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業集團公司防治水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1-10-13 19:23
來源:本站原創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煤礦防治水工作,杜絕重大水害事故發生,確保煤礦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針對集團公司所屬煤礦受水害威脅現狀和防治水工作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 3 條.各礦必須配備專職水文地質專業技術人員(地質專業畢業或經專業培訓),水文地質類型簡單的礦井不少于1人,大型礦井和水文地質類型中等的礦井不少于2人,水文地質類型復雜的礦井不少于3人。大型礦井和水文地質類型中等及以上的礦井,地質測量科要設水文地質組。
第 4 條.各礦必須編制中長期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年度防治水工程列煤炭安全生產費用計劃,經批準的防治水工程計劃不得隨意變動,確需變動的,要按程序報批。防治水工程要進行方案設計、施工設計,并按程序審批,工程竣工后一月內要完成驗收工作。
第 7 條.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的煤礦企業、礦井,應當裝備必要的防治水搶險救災設備。
第 8 條.安全監察部門要把礦井防治水工作列為重要的安全監察內容。水文地質類型中等及以上的礦井,要設置專職防治水安全監察員,做好水害監察工作。
第 9 條.煤礦企業、礦井的井田范圍內及周邊區域水文地質條件不清楚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況。在水害情況查明前,嚴禁進行采掘活動。
第 11 條.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對職工進行防治水知識的教育和培訓,保證職工具備必要的防治水知識,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災的能力。
第二章 水文地質基礎工作
第 12 條.認真進行礦區(區域)水文地質資料的搜集及其水文地質條件、特征的調查、分析和研究,以指導礦井水文地質工作的開展。
第 13 條.地面水文地質補充調查,按《煤礦防治水規定》要求進行,重點加強對礦井充水和供水有關的地質、水文地質點的調查。
第 14 條.地表水體觀測,按《煤礦防治水規定》要求進行,重點觀測地表水體的水位、流量(或積水量)。一般每月觀測一次,大雨或暴雨后根據需要增加觀測次數。
第 15 條.地下水水位(壓)觀測要符合以下規定:
⒈受水害威脅的礦井必須健全地下水水位(壓)動態觀測系統。主要充水含水層水位(壓)觀測孔的數量應能控制井田邊界水文地質條件。
⒉水位觀測工作,一般在開采前一個水文年即應進行。
⒊水位(壓)長觀孔要統一編號,并測定坐標和標高。觀測點標高應每年復測一次。
⒋正常情況下,水位(壓)每月觀測1~3次;在未掌握地下水動態以前,或者水位波動異常、井下突水或原突水點水量異常時,應加密觀測。
⒌推廣應用先進的水位(壓)自動觀測技術,實現同步、連續、自動觀測。為防止儀器故障中斷觀測,采用自動觀測技術的水位(壓)長觀孔,其裝置應同時滿足人工觀測要求。如發現觀測孔被破壞等情況時,應在3個月內處理。
⒍使用中的水位長觀孔必須安裝孔口蓋,水壓長觀孔必須有控水閘閥。報廢的水位(壓)長觀孔(第四系上組孔除外)應及時進行封堵處理,防止鉆孔將含水層水導入井下或使不同含水層發生水力聯系而導致水文地質條件復雜化。
第 16 條.井下水文地質觀測,在地質調查的基礎上按《煤礦防治水規定》要求進行,重點加強主要涌水點或涌水地段的水量、水質、水溫等(松散含水層涌水則應增加含砂量等)綜合觀測和分析。
第 17 條.礦井涌水量觀測要符合以下規定:
⒈涌水量觀測站應根據采掘工程范圍、突水點分布情況、近期開采重點區域等因素綜合布置,做到全面觀測、重點突出,實現礦井分水平、分采區、分主要采掘工作面、突水點進行觀測,并能滿足涌水水源構成分析的需要。
⒉水文地質類型簡單的礦井,每月觀測2次礦井涌水量;中等型及以上的礦井,每月觀測3次礦井涌水量。采掘工作面或采空區突水期間,應加密觀測。
⒊涌水量觀測儀器一般使用期5~6年,使用中每年鑒定1次。
第 18 條.水文地質補充勘探要符合以下規定:
⒈必須做好采區水文地質探查(補充勘探)工作,查明構造發育情況及其導水性,主要含水層巖性、厚度、富水性、水壓、水質以及隔水層巖性和厚度等。補勘結束后,要編寫專門報告,按程序報批。
