴濟公司報次月檢修計劃。

        3、掌握大型機電設備的日常安全運行狀況,并建立健全技術檔案。

        4、負責大型機電、運輸工程及設施的設計和施工過程中的指導、監督及驗收。

        5、負責全公司機電、運輸設備及采掘生產設備和電纜及配件計劃的日常管理、供給、委托修理、驗收等工作。

        6、組織機電、運輸業務的日常檢查及安全和質量標準化檢查。組織參加機電運輸事故追查和處理意見。

        7、組織推廣新技術的應用及陳舊設備的革新改造工作。

        8、配合安檢科搞好機運職工的安全技術培訓、技術練兵及考核工作。

        9、建立健全機電、運輸各種管理制度和技術檔案及各種技術報表的存檔、上報工作。

        10、對全公司機電、運輸業務范圍內的有關工作進行安排、協調、監督、落實、獎罰。

        11、負責全公司“三電”及計量、節能工作。

        12、負責機電、運輸業務范圍對外聯系工作。

        13、負井上下機電設備安裝、維護、保養。

        14、負責工作面以外壓風、供水、排水管路的管理。

        (二)井下施工隊

        1、施工隊負責所管轄區域的機電設備的使用。

        2、施工隊負責所管轄區域管路的使用。

        六、礦井主要系統及設備的使用管理規定

        (一)、主提升系統

        第一條 礦井主提升系統各環節的運行和維護都必須責任到人,實行包機制。機運科負責制定運行維護責任制、包機制度和實施辦法。并認真組織實施,包機制度要嚴密細致,不留死角,提升系統發生問題要嚴格按照包機制追究責任。

        第二條 機運科認真做好主提升設備及各種保護裝置的維護和管理,保持設備性能良好,造成防護裝置和保護裝置失效的要追查其責任。

        第三條 提升設備及各種保護裝置在運行時,都必須遵守《規程》第380條~第436條的規定。

        第四條 必須對主提升設備以下部位進行檢查和試驗:

        (一)提升裝置的各部分:

        1.提升容器:檢查銹蝕、磨損、鉚接、阻車器、擋車器、安全門、罐簾、罐耳;

        2.連接裝置的完好性;

        3.防墜器;

        4.罐道磨損、罐道和罐耳間隙;

        5.井底、井口車場阻車器、托罐閘、搖臺,井口、井底操車系統運行及閉鎖情況;

        6.井底井口裝卸載裝置;

        7.天輪;

        8.鋼絲繩、制動繩;

        9.井架等。

        (二)提升絞車部分

        1.電機振動、溫度、噪音、電流、對輪情況等;

        2.聯軸器、離合器閉鎖情況、齒輪嚙合、油缸;

        3.減速器運轉情況、油量、油質、漏油情況、螺絲完好情況;

        4.滾筒裝置完好情況、螺栓緊固情況、軸承或軸瓦的溫度、噪音等。

        5.制動裝置:系統油壓、二級制動油壓、殘壓、二級制動時間、貼閘油壓、油位、電磁閥、溫度等符合要求;

        6.潤滑裝置:潤滑泵、電動機、油路、油壓、油量、油質;

        7.深度指示器裝置;

        8.調繩裝置、定車器;

        9.電控裝置:操作臺、操作開關、電控盤、電氣制動裝置、消弧裝置、過負荷、欠電壓保護裝置、各種儀器儀表(電壓表、電流表、油壓表、毫安表、溫度表、電度表)等。

        10.信號裝置: 提人、提物、檢修、事故信號;井口與井底和絞車房直通電話。

        (三)提升系統的各種保護和閉鎖。

        第五條 當班司機對第五條第(二)部分內容每班接班必須進行巡視,并做好記錄。

        每班進班必須對緊急制動、過卷保護、松繩保護、閘間隙保護進行一次跳閘試驗。一人試驗一人監護,記錄必須同時簽字。

        第六條 當班提升機維修工必須對第五條內容進行巡視,做好記錄,每班必須對井筒(架)設置的過卷保護、安全門聯鎖、信號裝置(立井安全門、罐位、托罐閘、阻車器等與提升信號聯鎖情況)進行一次試驗,并做好記錄。

