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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礦業工會工作制度匯編

      作者:佚名 2011-11-26 23:06 來源:本站原創
      8.對懂管理,會化解矛盾,本部門全年無事故、無糾紛的,年終對部門負責人給予表揚和獎勵。
      9.平時遇有矛盾和糾紛時污言穢語、破口罵人、污辱人格的罰款50元,同時給予警告處分。
      10.打架斗毆未給對方致傷的罰款200元,給予記過處分;如給對方致傷的罰款500元,承擔對方的全部醫藥費,給予記大過處分;給對方致殘的罰款1000元,承擔對方的醫藥費、營養費和護理費,解除勞動合同,視其情節追究法律責任。在打架過程中如對方為了防衛,則由先動手方負主要責任,如果經人勸阻,停止后再動手的,誰先動手,誰負主要責任。
      11.在廠區禁火線以內吸煙發現一次罰款50元,屢教不改的是前次加雙處罰,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處分;如果因煙頭處置不當,引起火災罰款500元,承擔火災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輕者解除合同開除回家,重者追究法律責任,舉報人獎罰款的一半。
      12.在廠里隨便拿別人的錢物,一經發現,價值在200元以內的退出臟物,罰款200元,給予記過處分;價值在300元以上的退出臟物,按實際價值加雙處罰,解除合同,開除出廠,舉報人獎50%。
      13.利用工作之便甚至內外勾結偷廠里的物資,價值500元以內的,退出臟物,按實際價值從雙處罰,給予記大過處分;價值500元以上同時退出臟物,罰款1500元,解除合同開除出廠;數額超過2000元的追究刑事責任,舉報人獎30%。
      14.平時在廠賭博(春節期、廠方來客陪人除外)發現一次每人罰款100元給予警告處分;如果數額較大,被公安部門和聯防隊抓獲,除公安部門處罰外,廠方對參賭者每人罰款500元,給予記大過處分;如果屢教不改三次以上,給予開除處分,舉報人獎50%。
      15.凡參與賣淫嫖娼活動有人舉報被公安部門抓獲,除公安部門處罰外,廠方對參與者罰款1000元給予開除處分,舉報人獎50%。
      16.凡在網上偷看黃色資料或販賣黃色碟片,經人舉報被公安部門抓獲給當事人罰款500元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罰款1000元,給予開除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舉報人獎50%。
      17.利用手機向對方發送低級下流的短信息有人舉報,有一次罰款50元,給予警告處分,屢教不改的,加倍處罰直至開除,舉報人獎50%。
      18.凡違反計劃生育,參與封建迷信活動,破壞殯葬改革,違反鄉規民約的,廠方協助相關部門教育、罰款,并視情節給予記過,直至開除處分,部門負責人不聞不問,放任自流的給負責人相應處罰。在戀愛過程中有越軌行為,造成懷孕的,部門負責人包做思想工作,送醫院做好人流手術。拒不服從的,按計劃生育條例執行。
      19.凡觸犯刑律的,廠方協助相關部門調查取證,廠方與其解除合同,給予開除處分,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0.實行領導責任追究制,今后凡各部門發生的人員傷害事故和設備損壞事故,一律實行責任追究制。
      (1)工人違章操作,造成的傷害事故,屬輕傷的,工傷者、部門負責人和廠方各負擔醫藥費三分之一,達9-10級的部門負責人罰款500元,給予警告處分;達7-8級的部分負責人罰款1000元,給予記大過處分,安全員罰款300元給予警告處分;達5-6級,部門負責人罰款1500元,承擔傷者醫藥費5%,給予開除留用處分,安全員罰款500元,承擔醫藥費2%給予記過處分;達1-4級的部門負責人罰款2000元,承擔醫藥費10%,給予開除處分,安全員罰款1000元,承擔醫藥費3%,給予開除留用處分;造成人員傷亡事故部門負責人罰款2萬元,安全員罰款1萬元,并根據上級部門調查的結果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凡非人為因素造成的傷害事故則由廠方負責,如廠方已發現問題向有關部門指出,則沒有及時采取措施,同樣按上述辦法處罰。
      (2)人為造成的設備損壞事故,價值在1000元以內的,當事人賠償85%,部門負責人承擔15%;價值在2000元至5000元的當事人賠償80%,部門負責人承擔15%;價值在5000元至1萬元的當事人賠償75%,部門負責人承擔10%,給予警告處分;價值在2萬元以上,當事人賠償70%,給予開除留用處分,部門負責人承擔8%給予記大過處分;價值3萬元以上,當事人賠償65%給予開除處分,視其情節追究法律責任,部門負責人承擔5%給予開除留用處分。如果當事人和部門負責人向相關領導回報,未引起重視和采取積極措施所造成的事故,誰主管誰負責。
      本條例先試行,召開職代會時提交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后正式實施。
       
                       寶應縣寶應********公司
      2005年3月
       
       
       
       
       
       
       