⒉工作面回采前必須進行充水條件分析。凡充水條件不清、預計涌水量較大、有突水威脅的工作面,要超前開展井下水文地質物探,查明充水含水層(體)富水部位、富水性和構造富(導)水情況,并提出防治水措施。
⒊開采煤層受頂板水威脅時,應觀測“三帶”發育高度。受底板承壓水威脅的工作面,應觀測“下三帶”發育高度。
⒋井下水文地質物探使用的儀器必須防爆,不防爆的儀器不得下井。
第 19 條.水文地質臺帳
⒈各礦必須建立健全下列水文地質臺帳,并及時補充新的內容:
⑴氣象資料臺帳;
⑵鉆孔(井)水位(壓)觀測臺帳、水位(壓)長觀孔臺帳(含孔口標高復測資料);
⑶地表水文觀測成果臺帳(包括井、泉動態);
⑷礦井涌水量觀測基礎臺帳、成果臺帳(包括構成分析、含水系數);
⑸抽(放)水試驗成果臺帳;
⑹井下水文地質鉆孔臺帳;
⑺水質分析成果臺帳;
⑻封閉不良鉆孔臺帳;
⑼井下突水點臺帳;
⑽水源井臺帳;
⑾鉆孔沖洗液消耗量統計臺帳;
⑿相鄰礦井積水情況臺帳。
⒉各礦根據需要建立下列水文地質臺帳:
⑴井上、下水文地質物探工程統計臺帳;
⑵“三帶”觀測成果臺帳;
⑶第四系底部巖性統計臺帳;
⑷下組煤含、隔水層統計臺帳;
⑸斷層控制程度統計臺帳;
⑹水閘門(墻)管理(監控)臺帳。
第 20 條.水文地質圖紙
⒈各礦必須編繪下列水文地質圖紙:
⑴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1:10000);
⑵礦井水文地質柱狀圖(1:500);
⑶礦井水文地質剖面圖(1:5000);
⑷礦井充水性圖(1:5000);
⑸斷層對接關系圖;
⑹礦井涌水量與各種相關因素動態曲線圖。
⒉水文地質類型中等及以上的礦井,需增加編繪下列圖紙:
⑴礦井主要充水含水層水文地質圖(1:10000);
⑵主要充水含水層等水位(壓)線圖(1:5000或1:10000)。
⒊地面防排水比較復雜的礦井,必須編繪地面防排水系統圖。
⒋水文地質圖紙修改、補充填繪的時間:礦井涌水量與各種相關因素動態曲線圖每月一次,礦井充水性圖和主要充水含水層等水位(壓)線圖每季一次,其余圖件每年一次。
第 21 條.水文地質說明書要符合以下規定:
⒈受水害威脅的采掘工作面,要提前編制專門的水文地質說明書,對各類水害因素依據補勘或探查資料作出明確的分析,提出治理方案及安全措施。受水害威脅嚴重的回采工作面,要提前編制開采可行性分析報告,進行專家論證,并按程序報批。
⒉受水害威脅的延深水平和采區,必須有專門的水文地質說明書,按程序審批。
⒊水平、采區、掘進和回采工作面水文地質說明書或地質說明書的水文部分,闡明的主要內容有:
⑴地層及構造;
⑵充水含水層的富水性(參數),斷層導(富)水性,隔水層的厚度及巖性;
⑶鄰區開采時涌水及周圍采空區積水情況;
⑷鉆孔封閉質量及啟封情況;
⑸回采塌陷對地表水體的影響;
⑹評價充水條件,預計涌水量;
⑺煤層底板起伏情況和排水條件;
⑻存在的問題及防治水措施。
水平、采區水文地質說明書還應說明水文地質勘探程度、水文地質類型等。
⒋采空區透水或發生突水的采掘工作面(頂部砂巖涌水量100m3/h以上,第四系水30m3/h以上,下組煤底板水60m3/h以上的)生產結束后一個月內,編寫出水文地質及防治水總結。
第 22 條.礦井水文地質、防治水及與其相關的資料(含相關科研報告)等要建卡、建帳,分類保管,妥善保存。
第三章 水害隱患排查和水害(情)預測預報
第 23 條.各礦必須做好季度、月度水害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水害隱患要逐項登記,分A、B、C三級分別跟蹤管理,并做到項目、資金、措施、人員、時間“五落實”。
第 24 條.根據季度、月度水害隱患排查結果,做好季度、月度水害(情)預測預報和周分析工作。月度水害(情)預測預報應做到:
1.回采工作面全部預報;
2.一般掘進工作面涌水量10m3/h以上者進行預報;
3.距預計積水區200m以內的沿空掘進工作面,不論涌水量大小,都必須預報;
4.可能有危害的地點,需附圖說明;
5.“預防及處理意見”需說明工作面排水條件、采取的措施和排(放)水能力(單位:m3/h);
6.水害隱患級別及其它特殊情況,填在備注內。
第 25 條.水害隱患排查、水害(情)預測預報等資料及時送有關領導和生產、安監部門及有關區隊,并根據施工進度及水害隱患具體情況,提前5~6天發水害通知單,同時做好記錄。
第 26 條.礦井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治水安全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要責任到人,及時處理。
第四章 老空區積水調查
