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的管理標準與管理措施
作者:佚名
2011-07-11 21:33
來源:本站原創
管理對象 地下水 主要責任人 水文地質工
直接管理人員 地質工程師 監管人員 地測主管
管理標準 斷層的含導水性在礦井正常生產的范圍內陷落柱的含水涌水量及附水狀態在可控范圍內。
陷落柱的含水涌水量及附水狀態在可控范圍內。
責任措施 水文地質工:在采掘過程中,要端頭探察斷層的含導水性,發現斷層含導水性能良好時,查看排水系統,保證排水暢通
水文地質工及時測定陷落柱的導水性,并作出預防方案。
管理措施 地質工程師要求水文地質工對斷層應端頭探查其含導水性,發現含導水性能良好的斷層,要設置相應的排水系統,確保無水災隱患
地質工程師認真分析各采掘工作面水害因素,做好水害預測預報,及時疏導陷落柱流水。
監管措施 地測主管對水文地質工及地質工程師全面負責,對他們的日常觀測工作起監督和監管作用,保證礦突、淋、滴、滲水點的觀測與防治及時有效,并督促地質人員建立完善的觀測程序和編制有效的防治措施。
地測主管對礦井地質工及地質工程師全面負責,對他們的日常觀測工作起監督和監管作用,保證陷落柱的范圍的判斷正確,位置控制準確,并能保證數據的完整性,使以后的地質資料具有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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