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知識學習題庫
1、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包括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區域防突措施、區域措施效果檢驗、區域驗證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包括內容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檢驗、安全防護措施 。
2、 防突工作堅持區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突出礦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頭、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的,嚴禁進行采掘活動,區域防突工作應當做到多措并舉、可保必保、應抽盡抽、效果達標。
3、礦井有煤層有瓦斯動力現象的、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突出的、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的情況之一的,應當立即進行突出煤層鑒定,鑒定未完成前,應當按照突出煤層管理。
4、 突出煤層和突出礦井的鑒定由煤礦企業委托具有突出危險性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單位應當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20天內完成鑒定工作,鑒定單位對鑒定結果負責。
5、煤礦發生瓦斯動力現象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經事故調查認定為突出事故的,該煤層即為突出煤層,該礦井即為突出礦井。
6、突出煤層鑒定應當首先根據實際發生的瓦斯動力現象進行,當動力現象特征不明顯或者沒有動力現象時,應當根據實際測定的煤層最大瓦斯壓力P、軟分層煤的破壞類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和煤的堅固性系數f等指標進行鑒定。瓦斯放散初速度△p≥10、堅固性系數f≤0.5、瓦斯壓力(相對壓力)P(MPa)≥0.74、破壞類型Ⅲ、Ⅳ、Ⅴ,確定為突出煤層。
7、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及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必須編制防突專項設計。設計應當包括開拓方式、煤層開采順序、采區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風系統、防突設施(設備)、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等內容。
8、突出礦井必須建立滿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
9、 突出礦井的巷道布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則:運輸和軌道大巷、主要風巷、采區上山和下山(盤區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巖層或非突出煤層中、減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層的次數、井巷揭穿突出煤層的地點應當合理避開地質構造破壞帶、突出煤層的巷道優先布置在被保護區域或其他卸壓區域。
10、突出煤層頂、底板巖巷掘進時,地質測量部門提前進行地質預測,掌握施工動態和圍巖變化情況,及時驗證提供的地質資料,并定期通報給煤礦防突機構和采掘區(隊),遇有較大變化時,隨時通報。
11、突出礦井開采的非突出煤層和高瓦斯礦井的開采煤層,在延深達到或超過50m或開拓新采區時,必須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及其他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
12、瓦斯治理的十二字方針是先抽后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
13、突出煤層的任何區域的任何工作面進行揭煤和采掘作業前,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14、突出礦井的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隔離式自救器。
15、所有突出煤層外的掘進巷道(包括鉆場等)距離突出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小于10m時(在地質構造破壞帶為小于20m時),必須邊探邊掘,確保最小法向距離不小于5m。
16、在同一突出煤層正在采掘的工作面應力集中范圍內,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進行回采或者掘進。具體范圍由礦技術負責人確定,但不得小于30m。
17、突出煤層的掘進工作面應當避開鄰近煤層采煤工作面的應力集中范圍。
18、在突出煤層的煤巷中安裝、更換、維修或回收支架時,必須采取預防煤體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19、突出礦井、有突出煤層的采區、突出煤層工作面都有獨立的回風系統。采區回風巷是專用回風巷 。
20、在突出煤層中,嚴禁任何兩個采掘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 。
21、煤(巖)與瓦斯突出煤層采區回風巷及總回風巷安設高低濃度甲烷傳感器;
22、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回風側不得設置調節風量的設施。
23、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嚴禁使用架線式電機車。
24、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井下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必須停止突出煤層的掘進、回采、鉆孔、支護以及其他所有擾動突出煤層的作業。
