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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您好!歡迎來到煤礦安全生產網!

      九里山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實施規劃

      作者:佚名 2012-03-08 17:58 來源:本站原創

        九里山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實施規劃

        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九里山礦

        二〇一一年三月

        目 錄

        1.礦井概況 2

        1.1礦井災害類型 2

        1.2礦井通風方式 2

        1.3礦井排水系統 2

        1.4采掘地區分布 3

        2.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設計標準及依據 3

        3.礦井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現狀及完善規劃 4

        3.1監測監控系統現狀及完善規劃 4

        3.1.1監測監控系統現狀 4

        3.1.2監測監控系統存在的問題 5

        3.1.3監測監控系統完善規劃 5

        3.2通訊聯絡系統現狀及完善規劃 6

        3.2.1通訊聯絡系統現狀 6

        3.2.2通訊聯絡系統存在的問題 6

        3.2.3通訊聯絡系統完善規劃 6

        3.3人員定位系統現狀及完善規劃 7

        3.3.1人員定位系統現狀 7

        3.3.2人員定位系統存在的問題 7

        3.3.3人員定位系統完善規劃 8

        3.4供水施救系統現狀及完善規劃 8

        3.4.1供水施救系統現狀 8

        3.4.2供水施救系統存在的問題 9

        3.4.3供水施救系統完善規劃 9

        3.5壓風自救系統現狀及完善規劃 10

        3.5.1壓風自救系統現狀 10

        3.5.2壓風自救系統存在的問題 10

        3.5.2壓風自救系統完善規劃 12

        3.6緊急避險系統現狀及完善規劃 12

        3.6.1緊急避險系統現狀 12

        3.6.2緊急避險系統存在的問題 13

        3.6.3緊急避險系統完善規劃 17

        4.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總體預算 18

        5.管理維護制度 22

        5.1 充足的資金投入和嚴格的監管制度 22

        5.2明確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的責任范圍 22

        5.3劃分明確的責任管理制度 23

        附件:

        1.《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

        2.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建設完善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通知》(安監總煤裝〔2010〕146號)

        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印發《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安監總煤裝〔2011〕15號)

        4.國家煤礦安監局辦公室關于《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基本要求及檢查驗收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修改意見的通知(煤安監司函辦〔2011〕1號)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國家安全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建設完善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通知》(安監總煤裝[2010]146)精神,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下發豫煤安監技裝[2010]430號文,“關于加快推進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試點工程建設完善工作的通知”,明確河南煤化焦煤公司九里山礦為安全避險“六大系統”試點工程礦井,要求2011年6月底前完成“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任務。

        九里山礦認真部署、嚴格落實,根據焦煤安字〔2010〕584號文件要求,為了加快建設步伐,結合九里山礦實際,制定下發“關于建設完善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通知”(焦九辦字[2010]237號),成立了以礦長郭建周為組長,生產礦長、安全礦長、總工程師、機電礦長、總會計師及相關技術副總為成員的領導小組,并由安全礦長擔任六大系統建設辦公室主任,辦公室設在安監科。

        在認真分析礦井“六大系統”現狀的基礎上,與集團公司有關處室共同外出調研山西潞安煤業集團常村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情況,委托焦作市宏圖礦業設計有限公司編制了《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說明書》.0

        。以下對我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實施規劃進行匯報。

        1.礦井概況

        1.1礦井災害類型

        九里山礦是河南煤化焦煤集團公司下屬的生產礦井,1983年4月30日投產,核定生產能力100萬t/a,主采煤層為二1煤。礦井瓦斯含量高、壓力大,為嚴重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歷史上共發生過64次煤與瓦斯突出。隨著開采深度的增加,瓦斯涌出量逐年升高,突出次數及突出強度也逐漸增加。同時礦井水文地質條件極復雜,與礦井充水有直接關系的L8灰巖,突水水源充沛,含水層的水位高,隔水層薄,自1982年以來,共發生突水56次。二1煤層經鑒定無自燃和煤塵爆炸危險,礦井防滅火主要針對外因火災。因此,礦井的主要災害威脅是煤與瓦斯突出及次生災害、突水災害。

        1.2礦井通風方式

        礦井通風方式為中央并列與對角混合式,主、副井、西風井進風,南風井、東風井回風,西風井位于井田上部邊界的中央,東風井位于東翼13采區的上部邊界。

        1.3礦井排水系統

        礦井建立有完善的排水系統,井底泵房承擔所有井下涌水,能夠滿足排水要求。除15采區和新投產的16采區采用二級排水外,其余各采掘地點涌水均自流至一水平東、西大巷,匯入井底水倉,由井底泵房集中排至地面。

        1.4采掘地區分布

        礦井為立井雙水平上下山開拓方式,一水平大巷標高-225m,二水平大巷標高-450m。經過多年開采,一水平上山采區基本采完,僅剩下西翼的14采區,14采區下部車場距井底1700m,上山斜長750m ,雙翼開采,剩余煤量位于采區中下部,預計2013年回采結束。

        下山采區劃分15、16采區,15采區位于礦井東部邊界,上部車場距井底1200m,15采區下山斜長950m,雙翼采區,東翼較長,工作面設計走向長度最大不超過1000m。剩余可采儲量1168.6萬t,可布工作面18個,可布儲量466萬t,預計2021年回采結束;16采區上部車場距井底2100m,采區下山斜長1080m,雙翼開采,工作面走向長度設計最大1000m(位于采區下部)。目前尚有開拓工程1980m(采區沉淀池100m,16西翼輔助回風上山1020m,采區變電所200m),采區可采儲量1444.6萬t,可布工作面26個,可布儲量1230萬t。

        21采區目前為開拓采區。設計工程量23485m,已施工2100m,剩余工程量21385m,預計2019年開拓工程竣工。二水平大巷距井底最大距離1600m,下山斜長1200m。

        2.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設計標準及依據

        九里山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建設,嚴格按照國家頒布的相關標準與規定進行設計,主要依據如下:

        (1)《煤礦安全規程》2010年版

        (2)《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2009年版

        (3)《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附件1)

        (4)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建設完善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通知》(安監總煤裝〔2010〕146號)(附件2)

        (5)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印發《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安監總煤裝〔2011〕15號)(附件3)

        (6)國家煤礦安監局辦公室關于《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基本要求及檢查驗收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修改意見的通知(煤安監司函辦〔2011〕1號)(附件4)

        3.礦井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現狀及完善規劃

        3.1監測監控系統現狀及完善規劃

        3.1.1監測監控系統現狀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是煤礦安全生產的重要保障,礦井監測監控系統于1989年7月投入使用,2009年3月改造為KJ101N型安全監控系統,井下各采掘工作面、機電硐室等地點均按規定安設了高濃度甲烷傳感器、低濃度甲烷傳感器、溫度傳感器、風門開停傳感器、風筒傳感器、饋電傳感器、設備開停傳感器、一氧化碳傳感器、風速傳感器等各種傳感器,監控系統的安裝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的要求。

        目前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運行正常,配備了專門的監測監控管理隊伍,負責安全監測系統的安裝、調試、維護等工作,系統操作人員、安裝維護人員全部經過培訓,并拿到了崗位合格證。

        3.1.2監測監控系統存在的問題

        根據《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和《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基本要求及檢查驗收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要求,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設完善安全監控系統,實現對煤礦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濃度、溫度和風速等的動態監控,為煤礦安全管理提供決策依據。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應對緊急避險設施外和避難硐室內的甲烷、一氧化碳等環境參數進行實時監測。

        分析認為,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風門位置傳感器和礦用本質安全型報警儀數量不足,環境監測探頭種類不完善;

        (2)瓦斯監測信號傳輸使用的礦用阻燃銅芯電纜的能力存在局限性。當井下監測分站安裝數量超過80臺,瓦斯傳感器超過160臺以上時,上傳流量超過了監測監控系統的巡檢周期,將有可能造成計算機不能完全記錄事實監測瓦斯數據。另外使用礦用阻燃銅芯電纜傳輸信號時,如果一臺監測分站出現故障(分站線路短路),就會造成井下所有監測數據中斷。

        3.1.3監測監控系統完善規劃

        監測監控系統的建設完善主要是按照緊急避險系統的設置要求完善相應的環境參數監測探頭。并將井下的礦用阻燃銅芯電纜更換為光端機配合光纖傳輸,利用其抗干擾性能高、通信數據上傳穩定、不會出現由于監測分站和傳感器數量增多而造成的漏檢數據、安裝維護簡單可靠等優點,保證監測監控系統的運行穩定。

        3.2通訊聯絡系統現狀及完善規劃

        3.2.1通訊聯絡系統現狀

        通訊聯絡系統的建設要求是能夠實現井下人員、設備之間的運輸、安裝、調試配合信息傳輸及時、準確,煤礦地面的生產調度管理部門、輔助單位能夠及時溝通協調,因此通信聯絡系統必須既滿足井下的安全生產需要,又要滿足地面生產、指揮、管理等各方面的通訊需求。目前井下各采掘工作面和避難硐室內均按照要求安設了電話,能夠保證與井上調度室、各作業地點之間的及時溝通。

        3.2.2通訊聯絡系統存在的問題

        《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基本要求及檢查驗收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要求,煤礦應安裝有線調度電話系統,且井下電話機應是本質安全型,并宜安裝應急廣播系統和無線通信系統,安裝的無線通信系統應與調度電話互聯互通。

        分析認為,礦井通訊聯絡系統主要存在以下問題:(1)礦井尚無應急廣播系統和無線通訊系統;(2)井下有線調度電話系統基站、通訊電纜、程控電話機防雷裝置等不能完全滿足需要。