        第七條 主提升系統每天必須保證有2-4小時的檢查維護時間。每天必須有班組長參加組織專職人員對第五條所述內容檢查一次,對各種保護試驗一次,每周機運科長、分管技術員必須現場組織一次檢查。每月還必須由機電副總經理組織有關人員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必須立即處理,檢查和處理結果都應留有記錄。

        第八條 主提升設備必須定期做好以下檢驗、檢修和技術性能測試,由機運科長負責組織、落實,并填寫記錄,資料存檔,由機運科科長、機電副總經理負責督查。各種檢驗、檢修必須實行圖表式管理。

        1.主井絞車每三年做一次技術測定,副井絞車每年做一次技術測定。

        2.液壓站每半年檢查檢驗油質;必要時按規定要求換油并清洗電磁閥和制動器,兩項工作必須同時進行;

        3.主提升絞車減速機所用潤滑油每半年做一次油質檢驗,必要時換油,每年(換油時)減速器齒面和間隙進行檢查并做記錄,對軸瓦每年檢查調整1次頂瓦間隙,每2年調整一次頂、底瓦間隙。每2年做一次鐵譜分析。

        4.立井提升容器與提升鋼絲繩連接的楔形連接裝置:每次更換鋼絲繩時對主要受力部件進行探傷檢驗,要對楔形連接裝置進行編號建檔管理;楔形連接裝置的累計使用年限不得超過10年。

        5.絞車主軸每2年探傷一次,天輪軸每年探傷一次;

        6.鋼絲繩按規程要求做好懸掛前和使用中的檢驗和更換;

        7.新安裝和大修后的防墜器,必須進行脫鉤試驗,使用中的防墜器每6個月做1次不脫鉤試驗,每年做1次脫鉤試驗;

        8.油壓表每半年校驗一次,其他儀器、儀表每年校驗一次;

        9.對金屬井架、井筒罐道梁和其它裝備的固定和銹蝕情況,應每半年檢查一次,有缺陷的必須及時處理,檢查和處理結果都必須留有記錄,由機電副總經理組織實施;

        10.罐道鋼絲繩、制動繩和緩沖鋼絲繩每2年更換一次。每年檢修、調整一次緩沖器。制動繩井底連接器保險銷應隨壞隨換。

        第九條 主提升設備每月必須保證有不少于一班的檢修時間,每年停產檢修不少于12天。由機運科長組織實施,并填寫記錄。

        (二)、主排水系統

        第十條 礦井主排水系統各環節的運行和維護都必須責任到人,實行包機制。機運科負責制定運行維護責任制、包機制度和實施辦法,并認真組織實施,包機制度要嚴密細致,不留死角,排水系統發生問題要嚴格按照包機制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機運科認真做好水泵、水管、閘閥、排水用的配電設備和輸電線路及各種保護裝置的維護和管理,保持設備性能良好,對丟失和損壞保護裝置的要追查其責任。

        第十二條 排水設備及變配電裝置在運行時,都必須遵守《規程》第278條~第281條的規定,且必須有水位報警裝置。每季度由機電副總經理組織落實一次安全隱患設施檢查并有記錄。

        第十三條 主排水設備及設施運行,司機每班和維修工(維修、變配電)每天應檢查下列各部位及內容,并有記錄:

        1.電機防爆性能、振動、溫度、噪音、電流、聯軸器等;

        2.水泵振動、溫度、噪音、軸承潤滑、儀表、引水裝置、漏水、盤根及竄量情況等;

        3.管路的銹蝕、漏水等,閘閥、逆止閥、漏水、動作靈活情況等;

        4.引水裝置可靠性;

        5.操作開關防爆、發熱、聲音、操作機構動作情況等;

        6.接地線與母線連接、接地線截面、接地極情況等;

        7.電纜吊掛、連接等;

        8.臨時水倉、小井、排水巷和排水溝淤煤、雜物清理情況等;

        9.設備臺臺完好,有MA標志、防爆標志(電氣設備)、銘牌和標志牌;

        10.零部件齊全情況;

        11.危及安全地方的安全防護裝置情況;

        12.壓力表、真空表、電壓表、電流表、電度表、水位顯示裝置;

        13.安全出口暢通情況;

