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
編制人:趙世明
編制時間:2011年5月21日
領 導 審 批:
礦 長:
安全礦長:
生產礦長:
總工程師:
貫徹人員:
學習人員: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為了礦井和作業人員的生命安全不受到威脅,保證安全生產和遇到突發水害時能迅速撤離,或避免淹井事故的發生,真正體現“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結合我礦煤層賦存條件及水患調查報告顯示等實際情況,制定以下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
1、由于巷道掘進已接近老井采空區,選用探放長度大于30米的方法。
2、我礦井下現有兩個掘進工作面,每個工作面備有KHGD—50·40KW型號的探水鉆各一臺。
3、在采掘工作面安裝鉆機探水前,加強鉆場附近的巷道支護,并在工作面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擋板。
4、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溝、探水鉆孔位于巷道低洼處時必須配備與探放水量相應的排水設備。
5、我礦由于5108工作面的掘進屬上山巷道,所以在探水時,必須撤出低于5108工作面開采標高的所有人員。
5、打鉆附近必須安裝專用電話。
6、探水鉆孔只需水平離底板0.5米向前方不同的三個方向探孔深度大于30米,確認無水,方可掘進25米,然后再探、后掘。
7、工作面有遇水征兆時必須探水,如煤壁“掛紅”、“掛汗”有吱吱響聲、有異味、幫頂淋水加大,滲水渾濁等情況。
8、探水時,如果探到積水區時,不要立即撤出鉆桿,防止水壓大工作面潰水,崩桿傷人。
9、鉆探時,發現煤巖松散、片幫、來壓或孔中的水壓、水量增大,以及鉆桿有異狀時,必須立即停止鉆進,但不得撤出作業人員。
10、如果鉆到老空時,必須加強通風,瓦檢員隨時檢測有害氣體的濃度,如果超出規程規定時,必須立即停止鉆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
鎮雄縣獅子山煤礦
201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