第 27 條.要加強老空區積水的調查(積水范圍、水位、積水量等),建立調查臺帳,同時將積水區的積水范圍、外緣標高和積水量填繪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并標出積水區探水線和警戒線。尤其注意下列情況的調查:
1.密閉墻內側積水情況;
2.密閉墻(包括臨時密閉)有否損壞跡象、是否留設泄水通道;
3.老空積水區泄水通道(包括泄水孔、自流通道)的泄水情況;
4.掘進前方積水情況。
第 28 條.探水線應根據積水區的位置、標高、水量、范圍、水文地質條件及其資料的可靠程度,以及老空區、巷道受礦山壓力的破壞情況等因素確定,其位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⒈本礦開采所造成的采空區、老巷、水窩等積水區,其邊界位置準確,水壓不超過1MPa,探水線至積水區的最小距離:在煤層中不得小于30m,在巖層中不得小于20m。
⒉本礦井的積水區,雖有圖紙資料,但不能確定積水區邊界位置時,探水線至推斷的積水區邊界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60m。
⒊有圖紙資料可查的老窯,探水線至老窯邊界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60m;沒有圖紙資料可查的老窯,可根據本礦了解到的老窯開采最低水平,作為預測的可疑區(必要時可先進行物探控制可疑區),再由可疑區向外推200m作為探水線。
第 29 條.警戒線位置為探水線外推40m。
第 30 條.各礦要加強與鄰礦之間的關系協調,簽訂安全互保協議。必須定期(每年2次)搜集、調查和核實相鄰煤礦位于邊界附近的采掘活動、老空積水和廢棄老窯的積水情況,并將礦界以外至少200m范圍內鄰礦的井田位置、開采范圍(采掘工程)、開采年限、積水情況標繪在井上下對照圖和采掘工程平面圖上。對本礦安全構成威脅的,要抓緊協調解決,并向公司報告。
第五章 防探水
第 31 條.嚴格執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制度。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提前編制專門的探放水設計,建立健全疏排水系統,并嚴格按批準的設計和措施(必須包括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傷害等安全措施)超前探放水:
⒈接近水淹或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鄰煤礦時;
⒉接近或通過含水層、導水或導水性不清的斷層、含水裂隙密集帶、溶洞和導水陷落柱時;
⒊打開隔離煤柱放水時;
⒋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或裂隙發育帶時;
⒌接近有出(突)水可能的鉆孔時;
⒍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漿區時;
⒎采動影響范圍內有承壓含水層或含水構造,或煤層與含水層的隔水巖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時;
⒏接近水文地質條件復雜地段,采掘工作面有出(突)水征兆或情況不明時;
⒐接近其他可能出(突)水地段時。
第 32 條.含水層、斷層、陷落柱等探水線應根據其水文地質條件及其資料的可靠程度等因素確定,其位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⒈石門揭露含水層的探水線,其位置至含水層的水平距離不得小于200m。垂直距離應根據水壓和隔水層的巖性等資料綜合分析確定其最小距離。
⒉對已知的斷層、陷落柱的探水線,由斷層、陷落柱所留設的防水煤柱線至少外推200m劃定。
第 33 條.探放老空水的超前鉆孔,其深度應根據水壓大小、煤(巖)層厚度、硬度、構造發育程度等因素確定,探水距離為200m,一般超前距離不得小于30m。掘進巷道在距積水實際邊界30m處必須停止掘進,打鉆放水。在確認積水已被基本放凈后,方可繼續掘進。
探老空水,不得漏過局部硐室。
第 34 條.預計水壓較大的地區,探水鉆進之前,必須先裝好孔口管(其深度必須在探放水設計中規定)和控制閘閥,并進行耐壓試驗,達到設計承受的水壓后,方可繼續鉆進。特別危險的地區,應有躲避場所,并規定避災路線。