        3.2.3通訊聯絡系統完善規劃

        (1)為確保通訊線路性能,在副井增設一根50對通訊電纜。

        (2)為保證通訊系統安全穩定運行,計劃購進程控交換機CPU、ECPU板、用戶板、通訊線纜、本安型電話機等設備材料。

        (3)增加程控電話交換機電源防雷裝置、電話防雷模塊,提高通訊系統適應惡劣天氣的能力,增強其運行安全性。

        (4)避難硐室入口處和內部分別安設直通礦調度室的固定電話,硐室內加配無線電話或應急通訊設施。

        (5)推廣使用井下無線通訊系統、井下廣播系統,建設安裝井下無線通訊系統和井下廣播系統各一套。

        3.3人員定位系統現狀及完善規劃

        3.3.1人員定位系統現狀

        目前礦井使用的人員定位系統是2007年8月安裝的KJ69N型礦用人員安全監測系統,該系統能夠及時、準確的將井下各個區域人員的動態情況反映到地面計算機系統,使管理人員能夠隨時掌握井下人員的分布狀況和每個礦工的運動軌跡,便于進行更加合理的調度管理。當事故發生時,救援人員也可根據井下人員及設備定位系統所提供的數據、圖形,迅速了解有關人員的位置情況,及時采取相應的救援措施,提高應急救援工作的效率。

        3.3.2人員定位系統存在的問題

        根據《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基本要求及檢查驗收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和《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通用技術條件》(AQ6210-2007)的要求,礦井各個人員出入井口、重點區域出/入口、限制區域等地點應設置分站,并能滿足監測攜卡人員出/入井、出/入重點區域、出/入限制區域的要求;巷道分支處應設置分站,并能滿足監測攜卡人員出/入方向的要求。

        綜合分析礦井目前的人員定位系統現狀認為,主要存在的問題如下:(1)中心站無防雷裝置;(2)漏讀率大于管理規范規定;(3)系統設備部分老化,不間斷電源箱自身供電時間不能滿足要求,部分通訊線路老化,無線編碼發射器數量不足。

        3.3.3人員定位系統完善規劃

        針對人員定位系統分站數量不足的問題,完善人員定位系統主要是增設設備和維護升級,根據礦生產地區的變化和調整,及時調整控制分站和收發器的位置,抽調專人負責礦用人員安全監測系統的維護管理工作。

        3.4供水施救系統現狀及完善規劃

        3.4.1供水施救系統現狀

        礦井綜合供水系統用水水源中,16采區水源來自西軌道大巷五橫貫的放水鉆孔,15采區一直采用井底泵房抽出的水倉水供水,目前礦井供水管路全長28600m。礦井供水管路與防塵、防滅火管路共用。管路系統中均安設有分區控制閥門,實現對各個采區和各條巷道的供水調控。皮帶巷每隔50m安設一個三通閥門,其它巷道每隔100m安設一個三通閥門。通過管路供水系統保證了礦井各地點安全生產以及防塵防火用水,在井下各避難硐室內均敷設有供水管路。

        目前西總進風巷、14軌道上山,15軌道下山,16軌道下山使用φ100mm管徑,東皮帶巷運輸巷使用φ25mm的管徑,其余一律使用φ50mm管徑;東風井原供水管路因別的原因,已經停止供水。

        3.4.2供水施救系統存在的問題

        根據《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基本要求及檢查驗收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供水施救系統必須滿足以下要求:(1)供水水源應引自消防水池或專用水池,有井下水源的應與地面供水管網形成系統,地面水池應采取防凍和防護措施。(2)礦井供水管路應接入緊急避險設施,并設置供水閥,水量和水壓應滿足額定數量人員避險時的需要,接入避難硐室和救生艙前的20米供水管路要采取保護措施。(3)供水施救系統應能在緊急情況下為避險人員供水、輸送營養液提供條件。

        分析礦井目前的供水系統,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管徑細,不能滿足礦井井下消防和生產供水、施救的實際需要,而且大部分管路銹蝕嚴重,局部管路已經出現孔蝕、裂縫,管內存在大量的水垢,供水效率低,不能滿足生產需求。

        (2)井下水源和地面供水尚未形成管網;

        (3)井下緊急避險設施前供水管路缺乏必要的保護;

        (4)供水系統不能滿足為避險人員供水、輸送營養液的要求,東西軌道、東西皮帶大巷、15采區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3.4.3供水施救系統完善規劃

        針對供水施救系統存在的問題,需要進行的完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更換井下供水系統管路,為緊急避險時供水、輸送營養液提供條件;

        (2)將井下水源和地面供水形成管網,為緊急避險施救提供必要的管路和保障;

        (3)配合緊急避險設施的建設加強供水管路的保護。

        3.5壓風自救系統現狀及完善規劃

        3.5.1壓風自救系統現狀

        礦井地面共安設7臺壓風機組,有4臺壓風機組正常運轉向井下供風。各采掘工作面均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要求敷設壓風自救管路及安裝壓風自救裝置,建立有壓風自救系統。

        壓風自救裝置安裝在掘進工作面巷道和回采工作面巷道內的壓縮空氣管道上;在以下每個地點都至少設置一組壓風自救裝置: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內、放炮地點、撤離人員與警戒人員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風道有人作業處等。在長距離的掘進巷道中,根據實際情況增加設置;每組壓風自救裝置可供5~8個人使用,平均每人的壓縮空氣供給量不少于0.1m3/min。

        壓風系統地面壓風機房至副井口、副井筒至主石門φ200mm管路部分,自九里山礦自投產以來,除正常維修以外,沒有進行過大的技術改造。

        3.5.2壓風自救系統存在的問題

        根據《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基本要求及檢查驗收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煤礦井下壓風自救系統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所有礦井采區避災路線上均應敷設壓風管路,并設置供氣閥門,間隔不大于200米。有條件的礦井可設置壓風自救裝置。水害嚴重的礦井應在各水平、采區和上山巷道最高處安設壓風管路,并設置供氣閥門。

        (2)在主送氣管路中要裝集水放水器。在供氣管路進入與自救裝置連接處,要加裝開關和汽水分離器。壓風自救系統閥門應安裝齊全,閥門扳手要在同一方向,保證系統正常使用。

        (3)壓風自救裝置的操作應簡單、快捷、可靠。避災人員在使用壓風自救裝置時,應感到舒適、無刺痛和壓迫感。壓風自救系統適用的壓風管道供氣壓力為0.3~0.7兆帕,在0.3兆帕壓力時,壓風自救裝置的供氣量應在100~150升/分鐘范圍內。壓風自救裝置工作時的噪聲應小于85 分貝。

        (4)壓風管路應接入避難硐室和救生艙,并設置供氣閥門,接入的礦井壓風管路應設減壓、消音、過濾裝置和控制閥,壓風出口壓力在0.1~0.3兆帕之間,供風量不低于0.2米3/分•人,連續噪聲不大于70分貝。

        (5)井下壓風管路應敷設牢固平直,采取保護措施,防止災變破壞。進入避難硐室和救生艙前20米的管路應采取保護措施(如在底板埋管或采用高壓軟管)。

        綜合分析礦井壓風自救系統的現狀認為:東西大巷φ150mm壓風管路經幾次延伸改造后,由于巷道變形、擴修,目前存在連接方式不統一、高低不一、開口亂、局部銹蝕跑風等現象;壓風管路和壓風自救系統規劃建設標準低、安裝質量低、管路老化較嚴重。15、16地區和二水平支管路沒有汽水分離器。以上五項要求還不能完全滿足,是壓風自救系統存在的重要問題。

        3.5.2壓風自救系統完善規劃

        根據存在的主要問題,礦井壓風自救系統完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在15、16地區和二水平支管路上安裝集水放水器和汽水分離器;

        (2)改進現有的壓風自救設施管路,滿足降噪、減壓、供風的基本要求,計劃采用新型的壓風管路材料,具體見圖1所示;

        (3)實現壓風管路與緊急避險設施的配套對接;

        (4)在西進風巷和東西大巷安裝壓風自救裝置,完善礦井壓風系統管網,符合地點設置要求。

        3.6緊急避險系統現狀及完善規劃

        3.6.1緊急避險系統現狀

        九里山礦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的要求,礦井各采掘工作面外均建立有避難硐室,硐室內敷設有可直通調度室的電話、壓風自救、供水施救系統,同時準備有隔離式自救器和滅火器。隔離式自救器和壓風自救系統能夠滿足15個人的需要。在長度超過500m的掘進巷道內,另外設置有臨時避難硐室,也安裝有直通調度室的電話、壓風自救、供水施救系統,配備隔離式自救器和滅火器。目前的臨時避難硐室按照風門的設置要求安設有一道向外開啟的密閉門,在放炮期間提供人員躲避使用。

        目前,在14、15、16采區的各個車場和長度超過500m的掘進巷道內均設置有避難硐室。

        3.6.2緊急避險系統存在的問題

        根據《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基本要求及檢查驗收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和《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緊急避險系統是指在井下發生緊急情況下,為遇險人員安全避險提供生命保障的設施、設備、措施組成的有機整體。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的內容包括為入井人員提供自救器、建設井下緊急避險設施、合理設置避災路線、科學制定應急預案等。

        (2)井下緊急避險設施是指在井下發生災害事故時,為無法及時撤離的遇險人員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閉空間。該設施對外能夠抵御高溫煙氣,隔絕有毒有害氣體,對內提供氧氣、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氣體,創造生存基本條件,為應急救援創造條件、贏得時間。緊急避險設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難硐室、臨時避難硐室、可移動式救生艙。

        永久避難硐室是指設置在井底車場、水平大巷、采區(盤區)避災路線上,具有緊急避險功能的井下專用巷道硐室,服務于整個礦井、水平或采區,服務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臨時避難硐室是指設置在采掘區域或采區避災路線上,具有緊急避險功能的井下專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務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區域,服務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動式救生艙是指可通過牽引、吊裝等方式實現移動,適應井下采掘作業地點變化要求的避險設施。

