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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礦井地質規程

      作者:佚名 2011-11-04 19:59 來源:本站原創

      ,夾石層厚度、巖性和堅硬程度;當巷道不能揭露煤層全厚時,應按表4 規定的間距探測煤層全厚。
      二、在層位難以判斷,煤層對比困難時,還應仔細觀測各煤分層的宏觀煤巖成分和類型;煤的光澤、顏色、斷口、軟硬程度、脆韌性、結構構造和內生裂隙的發育情況;煤層中所含結核與包裹體的成分、形狀、大小、堅硬程度及其分布特征等。
      三、煤層的含水性。
      四、煤層的產狀要素。
      五、煤層的頂底板特征,其中包括:偽頂、直接頂、老頂和偽底、直接底等的巖層名稱,分層厚度,巖性特征,裂隙發育情況及其與煤層的接觸關系等。必要時,應采取巖樣進行物理力學試驗。
      第16條 當煤層變薄、分岔、尖滅和遭受沖刷時,必須注意觀測以下內容:
      一、出現古河床沖刷時,必須觀測沖刷標志,系統收集供判明沖刷類型,推斷沖刷變薄帶方向和范圍的基礎資料。
      二、出現煤層變薄和分岔和尖滅時,應著重觀測煤層結構、煤質、煤和圍巖的接觸關系、圍巖巖性特征,為分析煤厚變化原因,預測變薄帶、可采邊界、分合區界線積累資料。
      第四節    地質構造的觀測
      第17條 觀測描述斷層,應圍繞確定其性質、斷距和斷裂結構面的力學屬性來進行。其觀測描述的基本內容如下:
      一、斷層面的形態、擦痕和階步特征;斷層面的產狀要素和擦痕的側伏角。
      二、斷層帶中斷裂構造巖的成分和分布特征,斷層帶的寬度和充填、膠結情況。必要時,可采取定向標本,對斷裂構造巖進行巖組分析。
      三、斷層兩翼煤、巖層的產狀要素,煤、巖層的層位和巖性特征、斷層旁側的伴生和派生小構造。
      四、斷層間的相互切割關系,斷層、褶皺的組合特征。
      五、斷層與煤厚變化等的關系。
      第18條 觀測和描述褶皺的基本內容如下:
      一、褶皺樞紐的位置、傾伏方向和傾伏角。
      二、褶皺兩翼煤、巖層和褶皺軸面的產狀要素。
      三、褶皺與煤厚變化、頂板破碎等的關系。
      第19條 對構造裂隙,應觀測描述主要裂隙組的發育方向、發育程度,并選擇有代表性的地段,進行裂隙率的測定和統計;觀測裂隙面的形態、寬度、充填成分和充填程度,為確定裂隙的力學性質,裂隙與斷層、褶皺的關系積累資料。
      第20條 對陷落柱應觀測描述其形狀、大小和陷落角,充填物的巖性、層位密實程度和含水性以及陷落柱附近煤、巖層的產狀要素等。
      第21條 對煤系中的巖漿巖體,應觀測描述其巖石名稱、結晶程度、礦物成分、結構構造、產狀和形態、侵入層位、對煤層厚度和煤質的影響,為確定侵入中心、方向、范圍、與構造的關系積累資料。
      第四章    礦井地質勘探
      第一節 勘探性質的劃分
      第22條 由礦井建設開始,到開采結束期間所進行的一切勘探,統稱礦井地質勘探。按其目的之不同,分為礦井資源勘探、礦井補充勘探、生產勘探和礦井工程勘探等四類。
      第23條 礦井資源勘探
      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礦井資源勘探:
      1、延深水平或新開拓區,因無正式批準的精查地質報告而必須進行的勘探;
      2、因原勘探報告遺留有重大地質、水文地質問題,勘探程度不足和發現地質構造形態與原地質報告有重大出入,不能滿足生產建設的要求而必須進行的勘探;
      3、為擴大井田范圍而進行的勘探。
      二、礦井資源勘探應根據所存在的地質問題和礦井采掘工程設計的需要而進行。應遵循的原則和必須達到的標準按《煤炭資源地質勘探規范》(試行)執行。
      第24條 礦井補充勘探
      一、在礦井范圍內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礦井補充勘探:
      1、因延深水平高級儲量的比例達不到規定標準,不能滿足設計需要而必須進行的勘探;
      2、根據礦井改擴建和開拓延深工程設計等要求而進行的勘探;
      3、對需要重新評定的可采煤層,為提高其儲量級別或新增儲量所進行的勘探。
      二、礦井補充勘探應針對存在的地質問題和設計部門的要求進行。其勘探設計,應按附錄二的要求編制。其勘探成果原則上要達到本規程第61條的要求。并于勘探竣工后3~6個月提出相應的補充地質勘探報告(內容見附錄三)報省煤炭廳(局、公司)批準。
      第25條 生產勘探
      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生產勘探:
      1、在已開拓區內為查明影響工作面劃分的地質因素,或為確定采煤方法以及找煤方向等而進行的勘探;
      2、在采區內為解決影響正常采掘和安全生產的各種地質、水文地質問題而進行的勘探;
      3、為探明采區范圍內煤層可采性而進行的勘探。
      二、礦井生產勘探,應針對采區范圍內存在的不同地質、水文地質問題而進行。其勘探設計和成果必須滿足生產和安全的要求。勘探竣工后,應及時整理資料,根據需要編制專門的報告或說明書。
      第26條 礦井工程勘探是指礦井生產建設中根據專項工程的要求而進行的勘探。勘探施工前應編制專門設計,其成果必須滿足工程的要求。勘探竣工后,應及時整理資料,根據需要編制專門的報告或說明書。
      第二節 勘探手段的選擇和工程布置
      第27條 礦井地質勘探,應根據勘探性質,地質、物性條件,技術經濟合理性等綜合考慮,因地制宜地選擇勘探手段,同時,還應遵循物探先于鉆探,井下鉆探先于地面鉆探,鉆探先于巷探和物、鉆、巷探相結合的原則。
      第28條 凡屬下列情況者,可采用巷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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