第 35 條.鉆孔內水壓過大時,應采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鉆進,并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巖)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 36 條.探放老空水,當鉆孔接近老空,預計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涌出時,必須有瓦斯檢查員或礦山救護隊員在現場值班,檢查空氣成分。當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必須立即停止鉆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并報告礦調度室,及時處理。
第 37 條.煤層內原則上不得探放高壓充水斷層、含水層及陷落柱水。如確實需要,需先建防水閘墻,在閘墻外向內探水,或根據水壓等情況,按第三十一條的要求進行。
第 38 條.嚴禁對老空水、導水斷層、強含水層或中等含水層的富水部位、陷落柱、導水鉆孔直接使用巷探。
第 39 條.探放水工程必須遵照《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有關規定執行。探放水鉆機的安裝及探放水管理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放水過程中,要加強放水量與水壓的觀測統計,對放水量與預計積水量進行比較,以分析放水效果及驗證預計的準確性。探放水結束后,要編寫探放水總結,由地測、安監、生產部門及施工單位共同驗收,驗收通過后方可采掘。
第 40 條.對于長期疏放已閉坑的礦井涌水的放水工程,要定期觀(監)測放水情況,并加強放水工程維護,確保礦井閉坑前正常放水。
第 41 條.受水威脅的礦井,必須配備不少于2套完好的、能夠滿足井下探放水工程需要的探放水設備,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六章 采掘工作面防治水
第 42 條.采煤工作面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必須有充水條件分析、防治水措施及水害避災路線。
第 43 條.受水害威脅的巷道掘進之前,要編制專門的探放水措施,經審批后實施。其中:在探查后的斷層破碎帶、巖溶陷落柱附近掘進時,要有專門的支護和防遲到突水措施。
第 44 條.井巷揭穿含水層、地質構造帶前,必須進行探放水或注漿堵水,并加強支護。
第 45 條.回采工作面采動影響范圍內的含水層(體)、含水構造和未封閉或雖封閉但封閉質量不良的鉆孔影響安全開采時,必須采取相應的防治水措施,否則不得生產。
第 46 條.經批準的提高開采上限試采面,必須根據巷道揭露、探測資料,制定具體的防治水措施,由礦長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認真落實。試采結束后要編寫試采總結。
第 47 條.當導水裂縫帶范圍內的含水層或老空積水影響安全開采時,必須超前探放水并建立健全疏排水系統。
第 48 條.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承受的水頭值大于實際水頭值時,可以“帶水壓開采”,但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并按程序審批。
第 49 條.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承受的水頭值小于實際水頭值時,開采前必須采取下列措施,并按程序審批:
⒈ 采取疏水降壓的方法,把承壓含水層的水頭值降到隔水層能承受的安全水頭值以下,并制訂安全措施。
⒉承壓含水層不具備疏水降壓條件時,必須采取建筑防水閘門、注漿加固底板、留設防水煤柱、增加抗災強排能力等防水措施。
第 50 條.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建立健全采掘工作面排(放)水系統,排放水能力應不小于預計最大涌水量的1.5倍。應積極創造條件利用水溝、放水孔、泄水巷等進行自然方式排水。工作面回采前其排水系統必須由總工程師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生產中要加強排放水設施的動態管理,確保正常排水。
第 51 條.采掘區隊必須掌握作業地點的水文地質情況、水害因素,嚴格落實各項防治水措施,切實做好施工現場的防治水工作。各職能部門按職責分工協助施工單位做好防治水工作。
第 52 條.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點發現有突水預兆時,必須停止作業,采取措施,立即報告礦調度室,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