25、清理突出的煤炭時,應當制定防煤塵、防片幫、防冒頂、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術措施。
26、突出孔洞應當及時充填、封閉嚴實或者進行支護;當恢復采掘作業時,應當在其附近30m范圍內加強支護。
27、施工防突措施的區(隊)在施工前,負責向本區(隊)職工貫徹并嚴格組織實施防突措施。
28、采掘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防突措施的規定并有詳細準確的記錄。由于地質條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執行所規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區(隊)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并報告礦調度室,經礦井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調查后,由原措施編制部門提出修改或補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審批程序重新審批后方可繼續施工;其他部門或者個人不得改變已批準的防突措施;
29、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當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現場檢查各項防突措施的落實情況。
30、煤礦企業、礦井的防突機構應當隨時檢查綜合防突措施的實施情況,并及時將檢查結果分別向煤礦企業負責人、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和礦長、礦井技術負責人匯報,有關負責人應當對發現的問題立即組織解決;
31、煤礦企業、礦井進行安全檢查時,必須檢查綜合防突措施的編制、審批和貫徹執行情況。
32、 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須設專職瓦斯檢查工并隨時檢查瓦斯;發現有突出預兆時,瓦斯檢查工有權停止作業,協助班組長立即組織人員按避災路線撤出,并報告礦調度室。
33、在突出煤層中,專職爆破工必須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34、 突出礦井的管理人員和井下工作人員必須接受防突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作業。
35、突出礦井的井下工作人員的培訓包括防突基本知識和規章制度等內容。
36、突出礦井的區(隊)長、班組長和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的培訓包括突出的危害及發生的規律、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規章制度等內容;
37、 突出礦井應當對突出煤層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經區域預測后,突出煤層劃分為突出危險區和無突出危險區,未進行區域預測的區域視為突出危險區。
38、區域預測分為新水平、新采區開拓前的區域預測和新采區開拓完成后的區域預測。
39、 突出煤層區域預測的范圍由煤礦企業根據突出礦井的開拓方式、巷道布置等情況劃定。
40、 新水平、新采區開拓前,當預測區域的煤層缺少或者沒有井下實測瓦斯參數時,可以主要依據地質勘探資料、上水平及鄰近區域的實測和生產資料等進行開拓前區域預測。
41、 開拓后區域預測應當主要依據預測區域煤層瓦斯的井下實測資料,并結合地質勘探資料、上水平及鄰近區域的實測和生產資料等進行,開拓后區域預測結果用于指導工作面的設計和采掘生產作業。
42、對已確切掌握煤層突出危險區域的分布規律,并有可靠的預測資料的,區域預測工作可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實施;否則,應當委托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區域預測。
43、 經評估為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新建礦井建井期間,以及突出煤層經開拓前區域預測為突出危險區的新水平、新采區開拓過程中的所有揭煤作業,必須采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并達到要求指標。
44、經開拓前區域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區的煤層進行新水平、新采區開拓、準備過程中的所有揭煤作業應當采取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45、 經開拓后區域預測為突出危險區的煤層,必須采取區域防突措施并進行區域措施效果檢驗,經效果檢驗仍為突出危險區的,必須繼續進行或者補充實施區域防突措施。
46、經開拓后區域預測或者經區域措施效果檢驗后為無突出危險區的煤層進行揭煤和采掘作業時,必須采用工作面預測方法進行區域驗證。
47、 區域防突措施應當優先采用開采保護層。
48、突出礦井首次開采某個保護層時,應當對被保護層進行區域措施效果檢驗及保護范圍的實際考察。如果被保護層的最大膨脹變形量大于千分之三,則檢驗和考察結果可適用于其他區域的同一保護層和被保護層;否則,應當對每個預計的被保護區域進行區域措施效果檢驗。保護效果檢驗、保護范圍考察結果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
49、 突出危險區的煤層不具備開采保護層條件的,必須采用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并進行區域措施效果檢驗。
50、 區域預測一般根據煤層瓦斯參數結合瓦斯地質分析的方法進行,也可以采用其他經試驗證實有效的方法。
51、 區域防突措施是指在突出煤層進行采掘前,對突出煤層較大范圍采取的防突措施,區域防突措施包括開采保護層和預抽煤層瓦斯兩類。
52、開采保護層分為上保護層和下保護層兩種方式。