      勞動關系預警機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及時有效地把勞動爭議化解在萌芽狀態,處理各類突發事件,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改革、發展、穩定。依據寶應縣總工會有關規定,為建立公司勞動關系預警機制,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工會勞動關系預警機制是工會組織運用預測、預審、預報、預防等措施,及時掌握產生勞動關系矛盾的誘因,有效調解勞動爭議,增強職工法律意識,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及時處理各類突發事件的工作機制。
          第三條  建立工會勞動關系預警機制,有利于充分發揮工會在協調勞動關系、穩定職工隊伍、緩解社會矛盾、促進經濟發展中的獨特作用,是進一步落實工會工作總體思路,推動工會工作改革的重要舉措。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四條  各級工會主席為工會勞動關系預警機制的責任人,在公司黨組織和公司工會的領導下,對本單位的工會勞動關系預警機制的建立、運行和實施負總責。
      第五條  工會勞動關系預警機制是一項法律工作的系統工程,是工會全會的工作,公司勞動關系預警機制領導組是勞動關系預警機制日常工作的牽頭部門。
          第六條  各級工會應建立勞動關系預警網絡,暢通信息渠道,健全工作制度,落實工作責任,預警網絡可吸收勞動法律監督員、勞動爭議調解員、法律咨詢員、信訪接待員、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參加。
          第七條  工會應主動與黨政領導和職能部門經常溝通,研究問題,共同推進預警機制的建立,運行和完善。
       
      第三章  預測
          第八條  預測是勞動關系預警機制的首要環節,通過調查研究和信息的搜集,科學地分析和把握勞動關系領域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
          第九條  預測要全面、深入、細致。預測的主要內容應包括:一是國家出臺的法律、法規、部頒規章、政策及地方性政策、法規,因利益關系調整而引發的熱點和難點;二是涉及職工所關心的就業、分配、社會保障等方面的焦點和矛盾;三是對可能發生職工集體上訪、怠工、罷工等突發性群體性事件,進行分析、預測、找出不穩定的因素;四是某一階段勞動爭議的突出矛盾和主要特點。
          第十條  在預測工作中要建立四項制度:
          一、情況匯總制度。各級工會每月匯總分析職工信訪、勞動爭議、勞動法律監督、安全生產的情況,作為勞動關系預測的重要依據。
          二、現狀分析會制度。定期召開分析會,研究傾向性問題和矛盾,明確工作重點及工作策略,并向公司黨組織匯報,向行政通報。
          三、聯席會議制度。工會牽頭定期召開由有關職能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遇有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對勞動關系到中的突出矛盾進行分析、研究,提出協調處理意見。
          四、臺帳制度。公司工會應建立情況匯總、現狀分析會、聯席會及臺帳,指定專人記錄整理。
       
      第四章  預審
          第十一條  預審是勞動關系預警機制的關鍵環節。預審是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改制、結構調整、下崗分流方案等進行法律、法規、政策性的審核過程,通過預審,確定這些方案內容、程序是否合法,防止職工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第十二條  預審要嚴格規范。預審的主要形式是平等協商,職代會、工會或工會的法律咨詢機構,提前介入企業改革方案的制訂和論證等。
          第十三條   堅持民主程序,讓職工依法行使知情權、審議權、建議權,對改制、結構調整、減員增效、下崗分流、勞動分配等方案,未經本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一律不得實施。
          第十四條  凡涉及面廣并可能引發不穩定或突發事件的改革方案,應在提交職代會討論前一周報公司工會預審,公司工會應在三天內予以答復。未作答復視作同意。
          
      第五章    預  防
          第十五條  預防是運用法律武器、通過疏導、調解,援助等措施,化解矛盾,確保穩定。
          第十六條  對勞動關系中可能發生的突發性事件,工會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好工作預案,落實措施和責任,妥善處理矛盾。
          第十七條  預防要標本兼治。要經常對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法律咨詢等活動,提高職工的法制意識。當出現集體勞動爭議或不穩定因素時,工會干部要及時深入到職工群眾中去,積極宣傳法律、政策和作好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引導職工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要充分發揮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勞動保護監督委員會的作用,加大檢查、監督、調處的力度。對合法權益遭到侵害的職工,工會組織要通過開展法律咨詢和法律援助等手段,使職工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的維護。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的有關條款如與相繼出臺的法律、法規、政策相抵觸時,以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為準。
          第二十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分公司和各項目部。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公司勞動關系預警機制領導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二○○三年九月一日起執行
       
       
      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職責
       
          一、參與立法活動。積極參與企業規章制度、涉及職工利益的有關規定的制訂和修改活動,并對涉及職工利益的各項問題,尤其是一些帶有傾向性的問題開展認真的調查研究工作,主動向有關部門提出立法建議,不斷提高工會參與立法的質量。
      二、開展勞動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企業行政對《勞動法》及配套法規、《工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情況、公司集體合同的履約情況,督促企業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依法履行勞動合同和依法修訂規章制度,指導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
      三、為工會參政議政提供法律依據。在調查研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和要求的基礎上,為工會參政議政的各項活動提供法律依據,保障工會依法履行職能。
      四、為職工和公司工會提供法律服務。貫徹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運用法律手段同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作斗爭,為職工提供法律幫助,依法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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