        (3)所有井工煤礦應為入井人員配備額定防護時間不低于30分鐘的自救器,入井人員應隨身攜帶。

        (4)緊急避險設施的建設方案應綜合考慮所服務區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發生的災害類型及特點、人員分布等因素。優先建設避難硐室。

        (5)緊急避險設施應具備安全防護、氧氣供給保障、有害氣體去除、環境監測、通訊、照明、人員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無任何外界支持的情況下額定防護時間不低于96h。

        a.具備自備氧供氧系統和有害氣體去除設施。供氧量不低于0.5升/分鐘·人,處理二氧化碳的能力不低于0.5升/分鐘·人,處理一氧化碳的能力應能保證在20分鐘內將一氧化碳濃度由0.04%降到0.0024%以下。在整個額定防護時間內,緊急避險設施內部環境中氧氣含量應在18.5%~23.0%之間,二氧化碳濃度不大于1.0%,甲烷濃度不大于1.0%,一氧化碳濃度不大于0.0024%,溫度不高于35攝氏度,濕度不大于85%,并保證緊急避險設施內始終處于不低于100帕的正壓狀態。采用高壓氣瓶供氣系統的應有減壓措施,以保證安全使用。

        b.配備獨立的內外環境參數檢測或監測儀器,在突發緊急情況下人員避險時,能夠對避險設施過渡室(艙)內的氧氣、一氧化碳,生存室(艙)內的氧氣、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溫度、濕度和避險設施外的氧氣、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進行檢測或監測。

        c.按額定避險人數配備食品、飲用水、自救器、人體排泄物收集處理裝置及急救箱、照明設施、工具箱、滅火器等輔助設施。配備的食品發熱量不少于5000kJ/d·人,飲用水不少于1.5l/d·人。配備的自救器應為隔絕式,有效防護時間應不低于45min。

        (6)各緊急避險設施的總容量應滿足突發緊急情況下所服務區域全部人員緊急避險的需要,包括生產人員、管理人員及可能出現的其他臨時人員,并應有一定的備用系數。永久避難硐室的備用系數不低于1.2,臨時避難硐室和可移動式救生艙的備用系數不低于1.1。

        (7)所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都應建設井下緊急避險設施。

        (8)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建設采區避難硐室。突出煤層的掘進巷道長度及采煤工作面推進長度超過500m時,應在距離工作面500m范圍內建設臨時避難硐室或設置可移動式救生艙。

        (9)緊急避險系統應有整體設計。設計方案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經過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報屬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10)緊急避險設施應與礦井安全監測監控、人員定位、壓風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聯絡等系統相連接,形成井下整體性的安全避險系統。

        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應對緊急避險設施外和避難硐室內的甲烷、一氧化碳等環境參數進行實時監測。

        礦井人員定位系統應能實時監測井下人員分布和進出緊急避險設施的情況。

        礦井壓風自救系統應能為緊急避險設施供給足量氧氣,接入的礦井壓風管路應設減壓、消音、過濾裝置和控制閥,壓風出口壓力在0.1~0.3MPa之間,供風量不低于0.3m3/min·人,連續噪聲不大于70分貝。

        礦井供水施救系統應能在緊急情況下為避險人員供水,并為在緊急情況下輸送液態營養物質創造條件。接入的礦井供水管路應有專用接口和供水閥門。

        礦井通信聯絡系統應延伸至井下緊急避險設施,緊急避險設施內應設置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

        (11)緊急避險設施的設置要與礦井避災路線相結合,緊急避險設施應有清晰、醒目、牢靠的標識。礦井避災路線圖中應明確標注緊急避險設施的位置、規格和種類,井巷中應有緊急避險設施方位的明顯標識,以方便災變時遇險人員迅速到達緊急避險設施。

        (12)緊急避險系統應隨井下采掘系統的變化及時調整和補充完善,包括及時補充或移動緊急避險設施,完善避災路線和應急預案等。

        (13)可移動式救生艙應符合相關規定,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緊急避險設施的配套設備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應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根據目前礦井避難硐室的基本情況可以看出,現有的避難硐室都不符合要求。必須重新按照以上要求進行緊急避險系統的建設。

        3.6.3緊急避險系統完善規劃

        由于目前緊急避險系統尚處于示范建設階段,相應的驗收辦法及規定也僅是暫行規定和征求意見稿,因此,根據九里山礦的實際情況,如果全面鋪開建設不僅會存在串聯通風、開拓工程量過大等一系列問題,而且建設的緊急避險設施也僅是示范工程,需要在建設過程中不斷地摸索完善,綜合以上問題,九里山礦“六大系統”建設領導小組多次召開會議研究分析,確定分步建設完善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具體如下:

        第一階段:2011年1月~2011年6月底

        (1)在16采區上部建設一個容量80~100人的永久避難硐室;

        (2)在14141運輸巷建設一個容量15人的臨時避難硐室;

        (3)在16041車場設置兩個8~12人的移動救生艙;

        (4)完善其他五大系統,實現“六大系統”的可靠對接。

        第二階段:2011年7月~2011年12月底

        (1)在15采區上部、中部各建設一個永久避難硐室;

        (2)在16采區中部、下部各建設一個永久避難硐室;

        (3)按照《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基本要求及檢查驗收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建設完善各作業地點的臨時避難硐室。

        緊急避險系統位置及設計見《九里山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說明書》。

        4.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總體預算

        通過對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調研和礦井現狀的分析,在“六大系統”建設的第一階段,施工進度及安排如下:

        (1)2011年1月~2011年4月底,16采區上部、14141運輸巷避難硐室施工結束;

        (2)2011年4月~2011年5月底,井下監測監控、人員定位、通訊聯絡、供水施救、壓風自救系統建設完善;

        (3)2011年5月~2011年6月底,16采區永久避難硐室、14141運輸巷臨時避難硐室、2個可移動救生艙安裝結束,“六大系統”完善對接,各項管理制度健全,培訓結束。

        (4)2011年7月~2011年12月底,全礦健全完善“六大系統”。

        第一階段“六大系統”建設費用預算見表1所示。

        表1.九里山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總體規劃明細表

        序號工程設備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單價 (元)金額 (萬元)備注

        合計    2397.93

        1監測監控系統    68.15

        1.1風門位置傳感器KGE8臺508004.00

        1.2礦用本質安全型報警儀KXH0.1/18臺50280014.00

        1.3煙霧傳感器GQQ0.1臺1528004.20

        1.4氫氣傳感器傳感器GYH25臺270001.40

        1.5礦用本安型以太網交換機KJJ159臺101560015.60

        1.6礦用隔爆兼本安型直流穩壓電源KDW18/660B臺1058005.80

        1.7網絡附件(尾纖、防爆網線、網線鉗)(網線測試儀)套120000.20

        1.8光纖熔接機KL-300臺145000.45

        1.9礦用阻燃通信光纜MGXTS(10) m1500015022.50

        2通訊聯絡系統    350.00

        2.1井下無線通訊系統 套1280000280.00 常州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2.2井下廣播系統 套170000070.00

        3人員定位系統    202.00

        3.1人員定位系統升級改造 套190000090.00

        3.2虹膜考勤系統 套8140000112.00

        4供水施救系統    463.25

        4.1蓄水池200m3項1150000 15.00

        4.2井房 項1100000 10.00

        4.3供水管Φ150mm*4mm3376075253.51

        序號工程設備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單價 (元)金額 (萬元)備注

        4.4供水管接頭Φ150mm個85714034.28

        4.5供水管閥門Φ150mm個40340016.12

        4.6供水管Φ100mm*4mm1961056109.91

        4.7供水管接頭Φ100mm個51433015.43

        4.8供水管閥門Φ100mm個2412075.00

        4.9潛水泵Φ150mm臺3 4.00

        5壓風自救系統    258.53

        5.1平面截止閥ZJF10/B40個1602453.92

        5.2高壓膠管ZC2-38-10/2200m16064010.24

        5.3高壓膠管KJR3-10-44/2500m1603705.92

        5.4高壓膠管KJR2-19-18m220011024.20

        5.5壓風自救裝置ZYJ(袋式)套4001004.00

        5.6壓風自救裝置ZYJ(A)箱型套201000.20

        5.7壓風自救裝置ZYJ(A)箱型套201000.20

        5.8調壓過濾器AFR-2000(金屬型)套120045054.00

        5.9PU彈簧伸縮管10×6.5(蘭)m5000157.50

        5.10 PU彈簧伸縮管6×4(橘紅)m5000157.50

        5.11接頭M14×1內螺紋快速插頭個1200212.52

        5.12接頭M14×1螺紋直接PC接頭個3600259.00

        5.13呼吸半面罩6mm×4mm個1200202.40

        5.14閥門雙頭M14×1內螺紋球閥門個120050.60

        5.15彎頭螺紋PC接頭(AFR-2000調壓過濾器進風側)個120050.60

        序號工程設備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單價 (元)金額 (萬元)備注

        5.16彎頭螺紋PC接頭(AFR-2000調壓過濾器出風側)個120050.60

        5.17鍍鋅板3.0mmm2600110.66

        5.18鍍鋅水管DN20m50050.25

        5.19無縫鋼管DN200/DN1500/DN100m200004.48.80

        5.20 壓力表Φ120mm,1.5MPa個60280.17

        5.21 低壓閘閥DN200/DN1500/DN100個200175035.00

        5.22 儲氣罐(帶放水功能)C-2/0.8臺375002.25

        5.23 斯特勞勃(STRAUB)管道連接器DN200/DN1500/DN100個500015678.00

        6緊急避險系統    956.00

        6.116采區上部永久避難硐室41.5m*4.6m*4.3m,C30混凝土澆注,錨網噴+壁厚注漿+底拱項150000050.00

        6.2永久避難硐室配套設備 套12800000280.00 北京科技大學

        6.314141臨時避難硐室6.5m*5.6m*3.6m,C30混凝土澆注,錨網噴注漿項126000026.00

        6.4臨時避難硐室配套設備 套12000000200.00 北京科技大學

        6.5移動救生艙 套22000000400.00 北京科技大學

        7“六大系統”對接 項11000000100.00

        5.管理維護制度

        建設完善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是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理念的重要體現,是堅持預防為主,有效降低事故危害程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綜合治理措施,是建設堅實的煤礦安全技術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為了加快礦井“六大系統”的建設步伐,需要采取相應的保障措施。

