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采礦場事故、事件的報告、管理制度
露天采礦場事故、事件的報告、管理制度
為控制好危險源,防止各類事故、事件發生,以及事故、事件發生后明確處理程序,做好采礦場的事故、事件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露天采礦場。
2、術語及定義
2.1事件:導致或可能導致事故的情況。(見《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范導則》)。
2.2事故:指造成人員傷害、死亡、職業病或設備設施等財產損失和其他損失的意外事件。
3、職責
3.1辦公室:負責交通類事件、事故及其他類別事件、事故管理。
3.2安全員:負責采礦場安全、設備、設施類事件、事故管理。年終時各相關材料交由辦公室管理.
4、管理內容
4.1發生事件、事故后,現場工作人員應立即向辦公室或安全員報告。報告可采用當面或電話方式。
4.2各辦公室或安全員接到事件、事故報告后,立即作好記錄并告知采礦場負責人,根據指示組織實施調查,提交調查報告交負責人表審核。
4.3辦公室應明確事故、事件調查員,為事故、事件的調查配備照相等相關設備,接受有關部門組織的調查業務知識培訓,掌握調查技巧。
4.4輕微事故、事件由辦公室組成調查組開展調查。重大以上事故由采礦場負責人或上級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4.5事故、事件調查的內容:查明事故、事件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事件性質和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建議;總結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調查報告。
4.6每年辦公室應對事故、事件做好統計分析。統計分析應涉及事件、事故發生頻率及分布所在月份,未遂事故發生率等。要歸類分析事件、事故發生原因,提出改進措施。分析結果及時報告采礦場負責人。
4.7事件、事故通報學習討論作為采礦場安全活動內容之一,應經常開展,從中吸取教訓。
4.8辦公室需應對各類事故、事件建立相關記錄、臺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