53、預抽煤層瓦斯可采用的方式有:地面井預抽煤層瓦斯以及井下穿層鉆孔或順層鉆孔預抽區段煤層瓦斯、穿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順層鉆孔或穿層鉆孔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穿層鉆孔預抽石門(含立、斜井等)揭煤區域煤層瓦斯、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等。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應當按上述所列方式的優先順序選取,或一并采用多種方式的預抽煤層瓦斯措施。
54、在突出礦井開采煤層群時,如在有效保護垂距內存在厚度0.5m及以上的無突出危險煤層,除因突出煤層距離太近而威脅保護層工作面安全或可能破壞突出煤層開采條件的情況外,首先開采保護層,有條件的礦井,也可以將軟巖層作為保護層開采。
55、當煤層群中有幾個煤層都可作為保護層時,綜合比較分析,擇優開采保護效果最好的煤層;
56、當礦井中所有煤層都有突出危險時,選擇突出危險程度較小的煤層作保護層先行開采,但采掘前必須按規定要求采取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并進行效果檢驗。
57、優先選擇上保護層。在選擇開采下保護層時,不得破壞被保護層的開采條件。
58、 保護層和被保護層開采設計依據的保護層有效保護范圍等有關參數應當根據試驗考察確定,并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執行。
59、采取各種方式的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時,穿層鉆孔或順層鉆孔預抽區段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當控制區段內的整個開采塊段、兩側回采巷道及其外側一定范圍內的煤層,要求鉆孔控制回采巷道外側的范圍傾斜、急傾斜煤層巷道上幫輪廓線外至少20m,下幫至少10m;其他為巷道兩側輪廓線外至少各15m。
60、穿層鉆孔預抽石門(含立、斜井等)揭煤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應當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7m以前實施(在構造破壞帶應適當加大距離)。鉆孔的最小控制范圍是: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煤處巷道輪廓線外12m(急傾斜煤層底部或下幫6m),同時還應當保證控制范圍的外邊緣到巷道輪廓線(包括預計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輪廓線)的最小距離不小于5m,且當鉆孔不能一次穿透煤層全厚時,應當保持煤孔最小超前距15m;
61、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控制的條帶長度不小于60m。
62、當煤巷掘進和回采工作面在預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區域內作業時,工作面距未預抽或者預抽防突效果無效范圍的前方邊界不得小于20m。
63、厚煤層分層開采時,預抽鉆孔應當控制開采的分層及其上部至少20m、下部至少10m(均為法向距離,且僅限于煤層部分)。
64、 預抽煤層瓦斯鉆孔應當在整個預抽區域內均勻布置,鉆孔間距應當根據實際考察的煤層有效抽放半徑確定,預抽瓦斯鉆孔封堵必須嚴密。穿層鉆孔的封孔段長度不得小于5m,順層鉆孔的封孔段長度不得小于8m。
65、應當做好每個鉆孔施工參數的記錄及抽采參數的測定,鉆孔孔口抽采負壓不得小于13kPa。預抽瓦斯濃度低于30%時,應當采取改進封孔的措施,以提高封孔質量。
66、 對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應當根據經試驗考察確定的臨界值進行評判,在確定前可以按照如下指標進行評判:可采用殘余瓦斯壓力指標進行檢驗,如果沒有或者缺少殘余瓦斯壓力資料,也可根據殘余瓦斯含量進行檢驗,并且煤層殘余瓦斯壓力小于0.74MPa或殘余瓦斯含量小于8m3/t的預抽區域為無突出危險區,否則,即為突出危險區,預抽防突效果無效。
67、當采用煤層殘余瓦斯壓力或殘余瓦斯含量的直接測定值進行檢驗時,若任何一個檢驗測試點的指標測定值達到或超過了有突出危險的臨界值而判定為預抽防突效果無效時,則此檢驗測試點周圍半徑100m內的預抽區域均判定為預抽防突效果無效,即為突出危險區。
68、穿層鉆孔或順層鉆孔預抽區段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若區段寬度(兩側回采巷道間距加回采巷道外側控制范圍)未超過120m,以及對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若回采工作面長度未超過120m,則沿回采工作面推進方向每間隔30~50m至少布置1個檢驗測試點;若預抽區段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區段寬度或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回采工作面長度大于120m時,則在回采工作面推進方向每間隔30~50m,至少沿工作面方向布置2個檢驗測試點。
69、 當區域驗證為無突出危險時,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進行采掘作業。但若為采掘工作面在該區域進行的首次區域驗證時,采掘前還應保留足夠的突出預測超前距。
70、只要有一次區域驗證為有突出危險或超前鉆孔等發現了突出預兆,則該區域以后的采掘作業均應當執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71、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是預測工作面煤體的突出危險性,包括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煤巷掘進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預測等。工作面預測應當在工作面推進過程中進行。
72、采掘工作面經工作面預測后劃分為突出危險工作面和無突出危險工作面。未進行工作面預測的采掘工作面,應當視為突出危險工作面。