        5.1 充足的資金投入和嚴格的監管制度

        根據國家對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的要求,通過申請資金補助和企業自籌資金,保證充足的資金投入,并且制定嚴格的審批制度,保證專款專用,保障“六大系統”建設的順利完成。

        在工程和設備改造等方面,要加大對“六大系統”的監管監察力度,嚴格按照安全避險“六大系統”設施設計和方案,加快建設步伐,把好工程質量關,制定嚴密的工程驗收制度。

        5.2明確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的責任范圍

        礦井成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領導小組,礦長任領導小組組長,副總以上領導為成員,負責保障資金、人力、物資的順利投入,并監管設備的購置、安裝和工程的設計方案和質量;各相關科室負責工程設計方案和技術措施的制定,配合系統建設工作的順利進行,跟蹤監督;各直接區隊負責工程的施工和設備的安裝、維護等。礦通風區直接負責監測監控系統的日常監控和設備的維護,礦調度中心直接負責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的管理,礦企管科、技術科、開拓隊、巷修隊、掘進隊等負責井下緊急避險系統的建設,礦井的壓風和供水管路系統由相應地區工作的直接區隊負責建設和維護。

        安監科負責對各個科室和直接區隊工作進度和質量的監督監管。

        5.3劃分明確的責任管理制度

        建立合理的緊急避險管理責任制度,安排專人管理,確保系統始終完好、時刻能用,將安全使用避險設施作為培訓和演練重要內容,達到人皆會用,充分的發揮緊急避險系統的抗災能力,提高礦井的安全生產效率。提高職工對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重要性的認識,加強培訓工作,使每個職工能夠清楚掌握緊急避險系統設施的分布、功能,在一旦發生災變時能夠熟練利用緊急避險系統進行自救。

        (1)將正確使用安全避險“六大系統”作為入井人員安全培訓的重要內容,確保所有入井人員熟悉井下安全避險系統,掌握緊急避險設施的使用方法,具備安全避險基本知識。

        (2)緊急避險系統進行調整后,應及時對入井人員進行再培訓,確保所有入井人員準確掌握緊急避險系統的實際狀況。

        礦井應建立緊急避險系統設備管理與維護制度,指派專門機構和人員對系統進行維護管理,保證其始終處于正常待用狀態。緊急避險設施應有簡明、易懂的使用說明,指導避險礦工正確使用。最后達到“系統可靠、設施完善、管理到位、運轉有效”的要求。

        附件目錄

        1.《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

        2.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建設完善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通知》(安監總煤裝〔2010〕146號)

        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印發《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安監總煤裝〔2011〕15號)

        4.國家煤礦安監局辦公室關于《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基本要求及檢查驗收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修改意見的通知(煤安監司函辦〔2011〕1號)

        附件一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國發〔2010〕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全國生產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產狀況總體穩定、趨于好轉,但形勢依然十分嚴峻,事故總量仍然很大,非法違法生產現象嚴重,重特大事故多發頻發,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重大損失,暴露出一些企業重生產輕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體責任不落實,一些地方和部門安全監管不到位等突出問題。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全面提高企業安全生產水平,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1.工作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的理念,切實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產業結構,提高經濟發展的質量和效益,把經濟發展建立在安全生產有可靠保障的基礎上;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全面加強企業安全管理,健全規章制度,完善安全標準,提高企業技術水平,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堅持依法依規生產經營,切實加強安全監管,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和責任追究,促進我國安全生產形勢實現根本好轉。

        2.主要任務。以煤礦、非煤礦山、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業(領域)為重點,全面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要通過更加嚴格的目標考核和責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違法生產行為,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要盡快建成完善的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在高危行業強制推行一批安全適用的技術裝備和防護設施,最大程度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術標準體系,促進企業安全生產技術裝備全面達到國家和行業標準,實現我國安全生產技術水平的提高;要進一步調整產業結構,積極推進重點行業的企業重組和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徹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后產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導,形成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二、嚴格企業安全管理

        3.進一步規范企業生產經營行為。企業要健全完善嚴格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堅持不安全不生產。加強對生產現場監督檢查,嚴格查處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凡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要責令停產停工整頓,并對企業和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對以整合、技改名義違規組織生產,以及規定期限內未實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礦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關閉。要加強對境外中資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和管理,嚴格落實境內投資主體和派出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責任。

        4.及時排查治理安全隱患。企業要經常性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并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產專業人員為主導的隱患整改效果評價制度,確保整改到位。對隱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業和企業相關負責人的責任。對停產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復產。

        5.強化生產過程管理的領導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要輪流現場帶班。煤礦、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對無企業負責人帶班下井或該帶班而未帶班的,對有關責任人按擅離職守處理,同時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現場帶班的,對企業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并依法從重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6.強化職工安全培訓。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殊工種人員一律嚴格考核,按國家有關規定持職業資格證書上崗;職工必須全部經過培訓合格后上崗。企業用工要嚴格依照勞動合同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凡存在不經培訓上崗、無證上崗的企業,依法停產整頓。沒有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或存在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企業,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予以關閉。

        7.全面開展安全達標。深入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凡在規定時間內未實現達標的企業要依法暫扣其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對整改逾期未達標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關閉。

        三、建設堅實的技術保障體系

        8.加強企業生產技術管理。強化企業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按規定配備安全技術人員,切實落實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技術管理負責制,強化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技術決策和指揮權。因安全生產技術問題不解決產生重大隱患的,要對企業主要負責人、主要技術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給予處罰;發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責任。

        9.強制推行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煤礦、非煤礦山要制定和實施生產技術裝備標準,安裝監測監控系統、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等技術裝備,并于3年之內完成。逾期未安裝的,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運輸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專用車輛,旅游包車和三類以上的班線客車要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于2年之內全部完成;鼓勵有條件的漁船安裝防撞自動識別系統,在大型尾礦庫安裝全過程在線監控系統,大型起重機械要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積極推進信息化建設,努力提高企業安全防護水平。

        10.加快安全生產技術研發。企業在年度財務預算中必須確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國家鼓勵企業開展安全科技研發,加快安全生產關鍵技術裝備的換代升級。進一步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等,加大對高危行業安全技術、裝備、工藝和產品研發的支持力度,引導高危行業提高機械化、自動化生產水平,合理確定生產一線用工。“十二五”期間要繼續組織研發一批提升我國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保障能力的關鍵技術和裝備項目。

        四、實施更加有力的監督管理

        11.進一步加大安全監管力度。強化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管,全面落實公安、交通、國土資源、建設、工商、質檢等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工業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指導職責,形成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指導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加強協作,形成合力。在各級政府統一領導下,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等影響安全生產的行為,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和行業管理部門要會同司法機關聯合執法,以強有力措施查處、取締非法企業。對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實行逐級掛牌督辦、公告制度,重大隱患治理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掛牌督辦,國家相關部門加強督促檢查。對拒不執行監管監察指令的企業,要依法依規從重處罰。進一步加強監管力量建設,提高監管人員專業素質和技術裝備水平,強化基層站點監管能力,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的現場監管和技術指導。

        12.強化企業安全生產屬地管理。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要按職責分工,對當地企業包括中央、省屬企業實行嚴格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管理,組織對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安全標準化分級考核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并向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擔保業等主管部門通報,作為企業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

        13.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強化項目安全設施核準審批,加強建設項目的日常安全監管,嚴格落實審批、監管的責任。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要包括安全監控設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氣體、防塵、排水、防火、防爆等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未做到同時設計的一律不予審批,未做到同時施工的責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時投入使用的不得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并視情節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嚴格落實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監管等各方安全責任。對項目建設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違法分包、轉包等行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產整頓,并追究項目業主、承包方等各方責任。

        14.加強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要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的作用,依法維護和落實企業職工對安全生產的參與權與監督權,鼓勵職工監督舉報各類安全隱患,對舉報者予以獎勵。有關部門和地方要進一步暢通安全生產的社會監督渠道,設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接受人民群眾的公開監督。要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對輿論反映的客觀問題要深查原因,切實整改。

        五、建設更加高效的應急救援體系

        15.加快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基地建設。按行業類型和區域分布,依托大型企業,在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支持下,先期抓緊建設7個國家礦山應急救援隊,配備性能可靠、機動性強的裝備和設備,保障必要的運行維護費用。推進公路交通、鐵路運輸、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氣田、危險化學品等行業(領域)國家救援基地和隊伍建設。鼓勵和支持各地區、各部門、各行業依托大型企業和專業救援力量,加強服務周邊的區域性應急救援能力建設。

        16.建立完善企業安全生產預警機制。企業要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動態監控及預警預報體系,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發現事故征兆要立即發布預警信息,落實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對重大危險源和重大隱患要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備案。涉及國家秘密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17.完善企業應急預案。企業應急預案要與當地政府應急預案保持銜接,并定期進行演練。賦予企業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因撤離不及時導致人身傷亡事故的,要從重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六、嚴格行業安全準入