第七章 隔離開采
第 53 條.各類防隔水煤(巖)柱的尺寸,應根據本礦及相鄰礦井的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圍巖性質、開采方法以及巖層移動規律等因素,按照《煤礦防治水規定》規定留設。
防水煤柱設計按程序報批。
第 54 條.經批準的各類防隔水煤(巖)柱,必須標繪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各類防隔水煤柱一經上級審查批準,不得隨意變動;確需變動時,必須重新編制設計,并按程序報批。
嚴禁在各種防隔水煤柱中采掘。要特別注意開采下層煤時不得影響和破壞上層煤的煤柱。井田邊界煤柱一旦破壞,必須立即采取充填、注漿、筑建擋水墻等補救措施,并經有關上級和相鄰礦井認可。
第 55 條.開采水淹區域下的廢棄防水煤柱時,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并按程序審批。
第 56 條.屬縮小防水煤柱,提高開采上限試采工作面,要有充分的水文地質資料和“三帶”觀測資料,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逐面編制開采設計方案,按程序報批。
嚴禁擅自超限開采。
第 58 條.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或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必須在井底車場周圍設置防水閘門。其他有突水危險的地區,必須在其附近設置防水閘門后,方可掘進。
第 59 條.防水閘門(墻)的設計、施工質量監督必須委托有資質的單位承擔。建成后,必須經有關上級組織驗收,竣工驗收報告必須有主管負責人簽字。防水閘門建立后,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維護。對以往建筑的防水閘門,應定期核查論證其可靠性,有安全隱患的須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所有防水閘門應保證每年進行2次關閉試驗,其中1次在雨季前進行。
第 60 條.對防水閘墻必須實施監測,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人員難以進入且對礦井威脅較大的特殊地點的防水閘(隔離)墻,必須安裝自動監控設施。
第八章 礦井排水
第 62 條.要經常檢查和維護主要排水泵房的水泵和水管的能力、閘閥、排水用的配電設備和輸電線路以及泵房出口,確保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每年雨季前,必須全面檢修一次,確保所有的零配件齊全、完好,同時對主要泵房(中央泵房、水平和采區泵房)進行一次聯合試運轉,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 63 條.排除井筒及下山的積水以及恢復被淹井巷前,必須編制排放水設計,必須有礦山救護隊檢查水面上的空氣成分,發現有害氣體,及時處理。排水過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氣體突然涌出的可能,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 64 條.有突水威脅或潛在突水威脅的礦井,要儲備一定數量的排水物資,做到一旦突水,能迅速形成排水搶險能力。排水物資必須專庫存放,專人維護、保管,不得挪用。
第九章 地面防治水
第 65 條.地面防治水工作納入礦井雨季“三防”機構管理。
第 66 條.井口和工業場地內建筑物的高程,必須高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低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時,必須有防、疏、排水措施。
第 67 條.與井下相通的排水孔、電纜孔、下料孔等,孔口必須高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否則,必須采取加蓋、封口、加高等措施。
第 68 條.每年4月底前,必須對本礦地面防洪工程、防洪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編制地面防治水計劃,明確重點工程,制定實施方案,并組織搶險隊伍,儲備足夠數量的防洪搶險物資。