        14.滅火器材。

        第十四條 臨時排水系統每天必須有專職維修工檢查、維護一次,每月還必須由機運科長組織有關人員檢查二次。防爆設備每月由專職防爆電工檢查2次。檢查和處理結果都應留有記錄。

        第十五條 排水設備必須定期做好以下檢查、檢修、檢驗,由機運科長組織實施,機電副總經理負責督查。

        1.電動機每季度吹灰、每年試耐壓、每月檢查、加油、清洗軸承1次;

        2.操作開關每月檢修1次;

        3.電纜每年做一次直流耐壓試驗;

        4.排水設施每年做1次技術測定,并根據測定結果安排水泵檢修,根據管路結垢情況安排管路清洗;

        5.每年雨季前做水泵聯合運轉試驗;

        6.礦井排水泵及其管路、臨時水倉等,必須在雨季前全部檢查、檢修和清挖完畢;

        7.井上下輸配電系統須在雨季前進行預防性試驗和檢查檢修一遍;

        8.每年在雨季到來前對排水管路、閘閥檢查維修一遍和通訊線路檢查維修一遍;

        9.礦井應有備用排水泵,雨季水泵的檢修必須在當天完成,確保水泵臺臺能開;

        10.每年在雨季到來之前,對排水泵房進行聯合試運轉,檢驗供電、排水管路等能力,考核泵房人員的反應能力。試運轉結束,要及時寫出試驗報告;

        (三)、主通風機及設施

        第十六條 礦井主通風機及設施各環節運行和維護都必須責任到人,實行包機制。機運科負責制定運行維護責任制、包機制及其實施辦法,并認真組織實施。包機制度要嚴密細致,不留死角,通風機及設施發生問題要嚴格按照包機制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認真做好通風機、風門及配電設備各種保護裝置、附屬裝置的維護和管理,保持設備性能良好,對丟失和損壞保護裝置的要追查其責任。

        第十八條 通風設備及各種保護裝置在運行時,都必須遵守如下規定:

        1、新井投產前必須進行1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以后每3年至少進行1次。礦井轉入新水平生產或改變一翼通風系統后,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

        2、 礦井必須采用機械通風。

        主要通風機的安裝和使用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主要通風機必須安裝在地面;裝有通風機的井口必須封閉嚴密,其外部漏風率在無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5%,有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15%。

        (2)必須保證主要通風機連續運轉。

        (3)必須安裝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裝置,其中1套作備用,備用通風機必須能在10min內開動。在建井期間可安裝1套通風機和1部備用電動機。生產礦井現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風機,在滿足生產要求時,可繼續使用。

        (4)嚴禁采用局部通風機或風機群作為主要通風機使用。

        (5)裝有主要通風機的出風井口應安裝防爆門,防爆門每6個月檢查維修1次。

        (6)至少每月檢查1次主要通風機。改變通風機轉數或葉片角度時,必須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

        (7)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1次通風機性能測定和試運轉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進行1次性能測定。

        3、 生產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設施,并能在10min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當風流方向改變后,主要通風機的供給風量不應小于正常供風量的40%。

        每季度應至少檢查1次反風設施,每年應進行1次反風演習;礦井通風系統有較大變化時,應進行1次反風演習。

        4、 嚴禁主要通風機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風機房內必須安裝水柱計、電流表、電壓表、軸承溫度計等儀表,還必須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并有反風操作系統圖、司機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主要通風機的運轉應由專職司機負責,司機應每小時將通風機運轉情況記入運轉記錄簿內;發現異常,立即報告。

        5、 因檢修、停電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時,必須制定停風措施。

        變電所或電廠在停電以前,必須將預計停電時間通知礦調度室。

        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受停風影響的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工作人員先撤到進風巷道中,由值班公司領導迅速決定全礦井是否停止生產、工作人員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期間,對由1臺主要通風機擔負全礦通風的礦井,必須打開井口防爆門和有關風門,利用自然風壓通風;對由多臺主要通風機聯合通風的礦井,必須正確控制風流,防止風流紊亂。

        第十九條 主通風設備運行時司機每班和維修工每天應檢查下列各部位及內容,并有記錄:

        1.設備裝置及設施

        ⑴電機振動、溫度(含軸承溫度)、噪音、電流、電壓、功率等是否正常;

        ⑵風機振動、噪音、軸承溫度與響聲、負壓計、功率、銹蝕情況等;