        18.加快完善安全生產技術標準。各行業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要根據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訂生產、安全技術標準,制定和實施高危行業從業人員資格標準。對實施許可證管理制度的危險性作業要制定落實專項安全技術作業規程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19.嚴格安全生產準入前置條件。把符合安全生產標準作為高危行業企業準入的前置條件,實行嚴格的安全標準核準制度。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嚴把安全生產準入關。凡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違規建設的,要立即停止建設,情節嚴重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實施關閉取締。降低標準造成隱患的,要追究相關人員和負責人的責任。

        20.發揮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的作用。依托科研院所,結合事業單位改制,推動安全生產評價、技術支持、安全培訓、技術改造等服務性機構的規范發展。制定完善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管理辦法,保證專業服務機構從業行為的專業性、獨立性和客觀性。專業服務機構對相關評價、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對違法違規、弄虛作假的,要依法依規從嚴追究相關人員和機構的法律責任,并降低或取消相關資質。

        七、加強政策引導

        21.制定促進安全技術裝備發展的產業政策。要鼓勵和引導企業研發、采用先進適用的安全技術和產品,鼓勵安全生產適用技術和新裝備、新工藝、新標準的推廣應用。把安全檢測監控、安全避險、安全保護、個人防護、災害監控、特種安全設施及應急救援等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的研發制造,作為安全產業加以培育,納入國家振興裝備制造業的政策支持范疇。大力發展安全裝備融資租賃業務,促進高危行業企業加快提升安全裝備水平。

        22.加大安全專項投入。切實做好尾礦庫治理、扶持煤礦安全技改建設、瓦斯防治和小煤礦整頓關閉等各類中央資金的安排使用,落實地方和企業配套資金。加強對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進一步完善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下限標準,適當擴大適用范圍。依法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建設,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獎勵與補償機制。高危行業企業探索實行全員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實工傷保險制度,積極穩妥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

        23.提高工傷事故死亡職工一次性賠償標準。從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職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按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發放給工亡職工近親屬。同時,依法確保工亡職工一次性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發放。

        24.鼓勵擴大專業技術和技能人才培養。進一步落實完善校企合作辦學、對口單招、訂單式培養等政策,鼓勵高等院校、職業學校逐年擴大采礦、機電、地質、通風、安全等相關專業人才的招生培養規模,加快培養高危行業專業人才和生產一線急需技能型人才。

        八、更加注重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25.制定落實安全生產規劃。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把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布局,在制定國家、地區發展規劃時,要同步明確安全生產目標和專項規劃。企業要把安全生產工作的各項要求落實在企業發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業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經營計劃中要突出安全生產,確保安全投入和各項安全措施到位。

        26.強制淘汰落后技術產品。不符合有關安全標準、安全性能低下、職業危害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后技術、工藝和裝備要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予以強制性淘汰。各省級人民政府也要制訂本地區相應的目錄和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隱患的技術改造和搬遷項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項目建設和延續。對存在落后技術裝備、構成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要予以公布,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關閉。

        27.加快產業重組步伐。要充分發揮產業政策導向和市場機制的作用,加大對相關高危行業企業重組力度,進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費資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產能,提高安全基礎保障能力。

        九、實行更加嚴格的考核和責任追究

        28.嚴格落實安全目標考核。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企業完成年度生產安全事故控制指標情況進行嚴格考核,并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權重,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地市級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后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要按規定追究省部級相關領導的責任。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工作考核,加快推進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建設,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29.加大對事故企業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力度。企業發生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或企業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除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責任外,還要追究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企業實際控制人和上級企業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礦長(廠長、經理)。對非法違法生產造成人員傷亡的,以及瞞報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節特別惡劣的,要依法從重處罰。

        30.加大對事故企業的處罰力度。對于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并負主要責任的企業,以及存在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企業,由省級及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并向投資、國土資源、建設、銀行、證券等主管部門通報,一年內嚴格限制新增的項目核準、用地審批、證券融資等,并作為銀行貸款等的重要參考依據。

        31.對打擊非法生產不力的地方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在所轄區域對群眾舉報、上級督辦、日常檢查發現的非法生產企業(單位)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處,致使非法生產企業(單位)存在的,對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以及相關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2.建立事故查處督辦制度。依法嚴格事故查處,對事故查處實行地方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層層掛牌督辦,重大事故查處實行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掛牌督辦。事故查處結案后,要及時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各地區、各部門和各有關單位要做好對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實施,制訂部署本地區本行業貫徹落實本通知要求的具體措施,加強監督檢查和指導,及時研究、協調解決貫徹實施中出現的突出問題。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工作督查,及時掌握各地區、各部門和本行業(領域)工作進展情況,確保各項規定、措施執行落實到位。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將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及時報送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國務院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

        關于《建設完善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通知》

        (安監總煤裝〔2010〕146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以下簡稱《通知》)關于“煤礦和非煤礦山要制定和實施生產技術裝備標準,安裝監測監控系統、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等技術裝備,并于3年之內完成”的要求,為建設完善煤礦井下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等安全避險系統(以下簡稱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全面提升煤礦安全保障能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對煤礦建設完善安全避險“六大系統”重要性的認識

        《通知》在深刻分析當前安全生產面臨的新形勢、新挑戰和突出問題,準確把握安全生產客觀規律的基礎上,針對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作出了全面細致的部署,措施更加具體、責任更加明確、要求更加嚴格,具有很強的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指導全國煤礦安全工作的綱領性文件。《通知》特別強調,要建立堅實的技術保障體系,強制推行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同時對建設完善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提出了明確的目標任務和時間要求,嚴格規定“逾期未安裝的,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生產許可證”。各地區、各單位和廣大煤礦企業要迅速把思想統一到《通知》精神上來,充分認識建設完善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是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理念的重要體現,是堅持預防為主,有效降低事故危害程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綜合治理措施,是建設堅實的煤礦安全技術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從而進一步增強使命感、緊迫感,切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強化措施,加快推進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二、建設完善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目標要求

        (一)建設完善礦井監測監控系統。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l029—2007)的要求,建設完善安全監控系統,實現對煤礦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濃度、溫度、風速等的動態監控,為煤礦安全管理提供決策依據。要加強系統設備維護,定期進行調試、校正,及時升級、拓展系統功能和監控范圍,確保設備性能完好,系統靈敏可靠。要健全完善規章制度和事故應急預案,明確值班、帶班人員責任,礦井監測監控系統中心站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當系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信息時,能夠迅速采取斷電、撤人、停工等應急處置措施,充分發揮其安全避險的預警作用。2010年底前,全國所有煤礦要完成監測監控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二)建設完善煤礦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煤礦企業必須按照

        《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使用規范》(AQl048 2007)的要求,建設完善井下人員定位系統,并做好系統維護和升級改造工作,保障系統安全可靠運行。所有入井人員必須攜帶識別卡(或具備定位功能的無線通訊設備),確保能夠實時掌握井下各個作業區域人員的動態分布及變化情況。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制度,發揮人員定位系統在定員管理和應急救援中的作用。2010年底前,中央企業和國有重點煤礦企業的所有煤礦要完成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2011年底前,其他所有煤礦要完成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三)建設完善井下緊急避險系統。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為入井人員配備額定防護時間不低于30分鐘的自救器。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建設采區避難硐室,突出煤層的掘進巷道長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長度超過500米時,必須在距離工作面500米范圍內建設避難硐室或設置救生艙。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以外的其他礦井,從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額定防護時間內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須在距離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圍內建設避難硐室或救生艙。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中央企業和國有重點煤礦中的高瓦斯、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礦井,要完成緊急避險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礦要完成緊急避險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四)建設完善礦井壓風自救系統。煤礦企業必須在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建立壓風系統的基礎上,按照所有采掘作業地點在災變期間能夠提供壓風供氣的要求,進一步建設完善壓風自救系統。空氣壓縮機應設置在地面;深部多水平開采的礦井,空氣壓縮機安裝在地面難以保證對井下作業點有效供風時,可在其供風水平以上兩個水平的進風井井底車場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裝,但不得使用滑片式空氣壓縮機。井下壓風管路要采取保護措施,防止災變破壞。突出礦井的采掘工作面要按照《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9號)要求設置壓風自救裝置。其他礦井掘進工作面要安設壓風管路,并設置供氣閥門。2010年底前,全國所有煤礦要完成壓風自救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五)建設完善礦井供水施救系統。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建設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除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要求設置三通及閥門外,還要在所有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人員較集中的地點設置供水閥門,保證各采掘作業地點在災變期間能夠實現提供應急供水的要求。要加強供水管路維護,不得出現跑、冒、滴、漏現象,保證閥門開關靈活。2010年底前,全國所有煤礦要完成供水施救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六)建設完善礦井通信聯絡系統。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建設井下通信系統,并按照在災變期間能夠及時通知人員撤離和實現與避險人員通話的要求,進一步建設完善通信聯絡系統。在主副井絞車房、井底車場、運輸調度室、采區變電所、水泵房等主要機電設備硐室和采掘工作面以及采區、水平最高點,應安設電話。井下避難硐室(救生艙)、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變電所和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爆破時撤離人員集中地點等,必須設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要積極推廣使用井下無線通訊系統、井下廣播系統。發生險情時,要及時通知井下人員撤離。2010年底前,全國所有煤礦要完成通信聯絡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三、加強對建設完善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組織領導

        各煤礦企業是建設完善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要高度重視,落實分管負責人和具體分管部門,明確工作職責,組織做好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要根據各礦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規劃和方案,明確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的目標、任務、措施及進度安排。要建立投入保障制度,提足用好煤炭生產安全費用,加大安全投入,從人、財、物等各方面保證建設進度。要建立定期檢查制度,針對存在的問題,研究有針對性的措施,從設計、施工、驗收等環節嚴格把關,科學組織施工,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各煤礦企業要按規定的時限和要求全面完成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并將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進展情況每季度向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各地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

