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落柱的管理標準與管理措施
作者:佚名
2011-07-11 22:05
來源:本站原創
管理對象 陷落柱 主要責任人 礦井地質工
直接管理人員 地質工程師 監管人員 地測主管
管理標準 1、陷落柱內的松散巖塊膠結程度完好,在可控范圍內;
2、陷落柱的影響范圍及形態在可控范圍內;
3、陷落柱的巖性變化在可控范圍內。
責任措施 礦井地質工負責對陷落柱的各種物理形態作出總結并在生產當中起到預防和控制作用。
管理措施 1、地質工程師讓地質工在工作面回采或掘進過程中揭露陷落柱時,及時測定其位置、巖塊膠結程度以及有無出水現象,分析其巖塊級配程序,使2、礦井地質工做出正確的分析和判斷。
地質工程師要求地質工對巷道所揭露的巖體的附存狀態,巖體的性質以及巖體膠結松散程度及時做出正確的分析;
3、地質工程師在工作面設計時,盡可能避開對已知陷落柱進行采掘,并要求礦井地質工按照設計在現場進行指導,如地質工沒有達到設計要求,責令其馬上改正。
監管措施 地測主管對礦井地質工及地質工程師全面負責,對他們的日常觀測工作起監督和監管作用,保證陷落柱的范圍的判斷正確,位置控制準確,并能保證數據的完整性,使以后的地質資料具有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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