        ⑶風機操作開關發熱、聲音、電流和電壓顯示等是否正常,操作機構等是否良好。

        2.供電設施、變配電系統及其它

        ⑴供電電源是否符合《規程》要求;

        ⑵各種儀器、儀表、信號,等;

        ⑶進、出風口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

        ⑷開關的母線連接、接地線、接地極等;

        ⑸檢查避雷器、絕緣子、接線盒、低壓電纜;

        ⑹絕緣用具是否齊全和定期檢驗;

        ⑺專用電話線路是否暢通、語音清晰;

        ⑻滅火器材。

        第二十條 防爆設備由專職人員不少于每周檢查1次,檢查和處理結果都應留有記錄。

        第二十一條 通風設備必須定期檢查、檢修、檢驗。由機運科組織實施,機電副總經理負責督查。

        1.對防雷、避雷設施每年雨季前做一次檢查、試驗;

        2.操作開關每年檢修1次。各種保護每年校驗一次;

        3.輸電線路在雨季前進行預防性試驗和檢查檢修;

        4.主軸、葉柄、風葉每2年探傷一次;

        5.風機軸承每3個月加一次油,每半年清洗檢查換油一次;

        6.通風機每三年做一次技術測定;

        7.每季度檢查一次反風設施。每年做一次電機耐壓試驗。

        第二十二條 礦井主通風機安裝和使用應符合《規程》要求,漏風不得超過規定。

        第二十三條 主通風機每年進行一次反風演習,考查風機反風能力,檢驗反風設施并能在10分鐘之內使巷道中風流反向。機運科提前檢查、檢修風機及設施,機電副總經理負責落實,確保實現預定反風目標。

        第二十四條 主通風機專職司機至少每小時檢查一次通風機運轉情況并記入記錄薄內。

        第二十五條 各種規章制度、圖紙、資料齊全,檢查記錄填寫清晰完整。機電副總經理每季度負責落實一次,并留有記錄。

        (四)、壓風系統

        第二十六條 礦井壓風系統各環節運行和維護都必須責任到人,實行包機制。由機運科負責制定運行維護責任制、包機制度和實施辦法,機運科長認真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壓風設備及各種保護設施、裝置必須符合《規程》的有關規定,每月由機電副總經理組織落實一次。

        1.供電電源符合《規程》要求;

        2.具有斷油和超溫、超壓等綜合保護裝置;

        3.安全閥齊全;

        4.風包、冷卻器和釋壓閥齊全,符合要求;

        5.冷卻系統完善、可靠;

        6.電氣保護完善。

        第二十八條 壓風設備在運行中,當班司機應檢查下列各部位及內容:

        1.電機振動、溫度(含軸承溫度)、電流、電壓、輸入功率、對輪等;

        2.壓風機振動、響聲、排氣溫度、斷油保護、壓力自動調節裝置、注油裝置、安全閥等;

        3.風包溫度、安全閥、釋壓閥、放水閥等;

        4.壓風機操作開關發熱、聲音、電流和電壓顯示、操作機構動作等;

        5.設備接地線與母線連接、接地線截面、接地極等。

        第二十九條 壓風機機房的各種安全設施必須齊全、可靠,由機運科長組織落實,機電副總經理負責督查。

        1.各種儀器、儀表齊全,指示正確;

        2.滅火器材齊全、放置整齊、數量充足;

        3.絕緣用具齊全,定期檢驗;

        4.專用電話線路暢通、語音清晰。

        第三十條 壓風設備每天必須有專職人員檢查、維護一次,每月還必須由機運科長組織有關人員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必須立即處理,檢查和處理結果都應留有記錄:

        1.壓風機本體,包括電動機、安全閥、空氣濾清器和各種保護是否完好、動作靈敏;

        2.電氣設備,包括配電設備、啟動設備和電纜等,是否完好;

        3.冷卻系統是否完好、可靠;

        4.風包、冷卻器、釋壓閥。

        第三十一條 壓風設備及安全設施必須定期檢修、維護和試驗,由機運科長組織實施,機電副總經理負責督查。

        1.空氣濾清器每三個月清理一次,風包、后冷卻器每半年清理一次;