        機構要按照職責分工,明確分管領導和業務部門,扎實推進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要堅持分類指導、穩步推進的原則,由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牽頭,會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制定本地區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規劃,并率先建成一批安全避險示范礦井;要組織專家開展技術指導,督促煤礦企業落實建設完善“六大系統”的工作措施,確保工作落實到位;要及時總結推廣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經驗,并對進展較好的煤礦企業給予表彰。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將本地區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規劃上報國家煤礦安監局。

        四、加強對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管理

        各煤礦企業要建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管理制度。要加強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日常管理,整理完善各系統圖紙等基礎資料,并根據井下采掘系統變化情況,及時補充建設完善安全避險“六大系統”。要定期對各系統完好情況進行檢查,加強系統維護,保證系統靈敏可靠。要建立應急演練制度,科學確定避災路線,編制應急預案,每年開展一次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聯合應急演練。要賦予企業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加強入井人員培訓,使其熟悉各種災害情況的避災路線,并能正確使用安全避險設施,充分發揮其作用。

        五、加強對建設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監管監察

        各地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加強日常監管,強化監督檢查,推動各煤礦企業按照規劃和方案加快建設進度。駐各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把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建設納入監察工作重點,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嚴格監察執法,嚴厲處罰違法違規行為,對不能按期完成建設要求的,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要結合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督促基建、整合技改礦井在投入生產前完成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各地要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牽頭,會同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每半年開展一次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進展情況的檢查,并將進展情況及時報國家煤礦安監局。

        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及時將本通知轉發到各產煤市(地)、縣(區)和轄區內所有煤礦企業。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三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

        關于印發《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安監總煤裝〔2011〕15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精神,規范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工作,充分發揮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在安全避險中的重要作用,進一步提高煤礦安全保障能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制定了《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所有井工煤礦應按照規定要求建設完善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并符合“系統可靠、設施完善、管理到位、運轉有效”的要求。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中央企業所屬煤礦和國有重點煤礦中的高瓦斯、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礦井,要完成緊急避險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礦要完成緊急避險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一、總 則

        1.為促進和規范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的建設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制定本規定。

        2.本規定適用于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的設計、建設、使用、維護和管理,并作為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使用、管理等實施監督檢查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安全監察的依據。

        3.煤礦企業是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緊急避險系統的建設、使用和維護管理工作。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監管。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對所駐轄區內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的建設、使用、管理等實施監察。

        二、緊急避險系統

        4.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是指在煤礦井下發生緊急情況下,為遇險人員安全避險提供生命保障的設施、設備、措施組成的有機整體。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的內容包括為入井人員提供自救器、建設井下緊急避險設施、合理設置避災路線、科學制定應急預案等。

        5.井下緊急避險設施是指在井下發生災害事故時,為無法及時撤離的遇險人員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閉空間。該設施對外能夠抵御高溫煙氣,隔絕有毒有害氣體,對內提供氧氣、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氣體,創造生存基本條件,為應急救援創造條件、贏得時間。緊急避險設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難硐室、臨時避難硐室、可移動式救生艙。

        永久避難硐室是指設置在井底車場、水平大巷、采區(盤區)避災路線上,具有緊急避險功能的井下專用巷道硐室,服務于整個礦井、水平或采區,服務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臨時避難硐室是指設置在采掘區域或采區避災路線上,具有緊急避險功能的井下專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務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區域,服務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動式救生艙是指可通過牽引、吊裝等方式實現移動,適應井下采掘作業地點變化要求的避險設施。

        6.所有井工煤礦應為入井人員配備額定防護時間不低于30分鐘的自救器,入井人員應隨身攜帶。

        7.緊急避險設施的建設方案應綜合考慮所服務區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發生的災害類型及特點、人員分布等因素。優先建設避難硐室。

        8.緊急避險設施應具備安全防護、氧氣供給保障、有害氣體去除、環境監測、通訊、照明、人員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無任何外界支持的情況下額定防護時間不低于96小時。

        (1)具備自備氧供氧系統和有害氣體去除設施。供氧量不低于0.5升/分鐘·人,處理二氧化碳的能力不低于0.5升/分鐘·人,處理一氧化碳的能力應能保證在20分鐘內將一氧化碳濃度由0.04%降到0.0024%以下。在整個額定防護時間內,緊急避險設施內部環境中氧氣含量應在18.5%~23.0%之間,二氧化碳濃度不大于1.0%,甲烷濃度不大于1.0%,一氧化碳濃度不大于0.0024%,溫度不高于35攝氏度,濕度不大于85%,并保證緊急避險設施內始終處于不低于100帕的正壓狀態。采用高壓氣瓶供氣系統的應有減壓措施,以保證安全使用。

        (2)配備獨立的內外環境參數檢測或監測儀器,在突發緊急情況下人員避險時,能夠對避險設施過渡室(艙)內的氧氣、一氧化碳,生存室(艙)內的氧氣、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溫度、濕度和避險設施外的氧氣、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進行檢測或監測。

        (3)按額定避險人數配備食品、飲用水、自救器、人體排泄物收集處理裝置及急救箱、照明設施、工具箱、滅火器等輔助設施。配備的食品發熱量不少于5000千焦/天·人,飲用水不少于1.5升/天·人。配備的自救器應為隔絕式,有效防護時間應不低于45分鐘。

        9.各緊急避險設施的總容量應滿足突發緊急情況下所服務區域全部人員緊急避險的需要,包括生產人員、管理人員及可能出現的其他臨時人員,并應有一定的備用系數。永久避難硐室的備用系數不低于1.2,臨時避難硐室和可移動式救生艙的備用系數不低于1.1。

        10.所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都應建設井下緊急避險設施。

        其他礦井在突發緊急情況時,凡井下人員在自救器額定防護時間內靠步行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應建設井下緊急避險設施。

        11.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建設采區避難硐室。突出煤層的掘進巷道長度及采煤工作面推進長度超過500米時,應在距離工作面500米范圍內建設臨時避難硐室或設置可移動式救生艙。

        其他礦井應在距離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圍內建設避難硐室或設置可移動式救生艙。

        12.緊急避險系統應有整體設計。設計方案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經過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報屬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新建、改擴建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中應包含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的設計,并符合本規定有關要求。

        13.緊急避險設施應與礦井安全監測監控、人員定位、壓風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聯絡等系統相連接,形成井下整體性的安全避險系統。

        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應對緊急避險設施外和避難硐室內的甲烷、一氧化碳等環境參數進行實時監測。

        礦井人員定位系統應能實時監測井下人員分布和進出緊急避險設施的情況。

        礦井壓風自救系統應能為緊急避險設施供給足量氧氣,接入的礦井壓風管路應設減壓、消音、過濾裝置和控制閥,壓風出口壓力在0.1~0.3兆帕之間,供風量不低于0.3米3/分鐘·人,連續噪聲不大于70分貝。

        礦井供水施救系統應能在緊急情況下為避險人員供水,并為在緊急情況下輸送液態營養物質創造條件。接入的礦井供水管路應有專用接口和供水閥門。

        礦井通信聯絡系統應延伸至井下緊急避險設施,緊急避險設施內應設置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

        14.緊急避險設施的設置要與礦井避災路線相結合,緊急避險設施應有清晰、醒目、牢靠的標識。礦井避災路線圖中應明確標注緊急避險設施的位置、規格和種類,井巷中應有緊急避險設施方位的明顯標識,以方便災變時遇險人員迅速到達緊急避險設施。

        15.緊急避險系統應隨井下采掘系統的變化及時調整和補充完善,包括及時補充或移動緊急避險設施,完善避災路線和應急預案等。

        16.可移動式救生艙應符合相關規定,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緊急避險設施的配套設備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應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三、避難硐室

        17.避難硐室應布置在穩定的巖層中,避開地質構造帶、高溫帶、應力異常區以及透水危險區。前后20米范圍內巷道應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且頂板完整、支護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特殊情況下確需布置在煤層中時,應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積聚、煤層自燃的措施。永久避難硐室應確保在服務期間不受采動影響,臨時避難硐室應在服務期間避免受采動損害。

        18.避難硐室應采用向外開啟的兩道門結構。外側第一道門采用既能抵擋一定強度的沖擊波,又能阻擋有毒有害氣體的防護密閉門;第二道門采用能阻擋有毒有害氣體的密閉門。兩道門之間為過渡室,密閉門之內為避險生存室。

        防護密閉門上設觀察窗,門墻設單向排水管和單向排氣管,排水管和排氣管應加裝手動閥門。過渡室內應設壓縮空氣幕和壓氣噴淋裝置。永久避難硐室過渡室的凈面積應不小于3.0米2;臨時避難硐室不小于2.0米2。

        生存室的寬度不得小于2.0米,長度根據設計的額定避險人數以及內配裝備情況確定。生存室內設置不少于兩趟單向排氣管和一趟單向排水管,排水管和排氣管應加裝手動閥門。永久避難硐室生存室的凈高不低于2.0米,每人應有不低于1.0米2的有效使用面積,設計額定避險人數不少于20人,宜不多于100人。臨時避難硐室生存室的凈高不低于1.85米,每人應有不低于0.9米2的有效使用面積,設計額定避險人數不少于10人,不多于40人。

        19.避難硐室防護密閉門抗沖擊壓力不低于0.3兆帕,應有足夠的氣密性,密封可靠、開閉靈活。門墻周邊掏槽,深度不小于0.2米,墻體用強度不低于C30的混凝土澆筑,并與巖(煤)體接實,保證足夠的氣密性。

        利用可移動式救生艙的過渡艙作為臨時避難硐室的過渡室時,過渡艙外側門框寬度應不小于0.3米,安裝時在門框上整體灌注混凝土墻體,四周掏槽深度、墻體強度及密封性能要求不低于防護密閉門的安裝要求。