73、 突出危險工作面必須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并進行措施效果檢驗。經檢驗證實措施有效后,即判定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當措施無效時,仍為突出危險工作面,必須采取補充防突措施,并再次進行措施效果檢驗,直到措施有效。
74、無突出危險工作面必須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保留足夠的突出預測超前距或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條件下進行采掘作業,煤巷掘進和回采工作面應保留的最小預測超前距均為2m。
75、工作面應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為煤巷掘進工作面5m,回采工作面3m;在地質構造破壞嚴重地帶應適當增加超前距,但煤巷掘進工作面不小于7m,回采工作面不小于5m。
76、在揭煤工作面掘進至距煤層最小法向距離10m之前,應當至少打兩個穿透煤層全厚且進入頂(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取芯鉆孔。
77、在地質構造復雜、巖石破碎的區域,揭煤工作面掘進至距煤層最小法向距離20m之前必須布置一定數量的前探鉆孔,以保證能確切掌握煤層厚度、傾角變化、地質構造和瓦斯情況。
78、 石門和立井、斜井工作面從距突出煤層底(頂)板的最小法向距離5m開始到穿過煤層進入頂(底)板2m(最小法向距離)的過程均屬于揭煤作業。
79、 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預測必須在距突出煤層最小法向距離5 m(地質構造復雜、巖石破碎的區域,應適當加大法向距離)前進行。
80、在經工作面預測或措施效果檢驗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時,可掘進至遠距離爆破揭穿煤層前的工作面位置,再采用工作面預測的方法進行最后驗證。若經驗證仍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時,則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條件下采用遠距離爆破揭穿煤層;否則,必須采取或補充工作面防突措施。
81、當工作面預測或措施效果檢驗為突出危險工作面時,必須采取或補充工作面防突措施,直到經措施效果檢驗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
82、 石門和立井、斜井工作面從掘進至距突出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5m開始,必須采用物探或鉆探手段邊探邊掘,保證工作面到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不小于遠距離爆破揭開突出煤層前要求的最小距離。
83、采用遠距離爆破揭開突出煤層時,要求石門、斜井揭煤工作面與煤層間的最小法向距離是急傾斜煤層2m,其他煤層1.5m。要求立井揭煤工作面與煤層間的最小法向距離是急傾斜煤層1.5m,其他煤層2m。
84、 在揭煤工作面用遠距離爆破揭開突出煤層后,若未能一次揭穿至煤層頂(底)板,則仍應當按照遠距離爆破的要求執行,直至完成揭煤作業全過程。
85、當石門或立井、斜井揭穿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層時,可直接用遠距離爆破方式揭穿煤層。
86、 在實施局部綜合防突措施的煤巷掘進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若預測指標為無突出危險,則只有當上一循環的預測指標也是無突出危險時,方可確定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并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保留足夠的預測超前距的條件下進行采掘作業;否則,仍要執行一次工作面防突措施和措施效果檢驗。
87、 石門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預測應當選用綜合指標法、鉆屑瓦斯解吸指標法或其他經試驗證實有效的方法進行。
88、 采用綜合指標法預測石門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險性時,應當由工作面向煤層的適當位置至少打3個鉆孔測定煤層瓦斯壓力P。近距離煤層群的層間距小于5m或層間巖石破碎時,應當測定各煤層的綜合瓦斯壓力。
89、測壓鉆孔在每米煤孔采一個煤樣測定煤的堅固性系數f,把每個鉆孔中堅固性系數最小的煤樣混合后測定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則此值及所有鉆孔中測定的最小堅固性系數f值作為軟分層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和堅固性系數參數值。
90、采用鉆屑瓦斯解吸指標法預測石門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險性時,由工作面向煤層的適當位置至少打3個鉆孔,在鉆孔鉆進到煤層時每鉆進1m采集一次孔口排出的粒徑1~3mm的煤鉆屑,測定其瓦斯解吸指標K1或△h2值。
91 、可采用鉆屑指標法、復合指標法、R值指標法、其他經試驗證實有效的方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
92、 采用鉆屑指標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時,在近水平、緩傾斜煤層工作面應向前方煤體至少施工3個、在傾斜或急傾斜煤層至少施工2個直徑42mm、孔深8~10m的鉆孔,測定鉆屑瓦斯解吸指標和鉆屑量。
93、鉆孔應盡可能布置在軟分層中,一個鉆孔位于掘進巷道斷面中部,并平行于掘進方向,其他鉆孔的終孔點應位于巷道斷面兩側輪廓線外2~4m處。
94、鉆孔每鉆進1m測定該1m段的全部鉆屑量S,每鉆進2m至少測定一次鉆屑瓦斯解吸指標K1或△h2值。
95、各煤層采用鉆屑指標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的指標臨界值應根據試驗考察確定,在確定前可暫按下表的臨界值確定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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