        2.安全閥每月試驗一次;必須有經機電副總經理批準的專項措施,并嚴格執行。

        3.每三個月對釋壓閥拆卸檢查、維護一次;

        4.壓風機軸承每三個月加一次油,每半年清洗檢查換油一次;

        第三十二條 壓風設備及安全設施必須定期檢查、檢修和測試,由機運科長組織,機電副總經理負責檢查、督查。檢查、檢修和測試報告必須報機電副總經理審閱;檢查、檢修和測試中發現的問題,由機電副總經理協助落實處理。

        1.安全閥每半年按規定由具備資質的機構校驗一次;

        2.關鍵部件,每兩年探傷一次;

        3.對防雷、避雷設施、接地極每年雨季前做一次檢查、試驗、測定;

        4.對電動機、電力電纜、輸電線路和低壓開關柜等電氣設備,在雨季前進行預防性試驗和檢查檢修一次;

        5.各種電氣保護,在每年雨季前整定、校驗一次;

        6.其它安全、指示儀表,每年校驗一次;

        7.壓風機每年按規定進行一次技術性能測定。

        第三十三條 各種規章制度、圖紙、資料齊全,每季度由機運科技術員修改、填繪一次。

        第三十四條 各種檢查記錄齊全、完整,填寫清晰。每月由機運科技術員檢查一次。

        (五)、鍋爐及附屬設施

        第三十五條 鍋爐及附屬設施的使用、維護必須符合《規程》、《設備完好標準》、河南省《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及國家有關鍋爐的標準及規定的要求。

        第三十六條 鍋爐房必須建立、健全如下技術資料,由機運科技術員負責,機電副總經理督查:

        1.出廠資料:說明書、合格證、隨機圖紙(存檔);

        2.鍋爐安裝總圖、室內熱力給水管路圖、供熱系統圖(包括蒸汽和熱水)、電氣系統圖、電氣控制原理圖、設備履歷(存檔);

        3.受壓元件圖、強度計算書、出廠合格證;

        4.熱工測試記錄、逐年鍋爐校驗報告書、安全性能檢測報告書、技術性能測試報告書。

        第三十七條 鍋爐點火前,應由機運科分管領導組織、鍋爐班長負責,檢查以下內容:

        1.檢查鍋爐水位是否正常,平板玻璃水位計與雙色水位計指示的水位是否一致;

        2.檢查壓力表是否指示正確、清晰;

        3.檢查給水系統,給水泵、管路及閥門是否暢通,并進行1次手動和自動給水操作試驗;

        4.檢查鍋爐及集箱內煙道有無附著物及遺留雜物;除塵裝置是否完好。

        5.各調節風門(閘板)是否靈活、可靠,風道的各門孔是否密閉。

        6.檢查確認安全閥、壓力表是否已進行校驗、有無銹蝕情況;放泄管是否阻塞;放泄閥是否轉動靈活。

        7.檢查各處是否有滲水情況。

        第三十八條 對新裝、大修或長期停用的鍋爐,啟動時由鍋爐班長負責。

        第三十九條 鍋爐運行中,司爐工應定期檢查以下內容:

        1.每小時巡回檢查水位計(水位)、所有壓力表、安全閥、排污閥、放泄管等是否正常。

        2.每2小時檢查以下項目:排污裝置、上水系統、電動機、電氣線路、電氣自動控制臺、報警裝置等是否正常;電機是否有顫動聲音,溫度表、壓力表是否正常。

        第四十條 運行中的鍋爐設備及安全設施必須定期檢修、維護和試驗,由機運科長組織實施,機電副總經理負責督查。

        1.每月對鍋爐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2.每三個月對熱水循環泵的軸承油脂更換一次;

        第四十一條 鍋爐設備及安全設施必須定期檢查、檢修和檢驗,由機電副總經理組織、機運科長和機電技術員協助實施。檢查、檢修報告必須報機電副總經理審閱。

        1.安全閥每半年校驗一次;

        2.新鍋爐安裝投入使用后,應對水冷壁管的壁厚測試一次;使用滿三年后,應測壁厚一次,以后每2年至少測壁厚一次。大修后必須測一次壁厚;

        3.對防雷、避雷設施、接地極每年雨季前做一次檢查、試驗、測定;

        4.各種安全、指示儀表,每年校驗一次。

        5.各種電氣保護,在每年雨季前整定、校驗一次;