        20.采用錨噴、砌碹等方式支護,支護材料應阻燃、抗靜電、耐高溫、耐腐蝕,頂板和墻壁的顏色宜為淺色。硐室地面高于巷道底板不小于0.2米。

        21.有條件的礦井宜為永久避難硐室布置由地表直達硐室的鉆孔,鉆孔直徑應不小于200毫米。通過鉆孔設置水管和電纜時,水管應有減壓裝置;鉆孔地表出口應有必要的保護裝置并儲備自帶動力壓風機,數量不少于2臺。避難硐室還應配備自備氧供氧系統,供氧量不小于24小時。

        22.接入避難硐室的礦井壓風、供水、監測監控、人員定位、通訊和供電系統的各種管線在接入硐室前應采取保護措施。避難硐室內宜加配無線電話或應急通訊設施。

        23.避難硐室施工前,應有專門的施工設計,報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實施。

        24.避難硐室施工中應加強工程管理和過程控制,確保施工質量。

        避難硐室施工、安裝完成后,應進行各種功能測試和聯合試運行,并嚴格按設計要求組織驗收。

        四、可移動式救生艙

        25.選用的救生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其適用范圍和適用條件應符合所服務區域的特點,數量和總容量應滿足所服務區域人員緊急避險的需要。

        26.救生艙應具備過渡艙結構,不設過渡艙時應有防止避險人員進入救生艙內時有害氣體侵入的技術措施。過渡艙的凈容積應不小于1.2米3,內設壓縮空氣幕、壓氣噴淋裝置及單向排氣閥。

        生存艙提供的有效生存空間應不小于每人0.8米3,應設有觀察窗和不少于2個單向排氣閥。

        27.救生艙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和氣密性。艙體抗沖擊壓力不低于0.3兆帕。在+500±20帕壓力下,泄壓速率應不大于350±20帕/小時;艙內氣壓應始終保持高于外界氣壓100~500帕,且能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節。

        28.救生艙應選用抗高溫老化、無腐蝕性、無公害的環保材料。艙內顏色應為淺色,外體顏色在煤礦井下照明條件下應醒目,宜采用黃色或紅色。

        29.救生艙的設置地點和安裝應有設計和作業規程,并嚴格按照產品說明書進行。在安裝救生艙的位置前后20米范圍內煤(巖)層穩定,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通風良好,無積水和雜物堆積,滿足安全出口的要求,不得影響礦井正常生產和通風。

        30.接入救生艙的礦井壓風管路、供水管路及通訊線路應采取防護措施,具有抗沖擊破壞能力,管路與救生艙應采用軟聯接。

        31.救生艙安裝完成后應進行系統性的功能測試和試運行,滿足要求后方可通過驗收。

        32.拆裝、運輸和移動救生艙時應有保護措施,編制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保證拆裝、運輸和移動過程中不損壞救生艙。救生艙移動后應進行一次系統檢查和功能測試。

        五、維護與管理

        33.煤礦企業應建立緊急避險系統管理制度,確定專門機構和人員對緊急避險設施進行維護和管理,保證其始終處于正常待用狀態。

        34.緊急避險設施內應懸掛或張貼簡明、易懂的使用說明,指導避險礦工正確使用。

        35.煤礦企業應定期對緊急避險設施及配套設備進行維護和檢查,并按產品說明書要求定期更換部件或設備。

        應保證儲存的食品、水、藥品等始終處于保質期內,外包裝應明確標示保質日期和下次更換時間。

        每天應對緊急避險設施進行1次巡檢,設置巡檢牌板,做好巡檢記錄。煤礦負責人應對緊急避險設施的日常巡檢情況進行檢查。

        每月對配備的高壓氣瓶進行1次余量檢查及系統調試,氣瓶內壓力低于額定壓力的95%時,應及時更換。每3年對高壓氣瓶進行1次強制性檢測,每年對壓力表進行1次強制性檢驗。

        每10天應對設備電源進行1次檢查和測試。

        每年對緊急避險設施進行1次系統性的功能測試,包括氣密性、電源、供氧、有害氣體處理等。

        36.經檢查發現緊急避險設施不能正常使用時,應及時維護處理。采掘區域的緊急避險設施不能正常使用時,應停止采掘作業。

        37.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重大事故應急預案、采區設計及作業規程中應包含緊急避險系統的相關內容。

        38.應建立緊急避險設施的技術檔案,準確記錄緊急避險設施設計、安裝、使用、維護、配件配品更換等相關信息。

        39.煤礦企業應于每年年底前將緊急避險系統建設和運行情況,向縣級以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書面報告。

        六、培訓與應急演練

        40.煤礦企業應將了解緊急避險系統、正確使用緊急避險設施作為入井人員安全培訓的重要內容,確保所有入井人員熟悉井下緊急避險系統,掌握緊急避險設施的使用方法,具備安全避險基本知識。

        對緊急避險系統進行調整后,應及時對相關區域的入井人員進行再培訓,確保所有入井人員準確掌握緊急避險系統的實際狀況。

        41.煤礦應當每年開展1次緊急避險應急演練,建立應急演練檔案,并將應急演練情況書面報告縣級以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七、監督檢查

        42.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將本地區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情況作為安全監管的重要內容,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將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和維護管理情況作為監察工作重點,納入年度安全監管監察執法工作計劃,定期開展監督檢查。

        43.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嚴格執法,對不能按期完成緊急避險系統建設或建設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或提請有關部門暫扣煤炭生產許可證,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完成的,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44.新建、改擴建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中未包含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有關內容,或有關內容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其安全專篇不予通過審查。

        45.新建、改擴建煤礦建設項目未按安全設施設計專篇要求完成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的,其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不予通過。

        已通過審批、正在實施中的新建、改擴建煤礦建設項目,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緊急避險系統建設。

        八、附 則

        46.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47.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

        國家煤礦安監局辦公室

        關于《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基本要求及檢查驗收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修改意見的通知

        (煤安監司函辦〔2011〕1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精神,加快推進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研究起草了《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基本要求及檢查驗收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印發給你們(亦可從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網站“征求意見”欄目下載),請認真組織研究,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并于1月31日前書面(或以電子文檔)報送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科技裝備司。

        聯系人:陳東科;聯系電話:010-64464024

        傳真:010-64463954,64464154

        電子郵箱:chendk@chinasafety.gov.cn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辦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基本要求及檢查驗收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促進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建設完善及檢查驗收工作。

        第三條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以下簡稱“六大系統”)指監測監控系統、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所有井工煤礦必須按規定建設完善“六大系統”,并達到“系統可靠、設施完善、管理到位、運轉有效”的要求。

        第四條煤礦企業是建設完善“六大系統”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建設完善“六大系統”的第一責任人,要落實分管負責人和具體分管部門,明確工作職責,完善工作制度,組織做好“六大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第五條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的日常監管。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對駐在轄區內煤礦“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的執法監察。

        第六條2011年底前,全國所有煤礦要完成監測監控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通信聯絡系統和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中央企業和國有重點煤礦中的高瓦斯礦井、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礦井,要完成“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

        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礦都要完成“六大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第二章 監測監控系統基本要求

        第七條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設完善安全監控系統,實現對煤礦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濃度、溫度和風速等的動態監控,為煤礦安全管理提供決策依據。

        第八條煤礦安裝的監測監控系統必須滿足《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的規定,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構成監測監控系統的各配套設備應與安全標志證書中所列產品一致。

        第九條甲烷、饋電、設備開停、風壓、風速、一氧化碳、煙霧、溫度、風門、風筒等傳感器的安裝數量、地點和位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要求。中心站要裝備2套主機,1套使用、1套備用,確保系統24小時不間斷運行。

        第十條按規定對傳感器定期調校,保證監測數據準確可靠。

        第十一條 監測監控系統在瓦斯超限后應自動切斷被控設備的電源,并保持閉鎖狀態。

        第十二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地面中心站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應在礦調度室內,及時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三條 新建、改(擴)建、技改等礦井的監測監控系統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監測監控系統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礦井,不得投入生產。

        第十四條 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應能對緊急避險設施外和避難硐室內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濃度等環境參數進行實時監測。

        第三章 人員定位系統基本要求

        第十五條 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使用與管理規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設完善井下人員定位系統,并做好系統維護和升級改造工作,保障系統安全可靠運行。

        第十六條 礦井人員定位系統必須滿足《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通用技術條件》(AQ6210-2007),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定位分站、基站等相關設備應符合相應的標準。

        第十七條 所有入井人員必須攜帶識別卡(或具備定位功能的無線通訊設備)。

        第十八條 礦井各個人員出入井口、重點區域出/入口、限制區域等地點應設置分站,并能滿足監測攜卡人員出/入井、出/入重點區域、出/入限制區域的要求;巷道分支處應設置分站,并能滿足監測攜卡人員出/入方向的要求。

        第十九條 礦井調度室應設人員定位系統地面中心站,設置顯示設備,顯示井下人員位置等,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

        第二十條 新建、改(擴)建、技改等礦井的人員定位系統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人員定位系統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礦井,不得投入生產。

        第二十一條 煤礦緊急避險設施入口和出口應分別設置人員定位系統分站,對進、出安全避險設施的人員進行實時監測。

        第四章 緊急避險系統基本要求

        第二十二條 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建設完善緊急避險系統。

        第二十三條 緊急避險系統應與礦井安全監測監控、人員定位、壓風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聯絡等系統相連接,形成井下整體安全避險系統。

        第二十四條 緊急避險設施應具備安全防護、氧氣供給保障、有害氣體去除、環境監測、通訊、照明、動力供應、人員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無任何外界支持的條件下額定防護時間不低于96小時。

