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電鉆的管理標準與管理措施
作者:佚名
2011-07-10 15:57
來源:本站原創
管理對象 煤電鉆 主要責任人 綜采維修鉗工、綜采維修電工
直接管理人員 綜采隊帶班隊長 監管人員 安監站安監員、機電隊管理人員
管理標準 綜采維修鉗工在每班使用前,必須對煤電鉆綜合保護裝置進行1次跳閘試驗。煤電鉆必須使用設有檢漏、漏電閉鎖、短路、過負荷、斷相、遠距離起動和停止煤電鉆功能的綜合保護裝置;每班使用前,必須對煤電鉆綜合保護裝置進行1次跳閘試驗。
責任措施 1、綜采維修鉗工在每班使用前,必須對煤電鉆綜合保護裝置進行1次跳閘試驗。確認其完好后方可打眼
2、綜采維修電工使用煤電鉆必須使用設有檢漏、漏電閉鎖、短路、過負荷、斷相、遠距離起動和停止煤電鉆功能的綜合保護裝置
管理措施 帶班隊長監督機電維護員在每班使用前,必須對煤電鉆綜合保護裝置進行1次跳閘試驗,確認其完好后方可打眼;
帶班隊長對低壓漏電保護裝置每天必須進行一次試驗,確保低壓漏電保護裝置動作可靠。
監管措施 安監站安監員和生產技術部管理人員發現帶班隊長、綜采維修鉗工、綜采維修電工未履行職責,應及時要求落實,并按照《安家嶺一號井工礦處罰規定》給予責任人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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