        第四十二條 每運行六個月或一個采暖季,應由機電副總經理組織對鍋爐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和維修,主要內容應包括:

        1.對鍋爐保溫層、罩殼(外包皮)及鍋爐底座每年至少防腐一次;

        2.進行內外部檢查,檢查浸壓部分的焊縫、鋼板內外無腐蝕現象;

        3.清除鍋筒內部的水垢和泥渣,并用水清洗。

        4.每年應拆檢除塵器、抽芯檢查電動機軸承并換油;

        5.對熱水循環泵每六個月檢修一次;高溫區使用的電動機油脂三個月更換一次;低溫區使用的電動機油脂每半年更換一次;

        6.每年對電氣設備進行一次徹底清掃檢查,處理隱患,對安全保護裝置進行一次校驗整定;

        7.每年對供熱管網維修保養一次,并做好保溫工作。

        第四十三條 采暖期結束后的停爐及停爐保養由鍋爐班長負責,機運科長負責督查。停爐操作應按操作規程規定的次序進行;采暖季結束后停運的鍋爐,應采用干法保養。

        第四十四條 機運科應設兼職技術人員負責鍋爐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管理人員應具備鍋爐安全技術知識,熟悉國家安全法規中的有關規定。其職責是:

        1.對司爐工組織技術培訓和進行安全教育;

        2.參與制定鍋爐房各項規章制度;

        3.對鍋爐房各項規章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確保鍋爐安全運行;

        4.傳達貫徹主管部門和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下達的鍋爐安全指令;

        5.督促檢查鍋爐及其附屬裝置的維護保養和定期檢修計劃的實施。

        第四十五條 各種檢查記錄齊全、完整,填寫清晰。每月由機運科技術員檢查一次。鍋爐房必須建立以下記錄:運行記錄、交接班記錄、日常檢修記錄、干部上崗記錄、巡回檢查記錄、保護試驗記錄、事故記錄、由機運科技術員負責。

        (六)、地面供電系統

        第四十六條 礦井地面供電系統各環節的運行和維護都必須責任到人,實行包機制。由機運科負責制定運行維護責任制、包機制度和實施辦法,機運科長認真組織實施。

        第四十七條 地面供電系統的各種設備及保護設施、裝置必須符合《規程》的有關規定,每月由機電副總經理組織落實一次。

        1.供電電源、設備及線路等,是否符合《規程》要求;

        2.提升機房、主通風機房等主要設備房實現雙回路供電;

        3.電氣保護完善,變壓器與線路保護齊全;

        4.接地、防雷裝置符合要求;

        5.裝設有選擇性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

        第四十八條 地面供電系統必須定期做好以下檢查、檢修、檢驗工作,由機運科長組織實施,機電副總經理負責每季度督查一次,并留有記錄。

        1.礦井供電線路及供電設備能力是否符合《規程》要求;

        2.對所有的高壓電氣設備,在雨季前必須進行檢查、檢修(包括清灰等),必要時補充或更換絕緣油,并按規定進行預防性試驗(交、直流耐壓試驗等);

        3.對主要供電電纜進行預防性試驗(交、直流耐壓試驗等);

        4.各種繼電保護裝置每年整定、校驗一次;

        5.對防雷、避雷設施每年雨季前做一次檢查、試驗;

        6.雨季前對所有的接地極檢測、處理一遍;

        7.每年對礦井供電系統的單相接地電容電流測試一次,必要時應采取限制措施;

        8.雨季前對供電線路進行檢查,并剪除沿線樹枝及障礙物等;

        9.其他需要檢修、檢驗的項目。

        第四十九條 變電站(所)值班人員每班都應對變配電設備進行巡視、檢查,并留有記錄。由機運科長負責檢查落實,機電副總經理負責督查。

        1.開關柜的操作機構、隔離開關、真空斷路器、互感器、閉鎖裝置、照明、分合閘指示是否正確,是否與機構協調一致。

        2.各種儀器、儀表、信號指示是否正確;

        3.選擇性高壓接地保護裝置是否能正常使用,動作靈敏可靠。必須堅持每日做一次試驗;

        4.變壓器油位、聲音、振動、溫度等是否正常;