        第二十五條 緊急避險設施的容量應滿足服務區域所有人員緊急避險需要,包括生產人員、管理人員及可能出現的其他臨時人員,并應有一定的備用系數。

        第二十六條 緊急避險設施的設置要與礦井避災路線相結合,緊急避險設施應有清晰、醒目的標識。

        第二十七條 緊急避險系統應隨井下采掘系統的變化及時調整和補充完善,包括緊急避險設施、配套系統、避災路線和應急預案等。

        第二十八條 緊急避險設施的配套設備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應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可移動式救生艙應符合相關規定,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第五章 壓風自救系統基本要求

        第二十九條 煤礦企業在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建立壓風系統的基礎上,必須按照在災變期間能夠向所有采掘作業地點提供壓風供氣的要求,進一步建設完善壓風自救系統。

        第三十條 空氣壓縮機應設置在地面;深部多水平開采的礦井,空氣壓縮機安裝在地面難以保證對井下作業點有效供風時,可在其供風水平以上2個水平的進風井井底車場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裝,但不得選用滑片式空氣壓縮機。

        第三十一條 壓風自救系統的管路規格為:壓風自救主管路(礦井一翼主壓風管路)為φ150毫米及以上;壓風自救分管路(采區主壓風管路)為φ100毫米及以上;采掘進工作面為φ50毫米及以上。

        第三十二條所有礦井采區避災路線上均應敷設壓風管路,并設置供氣閥門,間隔不大于200米。有條件的礦井可設置壓風自救裝置。水害嚴重的礦井應在各水平、采區和上山巷道最高處安設壓風管路,并設置供氣閥門。

        第三十三條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米的巷道內、爆破地點、撤離人員與警戒人員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風道有人作業處等地點至少設置一組壓風自救裝置;在長距離的掘進巷道中,應根據實際情況增加設置。每組壓風自救裝置應可供5~8人使用。其他礦井掘進工作面應安設壓風管路,并設置供氣閥門。

        第三十四條在主送氣管路中要裝集水放水器。在供氣管路進入與自救裝置連接處,要加裝開關和汽水分離器。壓風自救系統閥門應安裝齊全,閥門扳手要在同一方向,保證系統正常使用。

        第三十五條壓風自救裝置應符合《礦井壓風自救裝置技術條件》(MT390-1995)的要求,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第三十六條 壓風自救裝置應具有減壓、節流、消噪聲、過濾和開關等功能,零部件的連接應牢固、可靠,不得存在無風、漏風或自救袋破損長度超過5毫米的現象。

        第三十七條 壓風自救裝置的操作應簡單、快捷、可靠。避災人員在使用壓風自救裝置時,應感到舒適、無刺痛和壓迫感。壓風自救系統適用的壓風管道供氣壓力為0.3~0.7兆帕,在0.3兆帕壓力時,壓風自救裝置的供氣量應在100~150升/分鐘范圍內。壓風自救裝置工作時的噪聲應小于85 分貝。

        第三十八條 壓風自救裝置安裝在采掘工作面巷道內的壓縮空氣管道上,安裝在寬敞、支護良好、水溝蓋板齊全、沒有雜物堆的人行道側,人行道寬度應保持在0.5米以上,管路安裝高度應便于現場人員自救應用。

        第三十九條 壓風管路應接入避難硐室和救生艙,并設置供氣閥門,接入的礦井壓風管路應設減壓、消音、過濾裝置和控制閥,壓風出口壓力在0.1~0.3兆帕之間,供風量不低于0.2米3/分•人,連續噪聲不大于70分貝。

        第四十條 井下壓風管路應敷設牢固平直,采取保護措施,防止災變破壞。進入避難硐室和救生艙前20米的管路應采取保護措施(如在底板埋管或采用高壓軟管)。

        第六章 供水施救系統基本要求

        第四十一條 煤礦企業必須結合自身安全避險的需求,建設完善供水施救系統。

        第四十二條 供水水源應引自消防水池或專用水池,有井下水源的應與地面供水管網形成系統,地面水池應采取防凍和防護措施。

        第四十三條所有礦井采區避災路線上應敷設供水管路,在壓風自救裝置處和供壓氣閥門附近應安裝供水閥門。

        第四十四條 礦井供水管路應接入緊急避險設施,并設置供水閥,水量和水壓應滿足額定數量人員避險時的需要,接入避難硐室和救生艙前的20米供水管路要采取保護措施。

        第四十五條 供水施救系統應能在緊急情況下為避險人員供水、輸送營養液提供條件。

        第七章 通信聯絡系統基本要求

        第四十六條 煤礦必須按照安全避險的要求,進一步建設完善通信聯絡系統。

        第四十七條 煤礦應安裝有線調度電話系統。井下電話機應是本質安全型。宜安裝應急廣播系統和無線通信系統,安裝的無線通信系統應與調度電話互聯互通。

        第四十八條 在主副井絞車房、井底車場、運輸調度室、采區變電所、水泵房等主要機電設備硐室以及采掘工作面和采區、水平最高點,應安設電話。井下避險設施內、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變電所和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爆破時撤離人員集中地點等,必須設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

        第四十九條 掘進工作面距端頭30米~50米范圍內,應安設電話;采煤工作面距兩端10米~20米范圍內,應分別安設電話;采掘工作面的順槽長度大于1000米時,在順槽中部應安設電話。

        第五十條 機房及入井通信電纜的入井口處應具有防雷接地裝置及設施。

        第五十一條井下基站、基站電源、電話、廣播音箱應設置在便于觀察、調試、檢驗、圍巖穩定、支護良好、無淋水、無雜物的地點。

        第八章 管理維護

        第五十二條煤礦應建立健全“六大系統”管理機構,配備管理人員、專業技術員、值班人員、維護人員等相關人員。

        第五十三條煤礦應建立健全“六大系統”管理制度,明確責任,“六大系統”管理機構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當系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系統故障等信息時,及時上報。

        第五十四條應加強“六大系統”的日常管理,整理完善各系統圖紙等基礎資料。

        第五十五條應隨井下采掘系統的變化,及時調整和補充完善“六大系統”。

        第五十六條應建立應急演練制度,科學確定避災路線,編制應急預案,每年開展一次“六大系統”聯合應急演練。

        第五十七條煤礦井下監控分站、傳感器、讀卡器、基站等設備必須具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不能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

        第五十八條“六大系統”電氣設備入井前,應檢查其“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及安全性能。

        第五十九條要加強系統設備維護,定期對各系統完好情況進行檢查,定期進行調試、校正,及時升級、拓展系統功能和監控范圍,確保設備性能完好,系統靈敏可靠。

        第六十條每季度應對備用電源的放電容量或備用工作時間進行測試。備用電源不能保證設備連續工作時間達到標準時間的80%時,應及時更換。

        第六十一條維護人員應定時檢查、測試在用設施設備及線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將檢查、測試、處理結果報調度中心站。

        第六十二條“六大系統”中任何子系統發生故障時均應立即維護,在恢復正常運行前應停止其服務范圍內的采掘作業。

        第九章 驗收

        第六十三條驗收部門應根據“六大系統”要求組織驗收。中央企業和省屬國有煤礦企業負責對下屬煤礦“六大系統”的建設完善工程進行驗收,其他煤礦“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程由省轄市(地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結果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同時報送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六十四條煤礦企業或煤礦應按規定時限完成“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并對建設完善工程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合格的,方可向上級驗收單位提出驗收申請。

        第六十五條中央企業、省屬國有煤礦企業和省轄市(地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自接到煤礦企業或煤礦驗收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程組織現場驗收。

        第六十六條煤礦企業或煤礦申請“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程驗收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驗收申請書。

        (二)預驗收報告。內容包括“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程設計、施工、管理和試運行情況;預驗收的時間、內容、方式、人員、發現問題整改情況;預驗收結論等。

        (三)設計和管理的有關文件、資料,主要包含:

        1.“六大系統”設計資料、圖紙及審批文件;

        2.管理及維護人員崗位責任制,值班制度;

        3.操作規程、故障處理期間的安全措施;

        4.值班、操作和維護人員的配備、培訓情況;

        5.“六大系統”運行管理制度;

        6.安全儀表計量檢驗制度;

        7.系統運行和管理資料(設備布置圖、設備臺賬、報表、值班記錄、維修記錄等);

        8.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四)設備設施檢測檢驗報告。

        (五)設備供應單位資質證明材料。包括設備生產單位提供的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檢驗合格證、計量器具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六) 工程施工單位資質證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十七條中央企業、國有重點煤礦企業和省轄市(地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成立“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程項目驗收工作機構,按照“建設完善一個、組織驗收一個”的原則,及時組織對提出申請煤礦的“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程進行驗收。

        第六十八條中央企業、國有重點煤礦企業和省轄市(地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接到驗收申請后,應組織相關工程技術人員和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對“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程進行現場驗收。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驗收不合格:

        (一)設計變更未按規定程序審批的;

        (二)系統設備設施及數量不符合設計要求的;

        (三)系統功能不完備或運行不穩定,不能滿足安全生產和安全避險需要的;

        (四)未按規定建立“六大系統”維護管理制度的;

        (五)系統相關資料缺失或不全的。

        第十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九條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對轄區煤礦“六大系統”的建設完善和管理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駐在轄區煤礦“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和管理工作實施監察。

        第七十條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未按規定期限和內容完成“六大系統”建設完善要求的煤礦企業要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責令停產整頓。

        第七十一條 新建、整合、技改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安全專篇》中未包含 “六大系統”有關內容,或有關內容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安全專篇》不予通過。

        第七十二條 新建、整合、技改煤礦沒有按要求完成“六大系統”建設的,其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不予通過。

        已通過審批、正在實施中的新建、整合、技改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安全專篇》中,未包含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有關內容的,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緊急避險系統建設。

        第十一章附 則

        第七十三條 各省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監管細則。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將對“六大系統”的監察納入煤礦安全監察計劃。

        第七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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