第 69 條.每次大雨或暴雨后,要檢查河流、湖泊、水庫等泄洪和地面、堤壩裂縫、塌陷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 70 條.合理安排采掘活動,使采掘活動造成的河(湖)堤塌陷與治理工程避開汛期。
第十章 匯報及審批制度
第 71 條.日常資料,按以下要求報集團公司地質測量部:
⒈年度水害分析資料,元月20日前;
⒉地下水水位(壓)觀測成果資料、礦井涌水量觀測成果資料、月度水害(情)預測預報表,每月4日前;每季首月4日前,同時報上季度防治水工程完成情況表;
⒊井下積水區調查表,每月25日前;
⒋本季度水害隱患整改情況和下季度水害隱患排查資料,每季末月25日前;
⒌采空區透水和發生突水的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質及防治水總結要及時報送。
第 72 條.凡上組煤工作面中等突水(涌水量≥60m3/h)、提高開采上限試采面和下組煤工作面涌水量≥30m3/h的突水點,應及時向集團公司地質測量部匯報;對影響生產的突水點以及發生的透水事故,應立即向集團公司調度、安全監察、地質測量部門報告。
第 73 條.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經集團公司審查后,報省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批:
⒈縮小防水煤柱提高開采上限工作面開采設計方案;
⒉井田邊界防隔水煤(巖)柱變更設計;
⒊延深水平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報告。
第 74 條.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查后,報集團公司審批:
⒈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承受的水頭值小于實際水頭值,且承壓含水層不具備疏水降壓條件的工作面開采可行性論證報告及防治水方案;
⒉開采水淹區域下的廢棄防水隔離煤柱的安全技術措施;
⒊水淹區積水無法排除時,積水面以下的煤巖層中的采掘工作面設計及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
⒋延深水平水文地質補充勘探設計;
⒌受水害威脅的延深水平水文地質說明書。
第 75 條.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查后,報集團公司審批:
⒈礦井防治水規劃、年度防治水計劃及礦井水災應急救援預案;
⒉采區水文地質探查設計及探查報告;
⒊受水害威脅的采區地質說明書或專門的水文地質說明書,受水害威脅嚴重的回采工作面的開采可行性分析報告;
⒋“疏水降壓開采”、“帶水壓開采”的工作面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
⒌重大探放水設計(鄰礦老空積水區、強導水斷層破碎帶、巖溶陷落柱、強富水含水層)、注漿堵水設計、疏放水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
⒍新增井下區域排水系統設計、擴建排水能力設計和撤除井下區域排水泵的專題報告;
⒎防水閘門(墻)設計。
第 76 條.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礦審批:
⒈水文地質孔、水位(壓)長觀孔、“三帶”孔、排水孔等單孔設計;
⒉工作面水文地質探查設計;
⒊一般探放水設計(本礦井采空積水區、一般斷層破碎帶、中等富水含水層)、注漿堵水設計、疏放水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
⒋受水害威脅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質說明書和受水害威脅巷道專門編制的掘進防治水措施;
⒌被淹井巷積水的排放水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
⒍新建防水閘門的注水耐壓試驗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十一章 獎懲
第十二章 附則
第 78 條.本制度由各級安監部門及業務部門監督執行。
第 79 條.本制度自頒發之日起執行。其解釋權屬集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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