        5.驗電、放電、接地設施、絕緣用具等是否齊全,是否定期檢驗;

        6.母線、絕緣子、高壓電纜、接線盒、跌落保險完好情況,接線是否緊固、螺栓是否齊全;

        7.架空線路線桿子、橫擔及附屬設施完好情況;

        8.檢查電容器運行是否正常;

        9.避雷器有無損壞,有無放電痕跡;

        10.檢查設備是否臺臺完好,有銘牌和標志牌;

        11.危及安全地方的安全防護裝置情況;

        12.滅火器材是否齊全、放置是否整齊、數量是否充足。

        第五十條 雨季前的預防性試驗報告,必須經機電副總經理審閱并簽批處理意見。影響安全運行的重大問題,必須及時向機電副總經理匯報,由機電副總經理組織有關人員討論解決方案并落實。檢查和處理結果都應留有記錄。

        第五十一條 機電副總經理每季度負責落實以下內容,并留有記錄。

        1.嚴禁地面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直接向井下供電。

        2.重要設備供電必須符合《規程》規定。

        3.各個危及安全的地點均要有安全防護裝置。

        第五十二條 礦井地面供電系統圖每季度由機運科技術員修改、填繪一次,由機電副總經理審查、簽字。

        第五十三條 各種運行、檢查、檢修記錄齊全、完整,填寫清晰。每月由機運科技術員檢查一次;每季度由機運科長或機電副總經理組織督查一次。

        (七)、井下供電系統

        第五十四條 井下供電線路,供、用電設備的運行、維護必須符合《規程》、《設備完好標準》、《電氣設備防爆標準》及供用電標準化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五條 井下供電系統必須責任到人,所有供電線路,供、用電設備都要明確專人負責,實行包機制。機運科長負責制定運行維護責任制、包機制度和實施辦法,并認真組織實施。

        第五十六條 加強井下供電系統及各種保護裝置的維護和管理,建立井下電氣設備定期檢修、試驗制度。由機運科技術員制定,機運科長落實。

        第五十七條 下井的防爆電氣設備必須符合《規程》的要求,必須有“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且安全性能檢查合格。 防爆電氣設備的檢查要嚴格按照河南省煤礦“防爆電氣檢查細則”的規定執行。由機運科長組織實施,每季度由機電副總經理督查一次,并留有記錄。

        第五十八條 井下供電系統按照《規程》第450條規定,要有井下配電系統圖、井下電氣設備布置示意圖等線路平面敷設示意圖,并隨著情況變化定期填繪。上述各圖應符合《規程》的具體要求。由機運科技術員填繪,每季度由機電副總經理組織落實一次,并留有記錄。

        第五十九條 井下變配電工、維修電工每天需檢查如下部位及內容。每月由機運科長組織落實一次,每季度由機電副總經理組織落實一次,并留有記錄。

        1.電氣設備是否完好、有MA標志、銘牌和標志牌,參數齊全;

        2.小型電氣設備每天有專職人員至少巡回檢查1次,移動的小型電氣設備每班至少巡回檢查2次;

        3.高、低壓電纜是否完好;

        4.是否按規定運行各種保護裝置、各種儀器、儀表、信號指示是否正確;

        5.驗電筆、放電線、接地裝置、絕緣用具等是否齊全;

        6.危及安全地方的安全防護裝置情況;

        7.專用電話是否線路暢通、語音清晰;

        8.按要求填寫設備運轉日志、事故記錄和交接班記錄等;

        9.滅火器材是否齊全、放置是否整齊、數量是否充足;

        10.其它。

        第六十條 井下供電系統必須定期做好以下檢查、檢驗、測試,由機運科長組織實施, 試驗記錄和試驗報告報機電副總經理簽字,機運科存檔。

        1.防爆電氣設備防爆性能每月檢查一次;

        2.配電系統繼電保護如短路、過流、無壓釋放裝置等整定每季度校對一次,每半年檢查一次,負荷變化時及時整定;

        3.低壓饋電線上的檢漏保護裝置每天試驗一次,遠方接地試驗每月一次;

        4.接地電網接地電阻每季度測試一次;

        5.主要電氣設備絕緣電阻每季度測試一次;

        6.絕緣用具每季度測試一次;

        7.高壓電纜泄漏、耐壓試驗每年測試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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