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銷售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礦井煤炭銷售管理,提高職工遵守制度的自覺性,促進礦井煤炭銷售工作的順利開展,營造穩定和諧,積極進取的銷售環境,特制定本規章制度。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決執行集團公司煤炭銷售規章制度,立足市場,誠信經營。
二、銷售原煤時,應當向購買方出具同等數量的煤炭銷售票,同時建立煤炭銷售票使用明細及臺帳。
三、銷售科必須建立健全煤炭銷售票管理和使用制度,有專人負責;票據開具必須規范正確,加蓋本企業印章;按照規定認真填寫煤炭銷售票使用臺帳。
四、嚴禁銷售煤炭時不按規定出具煤炭銷售票;嚴禁轉讓、倒賣、套開煤炭銷售票,違反管理規定將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五、銷售科人員自覺遵守工作時間,堅守工作崗位,不準在工作時間脫崗、離崗、做與本職工無關的事情。嚴禁上班時間和值班期間喝酒,值班時間離崗對工作造成影響的每次罰款100元,情節嚴重的按礦上有關規定執行。
六、堅持每周一例會制度,服從領導指揮,聽從工作安排,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
七、銷售科樹立團隊精神,愛崗敬業,顧全大局、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禁止參與經營銷售,徇私舞弊或謀取利益的行為,一經查實,調離工作崗位。
八、按照財務科提供的收款先后順序排定發運計劃,保證公正、公平、公開、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